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初探_社会网络论文

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初探_社会网络论文

“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建设论文,社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末,国际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网络)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生产、生活与活动空间,社会逐渐迈进一个新阶段——“网络社会”。然而,网络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我们未曾遇到过的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

一、“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

由于网络对于人们毕竟还是一件新鲜事物,人们对网络的特点、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了解;同时,网络的管理尚不完善,因而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道德问题。这里仅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现象。

1.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因为网络无中心与非中心之分,它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小小的个体一旦进入这个由光纤电缆和调制解调器构成的世界,就变成了电子化的飞速运动的存在。这状态,除了使人忘记对终极目标的追求外,也会让人在无边无际的网络中无法感知自己能对任何事情负责。这就为道德相对主义找到它最适宜生长繁衍的领域。

2.无政府主义泛滥。在网络中,还没有政府机构诞生,所有的人都是自己的领导和管理者,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网络的一部分。没有谁独自拥有网络,因此网络就没有一个最终的管理者,是一个真正“自由”彻底“民主”的地方,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和逻辑说任何话、做任何事。无政府主义在这里找到了自己的场所。

3.道德冲突现象严重。在网络遍及的每个角落,由于入网者的民族、种族、国家、地位、角色的不同因而接受的传统道德教育存在巨大差异性,对同一件事情的道德评价也会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冲突的。不管这种冲突是“有意”的,即某种文化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有意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信仰和思想,攻击与自己不同的或敌对的文化;还是“无意”的,即各方都无意攻击,但由于文化本身的差异造成隔阂、猜忌甚至冲突,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冲突有范围扩大、加速化的趋势。

4.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杜拉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注:杰克·D·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页。)在网络发展初期,新旧道德规范并存、交替、更迭,造成规范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引发了大量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黄毒泛滥、版权侵犯、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骚扰等一系列极端不道德的网络犯罪行为。

5.道德冷漠现象的产生。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随着网络的逐渐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这就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大为减少,因而关系疏远、道德滑坡、亲情隐退;入网者将大量的时间耗费在网络上,把自己的思想、感情沉浸于网络内容之中不能自拔,还会导致个人产生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

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它可以无情地伤害人类,也可以极大地造福人类。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网络的诸多负面影响,便因噎废食,远离或拒绝现代科技文明。只是我们在享受这一现代技术的快捷、高效时,对它的负面影响不可掉以轻心,应大力进行网络道德建设。

二、“网络社会”道德建设的若干探索

首先,矫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合理的“网络社会”道德建设指导思想。

1.网络技术是中性的,并无好坏之分。其负作用的产生在于科学技术的滥用、误用,在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偏颇。在实际中,人类往往被无所不能的网络技术带来的信息便捷、物质富有、生活安逸等眼前的功利所吞噬。对工具至上、技术决定论的信心达到顶礼膜拜的程度,最终成为技术的奴隶。这种急功近利的价值观的负效应已有目共睹。其致命错误在于没有超越自身立场的局限和人与自然的纯物质功利关系,只以短期利益为价值目标,为抑制网络技术的这种负效应,必须把精神价值、伦理精神融入网络技术发展的全过程。只有这样,人类的活动才具有真、善、美、利相统一的性质。

2.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应该”。因为在能力上人们能够做得到的行为在道德上有善恶之分,在法律上有合法与违法之别。比如现今,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是“可行”的,原子能技术已经“能够”制造出摧毁整个地球的炸弹、克隆技术已经“能够”复制出与原型一模一样的个体,但人类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不能”,而是因为“不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能够”在网络上横冲直撞,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的信息、随便闯入别人的电脑系统等,都属于“不应该”做的事。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恰恰体现出确立“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3.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并非“两张皮”。在电子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物理空间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物理空间中制约人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因而植根于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与由于电子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网络道德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因在于:人类发展到现在形成的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其一般原理和基本运行机制,反映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人类在维护电子空间秩序时必然会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加以协调发展,从而形成“网络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

其次,建立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内外部制裁。

1.建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必须要立规矩、订规范,然而,到目前为止,比如在因特网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还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比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 )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The Ten Commandments For Computer Ethics),具体的内容是:(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注:严耕、陆俊、 孙传平:《网络伦理学》[M]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224页。)等等。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水平的基本需要。因此很多规范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我们可以从这些不同的规范中抽取其相同的、普遍的东西来,最终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和准则。

2.修订网络法律、法规。目前,网络犯罪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然而,由于其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原有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合,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白点”,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因无法可依而逍遥法外。比如在刑法方面,网络诈骗、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犯罪已屡见不鲜,那么应制定怎样的法律防范措施?或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在版权方面,由电脑创作的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版权法是否适用?若适用,著作权归谁?在国际法方面,也存在大量尚待解决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以便修订原有法律,制定出严格、适当的法律法规,打击网络犯罪。

再次,加强网络教育,提高网络主体道德修养。

1.加强网络教育,引导入网者对于巨量的网络信息持扬弃的态度。尤其对于青少年在德育课中应增加网络操作“网风”与“网德”教育,网络德纪教育和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其对全球网络文化的识别警觉能力、自律抵诱能力。

2.网络主体自我塑造、自我约束,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人人“从我做起”,通过反省,发现、克服自己的恶习,并在实践中改造自身,躬行、践履道德规范,这样,才能达到道德自律阶段。然而,目前“网络社会”中有一种矛盾的现象,比如,有不少人一边抱怨盗版严重,一边自己也随意下载电子公告板上的软件;一边谴责他人不尊重知识产权,一边自己也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文件和数据。这种“只知律人,不知律己”的心态,是与网络道德的精神实质完全背道而驰的。

当然,“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应当综合治理,光靠以上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网络监督机制,一来预防和查处网络道德失范,二来保证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必须加强网络管理,实行区域管理与国际管理相结合,等等。

综上所述,“网络社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有赖于“网络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又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要求在国际、国内网络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法规政令,互相合作形成配套管理;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树立网络主体的网络法律、道德意识;网络主体自觉依照各种规范和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网上言行。只有上述各方面共同来参与,才可能创造出网络道德新局面。

标签:;  ;  

网络社会道德建设初探_社会网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