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业条例_银行论文

香港银行业条例_银行论文

香港的银行业条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银行业论文,条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银行业条例规定,在海外注册成立的银行大致上须符合下列标准,才可获考虑发牌:1.注册所在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制订或正积极制订所需措施,以便符合巴赛尔委员会在监管国际银行方面所建议的最低标准;2.所属国家监察当局已同意有关银行在香港设立分行;3.总资产(减去对销项目)超过160亿美元;4.可为香港银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条件。

1978年以前获发牌的海外注册银行在香港开设分行可不受限制;1978年以后获发牌的银行,在香港只可开设1间分行。这些银行在香港可以港币或其他货币经营,没有特定资本额的规定。在风险资产比率方面,由银行所属国家的金融当局进行监管。

对于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发牌事宜,分别由财政司和银行业监理专员予以核准。有些虽未符合总资产额规定的外国银行,仍可在香港开设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条件是管理健全,并在所属国家受到足够监管。

根据银行业条例,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一旦成为认可金融机构,便须遵守该条例的各项规定。1.按规定的风险资产比率和充足的流动资金;2.对于该认可机构所给予的任何一名客户、各董事和雇员的总放款额,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及土地权益,均有一定限制;3.必须定期向银行业监理处呈报其资产负债表、损益帐、风险资产比率及流动资金比率等财政资料;4.有关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控制人的任命,须事先报请银行业监理专员的批准。

银行业监理处负责执行政府对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有关法律和所施行的政策,监察和管理香港的银行业务。

其职责包括:1.办理发放银行牌照;2.审批香港银行在香港或到海外开设分行或代办处等事宜;3.审核财务报告;4.检查帐簿、帐户及交易情况;5.接受对银行的投诉;6.对银行经营业务进行指导;7.审查流动资产项目、纯利分红情况、坏帐准备、实收资本等。8.与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会晤和审慎磋商,并可召开会议,对这些机构的事务和有关情况进行讨论等。

根据银行业条例,银行业监理处约有200名职员。银行业监理专员获授权,对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他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阶层有法定的监管责任,除前述的董事或秘书的委任,均要获得他的批准外,在出现问题时,他有权向这些金融机构发出指示,或增派核数师、或派人接管或进驻,甚至可以暂时或永久性终止其注册。

银行业监理专员的职责是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保证银行体系能更有效地运作。

总之,香港银行业条例体现了香港金融管理体系的法治精神。

(下)

标签:;  

香港银行业条例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