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很多钱我是说,我觉得这是个好主意VIT与俄罗斯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_尼古拉二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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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Ю.维特与俄国土地改革政策的确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国论文,土地改革论文,维特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10-0061-09

国内史学界对20世纪初俄国土地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内容及其结果,①对此次改革如何在政府中酝酿、改革政策如何制定却无人探讨。实际上,斯托雷平只是俄国土地改革的执行者,改革政策的制定在维特时期已经基本完成。本文将以С.Ю.维特的国务活动为线索,全面阐释20世纪初俄国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就维特在土地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提些粗浅的看法。

一 维特和农民土地问题的提出

维特1849年出生于梯弗里斯的一个贵族家庭,父亲是高加索国有资产局的局长,母亲是萨拉托夫省副省长的女儿,特殊的成长环境使维特在青少年时期对农村没有什么印象。维特的大学生活是在敖德萨的新俄罗斯大学度过的,他学的是数理学,与农业相距很远。1869年,20岁的维特来到了敖德萨省长办公厅工作,几个月后转去管理敖德萨的铁路事务。在近二十年的工作中,他从一名会计助理员变成了铁路运输事务的主管。后经И.维什涅格拉德斯基推荐,维特担任了财政部铁路事务局局长。[1](p4~5)1892年2月,维特就任交通大臣。同年8月,维特被任命为财政大臣。长期在西南部地区同铁路事务打交道的工作经历使维特很少有机会接触农事,就连他自己也承认:“在就任财政大臣之初,我对农民问题只有非常肤浅的了解。”[2](p498)

掌管帝国财政以后,维特开始关心农民事务,关注农民问题,原因是他看到了农民的购买力在下降,而这直接影响到政府的预算收入。在当时俄国的税收中,直接税和间接税是最主要的税源,两者可占政府税收收入的80%,农民是其主要的承担者。[3](p183~184)为了增加税收,维特大幅度提高了商品的间接税,但由于农民购买力的下降,间接税增长有限,不足以弥补政府预算赤字。[4](p163)从1894年开始,政府特别预算连年赤字,少则几千万卢布,多则超过3亿卢布,1904~1905年甚至达到5亿卢布。[5](p164)

农民大量欠缴赎金和税费也让维特头痛不已,除了实行减免、展期和分期付款以外,维特没有更好的办法。仅1904年,农民就欠缴赎金1.22亿卢布。为了扭转不利的形势,在维特的推动下,1894年2月,政府颁布了法律,赋予维特决定农民展期和分期还款的权力,同时,减免农民身份证税450万卢布,从1896年开始,每年减免土地税750万卢布,根据1899年5月31日法令,免除农民赎金债务316万卢布。[4](p167~168)令维特苦恼的是,这些措施的效果很有限。

农民的贫困和由此造成的财政困难制约了国家工业的发展,使维特追赶发达国家的目标难于实现。虽然维特为加快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内的铁路建设实行了包括引进外资、保护关税、国家订货在内的多项政策,但俄国的工业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1896~1900年,在世界工业生产总值中,俄国仅占5.0%,而法国占7.1%,德国占16.6%,英国占19.5%,美国占30.1%。[3](p172)

为了加速国内资本积累,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维特实施了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粮食出口成为俄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角,国内工业生产于1893~1898年间随之出现了高涨。但是,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做法导致农业基础愈加薄弱,农业生产出现连年歉收。1891年农业歉收遍及欧俄28个省,欧俄59%的农业人口受灾。[6](p61~63)1901年歉收及由此引发的饥荒席卷了欧俄147个县,受灾人口达2760万。[7](p15)

维特在《回忆录》中意味深长地写道:“俄罗斯帝国好比一台复杂的机器,要想使它长期开动,就必须要有充足的燃料……但从农民的生产状况来看,俄罗斯这台机器正面临燃料不足的问题。”[2](p499)在维特看来,俄国农民是羸弱的,贫困不堪的农民难以支撑国家的正常运转,而农民贫弱的原因就在于1861年改革的不彻底,在于农民的土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维特将农民土地问题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1861年改革后,广大农民虽然分得了一定数量的份地,但需要对份地进行赎买。在缴纳完赎金、完成赎买以前,份地为村社集体所有,农民无权将份地据为己有,独立自主地使用。如维特所言,改革严重违反了所有制原则,强制地主将土地分给了农民,却未能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权利,一旦走上这条道路,自然会产生种种后果。[2](p505~506)

其次,1861年改革设计并实施了连环保制度,目的是为了使农民按时如数缴纳赎金和赋税,履行各种份地义务。问题是,一个人如果没有意识到他劳动的成果能为他自己所得,他可能要对别人没有缴纳赋税负责(连环保),他怎么可能在劳动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发扬主人翁精神呢。[2](p490)

再次,经常性的份地重分和轮作使土地的使用效率十分低下,农民却无力改变这种状况。维特指出:“村社体制下,农户的份地由于界限划分不清,根本无法精耕细作,农民的生产效率很低。”[2](497,505~506)

面对严重的农民土地问题,从19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维特产生了改革的想法,他试图沿着1861年改革所确定的方向继续前行,改革19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反改革”性质的土地政策。②维特面临的最大阻力来自贵族地主和代表贵族地主利益的政府高层官僚。1894年,26岁的尼古拉二世继承皇位伊始,贵族地主便纷纷要求新皇帝加大政府的扶植力度,对其提供更多的帮助。1896年,多个省的首席贵族都提出了“贵族贫弱”问题,于次年4月成立的贵族事务专门会议集中讨论了该问题,希望政府加强土地政策的贵族立场。[8](p236~237)1895年10月,И.Л.戈列梅金接替И.Н.杜尔诺沃担任了内务大臣一职,他执行的依然是“反改革”的土地政策,强调要维护贵族地主的利益。[9](p129~130)与贵族地主和多数高层官僚的态度不同,维特希望提供给农民以发展的空间,使其摆脱束缚,实现应有的土地权利。[10](p100~101)

1898年四五月间,大臣委员会讨论了农民支付能力下降的问题,起因是尼古拉二世完全同意了国家监察使Т.费利波夫在1896年监察报告中提出的农民、特别是中部省份农民支付能力“十分紧张”的意见。维特借此机会向大臣委员会提出了把亚历山大二世在60年代创始而未竟的事业进行到底的改革主张,重申了他此前提出的有关农民土地问题的报告,并建议设立一个跨部门的研究农民土地问题的委员会。[11](p76~78)大臣委员会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同意了维特提出的设立委员会的建议,并将通过的决议呈报给了尼古拉二世。而皇帝决定秋季再定夺此事。

为了赢得皇帝的支持,推动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维特于1898年10月给住在克里米亚的皇帝写了一封亲笔信,全面阐述了自己的改革主张。③维特首先用大量篇幅情真意切地论述了改革的必要性,认为:“亚历山大二世皇帝虽然实行了改革,使农民不再受地主权利的束缚,但未能使农民成为完全自由的臣民……陛下应该有创建彪炳伟业、实现宏图大略的决心,将改革大业继续下去。”为了说服皇帝实施改革,维特以法国和奥地利为例,设想如果实行改革可大量增加政府税收。在维特看来,“俄国有人口1.3亿,农民解放前岁入2.5亿卢布,凭借解放,岁入增至14亿卢布……法国有居民3 800万,其岁入达12.6亿卢布,奥地利有居民4 300万,岁入达1l亿卢布。俄国税民收入如果能与法国并驾齐驱,则岁入可达42亿卢布,而不是14亿卢布。与奥地利相比,也不止14亿卢布,而可达33亿卢布”。如果不实行改革,“农民不能安居乐业……加之饥荒突发,群情鼎沸,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来救灾,此类款项都是从未来之饥饿者或往昔之饥饿者身上得来……羊群衰落之处,牧民亦必含辛茹苦”。继而,维特向皇帝禀报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耕作的土地,至今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所属,如果实行的是村社土地占有制,农民全不知其所属土地何在。现在的农民已经是解放后的第二代,而继承权仍受制于陈规旧俗,农民使用土地并无法定依据,唯习俗是从,有时由长官来裁定。”最后,维特很恳切地说:“一言以蔽之,通过改革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乃俄国当务之急。”但是,维特并不知道此信对皇帝产生了什么影响,因为皇帝后来从未对其提起此事。维特认为,是В.К.普列维和А.С.斯季辛斯基从中作梗使然。

改革问题就此搁浅,农民土地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在当时的境况下,维特还不能改变政府高层对农民的轻视态度,也无法实现自己的改革理想。维特再次力推改革则是三年后的事。

二 维特和土地改革政策的讨论

1901年,沃伦、基辅、下诺夫哥罗德、萨拉托夫等省陆续发生农民风潮。次年春季,波尔塔瓦和哈尔科夫两省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农村的形势变得严峻起来,农民问题再次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

在维特的倡导下,1901年11月16日成立了以原财政部副大臣、时任国务秘书的В.Н.科科夫采夫为主席的“农业中心区贫弱原因研究委员会”,着手研究1901年农业歉收和欧俄农业中心区农民经济衰退的原因。该委员会由15名官方代表和19名来自农业中心区的地方自治机构代表共同组成,财政部税务局局长Н.Н.库特列尔和内务部的В.И.古尔科等人位列其中。[8](p246~247)维特一方面以委员会为阵地,向政府各部门渗透改革思想,争取改革的领导权;另一方面,以委员会的农民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酝酿土地改革的具体方案。

令维特高兴的是,他提出的组建跨部门委员会以研究农民土地问题的建议也有了结果,尼古拉二世给予了肯定的答复,要求维特“本着亚历山大二世在位时制定的,并已部分得到实行的那些原则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并希望维特能够担任委员会的主席,维特欣然受命。该委员会于1902年1月22日正式设立,全称是“农业工业需要问题专门会议”(简称“专门会议”),其任务是研究有关农业工业需要的一切事务,目的是使土地的耕作者,即农民,得以安居乐业。[2](p531)

在维特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积极筹划的同时,内务部也开始了修改土地立法的准备工作,并成立了“特别编纂委员会”。1902年4月2日,内务大臣Д.С.西皮亚根遇害,В.К.普列维继任内务大臣,取代特别编纂委员会成立了由А.С.斯季辛斯基任主席的“编纂委员会”,继续筹备土地立法改革。

实际上,确立农民法律地位、确定农民份地政策等重要工作均被委托给了编纂委员会。该委员会虽然承认改革的必要性,认为,由于1861年2月19日法令的不完备以及改革后土地立法没有得到及时完善,在农民土地使用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改革方向上,仍然认为应该“保持农民阶层的独立和完整,保留土地使用的村社形式,保证农民份地不被割让”[12](p40~41)。而维特领导的专门会议只负责调查农民的经济状况,拟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政策建议;并且,作为专门会议成员的普列维和斯季辛斯基等人,与维特的观点多有不和,工作中经常有摩擦甚至冲突。[13](p78)尽管如此,维特还是充分利用专门会议这个平台,努力实现自己的改革设想,推动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

在维特的直接领导下,专门会议在各地设立了618个地方委员会,其中省级委员会82个,县级委员会536个,各级委员会的总人数近1.2万人。地方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中,土地所有者占37%,官员占29%,地方自治机构人员占23%,农民占2%,其他阶层代表占9%。[14](p73)专门会议及其地方委员会在充分考察了农民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就如何改革土地政策和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展开了长期的讨论。

专门会议从1902年5月开始讨论农民经济危机的成因及其解决办法。讨论中,以研究俄国工业和外资问题著称的М.М.费多罗夫撰写的关于农民经济状况的报告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费多罗夫在报告中指出,俄国农民土地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民不能稳定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在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村社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俄国农民生活的最终形式,而仅仅是向新的更为进步的、更符合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土地占有形式过渡的中间形式,因此,政府的根本任务是要消除那些从村社土地所有制向个人土地私有制过渡的各种人为的法律限制,包括修改《赎买法令》第165条的规定,促进农民和地主土地的划界,消除土地交错等。[15](p26~28)费多罗夫的观点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共鸣。

5月21日,专门会议在讨论农民土地所有制度时,争议颇多。多数与会者坚决反对村社土地所有制,认为该制度妨碍了土地的合理使用,在实行轮作和难于退出村社的情况下,村社成员只能是受到村会严格监管的“承租者”,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放宽限制,允许土地从村社所有制过渡为按户所有制。德高望重的国务会议成员П.П.谢苗诺夫则持不同意见,他首先承认村社土地所有制具有过渡性质,并且正在经历解体的过程,但他特别强调了村社是历史形成的产物,“如果可以轻易破坏掉村社,它何以会存在数百年”?他认为,尽管村社土地所有制有些缺点,但不应该消灭它,而是应该努力来改造它。[15](p36~37)维特认为,对古制的眷恋是很值得夸赞的,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种感情是爱国主义不可或缺的成分,但光有感情还不行,还需要理智。在维特看来,村社所有制只是人民生存的某一时刻的某一阶段,随着文化和国家制度的发展,它必将转变成个人所有制,如果这个过程被人为地拖延下去,人民和国家将会衰落。[2](p491~492)

各地方委员会在村社土地所有制存废问题上分歧较大,对村社的作用、性质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也都有不同看法。多数地方委员会认为,应该完全取消村社土地所有制,其中有5个委员会主张应将其过渡为个人私有制,而10个省级委员会和32个县级委员会反对废除村社土地所有制,另有17个委员会不置可否。有的委员会认为,应该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农民退出村社,至于农民是否退出村社,由农民自己去选择。[16](p61)主张废除村社的委员会认为,村社有害于农民经济的发展,村社土地平分机制的继续存在将会导致农民进一步无产阶级化。有些委员会提出,应该把村社改造成农民自愿性的联合体,农民可以自由退出村社,自愿选择实行村社土地所有制或者是按户土地所有制。[14](p79~80)

农民少地问题也是各地方委员会讨论的热点问题。多数委员会认为,由于农技水平低下,很多农民的份地不足以满足其家庭需要,就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而言,重点是要改善农民对土地的使用。部分委员会认为,可以通过划拨国有土地、皇室领地和修道院土地来扩大农民的份地数量。而37个省级委员会和191个县级委员会则认为,应该通过强制征用地主土地来解决农民份地不足的问题。反对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要提高农民份地的使用效率,为此,应该将份地集中于那些有能力从土地经营中获得更大收益的农民的手里,这些人将构成国家秩序最坚实的基础。多数地主代表认为,盲目扩大农民份地的面积,只会导致农民耕作水平的下降和土地施肥量的减少,结果会降低农民的经营收入,即使是将全部贵族地主土地都转交给农民使用,也不能解决其饥饿和破产的问题。[12](p46~47)

在专门会议及其地方委员会激烈的争辩中,逐渐形成了以维特为代表的多数派和以普列维、斯季辛斯基、谢苗诺夫为代表的少数派。多数派提出的旨在逐步破坏村社、扶植土地个人私有制的观点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限制,允许农民自由退出村社。在多数派看来,由于连环保的取消和赎金义务即将被最终废除,应该进一步解除村社的行政管理和征税职能,消除农民退出村社的法律障碍,农民退出村社,应该无须经过村会和家长的同意,并且,退出村社者应该有权出售或者出租其村社份地。二是实行村社份地个人私有制。多数派主张,农民在退出村社时划出的份地要实行个人所有,而不是家庭所有,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人所有制度应该得到承认。三是在退社农民的份地上推广建立独立田庄,为此,政府应该帮助农民组织份地的分配和划界工作。[17](p237~238)少数派则强调,不能以任何强制措施破坏村社土地制度,政府应该保障其发展的正常条件,使其免受人为的破坏。少数派代表斯季辛斯基坚持认为,保留对农民支配份地权力的限制是同保持农民阶层的完整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将份地变为个人私有土地,因为,分配给农民份地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如果将份地实行个人私有,土地的加快流转必将导致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农民会进一步无产阶级化。限制农民对份地的自由支配,至少可以保证绝大多数农民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永久的物质资源”。[12](p43)针对多数派提出的建立独立田庄的观点,少数派也提出了反对意见。谢苗诺夫认为,俄国多数地区并不适于建立独立田庄,中部黑土地区的缺水问题以及乡间道路建设滞后问题都会制约其发展。他指出,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没有必要去实行独立田庄制,如果一定要实行,则“黑土带的100个农户中只有20户能够繁荣起来,其余80户将会走向衰败”[15](p198)。

在专门会议及其地方委员会热烈讨论的同时,斯季辛斯基任主席的编纂委员会也在紧张工作,加快起草土地改革的方案。1902年,编纂委员会进行了改组,吸收了后来积极参与了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著名活动家А.С.雷科申和内务部地方自治事务局局长В.И.古尔科等新成员。此后,起草改革方案的速度明显加快。1903年10月,方案起草完毕。该方案修正了对待富裕农民的传统看法,承认“农民当中出现了较为富裕和殷实的农民,旧有的农民间的财富均等开始让位于财富的不均等,这是自然的现象,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但是,方案同时规定,富裕农民如果想占有更多的土地,则只能吸纳份地外的土地,份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手段,是保持农民阶层属性的物质基础,决不允许成为富裕农民“侵占”的对象。另外,方案还强调,村社的积极作用远没有全部消失,在农民经济处于较低发展水平的情况下,村社爱护弱者、鞭策懒汉的作用仍是有益的。[17](p217~220)

整体而言,以普列维和斯季辛斯基为首的编纂委员会成为保守力量的中心,他们捍卫的仍是传统政策,主张保留传统的农民阶层体制和份地制度,强调村社不能遭到破坏,虽然他们也承认农民分化是不争的事实,独立田庄在土地使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18](p537)

编纂委员会的土地改革方案得到了尼古拉二世的支持,并得到了1903年2月26日诏书和1904年1月8日法的核准。这些法令确立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即“在放宽部分农民退出村社限制的情况下,保持农民的阶层属性,保证农民份地村社占有体制不受侵犯,保护农民份地不被割让”[17](p217)。在这些法令中,政府首次公开承认:“富裕农民作为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直接受益者,将会成为现有制度最可信赖的支撑力量,私有利益将会唤起他们捍卫国家秩序。”[18](p536~537)

在编纂委员会的意见已经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904年5月,维特在充分总结专门会议及其地方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撰写了《农民事务报告》,并于12月5日将其发表于《财政、工业和商业公报》。维特在报告中用大量篇幅批判了编纂委员会的土地改革理论是教条的,政府的土地改革方向是错误的。在维特看来,把村社当做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的最好屏障,将村社视为维护专制制度稳定的根基,认为村社可以防止农民财产分化和份地过度集中,都是荒谬的,沿着这样的道路走下去,国家必然会动荡。[15](p164~165)

1905年3月30日,尼古拉二世下旨解散了专门会议,责成其将全部事务移交给新设立的由И.Л.戈列梅金任主席的会议。维特认为,这是戈列梅金、克里沃舍因和特列波夫施展诡计的结果。[2](p537~538)实际上,1903年8月,维特被调任并无实权的大臣委员会主席就已经预示了专门会议的命运。

三 维特和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

在国内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沙皇政府被迫实行改革。1905年10月17日,尼古拉二世签署并颁布了诏书,该诏书所确立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原则,为实行土地改革、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开辟了道路。10月19日,皇帝又发布敕令,决定改革大臣会议,改革后的大臣会议将成为唯一的、常设性的最高行政机构。维特成功就任大臣会议主席,重又回到权力的中心。

10月中旬,农村风潮四起,很多地方爆发了较大规模的骚乱,农民提出了“给我们土地,土地属于我们,因为我们是土地的耕种者”的口号。[19](p195)很多贵族地主都惊慌失措,有的甚至愿意把自己的一半土地无偿送给农民。这时,尼古拉二世收到了П.П.米古林教授的一份关于必须强制将土地分给农民的签呈,其意在使皇帝相信,需要尽快将一半左右的地主私有土地转交给农民。米古林在方案中提出,为了摆脱农村社会危机,必须要做到:第一,将农民土地面积扩大到一定的规模,使其能够向集约化生产过渡;第二,由政府向农民提供小额信贷资金,让农民以“温和的赎买形式”获得1000万~2000万俄亩的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皇室领地。[20](p209)

政府没有同意米古林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设想,在10月29日维特“内阁”第一次会议上,多数大臣均反对米古林的方案,认为该问题涉及俄国人民生活最敏感的神经,需要全面研究。不过,会议决定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包括取消农民的赎金,由农民土地银行购买地主私有土地转售给农民。[19](p197~198)11月3日,尼古拉二世颁布了诏书和两部法令,提出“以和平的法律措施”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规定:从1906年1月1日起,赎金减半,从1907年1月1日起,全部免除赎金;允许农民土地银行无限购买地主土地以转售给农民,经由财政大臣、土地规划和农业管理局总监的同意,银行可以向无地和少地农民发放其购地所需的全部贷款。[21](p172~173)[22](p174~175)[23](p175~176)但是,农民对11月3日诏书和法令并不满意,原因是,多数农民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赎金,他们希望在国家杜马的帮助下能够无偿得到地主的土地,很多农民甚至要求返还赎金。[12](p59)

为了平息农民暴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1905年11月,维特委托时任土地规划和农业管理局总监的库特列尔立即起草新的土地改革方案。方案很快起草完毕,并在一次大臣会议上得到了审议。方案认为,要想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单纯依靠农民土地银行是不够的,因为贫困农民无力从银行购买土地。应该促使农民同地主协商,在地主自愿的情况下,使农民获得其部分土地。如果地主不愿意出售土地,或者要价过高,则应该强制征用其土地,以此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24](p126)在库特列尔看来,这样的措施尚有可能使地主保留部分土地,剩下的土地还可以带来回报,如果继续坚持私有土地不受侵犯,则很可能使地主失去全部土地,那将是灾难性的。[14](p91)大臣会议多数成员反对库特列尔方案,认为将部分地主土地转交给农民并不会使其平静下来,相反,他们将会努力夺取全部地主土地。这些大臣认为,农民起义并不是因为缺少土地,他们这是在敲诈,因此,平息农民运动需要采取镇压手段,同时,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12](p64)支持库特列尔方案的大臣认为,采取措施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是临时的出路,目前,政府应该尽快想办法使农民摆脱“无序”状态,为此,地主牺牲部分土地总比失去全部土地好一些。[24](p127)维特觉得,在革命形势有所缓和的情况下,库特列尔方案有些不合时宜,因为多数大臣,包括皇帝都认为,即使是有偿征用私有土地,也是违法行为。[19](p199~204)就这样,库特列尔的方案遭到了否决,他本人也因此而被迫辞职。

为了向尼古拉二世汇报大臣会议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进展情况,商定具体改革措施,维特于1906年1月10日向皇帝递交了全权报告,汇报大臣会议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进展情况,是为著名的《关于大臣会议审议农民问题过程的全权报告》。④在该报告中,维特向皇帝禀报了自己会同内务大臣遏制农民革命运动的情况,认为,当前最紧要的是,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农村的动荡局面,避免春季出现更为猛烈的农民运动。维特表示,大臣会议最近正集中精力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但没有形成最终的解决方案,大臣们对米古林的方案和库特列尔的方案均持反对意见,理由是,一旦破坏了土地的私有制原则,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将会被动摇。维特认为,10月17日诏书已经决定施恩于农民,11月3日诏书和法令也确定了改革的基本方向,可沿此路线继续改革下去,对于可能会涉及部分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可提请国家杜马讨论解决(皇帝在此批示“同戈列梅金商议解决”)。维特讲到,大臣会议完全认可11月3日诏书和法令,已经责成土地规划和农业管理局及内务部起草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将使农民拥有所赎买份地的所有权,并且,农民有权连同其所得份地退出村社。在大臣们看来,这样做可以促使农民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使农民对私有财产形成健康的观念(皇帝在此批示说“好”)。经皇帝批准,维特的报告确定了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即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农民取消赎金后的份地权利和退社权利。

为落实11月3日诏书和法令精神,土地规划和农业管理局下设了旨在推动土地规划工作的委员会,内务部下设了以古尔科为主席的专门会议,前者工作的结果是,最终颁布了关于成立土地规划事务委员会及其地方委员会的1906年3月4日法令,后者则讨论如何制订方案以实现农民的份地权利和退社权利。

古尔科领导的专门会议于1906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此后,于27日、31日和2月4日、7日多次召开会议。讨论中,有人提出,就消除农民份地权利限制而言,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简单编纂一部法律是不可能的,经过国家杜马颁布详尽的法律又需要太长的时间,农民长时间无权支配自己的份地,这是不公正的。有的与会者认为,应该在国家杜马召开之前便修改有关土地立法,允许农民自由退出村社并将份地变为私有,允许农民不经村社同意便有权将份地出售。在重分型村社的村社成员是否可以将多余份地划归私有的问题上,大家的意见出现了分歧。多数人认为,可以为农民保留其声明退社前使用的全部土地,允许农民将其变为私有,这样做虽然会使村社成员间的土地不均被固定下来,但至少不会破坏村社已经形成的经营体制。反对者认为,按事实占有的份地实行私有,会极大地破坏那些尚有充分活力的村社,因为拥有大量多余份地的村社成员退出村社以后,尚有权得到更多份地的村社成员无法再实现自己的份地权利,并且,重分份地对他们将毫无意义。国家土地局局长А.А.利基赫认为,现在的村社对俄国是非常有意义的,不经过国家杜马就这样轻易改变村社土地制度是不合适的,应该设计一套制度,“在该制度下,村社应该能够为自身的存在而努力,同时又不妨碍自愿退社者享有退社的权利”。[12](p67)专门会议最后决定:在近24年未进行过重分的村社里,已经还清赎金贷款而又愿意退出村社的农民,可将其目前使用的所有份地划归个人私有,其租赁的土地不在此列;在重分型村社里,村社成员可无偿将其应得份地划归私有,如果想将多余份地也划为己有,则应该为此向村社按平均赎价支付赎金,如果不愿意,则将这部分份地归还村社;退社农民可以在原有条件下使用村社的林地、草场和牧场;退社农民在签订退社合同时,必须要经过村社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果提出退社申请1个月后仍未能签订相应的协议,或者是退社者和村社成员发生了争执,则依照县级农民事务主管机关的决议将份地变为私有。[14](p98~99)可以认为,古尔科专门会议讨论形成的方案奠定了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时实施的1906年11月9日法令的基础。

1906年3月5日,大臣会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古尔科专门会议制订的方案,会议基本同意方案的内容,只在个别问题上存在分歧。⑤多数大臣认为,应该允许农民随时要求村社将其实际使用的全部份地划归个人私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和退社权利。少数大臣则认为,应该只允许农民将其长期固定使用的确定的份地划为私有,并且,只能在村社全面重分土地时方可办理退社,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村社土地的使用秩序,才不致为满足部分退社者的要求而使很多人的地段发生变动。在颁行土地改革法令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多数大臣认为,尽管在国家杜马召开之前不可能全面修改土地立法,但可以用临时立法的形式提前颁行古尔科专门会议制订的方案。对此,只有东正教最高会议总检察长А.Д.奥勃林斯基表示反对。大臣会议希望皇帝能够裁定:在国家杜马召开之前,先行颁行法律允许农民将其使用的村社份地划归个人私有;放宽条件,允许划归个人私有的土地和按户所有的土地出售;通过立法,允许未承担连环保义务的农民自由退出村社,并向份地推广农民土地银行的业务。尼古拉二世的意见是,将古尔科专门会议制定的方案提请国务会议审议。

3月18日,国务会议审议了古尔科专门会议制订的方案。会议对方案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讨论的焦点仍集中于该方案的颁行时间和方式上。以维特为首的17名国务会议成员,在承认“只有通过国家杜马来修改土地立法才最为可行”的同时,还是在寻求颁布临时法令的可能。国务会议多数成员(23名)坚决反对在国家杜马召开之前全面修改土地立法,他们认为,在不经过杜马讨论,尤其是在没有农民参与的情况下,不可能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新法。他们提出,将土地问题提请国家杜马审议,就是要在杜马中听取农民的意见,为此,需要各省都选取一名农民代表进入国家杜马,他们的意见对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非常重要。[24](p131)国务会议最后决定:在召开国家杜马之前不会全面改革已有的土地立法。这实际上否定了以临时立法的形式颁行古尔科专门会议方案的提议。

就在大臣会议将古尔科方案提交国务会议的当天,按照大臣会议决议成立的由土地规划和农业管理局总监А.П.尼科尔斯基任主席的联席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并就如何修改土地立法展开了讨论。会议提出,一切关于土地改革的方向性问题已经由1904年12月12日法令确定,其确立的原则将成为起草土地改革办法的基本准则。经过充分讨论,在吸收了编纂委员会和古尔科专门会议方案内容的基础上,联席委员会起草了新的土地改革方案。⑥

4月15日,大臣会议审议了尼科尔斯基联席委员会制订的方案;次日,尼古拉二世对方案表示了原则同意。这样,土地改革的内容被确定下来,即消除农民同其他阶层在财产权、公民权、管理和审判等方面的差别,赋予农民份地权利和退社权利,通过将国库土地、农民银行购买土地转售给农民来扩大其土地占有,同时开展土地规划和移民活动。

就在土地改革即将全面实施的时候,维特在权力斗争中落败。在右翼势力看来,维特不仅是日俄战争中对日媾和的罪人,而且逼迫皇帝签署了1905年10月17日诏书。[14](p102)迫于压力,维特于1906年4月14日向尼古拉二世递交了辞呈。4月22日,皇帝下达了同意维特辞职的诏书,维特当天就愤懑地搬出了冬宫配宫。[19](p331~334,336~343)维特只能为制订土地改革政策贡献智慧,却无缘亲手实施土地改革,他将丰厚的土地改革立法遗产留给了戈列梅金政府。维特用十余年时间确立的土地改革政策将在П.А.斯托雷平的手中结出果实。

收稿日期 2007-00-00

注释:

①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张广翔的《斯托雷平农业改革的几个问题》(《史学集刊》1992年第4期)、部彦秀的《斯托雷平改革与斯托雷平之死》(《世界历史》1996年第4期)、苏文的《从不公正的改革到反改革的革命——沙俄斯托雷平改革述评》(《开放时代》1998年第1期)。刘祖熙在《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对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内容及结果也有所阐述。

②受国内农业危机的影响,亚历山大三世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颁布了一系列与1861年改革精神相悖的立法,其中1893年12月14日法令废除了1861年《赎买法令》第165条赋予农民的提前缴纳完赎金即可要求村社在一个地方分给其一块份地的权利。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关闭了农民退出村社的大门,为农民实现完整的份地权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详见:Е.М.Брусникин:“Крестьянский вопрос в России в период 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реакции:80~90-е годы ⅪⅩ века”,Вопросы истории,1970,(2):pp.35~41.

③该信全文收录于维特的《回忆录》中,是研究维特土地改革思想的重要文献,本段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信。详见:С.Ю.Витте:Воспоминания Т2.Москва,1960,pp.522~528.

④С.Ю.Витте.Всеподданнейший доклад о ход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в Совете министров аграрного вопроса.Академия наук СССР.Совет министр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империи 1905~1906 гг.Документы и материалы.Ленинград,1990.pp.144~151.本段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该报告。

⑤此次大臣会议讨论的内容以《关于将村社土地划归农民个人私有、农民自由退出村社以及向份地推广农民土地银行业务的纪要》(Мемория о выделении крестьянам общинной земли в частную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свободном выходе из общины и распространении операций Крестьянского поземельного банка на надельные земли)的形式被保存下来,《1905~1906年俄罗斯帝国大臣会议:文件和资料》(Совет министр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империи 1905~1906 гг.Документы и материалы)将其收录其中(第311~314页)。本段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该纪要。

⑥方案的全称是《修改农民立法的基本章程草案》(Проект основных положений для изменения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 крестьянах),该方案作为大臣会议制订的《提请国家杜马审议的问题纲领》(Программа вопросов,вносимых на рассмотрение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думы)的一部分,收录于《1905~1906年俄罗斯帝国大臣会议:文件和资料》(第451~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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