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解决方案_共同富裕论文

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解决方案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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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消除了普遍贫困的现象。然而,全社会在财富占有与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这种现象引起了举国上下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学术界的思考与探讨。笔者认为,分析我国财富与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不能就事论事,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只在某些具体环节与政策层面做文章。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客观的制度背景与深层的制度结构上来解释财富与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探求我国财富与收入差距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为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走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条件在于有效的制度保障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高度重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重大问题,明确指出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及其他剥削制度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明确地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理念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南。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未来的新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①。“通过社会化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②这就是说,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消灭剥削,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这一历史现象,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科学地揭示了决定人们财富与收入多寡即贫富状况的根本原因,阐明了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他们认为,无论是财产状况还是收入水平,归根到底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或国家的政策所决定的,而是由生产的一定社会形式与经济关系即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③因此,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在于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结构。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决定人们财富与收入状况的经济制度就是“两种分配制度”:一是产品或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二是收入分配制度所依以产生的根本制度——生产条件的分配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认为,人们的收入状况是由一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所决定的,但在分配是产品或收入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的分配。从总体上说,这两种分配制度是内在联系、不可分割的。产品或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归根结底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④在这里,马克思提出这样一个基本观点:人们的贫富状况首先是由产品或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决定的,从根本上说人们的贫富状况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

      从产品或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来看,它是决定人们财富与收入状况直接的制度因素。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实行按资分配的分配制度,就决定了资本家凭借其资本以利润的形式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不能分享剩余劳动的成果。由于资本主义积累机制的作用,资本家再把剩余价值转化为新的资本,这不仅使资本家的资本总量进一步增大还给他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样,就形成了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占有规律:资本家总是以他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来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其结果一极是资本家资本与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雇佣工人贫困的积累。与此相反,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必然会消灭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占用他人剩余劳动的剥削现象,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排除了凭借生产资料参与分配而只以劳动作为参加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而且以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为尺度决定其分配的个人消费品的多寡,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⑤同时,马克思指出由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能力上以及劳动者所负担的家庭人口的差别,其所获个人消费品与生活水平也必然存在着差别。然而,由按劳分配所产生的分配差别既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从其必然性来看,实行按劳分配就其实质来看仍然通行着等价交换原则,它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必然形成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但这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经济与文化上都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是难以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⑥从其合理性来看,由按劳分配所产生的差别既不具有剥削性质,也不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因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实现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

      从生产条件的分配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它构成决定人们财富与收入状况的根本制度条件。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⑦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将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这就完全消除了任何个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参与产品或收入分配的可能性,从而决定了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⑧。这就是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制度能够赖以确立的产权基础,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努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实现共同富裕及其制度条件这一重大问题。在坚持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标方面,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火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⑩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条件方面,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并坚决主张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与完善按劳分配制度。邓小平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1)“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好多事情要做。有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解决。有些制度要恢复起来,建立起来。”(12)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也高度关注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问题。许多学者认为我们不仅应当始终不移地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而且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刘国光先生指出:“共同富裕,社会和谐等等非常重要,但是撇开所有制关系,撇开公有制和消灭剥削,这些都缺乏基础,构成不了社会主义。只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贫富差距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13)程恩富教授指出:“一旦离开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便不复存在,共同富裕这个目标就更无可能。”(14)“私有化必然导致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一旦私有经济的比重在国民经济中超过一定的限度,在私有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引起失业率增长、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等一连串不良经济现象和由此派生的社会不和谐。”(15)程恩富教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概括为“四主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公有主体型多种类产权制度”,二是“劳动主体型的多要素分配制度”。这就是说,当代中国要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构造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结构。

      二、我国财富与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些制度上的缺陷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形成示范与带动效应、走向共同富裕,我们倡导并实行了允许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个人财富与收入差距多年来不断扩大。从财富占有的差距来看,中国的贫富分化是比较严重的。进入21世纪以来,财富向高收入人群迅速集中。2011年的《全球财富报告》称:中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翁已达101.7万人;个人净资产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富豪,中国有5400人,仅次于美国,12.国为4135人、日本为3400人、俄罗斯为1970人。中国社会财富向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度以年均12.3%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增速的2倍(16)。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17)。中国的财产不平等程度也在迅速升高,1995年我国财产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达到0.73。其中,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底端25%的家庭拥有财产总量的1%左右(18)。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在“2014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上发布报告指出:2011年,最富的10%的中国家庭占有63.9%的资产,基尼系数为0.761,2013年,最富的10%的中国家庭占有60.6%的资产,基尼系数为0.717。这些数据表明,近年来中国家庭资产差距虽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处于高位之上。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增长、个人财富差距扩大的同时,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逐步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是0.479,2004年是0.473,2005年是0.485,2006年是0.487,2007年是0.484,2008年是0.491,2009年是0.490,2010年是0.481,2011年是0.477,2012年是0.474,2013年为0.473。非官方的统计数字明显高于这个数字。有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5。这表明中国基尼系数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近年来,中国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达到4.6倍,而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企业主与雇员的收入最高相差251.87倍(19)。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55%以上,在中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本回报的比重却节节上扬(20)。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降幅达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21)。以省际收入法生产总值衡量的中国劳动报酬占GDP份额2000年为50.7%,2003年为48.4%,2011年为44.9%,这12年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22)。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较大。2012年,我国收入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是最低收入行业的3.96倍,差距明显大于主要发达国家,如日本2007年收入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是最低收入行业的1.69倍,英国是1.91倍,法国是1.96倍,加拿大是2.71倍(23)。

      我国财富与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的和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现阶段我国产权制度与分配制度等某些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是分配制度方面的缺陷,包括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分配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从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来看,其缺陷主要表现为未能很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存在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一是国有企业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没有与劳动贡献直接挂钩。这是因为,岗位技能工资制只是从工龄、学历、技术职务等方面对员工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等方面进行测评定性,以此来决定其工资水平。这种工资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它很难真实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投入的劳动数量及其质量,因而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其劳动贡献相脱节,其结果是挫伤了一些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现行的企业分配制度是按照劳动者一般性劳动进行分配的,忽视了劳动者对企业创新与发展做出贡献所提供的创造性劳动。二是平均主义倾向尚未彻底消除。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在工资调整中工资浮动升级面越来越宽,基本上是只要在岗工作就能升级。有些企业不断扩大奖金与津贴的发放范围,使本来不应得到奖金与特殊津贴的人员增加了不合理收入。三是收入分配中的论资排辈现象依然十分突出,个人收入仍是职务、职称、工龄的函数,而不是与劳动贡献相对应,这就使企业缺少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导致科技、管理人才流失严重。四是某些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过高,与其实际贡献相脱节。某些垄断性企业凭借其在资源、市场等方面的垄断性优势赚取高额的利润,并以各种名目将其转化为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个人收入,使其收入水平既大大高于一般企业,也与其实际的劳动贡献严重脱节。

      私营企业在分配制度上的问题是未很好体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劳动报酬偏低的现象十分突出。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一般都在50%-60%左右,中国2010年为45%,这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4)。具体说来,私营企业分配制度的缺陷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职工工资标准不合理。私营企业对职工超过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时间和职工超过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很少甚至没有计入最低工资。特别是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下,私营企业主在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标准时,一般不考虑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压低计件单价。第二,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没建立起来。私营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而私营企业始终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地位,政府调控与监管缺位,工人组织化程度低且缺乏与资方抗衡与博弈的力量,这就使得企业主很少把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因素考虑在内。职工是否提高工资以及提高多少,完全由企业主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其结果导致不能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指数的提高而相应地增长,这是我国劳动者报酬多年低位徘徊的重要根源。第三,企业对职工工资的支付方式不合理。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而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随意拖欠、克扣甚至吞噬职工工资。很多私营企业不按《劳动法》“工资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的规定执行,而是以“风险抵押金”、延长试用期以减发工资与多环节支付职工工资等各种手段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第四,企业主独占剩余价值。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的垄断地位,对企业的剩余价值掌握着绝对的支配权,独自占有全部剩余价值,劳动者不享有企业利润分享权,这是我国劳动者收入长期处于低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有这些,充分表明私营企业至今远未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从而导致劳资关系趋于紧张,劳资冲突不断加剧。目前,劳资矛盾已成为极易引起社会冲突的重要的“社会敏感点”之一。

      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都充分证明:分配制度中的缺陷只是我国财富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直接的制度原因,其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从宏观方面来看:我国产权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非公有经济比重持续上升而公有制主要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快下降。进入21世纪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公有制经济。2010年,全国经营性资产中,公有制经济资产比重降为26.9%,非公有制经济资产比重升为73.0%;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资产中,国有经济资产比重降为35.0%(25)。我国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77.6%下降至2011年的26.2%,而非国有经济部门对全国工业总产值的贡献率由22.4%上升至73.8%;到2011年,我国东部地区部分省份,如浙、苏、闽、粤等甚至80%以上的工业产值来源于非公有制经济部门(26)。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的过快,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经济的客观需要,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人们受私有化思潮的影响而忽视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对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直接而巨大的影响。“造成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根本原因,是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7)这是因为: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即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增长过快,一方面带来个人收入结构的变化,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大大提高,工资性收入比重明显下降;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不仅普遍存在尽力压低劳动报酬的倾向与行为,而且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者的需求数量大为增加,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偏低。

      从微观方面来看,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私营企业古典型的产权制度。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一般采用家族式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属于以所有权与决策权完全重叠为基本特征、以业主制企业为基本形式的古典产权制度。这种古典型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产权结构单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我国私营企业大都沿用业主制与合伙制等古典企业制度,其产权结构是单一主体,即业主式家族自然人私有产权,所有者即是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这种产权结构的最大优势是实现责权利统一,决策效率较高,交易费用和代理成本较低。这种单一产权结构的主要弊端是:产权关系与家庭关系融为一体,企业经营无法摆脱家庭关系的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企业只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劳动者利益。第二,忽视或否认人力资本。我国私营企业普遍是资本所有者拥有全部剩余索取权,而员工只得到工资收入。这种产权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重要作用。第三,否认劳动力产权。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属于“资本雇佣劳动”的范畴,只承认资本产权而否认劳动力产权,劳动者只是“打工者”,既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也不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在于推进制度创新

      既然财富与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那么要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深化改革,进一步实现制度创新。就分配制度来说,只有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才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普通劳动者分享到发展成果,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有效地缩小财富与收入的差距。就国有企业来说,应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与创新企业分配制度。第一,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岗位工薪制,继续提高岗位工资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并且对岗位工资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岗位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和调整的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岗变薪变,个人工资与其劳动贡献紧密挂钩。由此适当拉大不同岗位人员的收入差距,合理拉开相同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使职工个人收入与其实际投入的劳动相适应,从而增强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功能。同时,应当适当提高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与创新人才的工资水平,形成向从事创新劳动的职工倾料的分配格局。二是要调整职工工资结构,形成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格局。为此,要调整工资系列,把基本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纳入岗位工资之中,把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结合起来,使之成为职工工资的主体部分;应当取消各种实物性的福利待遇;继续保留表明职工对企业的累积贡献的工龄工资;更好地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通过奖金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规范经营者收入,既要构建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又不过分扩大经营者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为此,应当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的不同,确定较为合理的基本工资、加薪和风险收入的比例。对于利润水平不高的国有企业,可以设定一个经营指标,实现这一目标后可以得到一个固定的年薪工资额;对于迫切需要提高经营效益的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基本工资+风险收入(含奖金和股票期权等激励项目)+津贴+养老金计划”的多元化的分配结构。第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分配中的民主管理机制。国家应运用税收、金融、物价、计划以及法律手段对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对于某些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职工工资畸高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其采取工资总额“零增长”政策。同时,国家还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国有企业应建立收入分配中的职工参与机制,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分配制度及其增长方案的制订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提高企业分配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的程度。

      私营企业应当改革与创新企业分配制度,体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第一,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抑制企业压低劳动报酬倾向,确保职工工资稳定增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通过集体协商谈判来决定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为此,应当加强工会的作用,确定工会代表工人参与资方谈判的权力和职责。政府应将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作为企业资格审验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谈判为主要形式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第二,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职工以其拥有的劳动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剩余价值分割,分享企业利润。探索技术、管理等要素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方法,使那些在企业管理、技术研发上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第三,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工资支付的立法进程,用法律手段限制企业拖欠、克扣与吞噬工人工资的行为,使工资发放能够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以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属延长工时与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当合理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工资发放监督,建立工资发放情况通报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对有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政府应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或以行政手段限制其市场准入。第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与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一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与物价水平制定较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随着生产力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经济增长幅度和物价上涨指数每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国家应当采取刚性的约束机制,保证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个人财富差距与收入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要缩小财富与收入差距就不能只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做文章,而必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找到解决途径。从宏观上来说,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推动“国民共进”、协调发展。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搞全面私有化。“我们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即关系我国生产力能否长远发展,共同富裕能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社会形态的性质能否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的一个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28)同时,我们应当推动“国民共进”,不能搞“国退民进”,更不能全面推行国有经济退出的政策。“国企的全面收缩是不可行的,但这并不是要排斥私企发展。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还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促进国民共进。”(29)国有经济的主要功能,除了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外,就是在大企业层面提升国家的产业竞争力。竞争性国有企业对提升国家的产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资金、技术密集型的竞争性产业领域,国有大企业是形成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力量。因此,国有经济不仅不能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必须巩固现有阵地、进一步增强实力与竞争力。实现“国民共进”、协调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三方共同努力、协同行动。首先,政府部门应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革除那些不利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强力推动“国民共进”。其次,国有企业应当把着力点放在做优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上,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与发展质量;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与公司化改造步伐,构建国家控股下的多元产权制度,完善与规范董事会制度;巩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实现“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自主创新水平,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

      要从根本上改变私营企业不合理的分配状况就必须对其产权结构单一的古典型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构造以劳资共享为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具体说来,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应采取两个方面的主要措施:其一是要吸收企业的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入股,并积极推行股权激励,切实体现人力资本产权的地位和作用;其二是实行职工持股。私营企业既要承认职工以劳动力的形式向企业入股、鼓励职工以投资的形式向企业入股,也要拿出一部分利润作股本送给职工作为其股份。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由资本垄断企业变成劳资共享企业,才能使劳动者进入企业的治理决策过程,有效抑制企业压低工资的行为,实现劳动报酬稳定增长;才能使劳动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够拥有股权、分享企业利润,从而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43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9-100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0-111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1-102页。

      (13)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

      (14)程恩富、刘伟:《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剖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15)程恩富、何干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海派经济学》2008年第4辑。

      (16)李崇富:《论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17)丛亚平、李长久:《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21日。

      (18)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2014年7月25日。

      (19)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2012中国省级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2012年10月27日。

      (20)方家喜、王涛:《中国是否进入“刘易斯转折点”》,《经济参考报》2010年4月22日。

      (21)张建国:《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连降22年》,《理论参考》2010年第7期。

      (22)吴婷婷、钱遂:《劳动报酬占GDP份额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年第6期。

      (23)张璐琴:《劳动所得、劳动报酬比重与市场自发作用的关联度》,《改革》2014年第4期。

      (24)张车伟:《中国劳动报酬份额变动与总体工资水平估算及分析》,《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9期。

      (25)赵华荃:《尊重客观规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4期。

      (26)尹希果、杨陈静:《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对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影响》,《经济体制改革》2013年第5期。

      (27)程恩富、张建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促进共同富裕》,《求是学刊》2013年第1期。

      (28)李崇富:《论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9)白天亮:《如何看待国企改革》,《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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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解决方案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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