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投资会计处理初探_投资论文

认、配股权证投资的会计处理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证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证券品种日益增多。除了常见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外,还出现了认、配股权证。

一、认、配股权证的性质与功能

认、配股权证,是允许其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得以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一种权益性证券,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

认股权证随公司债券或优先股附带发行。公司以认股权证的机会收益推介发行,因而其所发行债券的利率或优先股的股利率通常较发行时的市场公允利率为低,从而得以使发行人降低筹资成本。投资人既有固定的利息或相对可靠的股息收入,又享有在有利时机以固定价格购买股票或出让认股权证而得到机会收益的权利。

配股权证是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发给普通股老股东的优先购股权证。其发行目的在于保障老股东的权益分配比例不因为公司发行新股而被稀释。

二、认、配股权证投资核算中的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在发育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证券投资。而会计制度关于投资的帐务处理,只确定以成本为核算基础,对于发行人附带发行的认配股权证的投资收益,其核算方法并未具体涉及。

实际上,对于单独购入的认、配股权证,购入的实际费用即为其购入成本,因而帐务处理方法与股票投资入帐并无不同。但是,对于债券、股票购入后才宣告派发的权证,或购入时虽已宣告派发而实际尚未派发,因而不存在标明市价的认、配股权证,由于并不存在明确的购入成本,在其单独出售认、配股权证、或行使认、配股权时,就出现了如何确定入帐成本进而核算投资收益问题。

由于没有会计制度的规定,许多单位在涉及权证的投资核算中,帐务处理都存在随意性。常见的是在附发的权证单独出售后,不论出售收入多少,均以出售收入作为其购入成本进行帐务处理。这样处理虽然简便易行,但推迟了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尤其是在市价变化较为频繁剧烈的情况下,会扭曲投资收益的正确核算。

下面以配股权证的核算为例说明。

例1:A公司于4月2日购入B公司股票20万股。B公司股票面值1元, 购买价为每股5元,另加手续费及税金8‰,即每股0.04元,合计支付金额为100.8万元。

B公司于4月5日宣布发放股利,每股0.4元,并同时宣布配股方案:每10股配2股,每股配股价2.5元。

4月28日除权除息,证券市场B股票和配股权证的收市价格分别为每股4.68元和2.60元。5月5日A公司将4万股配股权证以每股2.5 元的价格全部出售,扣除税费800元后,实际得款99200元。当日B 股票和权证的收市价分别为4.52元和2.4元。

对于以上业务,A公司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通股

1,008,000

贷:银行存款 1,008,000

(2)收到B公司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以上两步帐务处理不涉及权证,也不存在问题。涉及权证、存在问题的是第三步处理:

(3)出售配股权证时:

借:银行存款 99,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99,200

经过以上帐务处理,A公司虽仍拥有B公司股票20万股,但其投资成本已经由100.8万元降至90.88万元了。

也有的单位对附派的权证不计算成本,从而使单独出售的权证成了没有投资成本的净收益,这种情况下上述第(3)步的会计处理成为:

借:银行存款 99,200

贷:投资收益 99,200

上述处理的结果使得A公司的投资收益增加了99200元,而投资成本仍为100.8万元,从而在成本法下虚增了A公司的资产。

另一种情况,如果权证的交易不单独入帐,则由于短期证券投资的交易不象一般往来帐款那样受银行的监督,帐面上不存在的权证极易形成财务上的漏洞而造成出售收入的流失。

三、附发认、配股权证的帐务处理方法

根据上述涉及权证投资帐务处理的问题,本文提出附发权证在单独出售时的成本认定方法,以图规范。

仍以配股权证的核算为例。

对于购入股票后才宣告派发的配股权证,或购入时虽已宣告派发而实际尚未派发,从而不存在标明市价的配股权证的购入成本,可采用将购入公司含权股票的成本,在公司的配股权证和除权除息股票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求得。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配股权证的成本分摊率=1-除权股票的成本分摊率

除权股票的市价总值=除权股票单价×除权股票数量

配股权证的市价总值=配股权证单价×配股权证数量

除权股票的成本=含权股票的购入成本×除权股票的成本分摊率

配股权证的成本=含权股票的购入成本×配股权证的成本分摊率

会计处理中,权证和股票的成本分配,是根据分配基准日证券市场的挂牌价格作为权证和股票的单价,按以上公式来进行的。这里的分配基准日,既可以选择股票除权日,也可以选择配股权证派发后,投资人首次出售该种股票或权证的日期。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除权日投资人已经取得权证,因而可以也能够予以反映,并分配权证和股票的成本。实际工作中为简单方便起见,往往选择首次出售日为分配基准日。因为如果投资人一次出售全部该种股票和权证,或者既不出售权证也未进行配股即放弃权证,那么上述这种成本的分配也就并无必要。

下面仍以例1A公司购B公司股票为例,说明配股权证派发后, 原购股成本在权证和股票中的重新认定。

1.选用权证派发后,首次出售日为成本分配基准日进行会计核算

(1)、(2)两步会计帐务处理不涉及权证,同样处理。

股票除权日(4月28日),A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5月5日首次出售配股权证时有:

除权股票的市价总值=4.52×200,000=904,000(元)

配股权证的市价总值=2.40×200,000×20%=96,000(元)

除权股票的应计成本=1,008,000×0.904=911,232(元)

配股权证的应计成本=1,008,000×0.096=96.768(元)

据此,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96,768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96,768

借:银行存款

99,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96,768

投资收益

2,432

若5月5日A公司未出售配股权证,而是行使配股权, 则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196,768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96,768

银行存款100,000

若A公司既未出售配股权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购股权, 则无需作任何会计分录,配股权证自动失效。

2.选用股票除权日为基准日进行会计核算

购入股票与收到B公司股利的帐务处理,亦因不涉及权证, 与前述的(1)、(2)两步相同。

股票除权日(4月28日),A公司将购入的B公司含权股票成本, 按照其当日的收市价,在除权除息股票与配股权证之间进行分配。则有:

除权股票的市价总值=4.52×200,000=904,000(元)

配股权证的市价总值=2.40×200,000×20%=96,000(元)

除权股票应计成本=1,008,000×0.904=911,232(元)

配股权证的应计成本=1,008,000×0.096=96,768(元)

据此:A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100,8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100,800

5月5日A公司出售配股权证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9,200

投资收益

1,6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100,800

若5月5日A公司未出售配股权证,而是行使配股权,购入4万股B 公司普通股,则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200,8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100,800

银行存款100,000

若A公司既未出售配股权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购股权, 则应将失效的配股权证转消,即在失效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普通股

100,800

贷:短期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配股权证

100,800

对于附发的认股权证,在债券或认股权证单独出售时,其成本的认定与分摊方法,与配股权证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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