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遵循和保证_党代表任期制论文

推进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遵循和保证_党代表任期制论文

推进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遵循和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明确把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写进党章,到200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具体研究部署这一重大决策,再到5月5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正式印发全党执行,2008年7月16日向社会公布,至此,党代表任期制完成了从提出到实施的过程。这意味着一个全新的党内民主制度——党代表任期制在全国正式确立,显示出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心和智慧,也必将把党内民主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暂行条例》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暂行条例》的通过和实施,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新成果,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贯彻实施《暂行条例》,是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和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作用的重大举措

所谓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本届代表大会期间及其闭会后,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始终可以以党代表身份从事党内制度规定的相关活动,任期的时间与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时间相同。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党代表任期制的首要意义和作用是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党员是党内的权利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授予者。党代表是党员直接委托、授权的被委托者,代表着广大党员的意志。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领导机构。但在以往的我国政治生活中,党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在参加完党代会之后,党代表的职责与权利发挥得往往不够,党员的主体地位也体现得不充分,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的作用体现得也不够。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正是为了改善这种局面,为保障代表权利、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和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作用创造重要的制度条件。

(二)贯彻实施《暂行条例》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

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其最大意义是这一制度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着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对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给予了高度的关注。1985年,《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和探索;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是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党内民主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决定意义,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级党代表又是最重要的活动要素,也是党内民主最重要的参与者。党代表是广大党员选举出来的,党代表的党内政治参与空间越大、履职途径越多、作用体现越直接,党员的主体地位在选举价值上就越突出,党内民主建设参与的主体就越大,党内民主的氛围就越浓。因此,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使党代表具有了经常性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激活了党代表资源,进一步促进了党内民主,使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和制度保证。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能在同级党委和党的领导人任期内不断地进行监督与问责,促使同级党委和党的领导人自觉遵循法律、党章及广大党员的意志,自觉接受来自普通党员的代表——党代表的监督,进而增强基层普通党员与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防止和克服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党内权力过于高度集中和腐败等现象,增强党内和谐程度,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突破。显然,这对扩大党内民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都有着十分特殊作用和重要现实意义。

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其更深远的历史意义在于有利于党内民主向纵深推进。事实上,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是与党代会常任制、党内重大决策票决制、党代表的直选和竞争性选举、党的领导人的“差额选举”等等密切相连的。因此,贯彻实施《暂行条例》,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实际上能将党内民主进一步推向深入,使党内民主更加生动活泼,真正对国家民主、社会民主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

(三)贯彻实施《暂行条例》是党代表任期制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成果

我们党历来重视和支持基层党组织的创新建设,注意把创新成果转化为全党的制度资源。《暂行条例》的出台、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就是建立在基层丰富实践基础上的,标志着20多年来基层党组织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探索方面形成的共识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了党的规章制度层面的肯定。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党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在一些省(区、市)的县(市、区)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各地的经验看,党代会常任制要运行起来,涉及到党的根本领导体制、党内权力运行机制,需要一个全面的制度建设,需要从上到下的通盘设计,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同时,基层的探索表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代表任期制。从各地的实践看,无论是在每年一次的党代会上,还是在日常的履职行为中,党代表都作为重要的执政资源、民主资源和决策资源被充分加以运用。实践证明: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决策的执行落实;有利于建立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委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从推广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经验成熟,易于操作,已经具备了在全国各级党组织普遍实行的条件。新出台的条例的众多内容,很多是试点单位的做法。可以说,没有各地基层组织的创造性工作,党代表任期制是不可能出台的。

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需要注意的问题

贯彻落实《暂行条例》,实施好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避免这一制度流于形式,需要党代表及运作系统的整体链条和各个环节能更好地适应这些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暂行条例》,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好《暂行条例》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列入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程;同级党委、党委书记要提高对党代表的认识,党代表肩负的是一种政治责任,要把真正发挥党代表的作用作为一个政治任务和职责。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抓紧抓好《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熟知并掌握《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概括起来说,《暂行条例》的内容就是实施党代表任期制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共6章33条,为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表的任期、产生及资格的终止和停止。《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二是代表的权利与职责。《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比如: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等。三是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原来我们也说党代表有什么权利,但到底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明确的规定,《暂行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于提案、提议和建议的方式,调研的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等。四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暂行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如何尊重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充分履行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组织上的保障,时间和经费上的保障,制度上的保障等。只有做到对《暂行条例》内容的熟知和把握,才会在实际工作中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不断深化认识,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从长远来看,要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实行好党代表任期制,还必须从深层认识上理顺一些观念,处理好一些重要关系。

需要从深层认识上理顺的观念很多,比如:党代表的表态投票是反映个人意志还是反映选举人意志,表决时的“代表性”怎么体现?比如:党代表联名提案、罢免,与党内素来反对的“串联”活动如何区分?类似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形成正确的共识,《暂行条例》就难以深入贯彻执行。

需要处理好的一些重要关系,主要包括:党代表与党员的关系,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系,党代表与党委、纪委的关系,等等。类似这些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暂行条例》也难以深入贯彻执行。

(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涉及全国、省、市、县等多个层次,代表人数众多,情况不尽相同,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根据党章和《暂行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不断完善和发展。比如:进一步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代表提出提案和提议、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要求,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建立党的领导部门和机关与党代表的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党代表的视察、调研制度,建立党代表的建议、质询制度等等,从制度上进一步拓宽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比如:进一步明确党代表行使职权的保护机制,充分调动党代表积极性。

(五)提高党代表的素质

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的素质非常重要。

作为党代表,要树立代表意识,珍惜代表资格,理解自己的权利职责,勇敢地担起责任来。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有关履行代表职责的业务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增强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做到正确行使代表权利,认真行使职权,有效参与党内事务。要做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模范,做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模范,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作为党组织,要注意改进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组成结构,保证代表具有较高的履行职责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培训,注重提升代表素质,提高代表议事能力,增强他们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代表责任约束机制,妥善处置不负责任的代表,热忱鼓励履职认真的代表。

(六)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不断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目前,关于党代表任期制的规定在体例上采用了“暂行”的形式,这意味着党代表任期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党代表任期制需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需要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发挥好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比如:在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上,可就代表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发挥代表团(组)作用等进行探索;在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上,可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代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范围,畅通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提高代表素质,切实保障代表正当权益等进行探索;在代表资格的管理上,可就代表出缺后的增补、代表资格的终止以及对代表的党纪处分等问题进行探索;还可结合部分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进行探索。通过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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