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快速成长的因素分析_制度创新论文

乡镇企业快速成长的因素分析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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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迅速发展,被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标志。到目前,乡镇企业已不仅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而且占据全国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八五”期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净增量的30%,工业增加值净增量的50%,外贸出口商品交货额净增量的45%,全国税收净增量的25%,均来自于乡镇企业。这说明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有生力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最富有活力的一个新增长点。

乡镇企业所以能够获得迅速的增长,首先应当归结于农村制度创新所释放出来的能量。农村的制度创新,指的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制度创新,否定了不符合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人民公社,建立了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制度,使农村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被束缚的生产力,使得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成为可能。在农村这一制度创新之前,尽管政府的政策并不排斥乡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但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限制因素,制约着生产要素从农业部门向乡镇企业的转移。而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有可能在比较利益和市场机制的驱动下,由边际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流向边际生产率较高的非农业部门、主要是乡镇企业。农村生产要素大规模地向非农业部门转移,是导致乡镇企业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借助于制度创新,减少了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障碍因素,引起了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向乡镇企业部门的大规模转移,并连带引起资本要素在部门间的重新配置。这就是乡镇企业赖以迅速增长的制度创新效应。

乡镇企业所以能够以顽强的生命力迅速增长,来自于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乡镇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得益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使乡镇企业摆脱旧体制的束缚成为可能,使乡镇企业具有被深深打上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国有企业所不具有的显著竞争优势。即乡镇企业率先以市场为导向,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充分利用新生的市场机制进行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生产要素的“输入”从市场中来,生产经营的“输出”在市场中实现。这些都是适应了新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无疑是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体制性基础。对于乡镇企业来说,正是由于它的自主高效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和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劳资结合和酬效挂钩的分配机制、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以及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相互作用,才使乡镇企业充满竞争与活力。乡镇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是发端于农村、脱胎于农业并与农业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对城市职工是采取包下来的政策,而对农民则要求其自谋出路。这就为乡镇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原则而实施的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创造了条件。何况,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大都没有切断和土地的关系,土地仍然承担着社会保障和风险保障的功能,农民对解雇的承受力较强。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或企业制度的创新,必然伴随着冗员的剔除、技术进步中劳动力配置减少和企业破产兼并中职工的下岗失业。否则,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企业制度重建和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将很难进行。但由于未来几年我国面临的失业问题是十分严峻的,加之国有企业改革中又会有相当一批职工失业,必然会对国有企业改革造成巨大的压力。面对如此严峻的失业形势,让政府在“有效控制失业人口、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需“大动手术”之间作出抉择是很难的,从而最终只好选择稳定推进的战略方针。这是因为,改革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多方面的协调配合,个别方面孤军突击会搞乱阵脚,出现类似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改革涉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改革的步子迈得过大,利益关系的变动必然过猛,这就容易引发社会的震荡与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而改革的步子放慢一些,改革的时间可能拖得长一些,改革的成本可能高一些,但却不容易翻船,能够避开大的风险顺利到达彼岸。这也是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所以会快于国有企业的重要原因。

乡镇企业所以能够得到迅速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得到了国有经济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财政、能源和原材料以及铁路、公路、港口、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赖以发展的各种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上,都得到了国有经济的大力支持。首先,是国有工业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逐年递增的重任,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出台。80年代以来,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利税占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80%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在税负高于乡镇企业一倍左右的情况下,为国家出台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等诸多优惠政策提供了经济后盾,也就是为乡镇企业扩大自有资金来源和资金积累提供了条件。其次,是国有经济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能源和原材料。国有工业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化工和炼焦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木材和竹材采运业等行业的产值所占比重均在70%以上;国有工业还在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采运业、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产值都超过50%。这些能源和原材料行业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此外,国有经济还支持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始资金积累。在我国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和化学肥料制造业中国有企业产值占90%;在农林牧渔制造业,国有企业产值占72%,其中拖拉机制造业中,国有工业总产值占97%。国家为支持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对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采取限价政策,使国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处于微利甚至政策性亏损状态。因此,可以说,由于国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牺牲自身利益,换得了农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初的资金积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国有企业为经济体制改革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从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条件。为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地位,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选择渐进式的改革。与激进式改革不同,渐进式改革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即国有企业的改革难于在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其原因之一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的情况下,首先在其周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体制和新的经济成分(如发展乡镇企业),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推进旧体制的改革。渐进式改革也可以表述为从体制外增量改革入手,尔后一步步深入到体制内的存量改革。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改变人们之间既有的利益分配关系,因而必然会引起一定的摩擦和震动。而选择渐进式改革,暂时不能触动传统体制的核心——国有企业制度本身(或把其改革重点放在政策性调整,而不是制度创新上),这就不致于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又可以使大多数人从改革成果中增进收益。为此,国有企业必须承担较大的改革成本。如果把市场竞争所固有的优胜劣汰机制运用于国有企业,必将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倒闭,导致严重的失业问题。目前国有企业冗员至少占三分之一,背负着这样沉重的包袱怎样能进行平等的竞争?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改革成本,因而缺乏竞争力,才为乡镇企业让出了市场,使它们得以发展壮大。相反地,如果国有企业不承担社会稳定的任务,不承担巨大的改革成本,去掉包袱,轻装上阵,以目前国有企业的技术、管理、投资水平,必将使大量乡镇企业被淘汰出市场。

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一方面是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另一方面是乡镇企业产权还不明晰。即还没有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切断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的脐带,实行政企分开,而仍然把乡镇企业当作乡镇政权的附属物。按照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其研究对象的当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既然乡镇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也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更谈不上有可能高速度增长。所以,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眼中,中国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是一个很难解开的“谜”。

就总体上而言,中国的乡镇企业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由乡镇政府参与创办的。在创办过程中,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乡镇政府拨款、银行部门贷款、企业集体积累、个人或合伙投资。其中,乡镇政府拨款和个人及合伙投资所占比重不大,虽然其投资主体较为明确,而银行信贷资金和企业集体积累所占比重比较大,但其产权边界较为模糊。由于银行信贷资金大多是以乡镇政府名义作担保,并由其承担投资风险,因而,用这种借入资金创办乡镇企业形成的内部积累资金,理所当然归乡镇政府所有。在乡镇企业资产中,企业集体积累所占的比重相当大,但由于乡镇政府充当实际上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政资合一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产权是不明晰的,因而照理是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高效率的。

按照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或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政府的职能应当改变,即政府不能代替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的作用主要限于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政府只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发挥作用,即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乡镇政府过多地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就会同这种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相矛盾,因而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相背离。但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种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或西方经济学理论,只能解释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还不能说明目前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的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由于目前中国市场发育,尤其是要素市场与产权市场发育还很不充分、很不完善,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相当严重,而在市场信息失真的情况下,是谈不上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而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便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会出现真空。所以,不能把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简单地划起等号来。在目前中国经济体制转轨阶段,需要的是推动制度创新,以顺利实现体制转轨。在这种特定条件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从制度上衔接不完全计划和不完全市场,以保证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在中国乡镇企业转轨时期,乡镇政府在纠正市场失败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在这个时期,乡镇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不一样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乡镇政府的作用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来管理企业。在那种体制下,不仅企业没有自主权,乡镇政府也没有独立行为。而在中国目前的体制转轨时期,乡镇企业的手脚已经逐步放开了,即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面对着初步成为市场主体的乡镇企业,乡镇政府的作用已经不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来管理企业,而是在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乡镇企业提供高效率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适当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既不会影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也不会阻碍市场化进程。它是以不破坏市场调节为前提,或被限制在市场不能起调节作用和市场调节不到的领域,其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市场调节效率,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从政府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这一点,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共同的,但实质上却有明显的差别。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是从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一书中,把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企业组织的关系,比作父子关系,或称“父爱主义”。科尔内的父爱主义是和国家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相结合,或者说,是和国家干预企业具有同等意义的。当然,这里所说的“父爱”不仅包括国家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也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爱护。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是很严格的,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谁,卖多少价钱,都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但是,国家在对企业自主权严格限制的同时,却对其经营效果负责,即使企业经营亏损了,工资依然照发,各种福利照样享受,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由于否定了企业的自主权和独立的物质利益,必然使企业失去生机与活力。而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物的乡镇企业,乡镇政府介入其微观经济活动,并不是为了限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是为了提供各种服务,是出于对企业的爱护。我们把它称为“母爱主义”。母爱主义所指的就是国家对企业的特殊保护,就是国家(或政府)分担企业的责任。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时期,乡镇企业已经被初步塑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种体制优势所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同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在现行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制(包括以前的财政包干体制)中,乡镇政府可支配财力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快,可以增加地方财力,保障地方政府的社区性支出,而且本地区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时候,就业水平与收入水平就较高,需要由乡镇政府负担的费用也就少,乡镇政府就可以有更多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即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这个地区的公共物品就越是多。这就决定了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为的是承担起发展企业经济乃至地方经济的职能。特别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具有区域化特征,谁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谁先达到小康目标,成为各个地区政府的竞争焦点。这意味着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利益的对称性。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会导致寻租行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寻租是由于政府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由于政府(具体地说就是某些官员)掌握了某些权利,如定规划、批执照、调拨物资、特许权、进出口配额以及安排人事等,这些“资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或者是免费的,或者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在市场上公开交换的。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资产”完全掌握在政府(具体地说就是某些官员)手中,这些“资产”就可能被作为稀缺“商品”在不公开市场上“出售”而使某些官员获得私利,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寻租行为”。寻租行为的出现,必然增加企业的交易费用和产品的机会成本,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只有政府才能借助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创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并因此维持一部分人占有属于非生产性或不劳而获的租金。不可否认,在乡镇企业中也会有寻租行为,但由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就总体上说,在相当程度上是隶属于乡镇政府的,所以它们的寻租和寻利是相联系的,甚至可以说,寻利的成分会大大超过寻租。寻利与寻租不同,它是指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得高于生产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并不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干预。如果说寻租是属于非生产性的、无效率的,那么,寻利则属于生产性的、有效率的。就国有企业而言,它的主管行政部门、即政府部门,是企业的管理者,但却不是企业产权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而政府的干预往往会超过适度范围,出现作为过度干预产物的寻租行为。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是非对称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大多是由地方政府经营的,即被称为地方国营企业。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其行政权力及各种经济权限,事实上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责权分配与约束,必然将地方政府的利益得失与中央政府紧密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只有完成中央下达的各项任务,才能实现自身政迹的积累,从而获得上级政府的表彰、信任和重用。与此相联系,国有企业组织中的各级领导,其自身利益也是由其上级组织——地方政府给予的,他们往往是会把屁股坐在地方政府一方。这样一种权、责、利自上而下垂直授予,最终必然淹没或消蚀了企业的独立利益,从而滋生了“寻租行为”。而乡镇企业则不同,在乡镇企业利润分配中,乡镇政府占有相当的比重,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政府的利益和乡镇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这就会限制着寻租行为的活动空间。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乡镇政府作为乡镇企业产权代表,在得益于产权利益激励的同时,又会反过来对乡镇企业的效率起促进作用,从而使得乡镇企业的效率有可能超过国有企业。

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市场信息愈充分,风险就越小。而由于市场信息的共享性,提供市场信息工作具有较强外部性,个别企业既无力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也不愿投入太多成本去收集、了解市场信息,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担负起收集、传递信息的作用,以及发挥补充信息不灵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或在双轨体制并存情况下,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性将会严重地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适当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有助于克服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或市场失灵。例如,在当前金融市场发育很不充分、很不完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单凭个人的信用是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因而其信用度在一般情况下是很低的,即银行不敢轻易贷钱出去。而由乡镇政府出面,因其信用度较高,问题相对较为容易得到解决。又如,在目前法制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间签订合约以及监督合约的执行,其成本是很高的。而乡镇政府的介入能够起着降低成本的作用。因为相对于个别乡镇企业,乡镇政府的信用度更高,乡镇政府还可以通过行政力量监督合约的执行。所有这些,说明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介入,有利于降低乡镇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乡镇企业经营效率,促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

我们面前已经提及,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改革成本,因而缺乏竞争力,才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让出了市场,使之得以迅速壮大。但是,今后随着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乡镇企业将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目前国有企业的组织创新主要表现为制度创新,也就是企业制度化结构的改革,这是转换企业运行机制的需要,但在企业运行机制转换实现以后,制度创新的余地将大大缩小,企业的组织创新将会主要表现为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因素在整个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新技术的采用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越来越重要,企业从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信息、知识密集型转变趋势将越来越明显,高新技术企业将成为竞争能力最强的企业。国有企业通过制度的创新和技术的创新以后,乡镇企业将会受到强大的竞争压力,因为国有企业在技术力量、设备水平、职工素质、经济规模等方面总的来说是占有优势的。乡镇企业依靠高投入、高消耗、高产出保持的超常增长速度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整个增长时期都会处在资源紧缺状态,并且随着竞争局面的真正形成,将迫使乡镇企业从粗放式经营转变为集约式经营。这时,乡镇企业将会继国有企业之后同样面临着组织创新、尤其是其中的技术创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乡镇企业高速度增长的势头将会逐渐削弱。这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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