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性理论_主体性论文

间接性理论_主体性论文

客体间性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体论文,间性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的因由

既往对于客体的研究,偏重于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从客体区别于主体的方面,把握客体的基本属性,强调客体的客观性、对象性、历史性等客体类性,将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抽象为同质的无差别的类客体来对待。

将具体的感性的客体,抽象为有别于主体的类客体,强调其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是正确的,它有助于在与主体的比较中把握客体。但是,当这种研究走向极端时,片面性却生长出来。事实上,客体的本质属性,并不能仅仅从与主体的对立和差别关系中去把握,还应当在客体—客体关系中去理解。因为,任何事物既有外部矛盾,又有内部矛盾,事物的本质规定于双重矛盾关系中,且内部矛盾又往往更直接体现着本质,是事物存在、发展的根本基础。用黑格尔的话说是:“内即是根据”[①]。如果要全面把握客体的质的规定,就既应从客体与主体关系中去把握,又不应仅仅从客体的这一外部关系中去把握,而应同时,或首先从客体与客体关系中去把握。

不同的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从一开始就具有着显在的差别,客体间存在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渗、互动、互融。正是基于此,才衍生出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如果从客体自身发展的动力学层面分析,我们可以称现实的感性的具体客体之间,经由中介发生的互渗、互动、互融效应的属性为客体间性。

客体间性,是客体之所以为客体,之所以区别于主体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赞成“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的观点,那么,客体间性在客体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远远超过客体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了。

重视客体间性的研究,并不妨碍人们对不断升温的主体和主体性的关注。相反,却十分有益于主体和主体性研究的不断深入。因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②]。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主体并不是无制约的,它必然经由中介制约于客体。当着对客体的质的规定性的理解,仅仅处于相对于主体的层面水平时,这种理解无法称其为是全面的深刻的,从而也就限制了对主体和主体性的理解,成为对主体和主体性深入理解的障碍。只有重视了客体间性的研究,才能全面地理解客体的质,才有助于对主体和主体性研究的推动。

现实中,人们实践活动的某些不成功或失败,阻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不成功和失败,并不是忽视了主体和主体性的结果。相反,是过份重视主体和主体性,忽视客体间性,仅仅将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抽象为类客体,仅仅将具体的有差别的客体归于客体一般的结果。尽管自然科学的进展,已经一再提醒人类,客体并不仅仅具有区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而且具有客体间性。客体间因主体或因客体,发生着一系列的无休止的网状的连锁反应。但是,在哲学的框架中,人们对客体间性反应淡漠。直到自然界已经作出一连串“报复”后,一些研究者,仍一味关注和强调主体及主体性。如果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正确选择,那么,仅仅关注主体和主体性就显得非常不够了,仅仅关注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也显得非常不够了。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将客体间性提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从哲学层面给以考察。

二、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依不同的区分尺度,客体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从哲学对象层面考察,客体可以区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自然客体,在广义上是指自然界的存在物,其中包括着被称之为“人”的自然存在物。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一样”[③]。但在狭义上,自然客体常指进入人的认识—实践范围内的自然界的存在。社会客体,泛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形态,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客体的核心。精神客体,指成为主体认识和实践对象的观念性存在,比如历史的文化积淀和各种既成的理论等等。

在经验层面把握客体间性的客观性,是非常容易的。比如,在食物链中,植物—草食性动物间的互渗、互动、互融。比如,社会不同生产方式在历时态或共时态条件下的互渗、互动和互融。比如,西学东渐、东西方文化的融合等等也都标志着观念的存在之间的互渗、互动和互融。等等。

然而,众多现象作为例证,仅仅是客体间性客观性的经验性证明。对客体间性客观性的把握,还应当有学理上的支持。

首先,反应特性是客体的最普遍本性,表明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客体间的互渗、互动、互融,必须以客体的反应特性为前提。如果客体不具备反应特性,客体间的渗透、推动和融合,就不可能。

列宁指出:“假定一切物质都具有在本质上跟感觉相近的特性、反映的特性,这是合乎逻辑的”[④]。如果我们将列宁所说的物质作为客体来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客体就本质具有反应特性了。

事实上,不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还是精神客体,都具有特定的反应特性。这些反应特性,可以分别归类于物理反应、化学化应、生物反应、社会反应和精神文化反应等等。就具体客体而言,既可能只具有某一种反应特性,又可能具有多重反应特性。客体的反应特性的表达,可能与主体有关,也可能与主体无关,而只与客体有关。对于后者,比如:蝗虫吞食庄稼、雷电击毁树木、地震使房屋倒塌。对于前者,比如:战争使城市成为废墟、树木的过度砍伐使水土流失、先进生产方式对落后生产方式的替代。等等。

扼要地说,客体的反应特性是客观的普遍的,这就使客体间性的客观性具有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客体间的客观性。

其次,过程是客体存在的普遍方式,表明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任何客体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客体的存在方式。英国哲学家怀海特(1861—1947)的“过程哲学”,只看重过程而消解实在,肯定有其悖谬。但他重视过程,无疑是对哲学大厦的一种贡献。如果说客体在过程中存在,又不将客体仅仅归结为过程的话,无疑既唯物又辩证了。

客体的具体的过程,是客体产生、发展和死亡的历史,即某客体向另一客体的变化、过渡的历史。这种变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客体间的变化。如果在根据和条件的意义上来理解客体间的变化,那么次生客体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其母体中存在有根据。“在有根据的东西中所没有的东西,在根据中也丝毫没有,同样,在根据中所没有的东西,在有根据的东西中,也丝毫没有。”[⑤]而这里的根据,在同一序列的客体的发展中,实际上就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互渗、互动、互融中的物质、能量、信息。当作为根据的物质、能量、信息,在客体间互渗、互动、互融时,次生客体出现了,并无限展延下去。看来,客体间性是客体过程的核心原因。

如果说,客体的过程性存在方式是客观的话,那么,客体过程性存在的动因——客体间性,自然是客观的。

再次,关系是客体自联系与他联系的统一,表明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一般的研究逻辑是“先研究事物,后研究过程。”[⑥]然而,从某种意义上看,无论是事物研究,还是过程研究,都是在研究关系。任何客体,无不处在现实的关系之中,成为关系网络上的纽结。关系从联系层面看,包括着自联系和他联系。客体的自联系,是客体与客体的联系。客体的他联系,是客体与主体的联系。除此之外,别无联系。用恩格斯的话说,当人们考察自然界、社会和精神领域时,“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⑦]。这个画面是客观的,它所包括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客体与客体的关系,都是客观的。这也就是说,客体间的互渗、互动、互融是客观的。

三、客体间性的存在形态

作为客体属性的客体间性,如同所有属性一样,是寓于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中的,具有自身的存在形态。

首先,客体间性在客体构成要素层面,表现为客体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渗效应。

客体关系中,客体与客体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总是相互渗透和交换的。这种互渗效应,既可以表现为一一对应的对偶渗透,也可以表现为非一一对应的连锁渗透,还可以表现为周而复始的循环渗透。客体间的物质的不断渗透,使客体具有存在的物质基础。客体间能量的不断渗透,使客体的能量存储发生着变化,使生命客体的生命成为可能。客体间信息的不断渗透,使客体的信息储量发生着变化,提供着信息交换的可能。物质、能量、信息在客体间的渗透,是有机统一的。单项的渗透,往往是全面渗透的先导,或者是全面渗透部分。在著名的“三叶草—野蜂—田鼠”的例子中,物质和能量的渗透比较直观,似乎难以有信息的渗透,实际则不然,信息的渗透也是非常明显的。比如,三叶草生长茂盛的信息中就包含和预示着,野蜂数量增多和田鼠数量增多,而田鼠数量增多的信息,又包含和预示着野蜂减少与三叶草生长受到妨碍的信息。也就是说,任何客体间物质、能量、信息的渗透,都是全面的渗透。

其次,客体间性在客体功能层面,表现为客体间的互动效应。

在功能层面,客体间性表现在客体之间的互相推动方面。客体的互动,在客体领域,是客体发展变化的动力。在自然界,“一切自然过程都有两个方面,它们建立在至少是两个起着作用的部分的关系上,建立在作用和反作用上。”[⑧]在社会领域,“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⑨],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推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精神领域,所有的观念、理论等,其产生和发展,除了别的原因外,观念与观念之间的互动、理论与理论之间的互动,是直接和重要的原因。客体间的互动,不仅仅限定在自然、社会、精神各自的领域之内,而且不同领域之间的客体也构成互动关系。比如自然界对生产力的制约、地理环境对于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的规定等等。客体间互动的样式是丰富的,这种丰富性是普遍的。任何客体,都是丰富的互动样式的综合结果。客体间的互动是无休止的,只要客体存在,就相互推动,没有互动,就没有客体。在这个意义上,热力学第二定律所推出的“寂”,只有理论上的形式价值,除非客体俱无。

再次,客体间性在发展层面,表现为客体之间的互融效应。

所谓客体之间的互融效应,指互融客体的自身独立趋势的减弱,对融入客体的物质、能量、信息的接纳,进而变化成新的有别于先前的客体形态。当然,这里的客体是非常广泛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客体理解为要素、系统或部分、整体等。客体的互融效应,并不必然解构先在客体。比如,动物的繁殖、物种新生、电子元件构成的电路、不同企业的联营、相互结盟的国家、相互借鉴和渗透的理论等等。客体间的互融效应,并不只发生在自然或社会或精神领域自身系统之内,而且相互之间也发生着互融。比如,战争,作为客体,就体现着自然、社会和精神的互融。可以说,没有客体间的互融,就不会有新质客体的出现。

四、客体间性的动力型中介

客体间的互渗、互动和互融,是经由动力型中介实现的。所谓动力型中介,是指引起客体互渗、互动、互融的中介。对这类中介,可以作如下理解。

首先,动力型中介作用样式具有复杂性。

动力型中介的作用样式,一般有四类。其一,对应客体互向型。按恩格斯的观点,对立面互为中介。现实的具体的客体—客体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是对方的中介,客体间性的实现,依赖于对立面的中介的动力作用的发挥。比如,两只狮子间的相互攻击、台风吹毁房屋等等。其二,居侧单向型中介。中介并非完全是居间形态的,在现实中存在着居于两客体之侧的中介,由于居侧中介的动力,使两客体间性发生。如,火灾引起毒品仓库爆炸而毒品泄露,使人畜伤亡。在“火灾—毒品爆炸泄露—人畜伤亡”关系中,中介作为动力型,并不是居中的一项,而是居侧的“火灾”。从动力型中介层面看,推动毒品与人畜间发生关系的只能是“火灾”,而不能是其他。其三,双侧单向型。双侧单向型中介与单侧单向型的情状类似,只不过中介不是仅作用于某一客体,而是对对应客体的共同作用。比如体育比赛中的对飞碟的射击,如果从弹丸—飞碟关系来看,就是此种情形。其四,居间双向型。在现实中,此类中介非常普遍,也是人们通常最易理解的中介。当然,我们所例举的四种类型,仅仅是例举,并非全例。同时,所谓的对应客体,也并不仅指处于两极关系中的客体,还包括着多极关系中的客体。

其次,动力型中介量态具有多样性。

现实中,动力型中介,既可能是单体,又可能是双体,还可能是群体。一般说来,单体中介是易于观察和分析的。象某一化学反应中,加入单一催化剂,使反应速度加快,就是此类情形。双体中介,是单体中介的复合,也较易观察和分析。然而,现实中非常普遍的中介量态,却是群体的。这正是客体间性的复杂性,对中介的现实规定。比如,微量元素,在人体生长、发育、造血、造骨、生育、免疫以及能量转化、信息传递等等一系列生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人体疾病发生与否,很大程度上在于微量元素的平衡与否,亦即其中介作用的发挥如何。而目前,已发现人体微量元素有六十余种。看来,人体健康—疾病之间的中介,从微量元素来说不可能是单体或双体。况且使人健康成长的中介并不仅仅是微量元素,还涉及许多方面。至于说社会形态的变迁,思潮的替代,其中介量态更为丰富。

再次,动力型中介属性具有差别性。

具体的现实的动力型中介的属性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性是作为中介的质的不同而引起的。在某种意义上,动力型中介可以区分为主体中介、客体中介和主—客体中介。所谓主体中介,是指客体—客体关系中的中介是主体。比如东西方文化渗透等等,没有主体作为中介,是不可能的。所谓客体中介,是指客体—客体关系中的中介是客体。在自然界中,这类中介往往是自然物或自然力。在社会历史领域,这类中介,既可能是自然物或自然力,又可能是非自然物或非自然力,但却可以是客体,如生产力对社会形态变迁的推动关系中,作为动力型中介的生产力,只能理解为客体。所谓主体—客体中介,是指在客体—客体关系中的中介,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客体性,是主客体性的统一。正是具有主体—客体相统一属性的实践,作为唯一的主体—客体中介,才使客体发生变化,才使客体对客体发生着关系,使先在的客体转化为新的客体,满足于主体。

注释:

[①]黑格尔《小逻辑》,第28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9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

[④]《列宁选集》第2卷,第89页。

[⑤]黑格尔《逻辑学》(下),第8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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