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问题研究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问题研究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问题研究

张 静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 300022)

摘 要: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无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的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保单获取成本的含义,然后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的问题,最后给出了两点建议,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财产保险;保单获取成本

一、引言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监会于2006年10月份下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通知要求国内保险行业须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1]。在新会计准则中,采用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种会计核算标准共同作为会计的基础,其中,费用的确认采用了收付实现制,而保费收入的确认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财产保险公司以经营财产风险为主要的经营对象,因此这种特殊的经营对象使得财产保险公司有别于一般企业的收入确认,其在经营成本的时间点的确认也与一般企业不同。而采用这两种核算标准,能够真实地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显示财产保险公司潜在的财务压力,对公司在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类财务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对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获取成本核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背景

所谓保单获取成本,指的是保险公司在签约新单或者续保的过程中,产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签发手续费、代理人的佣金、被保险人的体检费等有关费用。由于这部分费用是为了获取保单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因此被称为“保单获取成本”[2]。我国保监会规定,国内保险行业自2007年1月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要求:“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从中能够看出,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确认费用方面采用收付实现制,在确定保费收入方面采用权责发生制,即财产保险公司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种核算方法作为会计基础。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公司为获取保单而支出的费用都要计入当期的损益。财产保险公司的收入只有在履行完对客户的保险责任后才能被确认,而未履行保险责任对应的保费则应视为金融负债。采用这两种核算方法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基础,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于资产负债法的原则所设计的,即强调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保单获取成本由于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能确认为资产,是国际通用做法。但将收付实现制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否适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现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带来的影响

1.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首先,对财产保险公司资本扩张带来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必然要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首要方式就是进行资本扩张[3]。当前,我国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值产收益率等指标均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关键指标达不到相关要求,就面临着退市的风险。若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保险公司在实现保费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必然会增加保单的获取成本,且保单获取成本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已赚保费增长的速度。因此,可能会使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降低,甚至发生亏损,从客观上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本的难度。

其次,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之一就是盈利。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由于90%以上的保单都是一年期的,因此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距离年底越近,保单获取成本在已赚保费中的占比就越高。保单获取成本在已赚保费中的占比增加,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降低。财产保险公司都是按照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的,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就会将很多临近会计核算日期的保单分包给再保险公司,通过分包手续费的方式来抵消部分保单获取成本,进而提高年度利润,导致增加了保费分出比例,虽然有利于增加利润,但是会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和利润的大量流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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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当临近会计核算日期时,保费的收入非但不会增加利润,反而会减少利润。因此,在临近会计核算日期时,财产保险公司就不再积极发展业务,而是通过减少保费收入的方式来减少对利润的影响。若要减少保费,必然就会提高价格。因此,在保障内容和服务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在会计核算期末投保的客户将会付出更高的成本。由于当前我国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的覆盖度较低,故在此时期投保的客户就无法获得平时可以获得的保障权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对于被保险人也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3.对财产保险公司积极的影响

当然,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在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优化、操作的简单化、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单时,财产保险公司就承担了保险风险,若保险风险过大,将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隐患。因此,需要将保险风险与其它风险进行合理的拆分,并将部分保险风险分散到保费收入里面,并且严格按照保单合同约定进行核算。由于新会计准则中将保单获取成本计入当前损益,改变了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可以更科学地认定财产保单与其它保单,能够引导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回归财产保险的主业,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四、建议

(1)回归财产保障主业。在新会计准则下,保费的确认口径发生了变化,对保险公司的业绩带来挑战。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回归财产保障主业,改变“以保费论英雄”的传统观念,并且财产保障功能是财产保险公司有别于其它类型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此外,财产保险公司还要在可预控的风险内提高保费充足率,并保证保险的赔付率,降低赔付成本。

由于我国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产保险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有弊。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获取行为更加符合“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同时也更符合当前财产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维护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与被保险人的权益。在此笔者给出两点建议,以管控由保单获取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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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内部审计水平。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内部审计是针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新会计准则下,财产保险公司更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水平,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管理与运用,保障公司内各项会计数据真实可信。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分析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产生的各类问题,并不断规范制度,从而使财产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规避各类财务风险,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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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桦,张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J].金融研究,2017,(4):128-142.

[2] 杨清风.浅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7):223-224.

[3] 赵玲玲.基于新会计准则对财产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些思考[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3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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