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医疗保险基金余额与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关系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医疗保险基金余额与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关系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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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下,正确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的关系。

      最近社会上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关注度很高。其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目标。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结余。首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符合该制度的建制初衷。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式财务制度,实现就医资金的纵向积累是最初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之一。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很正常。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主要是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较多。个人账户基金大约占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半,而个人账户恰恰具有积累的性质,当然就会导致大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是否意味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已经得到了充分发挥呢?不尽然。第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没有实现有效的横向再分配,从而使诸如老年人等健康状况较差的人群个人账户资金不足,而健康状况较好的年轻人,其个人账户资金大量沉淀。这必然会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上保基本目标的实现。第二,尽管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基本医药费用的报销比率大约在80%,但是这一报销比率是对基本诊疗目录内费用的报销比例,有相当一部分质量可靠、疗效较好的创新药物还不在基本药品目录内。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想进一步提升其保障能力,全面实现其保基本的目标,则需要进一步弱化个人账户。

       原题:《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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