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论文_刘立艳

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论文_刘立艳

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普爱司法鉴定所 湖南 422000

【摘 要】关于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是涉及到法律关系的问题,考虑到鉴定人员的差异性,加上检案的复杂性,会出现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本次研究在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对策,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开展分析,旨在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开展研究。

【关键词】人身伤害;法医学;重新鉴定;现状;对策

[Abstract] Forensic expertise on personal injury involves legal relations.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ces of expertise personnel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there will be disputes over the conclusion of expertise. Faced with this situation,this study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forensic re-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to develop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actical cases,aimed at carrying out research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keyword] personal injury;forensic science;reappraisal;status quo;Countermeasures

关于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认同原有鉴定意见,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再次鉴定,或者办案机关依据职权对有争议或审查发现有明显问题的鉴定意见另行委托所进行鉴定。在司法鉴定救济程序中,重新鉴定是其中的一种。重新鉴定对于检验和纠正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存在问题,需要在认识现有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1.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情形

在审查起诉阶段,目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情形主要是以下几点:1.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二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2.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鉴定的;3.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2、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3、申请重新鉴定时,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4、伤情重新鉴定,可以在接到伤情鉴定结论书后,法院判决前,随时提出。

《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只要有人对鉴定有争议,无论伤情已恢复到什么程度、无论是谁提出、无论什么阶段、也无论有争议的理由是否充足,一律重新鉴定。但是,现实情况中因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现状仍然值得深思。

2.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现状

2.1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社会化明显

我国自从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后,自此之后我国逐渐形成统一的社会化运作司法鉴定体系。但是,也正是因为市场化趋向明显,一项数据显示,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案数量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长率为89.7%[1]。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鉴定机构出现社会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其中不客观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导致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例有明显上升,特别是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其中针对出现的对可恢复性损伤是否都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应鉴定当时伤情还是目前伤情、对重新鉴定结论应当如何采信都是其中的争议关键。如果无限制的行驶重新鉴定权,必定会影响到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

2.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实施后的现状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其中明文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修订后的《通则》其内容进行分析可见,里面提出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才重新鉴定中提出伤残等级评定[2],可进一步规范重新鉴定工作,不仅解决了可能出现无限制行驶重新鉴定权的行为,还能够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

3.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问题的对策

3.1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重新定义重新鉴定

从科学角度而言,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个,如果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就有可能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偏差的情况[3]。因此在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中,需要树立现代司法鉴定理念,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考虑到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等角度出发,另外还需要结合科学的质证程序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来看,对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比较笼统,虽然我国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了修订,但是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文比较少[4]。面对这种情况最好是能够制定一部关于鉴定的法律,对于重新鉴定,对其前提条件、程序、次数以及鉴定的质证程序、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3.2重新鉴定的启动需不考虑原鉴定意见

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是定案的一项重要根据,作为证据,其必定是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5]。办案机关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了解鉴定内容。甚至还需要调查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最终的鉴定结果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科学知识等。面对重新鉴定,就需要将原有的鉴定意见放置一边,重新屡清思路,启动重新鉴定。如果办案机关否定重新鉴定,案件当事人则可考虑复议。

2.3确定重新鉴定的次数

国外相关的法律已经对鉴定次数有了明确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立法工作者也需要确定重新鉴定的次数,通过限定鉴定次数可进一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提高诉讼效率[6]。我国可以考虑一个案件重新鉴定的次数不可超过2次。但是如果这样非常刻板的限定重新鉴定次数,可能会不利于维护鉴定申请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但是部分案件由于十分复杂,可能经过两次重新鉴定仍然有可能在鉴定程序、鉴定主体、鉴定意见方面存在漏洞或者疑虑。如果案件当事人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申请再一次重新鉴定,但是如果办案机关以超过重新鉴定的次数为由拒绝,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另外,由于部分案件涉及技术等方面问题,可能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分歧,这对于办案机关、当事人而言都不利。

考虑到现实问题,可以针对案件类型、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针对一般的案件可以采用重新鉴定不可超过2次的方案,对于少数重大案件的鉴定,即使已经有两次重新鉴定,仍然可以上报相关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2.4进一步完善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重新鉴定的质证程序

对于出现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此时需启动质证,并且总是选择重新鉴定。现有的鉴定制度要求鉴定人在必要情况下需出庭作证。关于该方面,我国不仅需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制度,还需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手段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这对于保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重要意义。由于鉴定意见具有明显的专业性特征,考虑到当事人、律师等可能存在无法准确理解鉴定意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利用专家辅助人,通过专家辅助人向法官、律师、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解释与说明,确保案件的参与各方能够准确、客观理解鉴定意见。

4.结语

对于现阶段的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必须要求具有一定实力与权威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避免司法鉴定社会化趋势,提高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关于该方面,我国的办法机关也需要严格审查鉴定意见,做好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工作,降低重新鉴定的次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质疑的案件而言,必要的重新鉴定是保证办案机关公正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需重视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1]刘兰秋,赵然.我国医疗诉讼鉴定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三级法院司法文书的分析[J].证据科学,2015,23(02):224-238.

[2]张冲,陈敏.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困境与展望——首届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3,21(02):240-247.

[3]李永良.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基于634例统计分析[J].证据科学,2012,20(03):353-369.

[4]李禹,党凌云.2011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2(03):124-127.

[5]冯宗美,陈玉林.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之主体辨析——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适用条件谈起[J].中国司法鉴定,2011(06):97-99+103.

[6]李禹,陈璐.2010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1(04):91-94.

[7]马伟.我国刑事诉讼中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合理设置[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6(01):113-116.

论文作者:刘立艳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结合医学杂志》2019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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