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公务员考试制度比较_公务员论文

中英公务员考试制度比较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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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英两国公务员考录制的成因与作用

(一)中、英两国公务员考录制的历史成因比较

1.政治背景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初期,在官吏的录用上仍然主要采取了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个人恩赐制。英国是通过反对个人恩赐制而建立文官考试录用制度的典型。个人恩赐制是封建选官制度的延续,表现为大部分领导人任用官员的依据不是其实际表现和才能,而是其出身门第和与领导人的情感亲疏,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

在1853年,在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提出了改进人事考选制度议案,并委派当时的财政大臣格拉斯坦·诺斯科特和查尔斯·屈威廉两人调查英国任用官吏情况,并于1854年提出了旨在推行文官制度的改革报告,史称“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1〕。 这个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提出了用公开竞争考试的方法来代替恩赐官职制。它主张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选拔政府官员,认为不仅要考察应试者的知识,而且要考察他们的智力,此外,候选人应提交推荐信和健康证明书,以保证其品行端正和身体健康。报告还提出了年龄限制:高等职位为19到25岁,初等职位为17至21岁。报告还主张新进人员应有试用期。“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标志着英国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2 〕不过,英国考试录用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发表之时,还不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且由于触及了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报告受到政府内外大量批评指责,许多人认为这些建议太激进,希望采取一个折衷的办法。1855年,内阁宣布成立文官委员会,迈出了文官制改革的重要一步。1870年5月, 内阁又通过另一个枢密院令,规定政府所任用的人必须通过文官委员会主持的考试并得到合格证书方能任职。在考试形式上则规定分为高等和中等两级,高等考试吸收大学毕业的优等生,从事智力型工作;中等考试吸收中学毕业生,从事事务性工作。两类人员的比例根据各部的工作性质来决定。至此,英国文官考试制度已初具规模。此后百余年中不断改革,形成了目前的现代考试录用制度。〔3〕

中国公务员考录制产生的政治背景同英国在政治背景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第一,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条件下建立的。

第二,中国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它继承了传统的干部录用制度的优良传统,保持了历史的连续性。如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继承性,它在实施过程中未遇到多少主观上的阻力。

第三,中国建立公务员考录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然结果。我国传统的吸收录用干部采取推荐选拔的办法,干部来源主要有三条渠道:一是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二是国家统一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三是从工人中吸收和从农民、城镇社会青年、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中录用的干部。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不同,但主要渠道是前两个。这种干部录用办法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调配方式相协调,同高度集中统一的产品经济模式相适应,简便灵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社会经济背景

英国的公务员考录制的建立是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的过渡,政府由以前自由放任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即从所谓“调停者”转变为“服务者”。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和复杂化要求政府人员提高素质,这样才能胜任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公开竞争的考录制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但中国考录制创立的背景同英国相比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政府正采取措施简政放权,弱化和转变政府的超度经济职能。这同西方的公务员考录制创立时强化经济职能不同。但是政府经济职能虽然减小了,却决不意味着政府工作内容的简单化,而是更复杂了。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引导企业不断开拓创新,为企业创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还要求国家全方位地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本国企业争取有利的地位。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引起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而社会分工的发展同时又意味着对各行业之间进行协调的难度增大。要求政府既需要精通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又需要从宏观上掌握全局、具有战略眼光的管理人才。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要求公务员有很高的素质,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起来的。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是资源分配的主体,它不仅垄断着经济资源,而且垄断着人力资源和人才评价尺度。与这种制度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缺陷是缺乏人才的自主权和客观的人才评价尺度,由此容易造成用人上的主观随意性及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的弊端。建立公务员考录制度,可以为各种人才提供一个竞争的机会,保证社会公平。而且凭借其科学的测评机制可以提供客观的评价手段,保证选拔官员的质量,从而有助于克服干部分配制度的弊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中、英两国公务员考录制的历史作用比较

英国考录制度的建立,结束了当时盛行的“个人恩赐制”,有效地克服了官场上的任人唯亲、卖官鬻爵的腐败现象,为现代文官制度奠定了基础。它顺应了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社会变革的需要,在选拔各类精英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多党竞争条件下的政治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西方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实行考录制,在官员录用上引入考试竞争机制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选拔优秀人才,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行政效率。从长远来看,也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从政府方面讲, 考录制的推行扩大了政府机关选拔人才的视野,提供了一套比较科学、客观的评价人才的方法,克服了政府选拔官员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为政府选拔一批适合职位要求的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考录制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杜绝政府官员选拔中的腐败现象。实行公开考试,通过采取各种公开和监督的措施,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了选人的透明度,大家可以通过公开的条件、程序进行公平竞争。这就从机制上和制度上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政府官员选拔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2)从择业者的角度来看, 考录制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使有志于政府工作的择业者找到了检验自己能力大小的评价尺度,有利于鼓励考中者在满足志愿后钻研业务、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因为公开竞争的考试考核对在职公务员是一种鞭策。对于落选者而言,由于经历了客观公正的制度的检验,他们也会输得心服口服,不致于对政府产生误解,从而避免了政府权威的流失。

(3)从社会的范围来看,一方面, 有利于促进人才分流机制的形成。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制度由于实行“因事设人”,根据职位空缺取“仕”,这就使职业分化造就的大批人才中,有一小部分人有资格或有可能进入竞争行列,这无疑有利于各种人才各得其所、各安其份,避免所有人才奔涌于仕途的恶果。同时,政府职位的资格要求,不仅能够预先引导志愿者的成才取向,而且通过竞争会进一步动员志愿者的专业训练。不论社会提供的人才与政府需要的人才之间的供求关系如何,考录制都起着分化人才流向,调整人才布局的作用。另一方面,考录制具有促进效率与公平的“扳机效应”。这是因为政府行政权力作为一种重要社会资源,它的分配与运用对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当权力资源的分配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时,对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当权力资源的分配充满普遍的不公和低效时,也会导致其他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和低效。因此,公务员考录制所贯彻的公平与效率对其他社会活动有积极影响。

二、中、英两国公务员考录制的内容与形式

(一)考录制的指导思想比较

从考试录用的标准来看,英国坚持传统的通才观念,英国公务员的考选标准及科目,注重于一般的教育程度及基础知识,而不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认为国家公务员需要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即所谓英国的“通才”理论。〔4 〕就初任考试而言,英国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要以专业知识为主,而“通才”观念主要体现在行政类官员的初任考试以及晋升到高级文官的人才类型中。在政府工作实践中,英国人渐渐发现以通才论考录选拔公务员有很大弊端,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政府工作,于是在本世纪60年代初,就提出了文官制度改革的主张,试图打破通才结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的、重视专才作用的文官体制。改革重点是改善文官队伍的素质和构成,使文官具有现代化管理和科技知识,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仍未能打破英国文官任用的通才观念。〔5〕

从英国克服自身公务员素质薄弱环节的实际作法来看,“通专结合”是现代人才素质的理想结构。通专结合型人才的特征是:知识面宽阔,一专多能或多专多能,善于思辩分析、综合分析、能够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各种知识,并且具有较强的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通专结合观念既有英国那种重视知识和学历的特点,同时也不轻视公务员的专业性和技能。其实通专二者并不是矛盾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府面临的行政事务日益繁琐复杂,公务员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因此,公务员的群体和个体结构上应该是“通专结合”。

中国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顺应这种趋势,力图选拔通专结合型人才。从中国目前的考试内容来看,正体现了这个原则。中国的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笔试包括公共卷和专业卷。公共科目包括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常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行政管理学基础总论、法学概论、公文常识、写作、现代科学技术基本知识及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这要求应考人有较宽的知识面和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及从事行政工作所要求的适应能力。这主要体现了通才的观点;专业笔试及面试则测试与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及人格心理素质,要求应考人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心理素质,从而去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考录制的基本原则比较

从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来看,中、英两国存在着基本原则的一致性与实际应用的差异性。两国都提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对此信条备加推崇和确信不疑。

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英国早在1854年提交议会讨论的《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中就指出,只有求助于竞争的手段,才能获得第一流的人才。〔6〕

以上四项原则体现了现代的民主精神,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考录制实行的这四个基本原则之间,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公开是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平等原则的一种保障措施;平等原则为合理的竞争提供了前提条件,平等原则的贯彻,为各方面的人才提供了参加竞争的均等机会,而竞争原则的实现,又反过来强化了平等原则。就整个考录制而言,择优任用原则是核心,也是最终目的。总之,公开是基础,平等是权利,竞争是手段,择优是目的。

这些原则是现代人事行政对现代民主政治的有力响应和最佳配合,是现代政府建立高素质、高效率的公务员系统并使其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有效手段,尤其它在本质上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基本准则一脉相承的,这也是它的魅力和生命力之所在。这四项原则联系起来,形成了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它不光是中、英两国共同遵循的原则,而且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普遍特征。

中、英两国在公务员考录制实践中,对上述原则的实现仍有程度不同的差异。

英国公务员考录制在制度的形式上无偏袒某一阶级的表现。但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封建意识对英国行政文化有着深刻影响,迄今仍存在着相当的社会门第和等级观念,造成职业上的高低贵贱之分与上层社会的排它性。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优越的社会制度,理应较之资本主义国家能更好地贯彻四个原则。从目前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来看,应当说是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的。但是,中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人才分流机制不健全,人员的流动受户籍制度(农村、城市户口的差异,边远地区与内地户口的差别)、身份(干部、工人、农民)、人才的单位所有而非社会所有等条件的限制,从而也影响到公务员录用实践的公平性。这说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实行会受到相关条件的影响,因而,必须有系统的配套措施跟进,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在实践上的完整性。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比较

从报考的资格条件来看,两国都有国籍、公民权、健康、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但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有两项鲜明的特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2款),即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而英国自公务员制度初创时起,就一直强调文官政治中立的原则,规定文官不准参与政治活动,强调政治、业务分开,要求公务员超然于党派之争以外。

英国实行两党制,与此相一致,适用于选举产生的政务类官员随政党执政地位的变化而变化,而适用考录制的公务员则不得参与党派政治活动,坚持所谓政治中立原则,以保证公务员制度作为整个资产阶级政治的工具,不为党派利益所左右或利用。但实际上,政治系统和文官系统的隔层不是真空的,文官尤其是高级文官不可能脱离本部门政务官员所做出的政治决策。但在另一方面,政务官由于有任期的限制,对本部门的情况不可能完全了解,而文官则长期任职,这就使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操纵政务官的信息来源及对政务官提出政策建议,从而对政治决策施加有力影响。可见,完全的文官政治中立在文官的公务活动中是不可能的,但公务员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应考者经考试获得正式公务员身份之后的活动之中,考试录用制度因其尚不具有“权力”的性质,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因而受党派的影响不大。

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行政机关自然也应接受党的领导。公务员的考录制也是在党的干部路线指导下建立的。所以,中国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是测评公务员的重要内容。

(2)中国高层机关强调应考人的基层实际工作经验, 而英国则无此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而英国录取公务员则侧重学历,如行政职系中,报考行政级的要求大学毕业获一、二等荣誉学位者,执行级招收高中毕业程度者及大学毕业生,文书级招收初中毕业生。

我国政府的级别越高,对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就越高,因为其管辖范围越来越大,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宏观,相对的离基层也就越来越远,不利于对中国国情的了解。而到基层锻炼,有利于公务员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一定的工作经验,增强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避免公务员成为脱离实际、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者。

(四)考录制的适用范围比较

英国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较宽,不论是高级公务员还是中低级公务员,一般都要求通过考试任用或由考录任用的人员由内部晋升。

而中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考录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领导职务(如科长、副科长)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包括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的,不采用考试录用的方式,而是属于交流的范畴。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一方面,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形成的对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采取调任的办法,至今仍有其积极作用和存在价值。另一方面,我国考录制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考录制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英国考录制在初创时期适用范围也不宽。例如美国1883年公务员制度初创时,考录的人员只占联邦公职人员总数的10%,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公务员制度趋于成熟,考录的人员才逐步扩大到今天的90%。

(五)考试录用的程序比较

从考试的具体程序来看,中英两国大体相同,都经过计划、公告、报名、考试、体检、录取、试用、正式任用等几个步骤。这是指公开竞争考试而言。而对有限竞争考试及对某些专业技术人才的甄选则可简化程序。考试程序的定型化是考录制走向成熟的表现。但有时按部就班地照程序办事会给公务员的任用带来负面效应,影响政府录用人员的灵活性,并且使优秀人才失去通过层层程序的需耐性。这是考录中应注意的问题。虽然从总体来看,两国具体程序大致相同,但同中有异,中国的考试程序中包含了考核这个环节,这是中国所独有的,英国的考试程序中没有这一步骤。考核所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这是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标准相适应的。只有准确地把握被挑选的干部是为公还是为私,即是真正的人民公仆,还是将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置于党和国家利益之上的人,才能保证找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公务员。因此,录用考核具有资格复审作用、录用依据作用、监督作用和激励作用。这也是我国坚持录用考核的重要原因。

(六)考试的方法比较

从公开竞争考试的方法上看,英国采取等级考试制和二轮考试。〔7〕中国采取的是按职位性质命题,实行二轮制考试。

英国文官行政职系考试分行政、执行、文书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是一种纵向的分离考试法。第一轮笔试,第二轮复试。笔试主要采取传统的论文式。复试形式繁多,主要有阅读与理解测验,起草文件、组织会议与讨论、智力测验、口试、考生互评等。

中国按职位所需知识与能力命题是一种横向的分类考试法。第一轮笔试,包括机关必备知识、专业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三部分。笔试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今公务员素质通专结合的发展趋势。第二轮面试,考察考生的口头语言表达、风度仪表、组织领导能力以及性格、情绪等个性心理特征。其方法有面谈法、答辩法、无领导小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测验法、文件筐作业法等。

三、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由于实施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下面仅从“借鉴”与“国情”相结合的角度,对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以作为“比较研究”的“落点”。

(一)实现公务员考试的科学化

英国非常重视考试的科学化,通过制订人力计划、职位分类等制度,获得公私机构的协助或向其购买服务以及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等来加强考试的科学化。而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如物质发展水平不高,考试经费不足,教育水平落后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我国考试的科学化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不同层级的特点和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现状,分别设计不同的考录内容和标准。

在知识素质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专业化分工细致,业务管理幅度较窄,所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应以“专才”为主;县乡两级国家行政机关专业化分工不细,业务范围较宽,所以县乡两级国家公务员应以通才为主;省、市(州)两级国家行政机关介于中央和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之间,应该坚持通专并重的知识素质要求。在能力素质上,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在综合能力、调研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等素质上的要求没有大的差异,所不同的是从地方到中央在宏观计划、规划能力、预测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层级越低,国家公务员能力素质要求更加强调组织、执行、实施和具体操作等能力,尤其是县乡两级公务员。根据知识、能力等素质在不同层级间的差异,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也应有所不同。中央、省、市(州)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要求应在大专甚至大学学历以上,县乡两级要求应在高中(含中专)或大专以上。

从录用公务员的机关来看,其人员结构的现状对考试也有影响,考试录用公务员要考虑促进公务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和职务结构的优化,这也是公务员考试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2.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状况,将考录制与教育制度相衔接。

将考录制度与教育制度相衔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2)在职等的结构中设定对应的学历要求。(3 )从职位的专业需求出发引导教育发展。(4)考试内容应有衔接性, 即将公务员考试与学校考试相衔接。

3.根据公务员考试特点,通过建立题库、 运用计算机进行考务管理等措施,确保考务管理公平、高效、节约、准确。

4.根据职位分类,选拔出每个职位上的最佳人选。 科学合理的职位分类制度是成熟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础。职位分类的情况如何,对于考试的科学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的迫切需要是按由各用人部门的相近职位组成的职系统一考试。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要发挥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把相同、相近职位划归一个职系,全面分析职位所需条件,以职系为单位确定职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科目,减少重复考试。这样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储存,推荐考试合格人才,实现“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目的,提高考试的成效。

5.改善公务员考试的主考人员结构。 我国主考人员结构由公务员笔试的命题人员和面试的主考官构成。这方面的缺陷主要是命题人员缺乏政府机关实际工作经验,组织面试的主考官素质不高,人员构成中专家比重较少。我们应借鉴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英国1946年成立的文官选拔委员会,7名领导成员中有两名主任心理学家。 每三个考官组成的考选小组每次负责5个考生,3个考官中一名主席通常由已退休的高级国内文官或外交官担任,一般是常务次官或大使级官员;一名观察员一般是来自政府的国内部门或外交部门的主管级官员;一名心理学家一般来自大学教师、职业的或临床的心理学家。〔8 〕我国改善公务员考试主管人员的结构,方向应是增加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有专业知识特长的专家学者在主考人员中的比例,目的是提高试题的质量和考试结果的权威性。

(二)加强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

英国的公务员管理体制无论是部内制还是折衷制,其考试组织都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党派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9 〕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处于初创阶段,更有必要加强考试的权威性。可从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入手,树立考录主管机构的权威性。

1.我国历史上的“科举”有明确的回避制度、锁院制度、 糊名誉录制度、复试制度、严罚制度等。公务员考录工作也可借鉴历史经验,建立完备的考录管理制度,如考录工作保密制度、考录工作监督制度、考录工作责任事故追查制度等。

2.19世纪中叶,英国为了对考试录用实行统一的管理, 保证文官考试任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于1855年成立了文官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内阁和各部之外,专司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考试标准、规程;决定报考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审查录用资格等。 〔10 〕我国目前统一负责协调公务员考录的主管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应特别强调把人事部门的录用计划审批权、录用人员的审批权、对考试的监督权、确定特殊职位的审批权、人事争议的仲裁权等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录用主管部门的作用,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考录制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形象。当然,这只是一种现实选择,从发展方向上说,可以设想逐级成立公务员管理委员会,作为同级政府的直属机构,其领导由同级人大任命,以增强公务员考录和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实现公务员考录的规范化

英国考试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法制化的制度,考试有很强的规范性,我国尽管也制定了一套有关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法规,但由于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因此在考录制实践中,在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违反规定和舞弊的现象。比如;

1.用人部门制订录用计划时,不按空编人数制定计划, 造成人员超编,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消肿”。在确定录用条件时,把借调人员作为“意中人”,编制录用计划因人画像,借调人员是什么条件就编制什么资格条件。盲目追求高学历、高职称。在编制计划时不顾拟录用职位的层次,一味追求高水平,确定的资格条件与拟任职务不相匹配,限制了考生来源。

2.在报名与资格审查过程中,报名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 流于形式,给伪造学历等资格条件的报考人以可乘之机。

3.在笔试过程中可能出现漏题, 面试时主考人可能有意暗示或故意刁难。

4.考核时,原单位负责人可能出于私利, 或者把被考核者说得一无是处,一钱不值,或者信口胡诌,任意拔高。

要杜绝这些不正之风,必须健全考录制的法规体系,使考录工作人员按法规严格执行,增强考录制的规范性。

第一、加强考录制的法规体系建设。考录制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现在,第一层次的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颁布;第二层次的法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已颁布。今后重点是草拟好第二层次的公务员录用若干通则和第三层次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上下结合,共同努力,争取考试录用法规早日完善配套。

第二、建立各有关方面参与的,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面试考官队伍。可以考虑制定《面试考官资格条例》,逐步实行公务员考录的考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起素质较高、规模适中、相对固定的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促进考试的规范化,保证考录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健全公务员考录制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的严格性。应建立《试题编制管理条例》、《备选人才库管理条例》、《公务员考录监督条例》、《公务员考录的违纪处罚条例》。有了考录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在实际考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办事,防止法律法规徒有虚名。

影响执法因素有很多,但最关键的因素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因此,必须以严格的标准来选拔考录制执法人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务必使他们达到以下的标准:第一,党性强,为人公道正派,能够公平取人,而不是凭个人好恶做结论,甚至徇私舞弊;第二,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第三,精通业务,对各种考试方法比较了解。当然,要求每一个考录制执法人员都达到以上标准是不现实的。从总体上讲,目前考录制执法人员的素质迫切有待提高。这是提高公务员考试规范性的关键问题。

(四)逐步提高公务员考录水平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应该是一批由中华民族精英组成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决定国家的管理水平,进而关系到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不断提高公务员考录工作的水平很重要。

1、采用现代化的结构性考试。公务员的考录贯彻择优的原则, 是一种选拔性考试,其目的不在于评定成绩,而在于发挥这种考试的区别性功能,即可靠而有效地拉开应试者之间的成绩差距,以便正确择优。仅凭一纸书面答卷或一种测试而定成绩的非结构性考试,无法满足选拔性考试的基本要求。我国公务员的结构性考试应包括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考核。各种考试和各科的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率,应该根据不同的职类尤其是不同的职位要求来定。

2.合理确定客观性试题、主观性试题、辩析性试题的比例。 客观性试题的类型通常包括是非判断题、选择题。它要求应考者有扎实的基本功、当机立断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知识联系实际能力,但也有猜测得分的可能性。主观性试题常见的类型有简答题、论述题、写作题。这种题型既可对答题者有关知识和能力进行分解式的考试,也可进行综合性测评;既可考核掌握知识的程度,又可考核融汇创新的能力;还可考察思维过程、步骤和方法,以及书面语言的表述水平。辩析题兼有两种试题的特点:从辨别正误而言,属于客观性试题;从分析其论据而言,属于主观性试题。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实践中,应积极探索三种类型试题的适当比重。

3.适时增加或调整公务员考试的内容。 为了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为了使我们的各方面工作尽早与国际社会接轨,同时也为了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公务员应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办公手段和知识。在今后的公务员考试中,应逐步增加外语和计算机运用的有关内容,还应调整加大法律知识在公共科目所占的比重。

注释:

〔1〕〔2〕〔3〕〔8〕〔10〕参见刘嘉林主编:《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教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2月版,第8—9页;第419—420 页;第417页。

〔4〕〔5〕参见才尚库主编:《国家公务员基本素质测评教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0页;第21—22页。

〔6〕〔7〕〔9 〕参见曹志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9月版,第26—27页;第28—29页;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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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公务员考试制度比较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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