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出版业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出版业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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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

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原始缔约国参加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在近半个世纪中,既是一整套关税和贸易措施的国际通行法则,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缔约方贸易争端的国际机构,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了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三大支柱。到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已达123个,其贸易额已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90%;此外,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和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还有二三十个。关贸总协定在世界经济领域的巨大影响使其获得“经济联合国”的称号。

关贸总协定自临时生效以来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通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签署了大量协议,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关税作了大幅削减,对非关税措施也作了大幅削减或者制定了规则,缔约方的市场准入都获得了重大改善;增加了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等。

1986年到1993年,关贸总协定进行的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使谈判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以外的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并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为GATS),这一协议涉及出版在内的众多服务领域。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从更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推动世界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使世界统一大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曾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曾一度中断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1986年7月,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关于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原始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全部议题的谈判。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为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正式成立,所有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自动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世贸组织成立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文本继续适用,但到1996年1月,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已被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取代。这样,我国关于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也就演变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

二、世贸组织有关服务部门的分类

服务贸易是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的。所谓服务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就是为个人或企业所做的工作或行为。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为服务接受者提供有益的工作或帮助行为。将服务作为交易行为进行贸易或等价交换时便产生了服务贸易。

在由世贸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并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全世界的服务部门被划分为11大类下的142个服务项目。这11个大类是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及运输服务等。印刷与出版属于第一大类,即“商业服务”类中的"F"小类。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说的服务贸易是特指跨越国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产业(一般的服务经济)和第四产业(信息人文)之总称。服务贸易的范围已由传统的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电讯业等行业扩展到广告、咨询、信息、视听、航空航天等领域。目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领域为金融贸易领域、交通建筑领域、信息人文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这四大块。

三、我国目前对出版物市场准入的立场及有关的谈判现状

我国在文化商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的立场是十分坚决和明确的。近年来,虽然有不少国外文化商品已经进入我国,而且还有许多国外的文化产业经营者也迫切地表示出进入我国文化市场的意向,国外有些政府机构还曾试探性地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我国政府对文化商品市场准入的态度,但在这些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我国均以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为由坚决加以回绝。1991年和1992年,我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开出的承诺单中,共涉及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出版业未被包括在这14个服务行业中;此外承诺单中还强调严禁印刷、出版等服务行业中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

我国代表团在1994年7月底举行的第18次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会议上进一步明确表示了没有谈判余地的10个问题,其中包括“要求中国接受超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例如在服务贸易中实施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在承诺书中强调,我国现有的有关外资企业法令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企业,特定的行业还将有特别的法令出台。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几个类目。印刷业、出版发行业仍属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和发行亦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1997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第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10条在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要求“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单位”。该条例还明确规定,设立出版单位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1994年8月和1998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出版物市场准入仍然是严格限制的。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规则的要求,如果一国向另一国开放某方面的市场,那么就意味着它得向所有成员国开放这方面的市场。由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再加上经济利益的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对文化商品市场准入的承诺非常谨慎。从世贸组织成员对各服务行业的开放承诺情况看,在“印刷与出版”这一服务项目上承诺开放的国家有29个,占世贸组织正式成员(123个)的1/4不到。在承诺开放印刷与出版的29个国家中,发达国家21个,欠发达国家3个,经济转型国家5个;发达国家在承诺开放印刷与出版的国家中占了大多数。

此外,与出版有关的其他服务项目的开放承诺情况如下:

有线资料信息库检索:50个国家

电影与录像带制作与分销服务:13个国家

录音服务:4个国家

四、谈判趋势与形势发展

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出版物在内的文化商品总体上还未提上谈判的议事日程。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对中国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金融、电信、保险等的市场较之对出版物市场要关注得多,他们在这些领域具有很强的优势和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然而出版业决不能高枕无忧。事实上近年来美国等国家对进入我国出版市场一直是有所企图的。

美国占有全世界40%的视听产品(包括电影、电视、音像)市场,视听产品是美国仅次于飞机的第二大出口产品,在视听业的国际贸易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美国及一些主要缔约方曾在视听业方面提出过一些要价,如要求在我国境内建立音像制品出租连锁店、要求中国允许设立外资企业和从事视听产品的制作与发行等等。

1995年初,中美举行新一轮知识产权谈判时,美方曾向我提出文化商品市场准入的一系列要求,甚至提出允许美国公司在我国创办出版社、音像制品公司和计算机软件公司的独资企业,准予合资企业进行出版、发行、销售、展示和放映音像制品等。1996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又向我提出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问题,要求允许美国企业在我国独家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等。

美国近年来一直强调其对我国的货物贸易逆差,并力图通过服务贸易来平衡。除美国外的其他发达国家也急于在发展中国家争夺服务领域市场,这就很有可能促使服务贸易成为今后世贸组织谈判的重点,在谈判内容和范围上的进展也会很快。有材料称,美国已经着手准备向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新开音像制品市场准入谈判的要求。在今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能排除美国在包括出版物在内的文化商品市场准入方面提出新的要价或坚持原来某些要价的可能性。而且如果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世贸组织多边谈判开始涉及文化商品问题,美国一定会在这方面坚持要价的。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不仅已经出现多家合资出版企业,特别是一些国外大公司,如德国的贝塔斯曼公司在我国上海开办读书会,将其看作是对进入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备及前期工作是毫不为过的。我们在调研中得知,该读书会已经开始参与图书出版。不少国外出版机构也正在寻求各种途径挤进我国,并使用种种变通的手法(如赞助)等,以绕过正规渠道。出版业对此应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

五、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出版业的影响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使服务贸易也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各行业都将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处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出版业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处于何种地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又会受到哪些影响是出版业所面临的严峻课题。

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出版业闭关自守的状况,但相对于别的行业和国际出版业的发展,我国出版业开放的幅度和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将大大提高我国出版业的开放程度,它必将影响到我国出版业的方方面面,加入国际出版竞争是世界经济发展和我国出版业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充分利用这个契机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给我国出版业带来诸多机遇。第一,有利于我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出版业的接轨,便于引进外资,可以提高我国出版业的竞争力。第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出版业的发展。我国可取得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可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取得双边贸易谈判的主动权;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些都有利于出版业的发展。第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出版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外现代出版业发展历史悠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可以从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服务等方面学习国外的经验。出版行业的竞争使互相学习变得更自觉,而且国外出版业在市场化、集团化、印刷技术和对外合作方面都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第四,可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资金、生产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国出版业的整体实力。这些机遇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日益增长的国际信誉和国家实力都为出版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第五,有利于通过对等服务,扩大我国出版业的走向世界。我国可在其他成员国进行出版经营。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社科类图书在国外汉文化辐射地区的销售,另一方面有世界影响的传统科技类图书也便于销售,同时也可更及时地满足我国对国外出版物的需求。第六,便于带动出版物出口。我国在国外发行出版物,可以利用出版物的广告扩大我国出版物和其他商品的影响。

从国际经验来看,以往没有一个国家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导致经济衰退。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不利影响。对于我国出版业来讲,对这种不利影响尤其值得注意。一方面我国出版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这样可能冲击到出版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出版业属于“幼稚”工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能导致某些部门的倒闭和一部分人的失业,也可能冲击到本国文化和意识形态,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国家主权和安全。这样,出版业面临着发展和保护的双重任务。

针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作些准备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我国正处于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阶段,尽管实际开放程度比承诺的要大,但缔约方仍然提出了许多过高要价,因此我们要有的放矢,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一,确立出版业的开放目标。引进国际竞争机制,完善出版业的市场结构,强化出版业内部的竞争,要注意引进先进性的东西。注意引进短缺和特色出版服务项目,强化引进的目的性,增强自我生存能力。强化出版服务的出口意识,提倡中国出版业走出国门,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占领国外市场。一方面国内与国外文化的差异为我国出版业占领国内市场提供了优势,另一方面,中国出版在世界范围内的汉文化辐射圈中也有很大的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

第二,要重视出版服务开放的梯度策略和产业导向。1.行业梯度,根据我国出版业的性质,从我国出版产业的竞争力和承受力等因素出发,我国出版业应属于服务业中的限制类开放行业。由于出版业的各个部门有分工上的不同,出版业的产业导向也不尽相同,印刷业只需新闻出版署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立项,而出版业除了新闻出版署同意外,还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而且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也属于限制类,且目前暂不开放。2.地域梯度,根据各地区经济、文化、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市场容量及需要确定该地区的开放程度和范围。我国地域辽阔,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要从各地区的出版实际出发,合理地确立该地区出版业的开放程度和范围。3.数量和规模梯度。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有关部门规定特定服务业允许外商进入数量及投资于特定服务业的外商资本总额、经营规模、营业额。出版业也可据此确立特定地区的开放程度。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出版业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立法建设和执法力度。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第一,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出版业常常与此关系密切,而且出版物的流通有时难以控制,所以在出版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方面都应有严格的限制,尚未定论的东西应谨慎处理。第二,尊重国际惯例,在立法标准、规范上与现行国际惯例接轨,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具体落实到出版业的实处,有利于公开法规管理的透明度原则,也便于执法。第三,立法要适中,管理和促进并举,也要吸取别的开放服务行业的立法经验。第四,充分利用保障和例外条款,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将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出版服务取消,应有出版方面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作为临时性措施。第五,利用有关发展中国家过渡期的规定,有五到七年的过渡期,还可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予以特殊保护。同时我们建议,一、加快立法建设,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出版方面的市场秩序法规,市场保障法和《出版法》,立法时尽可能地考虑到出版业的长远发展。要做到执法必严。二、可考虑设立立法试验区。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守法的自觉性。

尽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目前尚无实质性突破,但有关的谈判工作及相关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我国多次大范围、大幅度自主降低关税税率及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充分表明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坚定态度和尽早加入的愿望。1997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明显加快,在谈判各方的努力下,无论是双边磋商还是多边工作会议都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目前虽然各成员国在文化商品的市场准入上十分谨慎,但贸易自由化是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即使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开放也将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包括在服务贸易领域内的文化商品的市场准入和管理问题在世贸组织谈判中也将日显突出。我国出版业面临发展和保护的双重任务,居安思危、未雨稠缪,从意识形态、国家安全、文化传统和经济利益等方面尽早着手作好相应的准备,这既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对出版业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出版业自身战略性发展的需要。

六、西方一些国家保护本国出版业的做法

从国际上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政府对出版业均极为重视。所采取的也是出版倾斜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设置各种壁垒防止外来势力对本国出版业的冲击。二是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扶持和资助本国出版业的发展。

1.防止外来冲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从萧条的低谷中走出来,开始出现复苏和振兴的迹象,尤其是自60年代以后,不仅西方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而且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兴起使得世界经济走入了新一轮的发展周期。国际服务业也随着国际化过程的加快而呈现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在60年代中期,国际服务贸易额为700~900亿美元,到了80年代初便增加到6500亿美元。而到了80年代后期年增长率达17%,国际服务贸易额已从1970年的1000亿美元增长至1990年的约10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1/4。以1990年的统计为例,美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190亿美元、加拿大151亿美元、法国819亿美元、德国518亿美元、意大利408亿美元、英国552亿美元。而属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出版产业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版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出现了一些跨国出版巨头。这股势头强劲的国际化浪潮给各国的民族出版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因此,如何保护本国出版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123个成员中只有29个国家作出了开放印刷与出版的承诺,其中,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但是,这些国家的印刷与出版的开放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又设置一些非关税性的贸易壁垒,进行有条件地承诺和开放。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减弱外国对本国出版业的冲击。目前,西方一些国家所采取的措施有:

①利用关税进行调节

关税是国家政府用来保护和促进本国国内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法码。由于国情不同,关税政策也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对图书出口免税,对进口图书征税,有的国家只对某类出版物进口征税或免税。对图书进口免征进口税的国家有美国、英国、爱尔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瑞士等国;对图书进口征税的国家有法国征收7%、德国7%、荷兰5%、比利时6%、奥地利10%、丹麦22%、瑞典23.46%。

②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

出版行业属于“幼稚”工业,这是世界各国达成的一致共识。就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而言,保护这些“幼稚”工业的最为有效的作法就是设置一些非关税性的贸易壁垒。由于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所以关税壁垒一般不影响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限制和壁垒,最主要是来自于非关税壁垒。狭义的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限制进口措施的总称(广义的非关税壁垒则包括各种奖励出口措施)。各国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大多借助于非关税壁垒。目前,服务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大约有500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非关税壁垒,其中,发展中国家的壁垒最为普遍。

③政府制定政策,运用行政命令

加拿大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出版业采取了大力压缩原有的外资出版企业规模,严禁外国资本收购本国出版企业的政策。政府于1985年规定,在加拿大的外国独资出版社必须在两年的时间内将至少50%的股份出让给加拿大本国出版商。同时还规定禁止国外企业兼并加拿大出版社,并限制外国企业对加拿大出版业进行新的投资。这一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外资企业在加拿大出版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势头,同时也为本国的出版社提供了发展机会。

1992年,加拿大政府又制定了一项新的出版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出版业的投资只限于合资形式,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和控制之下;加拿大出版企业不得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其目的就是防止外国文化尤其是美国文化的入侵,以保护加拿大出版业的民族特色。

法国政府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美国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制订了针对美国文化入侵的“文化例外”政策,其目的就是在影视、图书、音像等方面对外来文化加以限制。比如,政府规定法国的影院每年至少要放映一定数量的国产影片。

2.对本国出版业的资助与扶持

世界各国在保护和扶持本国出版业时除了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之外,一个最为关键的手段就是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税收、贷款和投资等几个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同性质的出版企业、出版物实行差别税率,以调整出版企业的出版行为,调整出版物的结构;可以通过对大型出版企业、印刷企业、发行企业进行投资或贷款以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可以调整出版物的进出口税率,鼓励出版物的出口;可以设立各种奖励基金,扶植符合国家利益的企业;可以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出版物进行经济惩罚。

①投资

瑞典政府早在1962年便规定对经图书馆借出的图书的作者进行补贴。1984年仅此一项政府就补贴了作者4000万克朗,其中一半是直接给作者,另一半给瑞典作家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助、赠款或养老金等形式给予作者。

瑞典自从1974年专门负责对文化期刊、图书出版和图书馆进行资助的瑞典国家文化事务委员会成立后,凡是接受政府资助的图书定价都较低,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仅1984年,该委员会就拨款2100万克朗分配给已出版的700多种图书,以广泛传播瑞典小说和古典作品,使更多的读者有能力购买优秀图书。1974年,瑞典政府成立了报刊补助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对报纸和各种团体期刊的资助。对报纸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这一措施使得那些发行量较小的报纸受益匪浅。政府的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各类广告税,其税额为10%,但报纸的广告税仅为3%。

加拿大政府每年向名为“艺术委员会”的官方机构拨款500万加元,用以资助图书出版业。1979年制定的《资助加拿大出版业发展计划》规定,联邦政府每年投资9700万加元资助图书出版业和发行业。对于非盈利性的艺术、文学、学术和科学类期刊,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每年共拨款450万加元。

很少有几个国家能够像法国那样给书业提供如此多的资助。法国政府每年给报业的资助金额约25亿法郎,相当于报业年营业额的15%。政府还设有多种补贴,如创作补助费、鼓励创作费、创作准备费(主要用于文学、哲学、社科等成套著作的创作计划),以给作者从事创作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另外,文化部还给民间创作组织,例如,全国文联、作家协会等提供活动经费,还支持地方建立文学创作中心等群众性创作机构,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法国政府1977年、1981年、1982年、1985年、1986年对图书出版、发行的财政补贴分别为29万、31万、733万、1677万、1557万法朗。法国文化部长雅克·杜邦和商企部长阿兰·麦德林于1995年4月19日签署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法国政府每年从连锁企业上缴的税金中提出3亿法郎来扶持和保护小书店的生存和发展。营业面积不足400平方英尺的书店可获70万法郎的资助。

法国人总是为自己的文化感到自豪并努力保护其文化免受外部的影响。他们认识到鼓励各个领域的创作活动的重要性。法国国家图书中心(CNL)是一个隶属于法国文化部的独立组织,负责向书业界提供各类服务,其中一项就是向书店提供贷款和资助,以保护独立书店免受连锁书店的竞争威胁。该组织的总预算资金为1.2亿法郎,其中20%由文化部提供,其余是向复制收费征税和向出版社征收0.1%的书店销售税金。其中20万法郎为无息贷款,偿还期为8年,1亿法郎为流动资金用于资助包括书店在内的众多文化项目。法国文化事业组织(DRAC)是一个区域性机构,向各类文化机构(包括书店)提供资助,该机构提供的资助金额为2万法郎,另外书店可凭该机构的证明向银行申请5万法郎的低息贷款。书店在向这些机构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前一年的经营状况报表、一份详细的改进和发展规划、一份新业务预测与展望和一份还款计划。每个机构均设有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负责审议和审估书店的申请,法国文化部均派驻代表参加这些审议活动。以上这些资助对于保护法国书店的经营活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国政府扶植和资助文化事业的宗旨。

②设立基金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通过财政拨款、财团资助、社会捐赠、部门统筹等渠道建立出版基金,不失为使新闻出版发展获得经济后盾的一种手段。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对出版业提供直接和间接资助的基金会不下100余个,如拉南基金会、梅隆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有的是财团设立的,有的是政府设立的。其中,由政府设立并对出版业直接资助的主要基金有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人文基金会(NHF)。国家科学基金会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成立于1950年,资助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人文科学等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出版与发表。国家人文基金会也是政府的独立机构。它成立于1965年,主要资助人文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出版与发表。80年代它曾拨款给数十家出版社。美国1956年—1962年,福特基金会给几个大学出版社的捐助达270多万美元,梅隆基金会为了支持人文社科著作的出版,分别于1972年向24所大学出版社,1975年向25所大学出版社捐助了210万和140万美元。

瑞典政府还于1970年建立了报纸贷款基金,以便对那些计划成立而又有发展前途的报社,以及一些经济能力有限而又需要更新印刷设备的报社提供贷款。迄今,该贷款基金已资助了17家报社的成立,向他们提供的资金从110万到225万克朗不等。目前,贷款总额已超过1.5亿克朗,这些贷款均为无息贷款,可分期偿还。

1989年,德国联邦研究与技术部所属的德国研究协会设立的印刷补贴基金支出710万马克补给出版社用于资助学术书刊的出版。印刷补贴的发放非常严格。印刷补贴的资金来源有3个方面:联邦研究与技术部的拨款;受其资助的出版物盈利后返还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款。近些年来,德国每年用以印刷补贴的资金约在800万马克左右。它对学术书刊的出版、繁荣图书市场、推动德国科技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澳大利亚政府于1995年出资15万澳元成立图书出口基金,以鼓励出版商开拓国外市场,尤其是亚太市场。

加拿大政府于1995年成立基金会来促进和提高加拿大书业的竞争能力。根据这一计划,每个加拿大书店在购买和装配电脑设备时,政府将为其支付总费用的一半,最高资助金额为1万加元。这一计划由加拿大书商协会来具体负责实施。

③税收

税收是各国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不同的出版企业、不同的出版物征收不同的税率,可以起到调节出版资源配置、引导出版业向着符合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的作用。利用税收手段管理出版业,往往会收到采用其他手段无法达到的效果,因此,受到各国的重视。

英国

政府对出版物的“零税”即零增值税政策已有100余年的历史了,其长期的出版物零税政策使英国出版业得到了长期的、稳定的增长,使英国图书在欧洲大陆的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使英国跻身于世界出版大国之列。英国政府执行了对其他商品征收17.5%增值税而对图书免征增值税的特殊政策。

法国

近年来,法国政府逐步降低了对出版物的税收。80年代,法国政府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7%的增值税,已属于是比较低的税率了。在这一低税率中,政府又运用降低计税基数的办法,对报纸等的增值税又打了70%的折扣。这样,报纸仅交2%的增值税,期刊仅交4%。从9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又把图书的税率由原来的7%下调至5.5%,比一般商品的18.6%的税率要低三分之二还多。对音像出版物,政府征收33.33%的增值税。目前,法国图书都实行统一书价制,分完税价和非完税价两种,出口图书可享受非完税价。

美国

在美国,税收这一调控手段所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美国的出版机构按经营性质可以分为赢利性和非赢利性两大类。对赢利性的出版机构,联邦政府不仅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而且还要像其他企业一样征税。美国联邦政府对此类企业根据其利润多少,征收所得税,税率在15%-34%之间,部分州对赢利性出版机构征所得税,税率不高于12%。联邦政府对出版物不征产品销售税,州政府对出版物征收零售税,税率一般在3%-7.5%的附加销售税。对非赢利性的出版机构,联邦政府不仅不征税,而且还有许多资助。

德国

在德国,对一般商品征收14%的增值税,而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7%的增值税,对音像制品征收14%的增值税。

④贷款

从欧美出版界的经营情况来看,资金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利用兼并、减少库存等来增加收入外,外部资金是出版业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出版业的外部资金主要来源于4个方面:向银行贷款;发行证券;求助于工业资本;吸收外国资本。其中,向银行贷款是出版社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出版业经常谋求外部资金的主要手段。

在法国,由于出版社和书店,尤其是一些小型出版社和书店资金不足,再加上利润低、投资风险大,致使它们从银行贷款困难。为此,政府与出版业相互担保公司和书业相互担保公司建立了特殊担保基金,以保证出版社和书店能从银行获得贷款。

1983年,法国政府又成立了电影及文化工业投资委员会,利用其2800万法郎的保证金来保证包括出版业在内的文化业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双重保险为出版社和书店获取银行贷款提供了方便,并且还给予一些特殊优惠条件,如优先贷款、放宽贷款期限、低利率等等。1985年,政府对图书业的财政贷款额为8900万法郎,是1981年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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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出版业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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