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史规律_文学论文

论文学史规律_文学论文

论“文学史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史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文学史规律”是支撑当今文学史学认识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混乱、模糊的概念。它从经典哲学中衍化而来,带着许多未经反思的朴素的文学史信仰,因此急需清理。经典哲学中“规律”一词的内涵及其质疑可以概括为:1.有关“规律”的“本质性”;2.有关“规律”的“必然性”;3.有关“规律”的“客观性”;4.有关“规律”的“效力”;5.有关“规律”的“预言性”。“文学史规律”作为来源于对遗留态文学史进行归纳整理而得到的一种主观认识,离开了它的原生时空就立即失效,它不能提供指导,也不能提供预言,它是一个具体的概括性陈述,不能被用于另一语境的分析性陈述,因而也不能提供另一时空关系中的任何判断。

我这里所使用的“文学史规律”之所以使用引号是因为与其说是指文学的历史发展规律不如说是指文学史的认识规律,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因为我相信在繁乱纷纭的文学史现象之外存在着一个从不显现自身却冥冥中操纵着文学流变的所谓本源性的规律,在我看来那种将“规律”放在本体论范围内讨论的方式已经非常的过时,除非讨论者将自己的思维水平拉回到反映史学的客体论或人本史学的主体论层面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规律”一词已经完全地丧失了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规律”一词在认识论领域依然有着它现实和历史的基础。不过“规律”一词又是一个蒙上了很多弊垢的概念,决定论、独断论一直是徘徊在它左右的两个阴影,而在文学史邻域,哲学和一般社会史范畴体系对这一概念的裹挟又使它处于模糊与混乱之中。尽管如此,我依然感觉到这是占据着一直没有形态化但却确确实实地或明或暗地存在于当今大多数文学史家意识之中的文学史基础理论体系核心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人们正用它解释着文学史,虽然文学史规律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它与一般的广义的规律的关系如何?诸如此类问题,人们至今并没有搞清楚。论者往往不加思考地运用着“文学史规律”或“文学发展规律”这类名词去说明几乎一切被论及的文学史问题,却并不真正理解这些名词的确定含义。只要把以往的文学史论著大略翻检一下,便不难发现,“充分证明了文学史发展的规律”,“符合文学史规律,因而富有生命力”一类论断,似乎已经被用得太滥、太武断了一些。

很明显,我们的文学史研究还停留在描述性的人文学科阶段,尚没有变成一门研究分析性的成熟学科,其根本症结在于它的学科性质不明确、方法模糊,仿佛只要谈论已经过去了的文学现象就是文学史。有些文学史家甚至是在论文写成以后才思索论文是用什么方法写成的,更多文学史家是怀着未经反思的朴素的史学信仰在工作,在他们看来文学史就是对过去的文学现象进行记叙与归纳性的描述,经过史料归纳与考订,“历史本身就会说话”,似乎单纯利用零碎的史料便足以提供历史真实,使沉睡于时光之流中的那些模糊不清的图像变得清晰从而塑造出宏观历史图景。目前虽有部分文学史家在实际的文学史研究中尝试改变以往处理文学史的方法,却未能提出论证历史思维的方法和解决认识方法问题,更没有人进行创立文学史基本理论体系的尝试。

这离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很远。在这世纪之交,面对伟大的历史宏流,时代要求我们站在世纪之巅讲话,要求文学史不能停留于对历史事实的描述、铺叙和对古典文献的整理、注释的层次,而必须明确文学机理的作用机制,发掘历史事件的内涵,探讨文学史流变的动因、方向与现实的关系。如此错综复杂的任务,意味着摆脱传统约束,从历史认识、研究和编纂的兴趣,到内容、方法、体裁和文风的转变,首先是统帅一切的历史思维方式的更新。

由于我们的文学史学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只是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概念及名词的使用上长期以来始终是套用着哲学范畴的概念和名词,我们以往对“文学史规律”中的“规律”的理解总是想当然地把它视作为与经典哲学理论中的“规律”同一的东西。因此,要搞清楚“文学史规律”,有必要对一般观念意义上的“规律”作一番审视。

规律是什么?依照经典解释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因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的”。这个解释始于有关真理的普遍有效性的信仰,将历史主体看成是超越感性个人的必然法则,这一法则的存在不以人的存在与认识为前提,也仿佛不受人的实践活动的干扰,自给自足,也因此万物的发展被解释成一个由规律而命定的过程,在这里合规律性也就是合目的性。如果我们把这个观念放到哲学史领域中来,我们会看到它有着一条清晰的形而上学脉络,早在公元前五世纪,赫拉克利特便明确肯定万物的流变是有规律的,他把这个规律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永恒地存在着的”,万物都根据这个逻各斯而产生。他认为“逻各斯”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普遍性,它是一切事物共有的,人人都应当遵从的东西;二是必然性,它是一切事物所必须服从和遵循的,“一切都遵照命运而来,命运就是必然性”。有关这种“命运就是必然性”的信仰在以后的西方哲学中一直或明或暗地保持着。苏格拉底的“神的目的”,柏拉图的“理念”,康德的“最高理性”,黑格尔的“世界理性”……这是古典哲学解释世界所依赖的最有力的工具了。把它拿到历史领域,我们便会看到它对历史进程的解释无不依赖于一个最高的范畴,也许是牛顿的“第一次推动”,也许是康德的“最高智慧”,也许是唯物论者的“自然社会规律”,大致的解释思路都是历史的发展以不受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在的方式进行。正如康德所言“自然的历史从善开始,因为它是上帝的工作;自由的历史从恶开始,因为它是人的工作”,大自然使人作为族类由坏变好,即人类进程是一个不断向前进步的合目的过程,而作为个体的人却总是为私利而奋斗,“运用自己的自由只是着眼于其自身,于是会演出一幕幕的愚蠢、幼稚、空虚的世界历史的剧目,这其中似乎看不到什么合理的计划,但实际却暗中有着自己的理性规律”,康德甚至明确讲到“作为整体的人类种族的历史可以看作是实现自然的一个隐蔽计划”。黑格尔则说“从世界历史的观察,我们知道世界历史的进展是一种合理的过程,知道这一种历史已经形成了世界精神的合理的必然的路线”,在黑格尔看来历史不过是理性的必然的有规律的展开过程罢了。在这种认识中历史具有受制于“规律”、“理性”、“上帝”的强制性。在文化方面,虽然不同的历史空间之间的关系似乎是非连续性的断裂关系,但这种观念却认为在某一特定空间内所有文化现象都是一个原因或中心的表现。在文化方面这种观念的第二种思维模式是认为同一空间性质的时间之流是连续性的,在先的事物总是更先的事物的果,而其自身又构成在后的事物的因。这样在横的方面看任何事物都是某种隐含的本质的表现,从纵的方面看任何事物又都是某种先在的事物的结果。总之,事物本身不规定自己的本质,本质在它与其它事物的原因——结果、现象——本质的关系中。换而言之,正是这种关系使历史进程获得本质,也即必然性,本节开首所引有关“规律”的定义也不出此义。

现在,让我们来看这个定义本身。我认为它至少在这样几个方面是有疑问的。

一、“本身所固有的”,“事物内部的”,不确。如果我们承认事物都是处于与外部的联系之中的,根本不存在孤立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事物内部诸因是处于外部诸因的影响之下的,根本不存在不受外部条件制约的事物的发展变化,也因此根本不存在不受外部环境影响的事物的发展规律,而“本身所固有的”、“事物内部的”恰恰是在这点上容易给我们以“事物的发展规律”与外部条件无关的误解。以文学史为例,正是从这种有关“规律”的误解出发,许多人相信,文学流变有一条永恒的固定的规律,它在任何条件下都起作用,仿佛在五四那样的时代条件之下与在文革那样的时代条件之下文学的流变是按同一规律自在自为地进行的。如果我们承认文学活动是社会总体生活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应该承认,文学的流变将每时每刻受制于社会生活的变化,不存在一条与社会生活的变化无关的“文学史内部发展规律”,任何“规律”都是特定社会生活背景之下的文学规律。换言之,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有不同的文学流变规律,谈到“规律”便只能是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文学现象之间的联系。

二、“本质的”,“必然的”,无法解释。按传统理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是形于外,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所谓“本质的”似乎是说表现于事物外在的都不是“规律”。比如在文革政治高压下大量出现颂歌文学,显然,颂歌文学的出现是现象,那么它到底是不是文学的规律?的确颂歌文学与政治气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联系:政治开明时有颂歌文学,政治高压时也有颂歌文学。颂歌文学与政治高压之间的联系似乎是表面的、外在的,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这种现象本身也构成文学流变的断代规律。因此很显然,规律不仅仅是指看“不见的”,也应该是指“看得见的”,不仅有所谓“本质的规律”,也应该有“现象的规律”。

再看“必然的”,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必然的东西有,有的东西本身就是必然的东西”,也就是说大凡存在即是必然的,这一意义的必然性能否用于解释规律尚有疑问,因为由此就会得出凡存在即必然也即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会使“规律”一词被彻底解构。我们常说的必然性其实是一个源于自然科学的概念,是指事物的可重复性的发展联系,就是“只要如此,就会这般”。拿到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中它又是与偶然性对应的,因为在经典哲学家看来,“规律”作为“必然性”只是限定了事物存在的可能性范围而并不限定此一本质在此可能性范围内的特定实现,“本质”的特定实现是由一个偶然性所支配的过程,因为它需要各种特定的条件,此种意义的必然性实际上在其自身之内便受到了其对立面偶然性的解构,当然这只是理论理性范畴内的说法。在历史理性范畴之内,人对必然性的扬弃缘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它的最终扬弃存在于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即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因此承认必然性意味着一种宿命,人类在实践领域对必然性的解构将永远只能是“在途中”,目标可望而不可及,过去我们之所以将“规律”看成是“铁律”,就在于我们将“规律”与此种意义的“必然性”混同了起来。在文学史领域标准的话语是“五四是必然的”,没有五四也会出现一个“七四”;鲁迅的出现是必然的,没有周树人,也会有一个李树人。仿佛“规律”就是“必然性”,实际上“规律”除了包含这种必然性之外,还因为必然性只是可能性而不是个别事物间联系的确定性及直接现实性事件的确定性而包含偶然性,也因此规律不仅含有事物实现自身的必然性,也包含了这种实现作为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由此如将规律划分成偶然性规律/必然性规律、因果规律/统计规律,或许要比笼统地讲规律更有意义。

三、“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认识上混乱。“发展”这一概念作为经典哲学术语,其中蕴含了过多的“进化论”痕迹,尽管作为一个哲学术语其内在地包含了对倒退的情况的认可,但它依然给人一种“上升”的先天印象,仿佛事物的流变就是由低到高、由简到繁的质、量“进升”的过程。例如,很多人认为文学也处在这种“进升”之中(见陈伯海《关于文学史进化的探讨》,《文学评论》1993年第6期),似乎后来的文学作品总比先前的好,或者另一种说法,后来的文学时代的总体水平总是要高于先前的文学时代。有关宏观文学史分期问题,笔者曾使用过两个概念“黑洞时代”、“星河时代”(见葛红兵《论文学史时间结构》,《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指明文学史流变宏观上具有“黑洞时代”、“星河时代”相交替的特征,并不像我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总是“发展”的。就神话而言早在公元前12世纪便已出现了高不可及的范本,就大赋而言显然汉代便形成了无法逾越的高峰,律诗、曲词等也有类似现象,因此,一般发展理论拿到文学史领域里来是会造成混乱的。这种混乱源于进化观念作为科学理性范畴对文学史作为审美的界域的粗暴介入,自然线性时间观念并不适用于文学。文学流变的主导倾向是和谐共存,而不是进化论的“人欲图存,必用其才力心思,以与是妨生者为斗,负者日退而胜者日昌”(严复《天演论》)那样的不进则退、以“斗”为宗。文学流变还是超越了进化与退化的二者不分、变中有变,是“反复其道”与“器可变”的统一,大退即大进,深层的复古即为创新,而不是进化论的“世道必进”、“后胜于今”。文学的变易更是一种主体性产物,它是主体的自由自觉与超越性结果,是主体由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的表征,因此在根本上依赖的是主体的审美之维,而不是人在自然必然性与社会必然性中的生产实践之维。

传统哲学从本体论出发,就必然地要带着主客二元的对立来进行思维,这种思维模式导致的有关客观性认识以“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为经典表述。而在我们能给“文学史规律”下一个有效的定义之前,我们必须对此有所突破。说实话,我对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规律的存在是很怀疑的。如果有一个本源性的规律,它规定了人类历史的发展,那么它也一定相应地规定了人的认识的发展。然而人不能认识规定了他的认识的东西,因为如果人认识了这一规定物,那么就意味着它可以成为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对象而被主体主动适应或改造。而能被主体适应或改变的东西便必然不能成为规定主体的东西,因为主体可以将之改变成现在的样子也就可以将之改变成与现在不同的样子。所以有关存在一个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人又可以认识的“规律”的说法,在认识论领域是有矛盾的。从哲学意义上讲,人的认识所及的领域便是主体性必然伸张的领域,人既可以认识规律,那么就可以对之伸张主体性,规律就不可能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我以为这样的本源性规律是不存在的。除了将之推到人的认识能力的彼岸或许尚可成立,但是这样的“规律”已经越出了认识论,本文不拟在认识论以外谈论任何问题,而事实上有关这样一种“规律”的悬设对我们所要讨论的文学史问题也毫无益补,所以不如悬置。

但是,传统哲学由本体论出发讨论问题的模式对当今文学史学的建构却有着很大的影响,可以说正是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元论思维模式带来了有关规律的客观性信仰。例如朱德发先生便认为文学史研究中存在着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朱德发《批判与建构——新文学史研究主体思维的沉思》,《文学评论》1993年第1期),而实际上在我看来这种冲突是虚构的,因为文学史客体的概念便是虚构的。让我们就以朱德发先生的论述为例来分析传统哲学视域之下的客体性概念,这一概念引出“规律”的客观性认识。朱先生的客体性概念有时又叫客观性、本体、原本性,这一概念的规定性我们可以从朱先生的一段论述中见出:“‘文学史’的总体构成不外两个大层面,一是文学发展的本身即文学史的本体,二是编撰者对文学演变过程的发现即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这里所谓“本体”便是原生态的文学史,所谓“发现”便是评价态的文学史,朱先生将二者对立起来,这是反映论带来的必然结果。然而这种对立仅仅是理论理性层面的,而不是实践性层面的。原生态的文学史当它成为文学史的那一刻便永远地消逸了它的实在性,它不可复制,不可重现,也不可能返回,也因此原生态的文学史在它成立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非实存概念。与它相对应的实存,现在不存在,将来也永远不会复现,因此它只是且仅仅是一个理论理性范畴。朱先生的错处就在于将它拿到了实践理性范畴中来加以讨论,把它看成是实存概念,且将它与评价态文学史对立了起来。唯物主义者承认原生态的文学史曾经是本体性实体,但它具有现时呈现的性质,只能在共时态中得到体认,一但进入历时性它便消失了。朱先生的错误是一个传统哲学思维模式带来的错误,这种思维模式从抽象的主客关系出发意识不到原生态的文学史并非实存,也因此它不与主体发生直接连接,更谈不上矛盾对立,与主体发生联系的仅仅是遗留态历史。文学史家所面对的是且仅仅是遗留态历史,文学史家所阅读、解释的对象是遗留态历史,文学史家的所有主体性也只是针对遗留态历史而言的,只有遗留态历史,那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学作品、报刊杂志、书信日记、记录回忆、文物遗迹才是实存,才能进入主体的文学史实践领域。所以,对于文学史学来说真正的对立统一应该在遗留态历史与评价态历史之间寻找,而不是在纯逻辑的所谓历史本体概念与评价态文学史(主体实践的产物)之间寻找。在后者之间寻找无疑便会陷入经典哲学的本体论圈套,在主客二元对立关系的论述中迷失自己的论题。

由此我们可知,我们所能谈论的文学史规律是我们针对遗留态文学史进行整理、概括、分析而得出的一种主观性认识,它根本就不像某些常识理论所宣布的那样来源于原生态文学史,更不是所谓纯客观的,纯客观的本源性文学史规律也许存在,然而如果我们不能触及到它,它的存在对我们又有什么意义呢?原生态的文学史自己不会讲话,甚至遗留态的文学史也不会自己表白自己,所谓“让材料说话”只是意味着我们给了这一材料以说话的机会,我们将它从万千种材料中抽出,向它提问,要求它说话它才说话,“历史永远是沉默的”,只有人与它交谈时它才开口。由此在我看来传统文学史观中有关“让材料说话”、“客观地反映历史规律”的说法是一种天真的信仰,尽管我们可以信,但显然它是站不住脚的。“材料”只会看着当代人的眼色说话,这是被自胡适《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王哲甫《中国新文学运动史》、周作人《中国新文学的源流》到李何林《近二十年中国文艺思潮论》、田仲济《中国抗战文艺史》、王瑶《中国新文学史稿》再到教育部《中国新文学史教学大纲(初稿)》(1951年版),最后一直到新时期许多新版中国文学史一再证明了的事实。进化论设问下的文学史到处是诗文代变,弃旧更新,循环论设问下的文学史则充斥着新旧归一,旧源新流,阶级论设问下的文学史则被写成是阶级攻伐,革命与反动互搏斗争……“材料”同一,而“说出的话”却是如此不同,资料本身是死的,使它活的过程是一种解释,而解释活动就是一种政治性行为(福科),是一种带着先见的理解(迦达默尔),是一种“效果历史”。迦达默尔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历史的所谓实在性是显现在理解的主观性之中的,而理解本身就是“一种效果”,并且我们只有在取得某种问题视域时才能进行,而这种问题视域本身必然包含对问题的可能回答。换言之,我们不可能有偏离真正提问的对于可问性的理解。

传统观念中“规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可重复性及其预知性。关于预知性,本文不拟详加讨论,因为这一点对文学史研究来说毫无意义,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人相信有关“掌握了文学史规律,就可以预见文学发展的未来,指导文学创作”的可笑的说法了,文学史研究之所以是历史研究的一部分,就在于它研究的是过去的现象,对象是已经存在的,而文学预见作为对文学“发展”的未来趋势的设想,其对象是尚未发生的,有待证明的,因而不是史学的任务,所以有关预知性问题我以为可以存而不论。到目前为止,除了政治手段干预以外,我们还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文学史“规律”对于文学流变具有正确的预言作用的成功经验,而从理论上谈论这一点对于文学史学来说是没有必要的,文学史研究并不是为了预言未来,因为事实上不可能预言未来。预言未来或许应该交给另一门学科——文学未来学,如果伪科学也是科学的话那么这门科学大致可以成立。换角度言之,钟情于文学预言会使文学史沦为伪科学,对文学流变进行预见意味着文学史学科正做它不能做到的事情:文学创作是一种个人化的工作,它的最忌讳之点就是雷同,如果某一种有关文学发展总趋势的预言是有效的,那么优秀的作家就会毫无例外的以反抗预言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超俗不群,这样就会使文学发展脱离预言,使预言失效,也就是说一个预言的有效性本身便是其失效的原因。由此,在文学史领域“有效的预言”这个词汇是不成立的。

这里需要认真探讨的是重复性问题。传统观念支持“规律”以重复出现的事物为对象的观点,在史学领域,这种重复性则被理解为“相似性”,认为文学史规律是对文学流变中导致文学现象具有可重复性的联系与因素的揭示,是对那些具有相似性的同类文学历史现象和过程的研究,这种认识有很强的比附性。“规律”的完全重复性特征源自自然科学领域,意味着只要我们再次具备了事物发生的条件,那么事物便会必然出现,从这种观念出发比附人文科学的规律,便出现了规律是对相似性的揭示,因为比附者也明白,在文学史(乃至整个人文科学领域)根本就不存在重复出现的现象,历史是一次性的,不可再现。这种与自然科学的规律的“重复性”观念比附而来的文学史规律的“相似性”观念对文学史认识很有害,因为所谓的“相似性”,论者往往可以堂而皇之地将一个历史时期的文学史“规律”拿到另一个时期去(仿佛在文学史领域存在一个不受具体时空限制的抽象规律),当解释得通时便说“文学的发展符合历史规律,反映了规律的必然性”,当解释不通时便说“文学的发展表现了必然与偶然的对立统一,受到偶然律的支配”。其实当外部条件不同时,文学的规律也将不同,所以不同外部条件下的文学流变根本不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不存在偶然与必然的关系问题,用偶然与必然的对立统一解释“规律”的有效与失效是很牵强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出在我们对规律的信仰上,我们一直相信“规律”是我们对事物间确定联系的认识,具有丰富的普遍性,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也因此“规律”不仅可以用来衡量新的认识的正确与错误,还可以用来解释别的时空背景中发生的现象,即“规律”必有某种效力。这种有关规律的效力的信仰其实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承认不同历史时期文学流变具有某种相似性,有时仿佛就是历史重演,比如“野百合花”现象便在现当代文学史上不断地重演过,然而这种重演决不意味着它是某个统一的文学规律的表现,更不意味着它是必然性在偶然性中的展开,我根本不相信有一条统一的文学史规律会规定好王实味、邵荃麟等等会在什么时候死去。又比如中国唐代出现了诗歌创作的高潮与中国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工农兵诗歌创作高潮之间,再比如五四文学与晚明三袁文学之间,现象的相似性与“规律”可以说毫无联系。在这里我的另一个观点是文学史流变进程中现象的相似性根本不能支持我们有关“规律”的效力的信仰,“规律”离开了它的原生时空就立即失效,也因此,“规律”是且仅仅是一种认识,不能提供指导,也不能提供预言,它是一个具体的概括性陈述,不能被用于另一语境的分析性陈述,因而不能提供有关另一时空关系中的任何判断。

也许写到这里,读者会要求我对我所讨论的“文学史规律”给出一个“正确的”定义,然而我已无意这样做,在我的理解中,“规律”一词已经是一个苍白得无力支撑自己体重的病人,有关它的任何正面言说都是毫无意义的,虽然我同时也明确地知道,这个词还将被相当多的人不断地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明确地或模糊地应用下去。怀特说“不论史实素材真实性多寡,历史叙述毕竟是书写出来的作品,也必须具有叙事特征和修辞技巧”。“文学史规律”就是这样一个传统的修辞技巧,它通过使人们认为它描述真实而创造历史,无疑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需要这样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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