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创业:美国高等教育早期历史的特征与成因_大学和学院论文

艰难创业:美国高等教育早期历史的特征与成因_大学和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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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5)11~0077~06

       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到1862年《莫里尔法》颁布之前的两百多年,是美国高等教育成长的童年时期,是美国高等教育历史的奠基时期,也是国内学者较少系统涉猎的时期。国内现有美国高等教育史研究中,除达特茅斯学院案、杰佛逊与弗吉尼亚大学创办及《耶鲁报告》等少数专题外,少有系统、专门和深入的研究。

       在时间维度上,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到《莫里尔法》颁布前这段时期跨越了近两个半世纪,可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即殖民地时期和美国建国初期。在这两个不同历史阶段中,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面临的基本问题虽然不同,但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殖民地时期不仅产生了北美大陆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即九所殖民地学院),从而标志着美国高等教育史的开端,而且为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为美国高等教育特质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历史、法律和制度基础。建国初期,国立大学计划无果而终、州立学院和大学相继建立,一方面消除了建立法国式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制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开创了公立高等教育的先河,为形成真正美国式高等教育制度进行了有效探索;“达特茅斯学院案”从法律上确立了学术法人制度,而《耶鲁报告》进一步阐述了自由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基本功能的思想,所有这一切,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为南北战争后美国高等教育的高速发展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忽略美国高等教育的早期历史或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将难以达成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全面和深入的认知。

       在内容维度上,这个时期主要包括欧洲大学制度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传入、移植和“变异”。欧洲不仅是美国高等教育的直接渊源,而且始终是美国高等教育的参照系。通常所说的美国高等教育的特质、美国式高等教育等,无非是在与欧洲比较后得到的判断。这个时期的重要内容还包括九所殖民地学院的相继建立及其早期经历,建国初期原有殖民地学院的恢复及与新国家政治和法律关系的调整,建国初期创建国立大学的曲折历程,州立学院、州立大学和专门学院的创办,学院和大学课程改革遭遇的艰辛与坎坷及作为学院和大学主体的师生状况与结构的变化。

       美国高等教育的早期历史既是高等教育在北美大陆的肇始、在美国建国初期探索的历程,也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奠基时期。但因这个时期美国的学院规模小、教育水平低,因此,国内学界的一般认识是,这个时期的美国高等教育主要处于模仿、借鉴欧洲(特别是英国)大学制度的阶段,少有真正具有美国特色的因素。这或许是这个历史时期没有得到充分关注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从历史的观点看,正是这个时期,在遭遇一系列挫折、经历一系列探索之后,美国高等教育在模仿欧洲的同时,逐渐形成了明显不同于欧洲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特质。这些形式和特质的意义在当时或许并未真正显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些童年期形成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特质的作用逐步充分体现,成为塑造美国式高等教育的基本元素。正是因为这些外在形式和内在特质,殖民地时期和建国初期的高等教育变迁为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历史基础。

       首先,是殖民地学院的学术法人制度的形成。大学作为法人社团是欧洲的传统,到哈佛学院建立时已经历了数百年变迁,成为非常成熟的制度。殖民地学院建立时,基本沿用了这个欧洲传统。从长远观点看,美国学术法人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上确定了学院相对于外部权威(教会和殖民地政府)的独立性,为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治提供了基本制度保证。因此,尽管这个时期的美国历史跌宕起伏、风云变幻,殖民地学院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但始终能立于不败之地,其原因不能仅从学院创办者和管理者的意志、对教育的信念、对知识的追求等精神方面进行挖掘,没有法律和制度的强力保障,仅靠精神力量是很难长久保持学院的生存和发展的。学术法人不仅有效保证了九所殖民地学院的生存,而且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机构普遍遵循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基础。不仅如此,法人制度还产生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相关原则。杜伊(Edwin D.Duryea)认为,学术法人制度衍生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产生了一种高等教育独立于政府却对它负责的基本观念,这是最终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中不断谋求院校机构自治与公众问责(accountability)之间保持平衡的思想前提。[1]

       其次,是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如果说,学术法人制度是殖民者从欧洲得到的最有价值的遗产,那么,董事会控制学术法人的制度则是北美殖民者最富天才的创造。无论是哈佛学院、威廉—玛丽学院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两会制”或“双元制”,还是耶鲁学院和其他殖民地学院的“一会制”或“一元制”,这种由外部人士组成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术机构进行控制的制度设计与实践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国的古老大学中,虽然王权和教会等外部力量也能对大学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真正对大学实行控制和管理的都是内部人士组成的同乡会、教师会、评议会等组织。这是因为这些古老大学是自然形成的,一定程度上是由学生创造了大学(如博洛尼亚大学)或学者创建了大学(如巴黎大学)。但殖民地学院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由殖民地政府或教会创办的。因此,从一开始,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就是由“外部势力”控制的:学校由国王或殖民地议会颁布特许状设立,学校经费由议会提供,校长和教师由董事会聘任,学校的管理根据特许状进行,等等,由此形成了创办人具有主办权的惯例。这种情况下,内部人士很难在学院中发挥实质性支配作用。在相当长时间中,哈佛学院和耶鲁学院的校长甚至都不是董事会成员。不论怎样,这项“外行领导内行”的制度从殖民地时期一直延续至今,成为所有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共同采用的治理制度,最终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结构的基石”[2],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最具特色的因素。

       第三,是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的相继开办。如果说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在管理结构上的发明,那么,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则是在机构设立方面的创造。在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创办之前,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北美殖民地,高等教育机构都是根据来源不同的特许状而建立的,通常主要是来自国家或教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特许。为了显示自己的恩惠,颁发特许状的主体通常还赠予一定的金钱或实物。得到特许而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通常主要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如殖民地学院主要招收本教派信众)。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则是由各州议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批准设立,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由全部或部分通过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控制,为本州人民服务。无论是与欧洲古老大学还是与殖民地学院相比,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都是一种全新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的建立,不仅更好满足了不同社会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而且造成了各州高等教育机构的显著差异性和丰富多样性。这种由美国特有的地方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产生的“色彩斑斓”的高等教育生态环境,既是美国高等教育有别于欧洲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赋予美国高等教育以巨大活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说学术法人制度、董事会制度、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是这个时期美国高等教育的外在形式的话,那么,这些外在形式包含或从中逐渐形成的价值则成为一种内在特质。北美殖民地学院从欧洲继承了古老的学术法人制度,尽管如此,大西洋两岸的情况还是有显著差异。在欧洲,特许状主要是由最高当局授予,或是皇帝和国王,或是教皇,地方当局无权颁发法人特许状。而在北美,由于不同的殖民地与英国王室的法律关系不同,加之地理位置造成的与母国的疏离,学院特许状来源非常复杂,既有王室特许(如威廉—玛丽学院)、殖民地议会授予(如哈佛学院),也有殖民地总督颁发(如新泽西学院)。这种由殖民地相互独立而带来的特许状颁发主体的多样性造成的直接结果,一方面削弱了特许状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为19世纪前期新学院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则产生了经不同主体特许成立的不同学院之间的平等和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性最终演变成高等教育丰富的多样性。这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同学院和大学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正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与众不同的基本特征。

       更为重要的是,授予特许状的主体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得以建立,这样就难以产生像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独大、垄断学位授予权,从而形成等级森严的学术金字塔的局面。正如《1828年耶鲁报告》所言:“我们的学院不是精准地模仿欧洲大学模式而形成的……欧洲实施君主制政府的政策,将高等教育的好处集中在少数特权地方……但在我们这个国家,共和传统和思想从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存在文化的君主。”[3]没有人为造成的学院和大学之间的等级划分,有利于不同学术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从而赋予整个高等教育以旺盛的活力。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多样性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生态环境,平等的相互竞争关系则是维系这个生态环境的主要动力之一(尽管这种竞争在19世纪前期也造成了不同学院为争夺生源而刻意追求校园美化、忽视对教师和教学条件的投入)。这也正是美国高等教育长期发展,最终超越英国、德国,成为高等教育强国的内在动力。

       总之,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早期,通过继承欧洲历史遗产和适应本地社会环境的需要而进行的探索,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并赋予这个体系以清晰的美国特质。尽管与同时期的欧洲(特别是德国)相比,美国高等教育无论在学术水平还是在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都存在不小差距,但经过两百多年的持续不断的努力,一种不同于欧洲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业已建立。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南北战争后,在规模高速且持续扩张的同时,美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学术声誉显著提升,最终在二战后一跃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强国。

       一个奠定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基础的时期,似乎应是一部凯歌行进、波澜壮阔、荡气回肠的宏大史诗。但实际上,无论是与南北战争到二战前的高等教育扩张与提升时期相比,还是与二战后大半个世纪高等教育的革新与调整时期相比,美国高等教育的早期历史都是一段充满艰辛、磨难和曲折的历史,是一段筚路蓝缕、崎岖坎坷的旅程,也是一部艰苦卓绝的创业史。难以想象,这些当今世界众星捧月的一流大学却有着穷困潦倒的早期岁月。所有殖民地学院的建立和早期岁月都充满了艰辛、困难和挫折,或长期得不到特许状,或经费短缺,或缺少办学空间,或校舍简陋,甚至于没有足够的学生。总之,都面临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社会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对于襁褓中的殖民地学院而言,其中任何因素的变化,都足以使其夭折,甚至一个偶然事件都足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学院的命运。

       美国独立后,这些学院的生存问题不仅没有因新国家的建立而很快得到解决,反而面临更为复杂和严峻的形势:既要从独立战争造成的破坏中恢复重建,又要调整与新建国家的关系,重新确立与本教派的关系,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克服迫在眉睫的财政困难,时刻提防各州政府干预学院事务、控制学院乃至使其公立化的企图。在这个过程中,曾上演了一幕幕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的悲喜剧。杰佛逊和弗吉尼亚州政府试图对威廉—玛丽学院的改造和学院采取的抵制、新罕布什尔州试图改变达特茅斯学院的法律属性引发的“达特茅斯学院案”,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些学院所面临的艰难处境。

       对新的高等教育的探索而言,美国独立也没有很快形成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建国初期,政府与教会的关系、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政党之间的关系、教会与教会的关系、学院与政府的关系、学院与社区的关系等,都处于调适、磨合和重建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老的学院处于困境,各种关于高等教育的新的努力、尝试和探索同样举步维艰。从华盛顿1790年第一次国情咨文提出建立国立大学到1825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国情咨文重提兴建国立大学,前后35年,历经美国前六任总统中的五任(从华盛顿、杰佛逊、麦迪逊、詹姆斯·门罗到亚当斯),结果不了了之,无果而终。以华盛顿、杰佛逊等人当时的崇高威望和巨大影响力,及本杰明·拉什和乔尔·巴洛等社会名流的不断呼吁,竟然都难以推动大学的建立,可见其包含极为复杂的联邦与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果说,国立大学涉及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利益博弈,因而盘根错节,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在州内建立公立大学似乎容易得多。事实并非如此。弗吉尼亚州立大学的酝酿和筹备过程显示,建立州立大学的难度其实不比国立大学小。从1800年杰佛逊提出在弗吉尼亚州建立一所公立大学的设想到1819年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建立公立大学的立法,再到1825年弗吉尼亚大学正式开办,前后长达25年,历经坎坷。其艰辛与甘苦或许只有杰佛逊等亲历者才能体会得到。这或许是为什么曾经担任美国第一任国务卿、第二任副总统及第三任总统的杰出人物,会将自己晚年的全部精力投入弗吉尼亚大学的筹备和建设,以耄耋之年,对弗吉尼亚大学各项建设殚精竭虑、事必躬亲的主要原因,或许也是杰佛逊将创办弗吉尼亚大学作为一生最为重要的事业之一,并将其与起草《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相提并论的原因之一。

       在美国高等教育早期阶段,不仅创业艰难,对已有机构和事物进行改变、革新同样不易。韦兰德在布朗大学的改革、塔潘在密歇根大学的革新,虽然在一段时间内都得到了董事会的支持,且充分反映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但都“无疾而终”,两位校长都黯然离职。甚至课程改革这样微观层面的变化,也历经磨难。从19世纪20年代哈佛大学开始试行选修制,到后来多所学院进行的平行课程和不完全课程探索,或半途而废(如哈佛1825年改革),或功败垂成(如阿姆赫斯特学院的平行课程计划)。《1812年耶鲁报告》是19世纪前期美国学院和大学课程改革为数不多的产生了具体结果的实例之一,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从19世纪初到南北战争前的大半个世纪,美国高等教育演变过程中较为罕见的、称得上一帆风顺的变化是大量学院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19世纪初,美国共有20所学院和大学,十年后增加了一倍;19世纪20年代末,学院和大学总数超过100所;19世纪中期则达到200所。[4]这些学院大多为教派所办。1830年至1861年美国出现的133所新学院都与各教派有着一定的联系,教派兴学的势头可见一斑。[5]但是,由于各教派办学的主要目的是争夺更多信众,许多学院仓促上马,缺乏系统筹划和后续支持,因此,很快就关闭了。时任纳什维尔大学校长的林德塞(Phillip Lindsey)曾说:“各类学院在我们富饶的土地上像蘑菇一样快速生长,它们喧嚣一天后就很快无影无息了。”[6]由于学院来去匆匆,以至于很难准确统计这个时期学院的数量。有学者认为,在南北战争前创办的学院中,至今仍存在的只占五分之一,而倒闭的学院数则占80%。[7]因此,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和梅茨格(Walter P.Metzger)等人将美国建国至南北战争前的半个多世纪称作高等教育“大衰退”时期。

       总之,美国高等教育的奠基时期是一个漫长的艰难创业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曲折过程中,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结构初步确立,基本特征业已形成。这一切为即将到来的19世纪后期大发展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积累了足够的能量。

       为什么美国高等教育早期史是一部艰难、悲壮的创业史?由于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难以穷尽所有因素,因此,只能从主要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高等教育机构建立的过程看,殖民地学院与欧洲绝大多数古老大学存在显著差异。博洛尼亚大学、萨莱诺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等欧洲古老大学,在正式成为大学之前,都经历了长期的自然演化过程,它们都是自然衍生的结果。在被授予特许状、成为正式学术法人之前,这些城市的知识传播活动已持续了多年。博洛尼亚早已是法律研究的中心,萨莱诺是闻名遐迩的医学研究重镇,巴黎是神学研究的“圣地”。牛津虽然难以与上述城市相比,但在大学建立之前,也已有了一定规模的学者聚集,有了较为频繁的教学活动。因此,对这些古老的大学而言,获得特许状、建立大学实际上是赋予已存在的人群和活动以组织的形式和法律的认可。在自然演化过程中,通常是在知识传播活动进展到一定阶段、参与知识传播的主体既感受到建立机构的需要,又具备了建立机构的必要条件,才设法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获得特许状。这个过程通常较为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制约机构建立的各种障碍和困难往往会在时间的流逝中逐渐被弱化、稀释或消除,至少不会同时聚集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作用。因此,欧洲古老大学的建立表面看似乎没有遇到严峻挑战,一切似乎水到渠成,但实际上是水滴石穿的结果,无数困难都在时间流逝中被逐渐化解。

       北美殖民地学院(某种程度上也包括最早的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及19世纪前期相继建立的教派学院)完全是人造的产物,是某种信条、信念、认识或利益支配产生的结果。当马萨诸塞州议会决定建立哈佛学院时,马萨诸塞殖民地既没有前期的知识传播活动,也不存在具有接受高等教育需要的人群、不具备举办高等教育所有必要的基本条件,包括学校用地、校舍、经费、图书,更缺乏能从事“高深知识”传授的师资。尽管当时殖民地有数十位毕业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友,但他们都从事神职、法律、商业和公共事务管理。所以,哈佛学院的建立几乎完全是在不具有任何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前提下的平地起高楼之举,完全是清教徒对欧洲文明将在北美大陆失传的恐惧及传播本派教义的需要等精神力量的产物,是草创的结果。其他殖民地学院(尤其是稍晚建立的费城学院、国王学院和罗德岛学院)建立时的主客观条件虽已明显改善,但这些学院的建立实际上主要是人的意志、信念和需要的产物。另一方面,虽然发起创建哈佛学院的人士和早期董事会成员中不乏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友,但他们在其母校大多只有学生的经历,而无直接从事学院管理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殖民地学院还是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都是在一种完全不同于英国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高等教育试验,并无多少成法可以遵循,一切都需要重新探索、尝试。这客观上加大了学院和大学建设的难度。

       由于先天不足,造成了殖民地学院建校后大多命运多舛。所有殖民地学院开办初期,都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障碍和艰辛。校舍简陋(甚至没有校舍)、学生不足、师资匮乏、经费短缺,是所有殖民地学院(包括部分建立较早的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及诸多教派学院)长时间共同面临的问题,更不用说学院内部管理和运行、处理校外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及师生间的关系、处理学院和外部的关系等方面遭遇的复杂矛盾和困难。

       其次,客观社会条件造成了殖民地学院发展的艰难。从1636~1862年的两百多年间,北美大陆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英属北美殖民地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从邦联到联邦,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过渡,等等。此外,这期间还先后发生了独立战争和第二次美英战争(1812~1815年)。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对高等教育变迁的方向、轨迹和节奏产生了影响,使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得更为艰难。如独立战争使大多数殖民地学院的校舍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毁坏,教学活动被迫停顿,师生逃亡,图书散失,捐赠中止。前期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几乎毁于一旦。美国独立后,这些学院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艰难恢复期,同时面临如何重建与新建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考验。19世纪初开始,这些“资历”不浅、但“家底”不足的老学院又面临工业化、科学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需要的挑战,迫使其做出必要的改变。但另一方面,无论是社会还是学院,都缺乏基本的条件为这种改变提供支持。最尖锐的矛盾是经费拮据。美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无论是政府、教会还是民间,都缺乏足够的财力为学院和大学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致使许多改革的努力难以为继。选修制、平行课程和不完全课程之所以举步维艰,既是由于不同知识价值观的冲突,也是因为经费短缺,难以聘请足够的师资、开设足够的课程和购置足够的图书。教学方法的改革同样也面临经费短缺、不能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困境。

       文化教育基础的薄弱、中等教育不足造成的高等教育社会需求严重不足,是长期制约这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缺乏数量充足的师资,同样是直接阻碍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很长时间内,北美地区人才匮乏,又因为远离欧洲,难以聘请到足够数量的欧洲饱学之士任教。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学院和大学长期维持很小的学生规模,且只能授予学士学位,因而难以自行培养足够的人才扩大教师资源。直到1800年,原有殖民地学院一年毕业的学生仅100人。[8]1850年,美国学院和大学的平均学生数维持在50人左右。[9]

       第三,社会环境使学院和大学处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学院和大学充分行使学术法人的独立性和自治权。欧洲古老大学本质上是一种学者行会,由校内人士组成的评议会或相关组织实施管理。大学具有足够的能力自行把握发展方向。美国的学院和大学则完全不同。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掌握控制权,使美国的学院和大学与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似乎是一种积极的现象,但凡事总有利有弊。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有助于高等教育机构及时察觉社会的需要,并进行相应调整;但另一方面,这种联系使高等教育机构易于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尤其当高等教育机构处于新生阶段时更是如此。美国社会的特殊性造成的异常复杂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加大了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欧洲国家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教会、大学与社区的矛盾。在美国,政府关系方面,既有联邦政府不同部门间的关系,有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关系,还存在各州之间的关系;各州内部,又存在着不同地方的关系。另外,由于美国教派林立,政府与教会的关系远比欧洲国家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同时,又存在同样复杂的教派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由于美国是移民国家,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群体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着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行。因此,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在一个远比欧洲大学更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生存和发展的。这个时期一系列重大事件很好地诠释了上述判断。“达特茅斯学院案”原本是学院内部事务,是校长和董事会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殖民地学院历史上经常发生。但是,由于新罕布什尔州政府、议会和法院的介入,尤其是因为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人的涉足,使局部的问题演化为全国性的问题,使教育的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同样,国立大学的无果而终一定程度上也与各种利益冲突相关。教派学院短时间内剧增又很快消退的潮汐现象则与教会之间的竞争相连。甚至学院的课程改革也常受各种因素的制约,韦兰德在布朗大学、塔潘在密歇根大学推行的课程改革之所以夭折,也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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