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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责任建设入位问题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几点思考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社会,塑造负责任的公民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国家与社会治理绩效的全球共识性问题。古人曰:“辩方位而正则,五精帅而来摧”①。公民责任建设入位问题是一个对公民责任建设如何定位的问题,它对于当今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个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从基本理论上看,公民责任建设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共通性
公民责任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公民责任建设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石。公民责任建设的途径多种多样,公民教育特别是公民道德教育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建设路径。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所说,“教育的本质就是道德教育”②。公民道德意识与道德责任感的强化,不仅是促进公民道德自在自为的价值诉求,也是促进公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提高责任能力的具体表现。
首先,公民责任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点。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在保护和促进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不忘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自觉履行各种法定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从履行责任的方式上看,公民责任既是一个积极的概念,也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从积极意义上讲,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自觉履行与其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公共善的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责任不仅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也是促进公民道德责任合理性价值取向的重要保障。从消极意义上讲,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出于对社会习惯、舆论的恐惧或惩罚的压力不得不履行与其公民身份和角色责任相适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善的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无论从积极意义上看,还是从消极意义上看,公民责任建设都与公民道德建设密切相关,其中,公民责任心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内核,也是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前提。正如黑格尔曾经指出的:“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责任这样一种意识。”③ 因此,在公民社会,“公民个体是公民社会的根基,培育公民社会第一要义就是建设公民个体,培育公民价值理念和公民责任。”④ 由此判断,公民道德建设与公民责任心密切相关,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从培养公民责任心入手,增强公民责任感,使其自觉履行责任。公民责任感不仅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点。
其次,公民责任能力是公民责任承担的重要条件。公民责任能力主要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它是公民作为民主政治的主体所具备的政治参与的主观条件。为此,公民责任必须从个人与国家的现代社会结构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对公民自身而言,则需要认识到“他的角色所包含的地位、忠诚感、义务的承担、权利的享有等,首先不是针对另一个人,而是针对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⑤ 也就是说,公民责任能力不仅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扮演好公民角色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决策和民主监督,促使国家和政府正确合理行为的重要因素。唯有增强责任能力,公民才会强化监督政府正确合理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感,其中,增强公民道德责任能力是增强公民责任能力的基础。公民道德能力是公民履行社会对自身角色规定或角色使命中无可推托、必须完成的义务的能力,也是公民在道德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展现和丰富的能力,它主要包括公民的道德感受能力、道德理解能力、道德意志能力和道德践履能力等。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某一责任的判断必然基于这个人的实际能力,因而,公民道德能力与公民责任承担则必然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共通性。公民道德能力强则履行责任的程度就彻底、深刻,反之,则不仅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甚至可能造成失职、渎职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埃蒙·凯伦⑥ 强调:未来的公民“必须树立一种‘设身处地为实现别人的权利着想’的责任意识和一种‘以个人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尊严意识。这些责任意识也是公民美德的集中体现,它们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⑦ 由此看来,培育公民责任心和提升公民责任能力不仅是公民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教育尤其是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从目标任务上看,公民责任建设既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体现了公民追求正当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统一性
公民责任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公民责任建设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使民主运转起来”。但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不仅仰仗着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依赖于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如果公民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民主制的发展将会举步维艰。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责任建设对民主政治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不仅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更是当今社会公民追求正当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首先,公民责任建设是对制度正义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仅如此,而且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与调整,以提高制度绩效,促进社会正义。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原来有效的制度安排会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变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制度安排或行政干预总是有限的,只有符合科学规律、顺应民意民愿的制度安排,才可能具有价值合理性和现实指导价值。事实证明,一切违背这一科学规律的制度安排,或者过细过繁的安排,或者不必要的安排,都会给社会公共道德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把人民生活引向歧途,从而引发公众的不满,使公众产生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正因为如此,马基雅维利在其《君主论》中曾尖锐地指出,“清除政治腐败的关键在于权力运作制度的完善”。因此,加强公民责任建设,既是敦促公民自觉体认高尚社会或良序社会对自身幸福和利益保证的重要方式,也是敦促政府尝试建立新的社会规则,平衡变更中的新利益,积极解决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道德冲突的最有效手段,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与误用,防止政策偏离公众利益而失去公众信任,从而保证政府伦理职能和价值目标正确合理实现的必要措施。换句话说,只有当制度的确立获得了普适化的道德内涵,当人们把强制化的制度律令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时,人们才可能在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中有道德地生活。否则,就会出现麦金太尔在其《追寻美德》一书中所描述的情景,即“对于一个没有正义德性的人来说,即使是再完备合理的正义规则也等于零”。据此判断,当今社会,任何公民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正义,推动政府实现安全、平等的良序社会的目标。
其次,公民责任建设是对现代社会部分公民过度强调自身权利现象的矫正。责任和义务是现代社会的重要道德基础,青年意大利党成员马志尼认为责任能遏制扭曲的权利、膨胀的物欲的泛滥,实现人类真正的幸福。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公民的行动自由权利是公民行使其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权利,则不可能或不应当存在行为的责任问题,也不会产生对社会的责任问题。反过来,任何社会成员在为社会尽义务、履行社会责任时,必须以拥有一定的权利为前提。另一方面,从来不存在拒绝一定社会义务和社会职责的抽象主体权利。对于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社会成员来说,当他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直接的社会权利要求进而转化为法定权利要求时,总要相应地承担社会义务或法律义务,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及权利的行使尽可能符合社会一般意志的标准和要求。一旦社会成员选择了反抗社会统治关系的行动方案,就必然会承受随之而来的法律、道德及其他形式的惩罚,并且会被强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揭示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⑧ 由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可以发现,任何否认个体权利的外在社会义务与责任要求或只承认义务,不承认权利或者说淡化权利的意识都是错误的。相反,在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应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更要强化和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这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当前社会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滋生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必然会增加一些人投机取巧的机会,结果使社会生活中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奉献社会的有德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而弄虚作假、没有责任感、不履行道德义务的无德者,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和劳动成果。这种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严重脱节的二律背反现象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新时期公民责任建设既要强化和提高公民道德权利意识,又要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道德责任意识与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义务只是某些人承担的重负,权利或幸福只是某些人独享的特权”⑩ 的局面,才能使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诚实、守信、负责、勤奋的人及其行为得到应有的鼓励,真正形成有权必有责、享受的权利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大的机制和氛围,从而积极引导和促成新时期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养成,进一步提升政治文明的程度和境界。
三、从实践价值上看,公民责任建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全球化治理的有效途径,体现了追求个人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致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旨在强调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应努力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理想社会,它是当今世界追求个人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致性价值追求的鲜明体现。
首先,公民责任建设是达致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其中,坚持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现代社会,任何公民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正义,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因为,公民责任建设的着力点是增强公民对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核心在提高公民的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责任建设,既是一个有助于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有利于促进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也是一个有助于维护和巩固文明、和谐、稳定有序的良性社会秩序,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全面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无疑,这一战略思考与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这是“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曾强调的在一个和谐社会中,“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1) 理念的集中体现。这一战略思考还表明,任何一个充满道义关切和社会正义的社会,都首先需要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分享平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需要努力普及和提高公民自觉体认和把握制度正义的精神与归旨,以保证增强公民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公民责任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其次,公民责任建设也是全球化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全球化治理是全球化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而政府及公民个人的责任意识在全球化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强化公民对全球发展的责任感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核心。这是因为,公民责任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民族的概念,也是一个“全球性”概念。为此,不断深化政府、公民的责任意识、提升政府与公民的责任能力理应成为一种全球化的必然趋势和现实选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中将“每个人承担起包括道德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确定为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设专章对义务问题加以规定,确认人人对其家庭、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并且强调每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均须适当考虑他人权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1989年“面向21世纪的教育”国际研讨会将研讨的主题确定为“学会关心”,其主旨在于呼吁一种道德关怀与责任意识,教人“学会负责”。1997年9月1日,国际间行动理事会发出的《世界人类责任宣言》强调:“所有具有理性和良知的人,都必须在团结一致的精神下,对家庭和社会以及种族、国家和宗教负责。”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以上种种论述表明,公民责任建设不仅是建立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全球化治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公民责任建设不仅是解决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突破口,也是解决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张衡:《东京赋》
②《杜威教育论著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06页
③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7页
④杨团:《公共理性、现代社会和公民责任》,中国社会学网(www.sociology.cass.cn)
⑤转引自李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⑥埃蒙·凯伦博士(Eamonn Callan,1953—),加拿大籍爱尔兰人,现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是近年来西方社会教育界较有影响的年轻教育哲学家,有“世界一流教育哲学家”之誉,其政治思想倾向于现代自由主义流派。1997年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专著《培育公民——政治教育与自由民主》。此处所引是其在该书中阐述的观点。
⑦转引自孙兰芝:《埃蒙·凯伦“公民教育与道德政治”观评析》,载《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⑧⑨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1-202、570、201-20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