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在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及对中国法治之启迪

自然法在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及对中国法治之启迪

张泳[1]2001年在《自然法在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及对中国法治之启迪》文中指出本文首先综述了古代、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再详尽论述了自然法在理性、正义、权利和法治等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得出自然法是西方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石的结论。接着批驳了道家和儒家思想是“中国的自然法”的观念,认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没有自然法,自然法不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渊源。然后论述了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支配下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观念,认为这些传统法律观念在整体上具有落后性,它们制约着中国法治建设,是今天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障碍。进而,本文对目前颇为流行的“法治本土资源”说进行了剖析,指出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法家理论,还是持法治本土资源论者所言的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都不是法治的本土资源。因此,就法治本身而言,我们并不存在可以为之骄傲的本土资源。作者认为,对西方法治理念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自然法不曾在中国的法律中存在过,从自然法思想中滋生的法治理念也就不可能在受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支配的中国自然地产生和发展。在缺少法治基因的中国法律文化土壤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我们也就无从承袭和熏染。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先导,法治理念的缺乏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症结。所以,我们必须传播和培植法治理念,才能建成法治的理想国。

吴丹梅[2]2003年在《法治的文化解析》文中研究表明法治理论无非立足于回答这样的问题:法治是什么?为什么要法治?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法治如何可能?于是,本文试图以全球化为背景,从理念与模式两个层面,对上述问题做出文化透视和解析。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不过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或一个角度,法治关怀也就是对人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怀。因而人的自由和权利便自然成为法治的永恒主题。法治长成既离不开以人的现实利益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底蕴;也离不开道德对其优良品格的塑造,以及为其提供必要的观念、秩序的支持。 综观法治的生成状况,其基本模式无非有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它们的最大差异在于本土法治资源的质量不同和法治建构中自然演化与人为设计的量度不同。从法治建构的动力机制上讲,我国学者将其驱动模式划分为政府驱动型、社会驱动型和政府社会互动型,而后者既合乎中国的国情,也不背离法治成长的规则。 在全球化背景下,法治正日益成为各国国内生活和人类共同的国际生活的基本准则,据此,本文提出实现中国法治战略的关键在于寻找一条全球化的民族化途径。

胡翔[3]2004年在《论依法治国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意在研究转型社会中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换问题,转型是当下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中国在经历了改革开放过程之后,提出了伟大的依法治国方略。在这个特殊的而又是必然发生的转型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如何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变革党的执政方式,是一个严肃的亟待研究解决的大问题。本文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换这个中心,从不同层面来剖析处于世界变革和中国社会变革中党的建设所面临的客观形势以及相关问题。首先,本文立足历史的考察,对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的执政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在特定的执政环境中,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直接执政的执政方式有其合理性。文章分别从理论基础、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基础叁方面进行了论证。其次,本文从剖析法律工具主义出发,对所谓的以法治国进行了论证,指出这一时期的执政方式并未深入领会法治精神,因此出现诸如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必然结局。文章从规范法治的角度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以法治国走向依法治国,只有通过对法的本质深化认识,才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从而走向法治。文章第四部分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指出依法治国的落实点必然在于依法执政,而法治之下的诸如权力与民主,公共权力行使与公共福利的保障等理论问题的切入,将有利于深刻理解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有的转变,只有这种转变,才能确保依法执政,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实现。文章还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角度论证了依法治国战略的正当性,因而提升了法治方略的历史传承意义。结合以上论述,在较为全面与深入的理论铺垫之后,文章最后指出依法治国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已经提出了挑战,而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文章对中国共产党“叁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予以乐观期待,指出这是执政党自我革新的枢纽,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依法治国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完善必能结

刘建宁[4]2018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明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是法治建设的培植土壤。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法治软实力,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种学界和当政者都重视的文化现象。研究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自觉在于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回应,是为了更有效地培育法治文化提供相关学理支撑。本文从法治文化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的挖掘和创新性转化,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扬弃继承,以及对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批判借鉴,阐明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法治文化是一个具有多元内在结构和丰富深刻内涵的概念,它不仅是一种治理文化,更是一种文化自觉。就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人治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区别于德治文化;就文化的实践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风貌,源自个体自觉。本文对法治文化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广义上讲,法治文化是由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等层面的法治文化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上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具有一般文化的功能,同时它有文化所没有的特殊功能,因此,对法治文化进行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法治文明建设发挥着关键性的导向引领和精神支撑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为理论基础,扬弃继承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优秀成分,批判借鉴了西方法治文化优秀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文化思想、列宁的法治文化思想、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文化思想、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法治文化思想。当然,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阐述,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只能从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相关论述中去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博大精深,中国现代法治文化根基须到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宝库中去找寻。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有益成果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应该加以批判借鉴,认真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伟大实践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不断演进,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文化逐渐成熟起来,并得以最终提出。法治文化建设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法治文化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于提出时间短,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当前,我国还没有独立对法治文化进行测评的指标体系,本文通过对法治评估数据的分析来判定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状况,这只能是一个参考性的指标数据。根据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治评价体系测评数据来看,法治文化形势不太乐观,与其他国家还有差距。签于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社会的重大影响,本文选取了高校大学生群体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以期透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真实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突出性问题及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从内容上分为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和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这些层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法治文化整体,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制约。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只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是不全面的,我们还要对法治文化的架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深入研究,其中,科学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严格执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公正司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底线、全民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产生深刻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法治文化这座大厦为法治中国实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将法治文化建设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特殊国情相结合,坚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等原则,着重从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层面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发展:一是针对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组织法治物质文化建设;二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叁是针对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人本思维层面法治建设;四是针对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行为主体法治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实现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动力机制、传播机制、创新机制和保障机制。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大工程,悠久而独特的文化传统以及复杂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艰巨性,不能仅靠单一力量的单项举措和单项举动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应发挥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性力量,形成人人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良性机制。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导向是实现法治文明,只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创新发展体系,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并不断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进入法治文明真善美统一的新时代,实现全社会人民的福祉。

陈秀萍[5]2006年在《论法律的伦理性》文中认为本文认为,法与伦理的内在关联与一致是中西历史发展的共同结论,伦理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和永恒追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语言的局限性使得体现人类意志的法律与道德不一定能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社会的伦理。同时,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特征,也由于社会的不断变迁,这两者由统一逐渐走向分离,甚至还产生了冲突。但这种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会影响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而法律的伦理性是限制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基本指向。笔者以人类文明进程为背景,以法学和伦理学两个学科为视点,以法律、伦理、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法律的伦理性为理论基点,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一中心议题,论述我国当代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现状、形成原因,并从法律的自身逻辑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限制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途径。

李晓莉[6]2013年在《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公民法治意识是一种公民文化的表现形态,是人们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治自觉意识。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学者认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应当成为中国社会面向未来发展的研究主题之一。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历史传统、文化观念、政治体系、公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过程中仍存在受众群体不均衡、培育机制不完善、对法治意识的理解不够理性等问题。分析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可以有多维视野;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更需要有效路径。本论文针对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实际,主要通过四章的结构安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论文开头部分属于导论,该部分通过对研究主题的宏观背景和研究内容的现状分析,以及对研究思路的逻辑架构、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等相关问题的阐述,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铺垫;论文第一章探讨了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相关概念,主要是对公民、公民社会、法治意识、公民法治意识等内涵进行界定,总结了公民法治意识的结构和功能,为论文后续内容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撑;论文第二章以中外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在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着重指出我国在进行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方面,应当大胆吸收外来法治文明的成果,并充分利用本土文化、传统资源,发挥其优势,为进一步分析相关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论文第叁章探讨了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分析了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目标诉求;论文第四章是重点阐释的部分,主要内容涉及的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建构与路径选择,提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应当以塑造公民的政治、法律人格为基础,以培养公民中国式的“法治信仰”为目标,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完善、观念更新、培养教育和思想变革。

刘宁[7]2016年在《当代中国的法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着提升,法治理念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教育也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教育仍面临许多困难,法治精神和原则还没有内化为每一个公民心中的信仰,没有外化为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行为。这显然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因素之一。在我国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发展阶段,所有的改革和所有的改革成果都应体现出法治精神。因此,我国公民的法治教育任重道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党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文件,“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保障,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提高法治治理能力的前提条件,法治国家的建设事关每一个群众能否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事关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法治中国的建设应将着力点放在法治观念的培养、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教育的深化上。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我们在全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国民教育体系,将法律精神以创新性的方式贯彻到基层群众的思想意识当中。法治教育应从娃娃抓起,从小塑造法治信仰,从小培育法治意识。法治教育应顺应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做出适时调整,以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为基础,以培育公民法治信仰为目标,由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现实基础和精神动力。为完成法治教育的历史使命,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法治教育依据、重大价值、现实内容、有效方法以及法治教育对策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以期为我国的法治教育实践提供理论资源和智力支持。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中国法治与法治教育本体论。介绍了法治的历史发展,通过法治的内涵与外延分析法治观念的形成与演化过程,提出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法治教育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价值,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对法治教育主体和客体的定位中,反映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中国法治教育依据论。本章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角度讨论我国法治教育的理论依据;培养高素质公民,建构和谐的社会秩序,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等要求是我国法治教育的实践依据。第叁章,中国法治教育资源论。从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知法守法、道德教化的德教传统,以及西方法治精神的基督教传统两个方面,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寻求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法治教育道路。第四章,中国法治教育内容论。本章主要介绍我国法治教育的内容包括现代法治精神的教育,公民法治信仰的教育,司法程序公正的教育,公民守法责任的教育。从这四个方面内容进行法治教育的开展,可以更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精神。第五章,中国法治教育方法论。通过理论结合实际教育法、兰德尔案例教育法、活动式训练教育法,将教育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使法治教育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课堂中培养以学生为主导的教育方式;在社会中整合以网络化教育为原则的资源,坚持以实效性为原则的形式进行法治教育。第六章,中国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论。在总结法治教育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法治教育队伍严重不足、法治教育内容比较滞后、法治教育方法缺乏创新、法治教育效果不如人意四个方面的问题,是由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以及教育职能部门的原因所导致。第七章,中国法治教育对策论。本章根据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理论研究最新成果,提出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强力推动,学校教学体系与教育机制的拓展,大众传播媒体对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的有效传播,专业教育队伍持之以恒的法治教育,宪法权威地位确立和法律体系自身的不断完善等对策是提升法治教育效果,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吕伟霞[8]2007年在《自然法精神论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法(Natural law或law of nature),是西方法理学中最具持久性的范畴和概念、是具有丰富的内涵、最富有生命力的观念体系;在其发展历程中,既有高潮也有低谷,几经沉浮,仍具有勃勃的生机;其影响之广阔和深远胜过西方其他任何一种法学流派,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主线。它不仅是一种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观念。这种社会观念潜入了西方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本文以自然法理论为支撑,以自然法精神为研究对象,界定自然法精神中自由、法治、正义平等、理性的科学内涵,而后对自然法精神的历史沿革进行叙述,在此基础上分析自然法精神与实在法即现实法律制度的紧密联系,分别以公法中的宪法和具有私法意义上的公司法为例进行探讨,认定自然法精神与宪法存在相互关联性;分析自然法精神与公司法的不可分割性,从而依据自然法精神的价值基准对我国宪法和公司法进行考量,从非原生型的法律制度即移植或借鉴的法律制度的自然法精神考量中,从历史与现实的法律时空中展示自然法精神的理论魅力,揭示自然法精神在在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影响力和价值性。尝试性地给予自然法精神一个从区域性到全球性的法律文化概念,使其存在的共同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成为所有法治国家的共享性法律文化。

蒋先福[9]2006年在《法治的合理性》文中研究说明法治合理性是一个涉及法学、伦理学领域的跨学科问题。在中外伦理思想、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派别的伦理学家和法学家们对法治合理性中的“理”解说不一。本研究考察了西方伦理思想、法律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契约论,指出社会契约论以理性论、正义论和人性论为立论基础,阐述了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制度模式选择的依据,为人类社会法治沿着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方向发展奠定了道德基石。社会契约论从形式上看是经济契约的伦理原则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引申和运用,但实质上是对法治合理性的伦理求证。社会契约论的贡献在于诉诸价值理性和程序理性,通过对社会契约机制的阐发,巧妙地实现了由自然理性向法治理性的转化以及经济生活法治化与政治生活法治化的衔接,为民主宪政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道德哲学证明。尽管社会契约论诉诸主观的逻辑演绎,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历史局限性,但迄今为止,它所阐发的契约伦理仍然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公共伦理基础。鉴于我国历史上以农立国,契约文化极不发达,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匮乏,以及现实生活中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制度缺失,私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公共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有必要吸取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要素,充实和丰富社会主义法治伦理。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侧重考释中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通过本部分的研究,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仅限于工具理性,不可能从中衍生出强有力的文化价值体系,也不足以与占主导地位的礼法文化相抗衡;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植根于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且与政治、法律、宗教和道德结盟,逐渐形成一种涵盖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的文化系统,为西方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治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持。 第二部分,侧重揭示社会契约论的立论的文化背景及其理论

夏丹波[10]2015年在《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文中研究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与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更重要的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当中,公民法治意识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只有尊法、守法、护法成为全民的生活习惯、一种普遍的社会交往和行为方式,只有法治“铭刻在人民的内心”、成为公民的一种信仰、成为渗透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文化存在,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实现。本文围绕“如何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这一问题展开,并通过四个部分进行系统阐述。第一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之内涵、构成及功能。本文认为,法治意识是一个不同于法律意识的具有价值指向的概念,表现为公民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参与、信任与捍卫。以守法意识、契约意识、理性意识、人本意识及程序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公民法治意识有助于塑造构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催生适应法治社会的良善规则并保证其实施、指引公民的行为选择、培育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念,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支持、争取社会共识、培育运行土壤。第二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过程与条件。首先,通过经典文献梳理,运用古希腊几位思想家及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社会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着名法学派部分法学家的相关理论阐释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原理;其次,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揭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过程;最后,在学理阐释和跨学科分析的基础上,从制度、国家、社会及个体四个层面,总结得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基本条件。第叁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状况、当前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促进机制运行现状及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障碍因素。通过对公民认知法律状况、参与法律实施状况、遵守及信任法律状况的实证分析,揭示出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水平还相对不高。同时,详细考察了当前中国“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运行现状,阐述了“叁十年普法”、“学校、家庭法治教育”、“新闻媒体法治宣传”等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影响。最后从文化传统、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及法治建设等方面探究总结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障碍因素。第四章研究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路径。在前面叁章的研究基础上,依据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过程、条件,对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状况与当前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促进机制的运行现状,对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障碍因素等诸方面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有效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一是通过持续推进法治实践,使公民在社会化过程中自然生成法治意识的基础条件得以满足;二是建立“法治教育为主、普法服务与法治宣传为辅”的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外部促进机制。

参考文献:

[1]. 自然法在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及对中国法治之启迪[D]. 张泳. 西南师范大学. 2001

[2]. 法治的文化解析[D]. 吴丹梅. 黑龙江大学. 2003

[3]. 论依法治国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D]. 胡翔.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刘建宁. 兰州大学. 2018

[5]. 论法律的伦理性[D]. 陈秀萍. 吉林大学. 2006

[6].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研究[D]. 李晓莉. 兰州大学. 2013

[7]. 当代中国的法治教育研究[D]. 刘宁.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8]. 自然法精神论略[D]. 吕伟霞.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9]. 法治的合理性[D]. 蒋先福.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10]. 公民法治意识之生成[D]. 夏丹波. 中共中央党校. 2015

标签:;  ;  ;  ;  ;  ;  ;  ;  ;  ;  ;  ;  ;  

自然法在西方法治理念形成中的作用及对中国法治之启迪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