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货币法变迁研究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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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货币流通制度亦相应变革。纵观包括朱元璋建明前的铸行大中钱时期和有明一代的货币制度演革过程,除明前期曾实施的纯纸币流通外,铜钱一直作为朝廷的法定货币之一,与纸钞、白银构成其时的流通货币结构。因此,钱法与钞法、银两制度同属明代货币流通制度的基本组成内容。在明史研究中,明钞与银两一直是诸家潜心研究的课题,而钱法则尚未及作系统探讨。为此,试考其要。

明代货币流通制度变革历程,应以朱元璋受封为吴国公时铸行大中铜钱为起点。建明后,洪武八年发行大明宝钞,至洪武二十七年改行纯纸币流通制度;英宗初弛用钱用银之禁后,白银逐渐排斥纸币,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明后期隆庆朝,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兼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变革才告完成。在这一变革进程中,钱法曾作多次调整,先后构成了钞钱并行、单行钞、钞银钱并行、银钱并行等几种货币经济结构的不同流通格局。

明代,铜钱虽在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后,就已失去流通界主要货币的地位,不再是最重要的计价和流通手段。但铜钱作为民间日常交易支付所普遍使用的小额货币,在货币经济结构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明朝进行货币流通制度的各次改革中, 皆重视钱法的相应变动〔1〕,主要有五次。

一、铸行大中钱时期与明初钱法

(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七年)

鉴于元钞流通的崩溃,元明之际,一些反元起义军在建立各自的政权后,都铸行铜钱,重新恢复铜钱流通。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受小明王之封,为吴国公,于应天设宝源局,开始铸行大中通宝平钱(即每枚值一文的铜钱),由李善长“复制钱法”〔2〕。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击败陈友谅。次年,改称吴王,“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五等钱式”〔3〕,铸行平钱、当二、当三、当五、 当十共五等钱,通行于吴政权全境。

自至正二十一年至建明前的铸行大中钱时期,其钱法之主要内容见于史籍者主要有三:其一、 规定新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4〕。其二、许元钞继续使用,史云“明太祖即吴王位,……凡商税三十取一,收钞及钱”〔5〕。其三、规定铜钱与元钞的比价, “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6〕。其中所说之“两”,为元钞单位。 世祖中统元年七月,诏造中统元宝交钞,以两为单位。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以贯文为单位,元宝钞又称元宝、宝钞。律定元宝钞一贯同交钞一两〔7〕。中统二年谕告又复申明此制:“诸路通行中统元宝,街下买卖金银丝绢缎疋斛一切诸物,每一贯同钞一两,每两贯同白银一两行用,永为定例,并无添减”〔8〕。据此可知, 其时以大中通宝钱四十文折元钞一贯。

1368年,朱元璋建明,即皇帝位,建元洪武,“颁洪武通宝钱”。钱式如大中通宝,亦为五等,命“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9〕。承用大中钱法而稍有改易,主要内容有五。其一,规定洪武、大中钱与历代钱兼行。其二、“严私铸之禁”。其三、仍许元钞继续使用。直至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前,商贾犹“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10〕。其四、改定钱钞比价,洪武元年曾定为“铜钱一千文八十贯”〔11〕,即元钞降价为每贯合钱十二文半。其五、洪武四年二月,“命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12〕,恢复初铸大中通宝时所行的单一的平钱制。洪武二十二年又恢复五等钱制,并规定新钱式,即五等钱皆在钱后背铸上记重文字,分别为“一钱”、“二钱”、“三钱”、“五钱”和“一两”〔13〕。其背“一两”钱还在穿孔上方加铸一个“十”字,以示其值当平钱十文。

自朱元璋受封吴国公至洪武八年颁行大明宝钞前的十四年间,实行大中、洪武钱与旧钱兼行的铜钱流通制度,并许民间余存元钞依对铜钱的法定比价继续通行,只是渐次降低元钞折价使其逐步退出流通,以避免货币流通制度骤变造成社会震荡。

二、大明宝钞初行时期的钱法

(洪武八年至洪武二十七年)

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14〕,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15〕重建全国统一的钞法,实行以宝钞为主,钞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为保证钞法畅通,对钱法作相应变易,主要有三。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16〕,“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17〕。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18〕;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19〕。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20〕,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三、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21〕;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22〕。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年间虽规定官炉铸钱皆以“生铜”为铸材〔23〕,实际上却因铜材缺乏,往往“皆用废钱及旧铜器铸之”〔24〕,故洪武通宝钱成色不一。洪武二十三年起,铸钱每文加铅二分〔25〕,与此前所铸之洪武钱,成色又有差异。

洪武钱法定钱重之制,为时较晚。洪武二十二年始定“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26〕。次年,改定为“每小钱一文,用铜一钱二分”〔27〕,“其余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28〕。

三、禁行钱,专用钞时期

(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29〕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钱法并未绝对废止。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30〕。并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31〕,亦常用于赏赐外国。如永乐九年,遣使赍敕赐日本国王诸物中,有“钱五十缗”。对边地还曾开放钱禁,永乐九年,诏谕交阯,“其金银铜钱亦停禁三年,听民于境内交易”〔32〕。永乐十三年,依交阯布政司之言,该处境内官盐召商,定例“许以金、银、铜钱中纳”,并议定“银一两,铜钱二千五百文,(各)给盐三引”〔33〕。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34〕。而且从永乐、宣德通宝钱存世实物看,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铜钱不仅大量用于外贸,并许个别地区行用、支付,各有法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此阶段之钱法。

四、弛用银之禁至专用银时期的钱法

(正统元年至嘉靖四十五年)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诏“弛用钱之禁”〔35〕。次年,改元正统,又“弛用银之禁”〔36〕。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间,明货币流通制度转为钞银钱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终未改变以宝钞为主要货币的规定,还在本阶段初期的正统、景泰年间,出现过“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的波折〔37〕。但钞法崩坏是无法扭转的趋向,成化以降,钞法全面崩溃,“钞法自弘正间废”,及至嘉靖初,更是“钞久不行,钱已大壅,益专用银”〔38〕,宝钞虽至明亡仍不断发行,但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钞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失去实际意义,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结构格局已经出现,正处于这一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的前夜。

本阶段钱法的主要内容有五。

其一、恢复铜钱的法货地位,“听民间钞钱兼相行使”〔39〕。

其二、恢复和提高铜钱的法偿地位。“令天下诸司,凡征收支给之额,钱钞兼用”〔40〕,“凡征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41〕。成化以后,宝钞渐不行,税课、支给或折钱,或银钱兼用。

其三、恢复明钱与历代旧钱并用之制,“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挑拣”〔42〕。

其四、规定明钱、历代旧钱比价及对白银的折价,并不时调整。弘治以前,明钱、旧钱皆“依数准使”,等值行用,并定“每钱八文,折银一分”之比价〔43〕。弘治二年,改历代钱以二当洪武等明钱一〔44〕。正德六年,修定为“历代真正大样旧钱”仍与明钱“相兼行使,不许以二折一”〔45〕。次年,改定钱银折价为“每七十文折银一钱”〔46〕。嘉靖时期,经几次调整,于三十三年定明钱、历代钱分等折价,诏云:“钱法且从民便,以朕纪元者,七文易银一分,洪武等号十文,前代三十文”〔47〕。嘉靖四十四年,又取消法定比价,改为铜钱与白银“准折宜从民便,不必定其文数”〔48〕,任其在流通实际中,随时自由调整折价。

其五、严私铸之禁。景泰时期,“以内外私铸者多,通行禁约”〔49〕。嗣后诸朝,私铸益见猖獗,皆曾严下禁止私铸之令。明代中期,因官铸钱数量少,不敷行用之需,故此严禁私铸,却不严禁私铸之钱的流通。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纳御史何廷钰之言,“请许民用小钱(私铸劣钱),以六十文当银一分”,令“钱法宜从民便”。诸滥恶小钱遂得“奉旨开行”〔50〕。

这一阶段的钱法,除以上五点外,还有四个方面也值得注意。一是本阶段曾铸钱者仅弘治、嘉靖两朝。嘉靖六年开铸嘉靖通宝钱时,将钱重由洪武二十三年所定“小钱”每文一钱二分增为一钱三分〔51〕。铸钱成色更有重大变动,弘治十八年,规定每铜一斤加好锡一、二两〔52〕,嘉靖六年开铸后,规定每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加水锡四千七百二十八斤,即每铜一斤加锡一两六钱许〔53〕。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自嘉靖时期起,正式采用黄铜铸钱〔54〕,这是中国古代铸钱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币材变化。二是嘉靖六年起,始定本朝官铸之流通钱名为“制钱”,从此成为明清两代之法定称呼。嘉靖六年以后,常见“本朝制钱”、“国朝制钱”的说法。嘉靖三十三年,前代旧钱中的官炉钱亦曾称制钱,称为“前代制钱”〔55〕。三是嘉靖时期运用钱局的技术优势和当时黄铜冶炼工艺的发展,曾铸造与私铸钱明显不同的三等优质制钱,即“金背”、“火漆”和“镟边”三种钱〔56〕。史载金背钱系“以金涂背”,火漆钱系“以火薰其背,使黑”,镟边钱系“钱边皆旋,色黄质坚,工料重大”〔57〕。亦有说火漆钱是以药涅之使变黑〔58〕。隆庆、万历两朝承续此制。其实,金背钱以黄金镀背,似不可能。万历四年工部奏言中说:“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铜铸火漆,务求铜质精美”〔59〕,证明金背钱实是使用精炼黄铜所铸的精钱。四是嘉靖二十三年,“命工部造嘉靖通宝钱,依洪武折二、当三、当五、当十式,各三万文,续解贮库”〔60〕。自此变永乐以来只铸小钱之制,复开铸大钱之例。此后,除隆庆、泰昌外,各朝皆曾铸大钱。

嘉靖时期,公私用银更为广泛,至其后期,“课税及官俸俱用银”〔61〕,嘉靖四十二年,“停鼓铸,自后税课征银而不征钱”〔62〕,造成铜钱壅滞,钱法不通的局面。封建经济周转中银、钱在支付中的关系亟待调整,以促进以银为主,银钱兼行货币流通制度的诞生。

五、颁定和实施以银为主、银钱并行时期的钱法

(隆庆元年至崇祯时期)

世宗卒后,穆宗隆庆初,依然是“钱法不行”〔63〕。户部议钱法之弊云:“及税课专征银而不得征钱,又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钱,于是钱法始壅”〔64〕。隆庆三年,兵部侍郎谭纶奏议:“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钱法自通”〔65〕。穆宗令改革嘉靖旧法,定新制,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遂告确立。次年,巡抚山西都御史靳学颜上理财疏,复论银钱并行事,“章下所司,复言钱法已有定议”〔66〕,可证此制度已为定制。此后,万历、泰昌、天启、崇祯钱法,皆本于此制,而有所改易。

本阶段的钱法,内容主要有四。

其一、规定一应财政收支,皆小额用钱,大额银钱中半;房号、行户俱收钱,确保铜钱的法偿地位。隆庆元年规定:“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67〕,官俸“按季银钱兼支”〔68〕。隆庆三年,复申其制〔69〕。万历六年,令“税银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70〕。铜钱在税课征纳中的支付额度,较隆庆时有扩展。万历九年推行一条鞭法后,虽赋役一概折银征收,但仍注意铜钱在朝廷财政支、纳中的地位,以维持钱法。如万历二十八年,为广设钱局,通行钱法,奉旨“仍申明法例,一应税赎及官俸、军粮、商价等项,俱银钱均搭收放”〔71〕。同月,又令湖广地方,“凡存留钱粮,各官员师生俸廪,各役工食等项事例,银钱兼收。其工费等项,悉遵旨通融处给”〔72〕。

其二、以立法方式,确定小处用钱,大处银钱兼用的货币流通秩序。隆庆时曾规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73〕。

其三、规定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用。隆庆元年,定“国朝制钱”与“先代旧钱”等值并行〔74〕。万历时曾改为铜钱分三级,以三等钱价兼用,以嘉、隆、万三朝金背钱为一级;火漆、镟边钱为二级。以洪武等明朝制钱和先代旧钱为三级,此两种钱同级等值并用〔75〕。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行,是明代钱法的传统政策。万历初,改定“古钱止许行民间,输税赎罪俱用制钱”。崇祯中,改行尽销古钱从铸新钱的政策。事见《实录》及《明史·食货志》等记载。

其四、调整银钱并行中铜钱对白银的比价。隆庆初,定国朝制钱与先代的钱皆八文折银一分〔76〕。隆庆四年,曾诏“钱法委冝听从民便,不必立法纷扰”〔77〕,取消官定比价。万历年间,又重定比价,曾定嘉靖金背钱五文折银一分〔78〕。隆万金背钱八文,火漆、镟边钱十文,洪武等明朝朝制钱和先代旧钱十二文折银一分〔79〕。崇祯元年又定崇祯通宝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六十五文估银一钱”〔80〕;崇祯三年,改式为每文重一钱,“每千值银一两”〔81〕。

本阶段的天启时期,曾对大中以来由工部宝源局主掌钱法的铜钱铸行机构设置作重大变革。天启元年,“以辽饷缺乏,增置户部宝泉局”〔82〕,由户部右侍郎督理,名“钱法堂”〔83〕。此后,铸钱重心亦由工部移至户部。

隆庆时期确立的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货币流通制度定型的标志。万历十五年,户部奏:“钱法参酌古制,与银货并行,民甚便之〔84〕,显示钱法调整合度,银钱并行之制已开始稳定运行。

隆庆四年与万历四年开铸两朝制钱时,分别定钱重为一钱三分与一钱二分五厘〔85〕。万历前期年铸额虽高于隆庆时期,但初铸万历通宝钱时亦仅规定为十万贯。及至万历二十年,年铸额也只增为四十五万贯〔86〕。这证实隆庆至万历中期以前,仍保持年铸额有限、铸钱务求厚重精整的明代钱法传统。

万历中期以降,由于财政日益困窘,视铸钱为朝廷取利要途之一,以致陷入遍设局炉、大量增铸的唯利是图坑,制钱益见轻劣。天启时,钱法已严重败坏。崇祯初,企图整顿钱法,曾令开铸“宝色精采”的崇祯通宝钱〔87〕,亦仅昙花一现。至崇祯六、七年后,财政趋于极度恶化,钱局无限额滥铸,制钱轻劣无度,钱价暴跌,实际上已无有效钱法可言。

注释:

〔1〕即使在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末的纯纸币流通阶段, 禁用钱的原因系出于重视流通中铜钱对宝钞的排斥现象。 《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记其动因云:“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而钞法益坏不行”。

〔2〕《明史》卷127《李善长传》。

〔3〕〔4〕〔9〕〔13〕〔14〕〔15〕〔17〕〔22〕〔36〕〔38〕〔61〕〔62〕〔63〕〔65〕〔81〕《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

〔5〕《续文献通考》卷18《征榷一》。

〔6〕《明太祖实录》卷9,辛丑年二月癸未。

〔7〕《元史》卷93《食货一·钞法》。

〔8〕《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0《中堂事记》所录中统二年谕告。

〔10〕《明会要》卷55《食货三·钞法》。

〔11〕《明会典》卷179《计赃时估》。

〔12〕《明太祖实录》卷61,洪武四年二月丁卯。

〔16〕〔18〕《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日辛酉。

〔19〕〔31〕〔35〕〔37〕〔49〕〔75〕〔77〕〔79〕〔80〕〔88〕《续文献通考》卷11《钱币五·明钱》。

〔20〕《明太祖实录》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21〕〔39〕《天府广记》卷22《宝源局》。

〔23〕《明会典》卷194《铸钱·洪武间则例》。

〔24〕《明太祖实录》卷87,洪武七年正月庚午。

〔25〕〔53〕〔54〕《明会典》卷194《铸钱》。

〔26〕《明太祖实录》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六月癸丑。

〔27〕〔56〕《明会要》卷55《食货三·钱法》。

〔28〕《明太祖实录》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29〕《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

〔30〕《明宣宗实录》卷106,宣德八年十月乙亥。 《明史·食货志》、《明会典·食货三·钱法》等,列为九年。

〔32〕《明成祖实录》卷74,永乐九年二月甲寅、丙辰。

〔33〕《明成祖实录》卷96,永乐十三年四月庚申。

〔34〕《明会典》卷31《钱法》记永乐宣德铸钱除两京外,皆命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并铸。宣德八年铸额为十万贯,永乐时铸局既相同,铸额应近同。

〔40〕《明宪宗实录》卷41,成化三年四月己未。

〔41〕《明宪宗实录》卷19,成化元年七月丁巳。

〔42〕〔43〕〔51〕〔67〕〔68〕〔70〕〔73〕〔74〕〔76〕《明会典》卷31《钱法》。

〔44〕《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甲寅。

〔45〕《明武宗实录》卷72,正德六年二月庚寅。

〔46〕《明武宗实录》卷83,正德七年正月庚午。

〔47〕《明世宗实录》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48〕《明世宗实录》卷546,嘉靖四十四年五月戊午。

〔50〕《明世宗实录》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52〕《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戊寅。

〔55〕《明世宗实录》卷408,嘉靖三十三年三月戊申。

〔57〕《续通典》卷13《食货十三·钱币下》。

〔58〕朱国祯:《涌幢小品》,中华书局1959年版。

〔59〕《明神宗实录》卷49,万历四年四月己卯。

〔60〕《明世宗实录》卷282,嘉靖二十三年正月辛酉。

〔64〕《明穆宗实录》卷4,隆庆元年二月丁酉。

〔66〕《明穆宗实录》卷42,隆庆四年二月丙寅。

〔69〕《明穆宗实录》卷35,隆庆三年七月辛卯。

〔71〕《明神宗实录》卷345,万历二十八年三月丁未。

〔72〕《明神宗实录》卷345,万历二十八年三月戊申。

〔78〕《明神宗实录》卷187,万历十五年六月辛未。

〔82〕《天府广记》卷22《宝源局》录侯恂条陈。同卷,有说为天启二年事。

〔8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8《户部四·宝源局》。

〔84〕《明神宗实录》卷187,万历十五年六月辛未。

〔85〕见于《明穆宗实录》卷40,隆庆四年三月辛巳;《明会典》卷194《铸钱》。

〔86〕《明神宗实录》卷47,万历四年二月乙酉,记是年铸钱额二万锭。锭五千文,计十万贯。《明神宗实录》卷254, 万历二十年十一月壬戌,记是年铸钱额九万锭,合四十五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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