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象灵阴”与“南越中医”视角下的南越官僚主义考证_汉朝论文

从南越国“景巷令印”、“南越中大夫”印考释蠡测南越国的官僚政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越论文,政体论文,官僚论文,大夫论文,景巷令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随着两广地区考古事业的发展,西汉南越国的墓葬陆续出土了一批官印,其中以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出土的官印数量最多,将近十枚。从出土的官印观察,有的带有明显的使用痕迹,知为死者生前所用的原官印,这是汉代用原官印随葬的早期事例。除墓葬出土之外,属于南越国时期的官印,尚有上海博物馆收藏的“南越中大夫”官印一枚(见《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34页)。现仅就西汉南越王墓出土的一枚“景巷令印”与“南越中大夫”印谈一点认识,以就正于方家。

广州西汉南越王墓是迄今发掘规模最大、墓主等级身份最高、随葬品最精美丰富的一座南越国墓葬,墓中共有十五个殉人,有的还有较精美的随葬品,身旁还随葬有官印。这对确定殉人的社会身份和了解南越国的政治制度有重要意义。前室殉人棺中部,组玉佩饰的大玉璧旁,出一件阴刻篆文“景巷令印”方形鱼钮铜印。“景”、“永”同属梗韵阳部,古为双声叠韵,故“景”、“永”同音通假,“景巷令”即史籍所见“永巷令”,即为前室殉人官职。按《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朝廷少府和皇后所置詹事属下皆有“永巷令”,以宦者充任。因此这一殉人到底是少府属下还是詹事属下的永巷令,目前有两种看法,但均属推测之辞,未作较详细的考证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结合南越国的官僚制度与汉廷的官制进行一番考察。

秦朝末年,趁中原地区农民大起义之际,赵佗断道自守,割据一方,自立为“南粤(即“越”,下同)武王”,建立了割据政权。直到刘邦平定天下,建立了汉朝,其时因“中国劳苦,故释佗不诛”,在高帝十一年派遣陆贾出使南越,立佗为南越王,但对赵佗建立的南越国割据政权并未触动,赵佗也并未将南越国比附为汉朝的内诸侯,汉朝视南越国为外藩,由赵佗治民如故。吕后时期,因吕后采取禁粤关市铁器的错误政策,赵佗于是自称为“南武帝”,表示和北方(长安)汉廷相抗礼,“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汉书·南粤传》)。虽然到汉文帝时期,派陆贾再次出使南越并赐佗玺书,赵佗答应去帝制黄屋左纛,愿长为藩臣,奉贡职。但“其居国,窃如故号”,只是遣使到汉廷时,才称王,朝命如诸侯。实际上并未放弃与汉朝分庭抗礼的政策。这种作法,在第二代王赵眜(史称“赵胡”)时,仍然如故。赵眜自称“文帝”,用品称“乘舆”,这从出土的“文帝行玺”和“帝印”“乘舆”银洗也可以得到证明。正因为南越国自视为与汉朝分庭抗礼的南朝廷,采取“与中国侔”的政策。因此它的官僚体制仿照汉廷,并未比照西汉的诸侯王国。在国内同样分封有王和列侯,见于史书的有苍梧王赵光和术阳侯赵建德②;把主永巷的长官称“令”不称“长”,同于汉廷而与诸侯王国称“长”有异均可为证③。既然南越国官制仿照汉廷,采取“与中国侔”的政策,其皇后属官的设置应当同于汉廷,南越王墓出土的具“私官”刻铭的银盒也可以佐证④。此外,从南越王墓出土的“长乐宫器”戳印陶器,还表明南越宫室名称亦仿效汉朝⑤。

在汉代,中央官制分为朝官和宫官。朝官指的是中央朝廷官吏。宫官指的是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太子官,他们都各有一套行政官吏。他们的职官有些名称相同容易混淆。特别是分属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太子的宫官,更易相混。为了相互区别,在汉代实际上是采取了“随其所在以名官”的原则。例如“太傅”,朝廷官制和太子宫官均有此官,属太子的则称为“太子太傅”,以便和中央朝廷所设之“太傅”相区别。又如“詹事”,其职为“掌皇后、太子家、有丞”(《汉书、百官分卿表》)。景帝中六年更名“少府”。不仅太子属下有此官,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也设置此官。《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皇后,太子各置詹事,随其所在以名官。”故《通典》直称为“太子詹事”是正确的。在汉代宫官中,分属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宫官名称表现得更为一致,在詹事下,大略有中长秋、私府、永巷、仓、厩、祠祀、食官令长丞。这样为了相互区别,她们的宫官则采取以其“所居宫为名”来进行分别。《百官公卿表》说:“长信詹事掌皇太后宫,景帝中六年更名长信少府,平帝元始四年更名长乐少府。”《汉官仪》卷上云:“帝祖母(即太皇太后)称长信宫,帝母(即皇太后)称长乐宫,故有长乐少府、长信少府及职吏,皆宦者为之。”即以她们所居之宫为名。故张晏说:“以太后所居宫为名也。居长信宫则曰长信少府,居长乐宫则曰长乐少府也”(见《百官公卿表》注)。实际上西汉“长信宫”也曾是皇太后所居,这是区分皇太后、太皇太后属官时要留意的。

史籍和文物资料所见属皇太后,太皇太后之属官,有“长乐厩令”⑥、“长信私官”陶瓮残片⑦、“长信永巷”封泥等⑧,皆可证明她们的属官前冠有宫名,体现了以她们所居宫为名的特点。

汉代皇后所居曰“中宫”(见《汉书·哀帝纪》注;《汉旧仪》)。所以汉代以至三国时期,也把皇后称为“中宫”,《三国志·吴书·妃嫔传》云:“步夫人,宫内皆称皇后,亲戚上疏称‘中宫’”可以为证。故汉代皇后所属职官及官属前便冠以“中”或“中宫”以示区别⑨。如皇后所属之“少府”,则称为“中少府”⑩。

史籍和文物资料所见皇后属官和官署名称有“中宫史”(11)、“中厩”(12)、“中厩令”(13)、“中太仆”(14)、“中私府”(15)、“中厨”(16)、“中私府长”(17)、“中私官丞”(18)等。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但是应当看到在文献或文物资料中,确实也有将皇后所属之“中私官”简省为“私官”的事例(19)。这种情况与汉代宫制的称谓有密切关系。除少数官小位卑的掾吏之属外,在汉代凡宫官,王国、地方官职名称与中央朝廷官制相同的,则以中央朝廷官制为本,其余的均应按“随其所在以名官”的原则,在官名前冠以所在之宫名、王国名、地名或所属最高长官的封号以示区别。这从文献记载和大量出土的文物资料都可以证实。如中央朝廷无此官,推测宫官中则以皇后官为本,除皇后官名之外,其余的宫官则应在官名前冠以所在宫名或所属最高长官的封号以示区别(20)。

在东汉,“随其所在以名官”的原则就更加明确,皇后官前一概冠以“中宫”二字,如皇后所属之“私府令”、“永巷令”,则称为“中宫私府令”、“中宫永巷令”(21)。故《后汉书·百官志》说:“其中长信、长乐宫者,置少府一人,职如长秋,及馀吏皆以宫名为号,员数秩次如中宫”。

既然南越国在第三代王赵婴齐之前都采取“与中国侔”的政策,第二代王赵眜也自称为“文帝”,他的官僚体制仿照汉廷,了解了汉代中央朝廷官制和皇后官的称谓及有关文献、文物资料,就可以确定西汉南越王墓出土的“景(永)巷令印”,应当就是南越国少府属官景巷令官印。佩此印的殉人也应当是属南越国少府属下,而非皇后所属詹事(中少府)属下的景巷令。因为按照上述汉代官制称谓,中央朝廷与皇后宫官中均设有“景(永)巷令”,作为皇后属官理应冠以“中”或“中宫”以示区别,《后汉书·百官志》对中央朝廷和皇后宫官中的“永巷令”的称谓正反映了这种差别。将中央朝廷的称为“永巷令”,将皇后所属的称“中宫永巷令”也为此提供了佐证。此外从古代殉人情况看,除用奴隶为殉外,还殉葬墓主的姬妾、近臣、近侍。而且这些姬妾、近臣、近侍往往是自愿从死(22)。西汉南越王墓墓主人是南越国文帝。少府属下的“景(永)巷令”可视为他的近臣、近侍,用少府属下的“景巷令”为殉也是顺乎情理的,如用皇后的詹事属官“景巷令”殉葬就未免有违常理了。顺便要提及的是关于“景(永)巷令”的职掌,《汉官仪》说:“永巷令一人,宦者为之,秩六百石,掌宫婢侍使”。与备车马、为骖乘之事无关。备车马、为骖乘对帝、后而言,乃太仆或中太仆及其他官吏所职(23)。实不能因前室随葬有车舆模型而认为“以‘景巷令’为殉,(是)象征为南越王备车马,而使景巷令为骖乘”的(24)。此墓殉葬十五人,其中当有宫婢侍使,这与永巷令职掌有关,这样以永巷令为殉也就可以理解了。

“南越中大夫”印是迄今所见唯一的一枚官名前冠有“南越”二字的南越国官印。此印两行镌刻,印文稍损但尚规整,鱼钮铜印。

关于“中大夫”的秩次,《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说明“中大夫”在太初元年更名之前,其地位低于太中大夫而高于谏大夫。也就是介于比千石和比八百石之间。关于他们的职掌,《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凡大夫,议郎,皆掌顾问应对,无常事,唯诏命所使。”可见大夫之职实为皇帝的高级顾问,常以善辞令的文学之士充任,地位较高。西汉时一些著名政论家如陆贾、贾谊、晁错、董仲舒等人都曾担任太中大夫或中大夫之职,他们常根据皇帝诏命去执行一些重要任务。西汉三位出使南越国的使者,陆贾在文帝时以太中大夫身份出使说服赵佗去帝制黄屋左纛,长为藩臣;武帝时,闽越兴兵击南越。汉廷遣两将军将兵诛闽越,兵未逾岭。闽越王弟余善杀王以降,又令中大夫严助出使谕意风指于南越,使南越王赵胡(眜)即遣太子婴齐随助入侍;以后终军出使南越也是以谏大夫身份前往。西汉时期诸侯王国也设有中大夫之职,作为王的扈从,侍奉左右,常奉王命执行一些重要使命,和中央朝廷的大夫等职掌类同。只是秩次在武帝时期随着王国郎中令的减秩可能也有所减损,尚不及中央朝廷的中大夫。

南越国使用的官印有自镌和西汉朝廷所赐两种,自镌官印存在时间长,自南越立国至灭亡均在除授。而汉廷所赐官印,吏籍记载有如下三次。《汉书·陆贾传》云:“时中国初定,尉佗平南越,因王之,高祖使贾赐佗印为南越王。“同书《南越传》亦载赵佗自言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越王。”可证当时曾授赵佗印。第二次是南越第四代王赵兴时期,当时赵兴新立,年少,其母摎太后又是中国人,与丞相越人吕嘉等有矛盾,欲倚汉威巩固王位,使人上书汉廷,“请比内诸侯”,得到汉武帝同意。于是“赐其丞相吕嘉银印,及内史、中尉、太傅印。馀得自置”(见《汉书·南粤传》)。第三次是在元鼎五年至六年国灭,在吕嘉弑王谋反之后,汉廷派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前往讨伐,对南越采取招降分化政策,对来降者采用“授印绶、复纵令相招”的策略。

从上述三次汉廷赐印来看,第一次推测仅及赵佗一人,汉廷赐与“南越王玺”。汉高祖时期诸侯王国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见《汉书·高五王传赞》;《后汉书·百官志》)。南越国为汉之外藩,汉廷对其约束力尚不及内诸侯。联系武帝时期,南越国丞相吕嘉已“相三王”,在南越请比内诸侯时,如丞相已由汉廷设置,就不必重复赐吕嘉丞相印。可见在此之前丞相仍由南越国自置。第二次赐印,只及丞相、内史、中尉、太傅四种官印,其余官吏仍由南越国自置。考内诸侯丞相、内史、中尉、太傅是诸侯王国中最重要的官属。王国丞相,初名相国,孝惠元年更名丞相,景帝中五年更名为相,自汉初即由朝廷代置,职主匡正诸侯王,并总纲纪,统率百官。南越国从第一代王赵佗至第三代王婴齐采取“与中国侔”的政策,官制如汉廷,因此丞相职名如故,同于汉廷,不同于王国称“相”。他的秩次可能也如汉廷丞相,高于二千石(25),佩金印紫绶,职高权重。现在赐与“银印”,秩为二千石,同于王国相,实则是对其贬秩,削弱他的职权,自然引起他的不满,加重了丞相吕嘉率众谋反的心理。中尉,职掌武职和王国治安,还兼辅正诸侯王之职。太傅,诸侯王之师,职在匡辅国王,责任重大。内史,以治国民为职(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王国丞相、中尉、太傅皆有匡辅国王的职责。所以《汉书·梁怀王刘揖传》说:“傅、相、中尉皆以辅正为职”。内史是治国民的实权人物。他们都是王国之中秩次二千石的高官。西汉武帝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面对现实,仍然委任吕嘉为丞相,但是只赐给他“银印”,对其贬秩夺权,另方面代置太傅、中尉、内史,作为汉廷的耳目,对南越王起监督作用,加强控制。

对于二千石以下官吏,则仍允许南越国自置,这在当时尚属优待。关于西汉诸侯王国官吏的设置,大概在文帝之前,汉廷只为王国代置丞相。到文帝时期,二千石高官在法律上已经统由朝廷代置,《汉书·淮南王传》载文帝时期,薄昭与淮南厉王书云:“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丞相、二千石,皇帝骩天下正法而许大王,甚厚。”可见在汉文帝时,王国自置丞相、二千石,已需朝廷特许,并被视为一种特殊待遇。到景、武时期,对诸侯王国控制更严,至迟在武帝时期,诸侯王国自置官吏的权力进一步削弱,朝廷为置四百石以上(26)。因此在武帝元鼎四年之后,南越国尚得以自除二千石以下官吏,不能不说是一种优待。第三次汉廷对南越国官吏赐印,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实行的。元鼎五年,吕嘉弑王(赵兴)和摎太后,进行谋后反,立赵建德为王。汉廷派军讨伐,对南越军采取招降分化政策,对来降者采取“授印绶、复纵令相诏”的策略。这种两军对阵,招纳降者并授于官职的作法,在汉代、三国时期屡见于记载,如《汉书、夏侯婴传》载:“(婴)从击赵贲军开封、杨熊军曲遇,婴从捕虏六十八人,降卒八百五十人,得印一匮。”师古注云:“时自相署置官之印”。又《三国志·吴书·陆逊传》载,建安二十四年,陆逊领宜都太守,拜抚边将军击刘备,“备宜都太守樊友委郡走,诸城长吏及蛮夷君长皆降,逊请金、银、铜印,以假授初附”。按当时印绶制度,金、银、铜印包括了列侯、将军、二千石及其以下官职。又同书《周鲂传》记鲂乞遣亲人牋七条以诱休,“其七曰:今举大事,自非爵者无以劝之,乞请将军、侯印各五十钮、郎将印百钮、校尉、都尉印各二百钮,得以假授诸魁帅,奖励其志,并乞请幢麾数十,以为表帜,使山兵吏民,目瞻见之,知去就之分已决,承所救画定”。对降者、招纳的归附者所授官职更交待得明明白白。对功高者授以列侯印或将军印,其余则根据功劳大小授以秩次不同的武职。1972年河南孟津县发现窖藏铜印,除散失者外,经过收集整理,总计797枚,全为武职官印(27),推测这批窖藏铜印的用途,也与上述文献记载所反映的史实类同。对来降者,归附者论功授以印绶,是一种特殊措施,是在交战过程中进行,目的在于瓦解对方军心。但可以看出是授于列侯、武职官印。汉军讨伐南越,封捕得赵建德的南越国校司马苏弘为海常侯、捕得吕嘉的粤郎都稽为临蔡侯。封归降的苍梧王赵光为随桃侯、揭阳令史定为安道侯、粤将毕取为膫侯、桂林监居翁为湘成侯。这种作法与上述记载是相一致的。

可见南越国在第三代王赵婴齐之前,汉廷所赐官印,只有授与赵佗的“南粤王玺”一枚。其它官印,包括武帝、文帝玺、出土的帝印,以及从丞相开始至以下大小官吏的官印,均属自镌印。从迄今能考知为第三代王赵婴齐以前的南越国墓葬所出的官印(含封泥),都是自镌印,均不冠以“南越”国名二字。这与西汉的诸侯所用官印冠以国名的情况有明显差别。这种情况的出现应与南越国从赵佗开始就想建国并成“为一州之主”,采取“与中国侔”的政策,延续到第三代王赵婴齐仍顽固拒绝使用汉法,不愿比内诸侯是密切相关的(28)。

现在这枚“南越中大夫”官印,其前冠有“南越”国名,与西汉内诸侯所使用的官印文体例相同,因此可以排除其为南越国第三代王之前的官印。考虑到汉廷第三次赐印是在汉军讨伐南越国时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其所授官印推测也应当是列侯印和武职官印。何况此次汉廷派大军南下,是抱着攻灭南越,在其地设郡,派官吏治理,将其地控制在中央朝廷之下为目的,并不是要保留南越国。因此即使所授有文职官印,也不可能保留“南越”国名。而吕嘉谋反,旨在反对摎太后和赵兴“请比内诸侯”的作法,所以即使第五代王赵建德仍自镌官印,应当也如第一代至第三代王一样,在官名前不冠以“南越”二字。因此“南越中大夫”官印,只能是第四代王赵兴“请比内诸侯”并且得到汉武帝同意之后,直至吕嘉弑王谋反为止镌刻的,大约是汉武帝元鼎四年至五年,约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镌刻除授的。如上文所述。当时汉廷只对南越国代置丞相、内史、中尉、太傅等二千石高官,其馀允许南越国自置(29)。“中大夫”秩次在二千石之下,不在汉廷授印之列。因此这枚印章,还是南越国自镌官印。因其镌刻除授的时间短,属仿原官印镌刻的殉葬印可能性不大,最可能还是原官印。

“南越中大夫”印的发现,确实表明第四代王赵兴和摎太后在“请比内诸侯”得到汉武帝同意之后,已经开始改变以往的官僚政体,接受汉法,仿照诸侯王国的官僚政体设置官吏。“中大夫”是王的高级顾问和扈从,在与吕嘉矛盾日益扩大的情况下,表明赵兴和摎太后也在急急忙忙任命和组织心腹亲信,以应付与吕嘉的政治斗争,这不能不引起顽固反对“请比内诸侯”的丞相吕嘉的仇视,并加快了他弑王谋反的行动。

注释:

①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西汉南越王墓》(上)308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余天炽等:《古南越国史》74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汉书·南粤传》。

③《史记·仓公列传》载:济北王有永巷长,又《后汉书·皇后纪》注引《汉官仪》亦云长公主属官有永巷长,但同书《邓晨传》注引《汉官仪》谓长公主属官有“永巷令”。按《后汉书·皇后纪》谓长公主仪服同蕃王,则应以《皇后纪》所注为是。

④《汉书·张汤传》注引服虞曰:“私官,皇后之官也。”

⑤《西汉南越王墓》(上)311页。

⑥《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云:“未央、大厩、长乐、承华等厩令,皆秩六百石”。

⑦陈直:《文史考古论丛》431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⑧陈直:《汉书新证》114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779年版。

⑨关于皇后皇太子所置官署、职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云:“詹事,秦官,掌皇后,太子家,有丞。属官有太子率更、家令丞,仆、中盾、卫率、厨厩长丞,又中长秋、私府、永巷、仓、厩、祠祀、食官令长丞。”笔者以为此处“太子”,“中”应与下文所列官名连读,即读为“太子率更,太子家令、太子家丞、太子仆,余类推。中长秋、中私府、中永巷、中仓、中厩、余类推。

⑩《汉书·成官公卿表》师古注:“中少府,皇后官”。但《汉书·翟方进传》王先谦补注云:“胡注:中少府为长乐少府也,以职在宫中,故曰中少府。”此说是值得商榷的。

(11)《汉书·外戚传》云:“中宫史曹宫……属中宫,为学事史、通诗,授皇后。”

(12)《汉书·戾太子传》师古注:“中厩,皇后车马所在也。”

(13)《汉书·高祖功臣表》记载:“戴敬侯秘彭祖,“以中厩令击陈豨,功侯”。此“中厩令”应即“中厩”之长官。

(14)关于“中太仆”所属,其说有二。《汉书·百官公卿表》云:“中太仆掌皇太后舆马,不常置也”。又《汉书·王尊传》颜注:“(中太仆),皇后之属官”。如结合汉书及文物资料有关皇后、太皇太后、太后属官称谓,似以颜注为是。如《汉书·石显传》记显为“长信中太仆”;《王莽传上》记有“长信太仆闳”;《后汉书·百官志》集解引《汉吴郡丞武开明碑》有“长乐太仆丞”。可以参证太后之属官仍以所居宫为名。疑《百宫公卿表》中“皇太后”应作“皇后”。或因其“不常置”而可两属。

(15)容庚:《汉金文录》卷二,录文、景时一铜钟铭文拓片:“中私府铜钟容一石(下略),中宫赐今平邑(应为“昌”)家(下略)”。此即“中私府铜钟”由皇后(中宫)赐于平昌侯。

(16)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36页,有“中厨印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17)罗福颐:《汉印文字征》卷七5页,有“中私府长李封字君游”印,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79年香港出版。

(18)陈直:《文史考古论丛》431页载,潍县郭氏藏封泥,有“中私官丞”封泥。

(19)《汉书·张汤传附张放传》:“放取皇后弟平恩侯许嘉女,上为供张、赐甲第,充以乘舆服饰,号为天子取妇,皇后嫁女。大官、私官并供其第。”服虔注云:“私官,皇后之官也。”

(20)如“私官”,中央朝廷无此官,为皇后官,属太皇太后的“私官”,因其居“长信宫”故称“长信私官”。王莽篡汉,改皇太后为“定安公太后”,后又封为“黄皇室主”,上海博物馆藏有“黄室私官右丞”印,即黄皇室主的私官右丞印,这是用其封号以名官。

(21)见《后汉书·百官志》。

(22)顾德融:《中国古代人殉、人牲者的身份探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2期。

(23)参见《后汉书·舆服志》乘舆大驾,法驾、小驾条及《百官志》太仆、中宫仆条。

(24)前室放置车马器,可能与西耳室随葬器物的情况有关,西耳室随葬器物最丰富(其中亦有一组车马器),清理时尚见分布三层。“层层叠叠地堆满铜器,陶器和漆、木器等随葬物,几无立足之地”。这样形体颇大的漆木器模型车舆,伞盖西耳室无法容纳,只得改放前室。

(25)西汉朝廷丞相秩万石。西汉初,诸侯王国丞相也佩金印。南越国丞相吕嘉在“请比内诸侯”前可能秩次也高于二千石,佩金印。

(26)《汉书·衡山王传》载:武帝元光年间,衡山王犯法,朝廷“为置吏二百石以上”。如淳注:“《汉仪注》:吏四百石以下自除国中,今以王之恶,天子皆为置”。时间在汉廷第二次赐南越国官印之前。

(27)贺官保、陈长安:《洛阳博物馆馆藏官印考》,《文物》1980年12期。

(28)《汉书·南粤传》:“(婴齐)惧入见,要以用汉法,比内诸侯。”

(29)《汉书·南粤传》师古注:“丞相、内史、中尉、太傅之外,皆任其国自选置,不受汉之印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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