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系统的内部不稳定性及其防范对策_银行论文

论金融系统的内部不稳定性及其防范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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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市场上的不对称信息决定了商业银行具有内在脆弱性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前提:第一是储蓄者对银行有足够的信心。只有储蓄者不同时提款,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将其对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盈利性资产(如贷款、证券投资等),实现最大化经营目标;第二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高效率的,并且是无成本或至少是低成本的,从而避免坏帐的发生,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由于信贷市场上不对称信息的存在——相对于贷款人,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的项目的风险性质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最终的债权人——储蓄者对信贷用途知之甚少,使得上述两个条件难以绝对成立,这样便产生了商业银行的内在脆弱性。

1.不对称信息与挤兑行为。当前述第一个条件不成立时,就会出现对银行的挤兑。商业银行对挤兑的脆弱性主要源于其把对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贷款、证券投资等盈利性资产。当储户的提款行为随机发生时,商业银行的经营地位是稳固的。因为大数法则保证了储户不会同时提款,而只要有稳定的存款基础,商业银行便可以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余的资金投入到流动性较差但收益较高的资产上。但是一旦发生了意外事件使存款的提现速度加快,挤兑行为便难以避免。原因是对于掌握信息甚少的储户来讲,在不清楚银行究竟有多大支付能力而又无法达成共识,共同放慢提现速度以维护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最明智的举动就是赶紧加入挤兑的行列。因为他们知道提款继续下去的结果必然是银行被迫提前出售流动性低的资产来满足提款要求,从而招致损失,乃至破产。银行储户个体理性行为的结果是集体的非理性,这正是经典的“囚徙困境”现象。无疑在市场信心崩溃面前,商业银行是非常脆弱的。

2.信息的不完全与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如果说引发挤兑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市场信心的崩溃,那么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即前述第二个条件不成立则往往是其产生的主要根源。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难以进行有效筛选和监督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信息的不完全。首先,银行筛选机能的有效发挥是以对借款人的投资项目有充分了解为前提的,但事实上借款人总是比银行更了解其项目的风险——收益性质。斯蒂格里兹和魏斯的研究表明由于不对称信息的作用,信贷市场上总是存在着逆向选择和不当激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银行向那些高风险的项目提供大量的贷款,从而使自己陷入坏帐的困境呢?原因之一在于银行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以及银行与储蓄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储蓄者委托银行来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和监督),这是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的制度性原因。对于银行管理者来讲,其在经营业绩上获得的奖励与受到的处罚是不对称的。管理者的某种风险决策一旦成功,将获得极大的奖励,而即使失败,最坏的结果不过是暂时失去工作而已。所以银行管理者的理性行为总是倾向于作一些风险较大而收益较高的信贷决策。从银行本身来看,其资产选择有着很大的负的外部效应(即其决策对债权人可能产生很大的成本)。这是因为银行自有资金只占其全部资金的一部分,而这部分所占的比重越小,所有人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就越小,他们就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原因之二在于易使银行陷入困境的多是那些在经济形势繁荣时收益丰厚,而一旦经济形势逆转即会出现严重困难的投资项目。由于这类项目的特殊性质,需要决策人对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做出正确估计,而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同时从决策者的角度来看,灾难性事件的降临并不可怕,历史的经验告诉他们灾难越严重,政府采取援救行动的可能性就越大。基于上述原因加之竞争的压力,害怕失去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银行管理者在信贷膨胀时期,往往做出铤而走险的信贷决策,而最终使银行陷入被动。

二、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清算制度决定了金融体系具有系统不稳定性

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负有组织全国银行间清算的职责。其基本过程是: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并保有一定的支付余额,各商业银行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经过清算后出现的差额,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转帐结清。中央银行清算业务具体可分为同城或同地区和异地两大类。同城或同地区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主要是通过票据交换所来进行。票据交换所,在有些国家是由银行联合举办的,在有些国家则是由中央银行直接主办的。但无论哪种,票据交换应收应付最后都是通过中央银行集中清算交换的差额;异地银行间远距离的资金划拨都是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的。由于各国使用的票据和银行组织的方式不同,异地资金划拨的具体清算作法也不一样,一般有两种类型:(1 )先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最后由它们的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帐清算。(2 )把异地票据统一集中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帐。

上述清算制度将所有的银行联系在一起,这诚然有利于中央银行了解全国金融情况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便于其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但同时也形成了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基于营业日结束时的多边清算差额的支付清算系统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这正是金融业更易发生系统性不稳定现象的原因所在。

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密切而复杂的财务联系,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单个的或局部的金融困难很快演变成了全局性的金融动荡。少数金融机构的破产会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直至酿成金融体系的危机。我们发现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和扩散与普通企业是不同的。虽然普通企业的破产也会通过乘数效应而扩展,但每一轮的次级效应是递减的。而金融体系内的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破产,就会影响到同破产机构有业务联系的其它金融机构,使其资产质量恶化,资信程度下降,甚至会发生挤兑,从而出现连锁反应;同时,金融机构的破产也会涉及到它的借款人,使借款人因不得不提前偿还借款或者得不到本来预料中的追加借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并因而反过来影响与之有信用关系的金融机构。这样,每一轮的次级效应是递增的,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最终金融危机便会爆发。

三、防范与降低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性的对策

1.构建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包括实施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效消除挤兑行为。首先,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有责任向那些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具体地讲,就是除再贴现外,还可以向其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如向发生短期资金困难的银行提供短期调整贷款,按基本再贴现率计息;向一些中小型银行提供扩大季节性贷款,按基本贴现率计息;在特殊情况下,对有些银行提供额外的扩大贷款,但其利率高于基本贴现率;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提供紧急援助贷款。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主张央行向那些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提供贷款,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易导致银行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资产经营,并造成严重亏损,产生所谓道德困境。其次,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基本模式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那些具有保险资格的大中型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而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小型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加入;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贯彻存款保险政策,办理保险业务,执行对参加保险的银行的监督、管理;投保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按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上交各种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并随时准备接受存款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的检查或调查;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取消任何一个它认为经营不好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保险资格。取消保险资格以全国通报的形式进行。同时要求被取消保险资格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被取消保险资格的决定通知它的每个存款户。为了避免由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被取消保险资格而引起的挤兑或金融恐慌,存款保险机构对被取消保险资格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原有存款仍实行一段时间的存款保险,但对其新吸收存款不提供保险。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来加以消除。

2.加强金融监管,限制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为保障银行能够稳健经营,金融监管当局应对银行采取下述监管措施:第一,对不同性质的银行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限制。如规定商业银行主要从事短期资金融通方面的业务,而不涉足长期信用、信托投资、住房建筑、证券买卖等业务;第二,对银行资本是否适度进行监管,即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必须与其资产或负债间保持一定的比例来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第三,对银行资产流动性进行管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流动性资产比率”,即商业银行持有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必须在总资产中占有的比例,二是要求银行发放中长期贷款时必须要有相当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作为保证;第四,对银行单一贷款进行管制,即对单一贷款与银行资本的比率加以规定,以防止贷款风险。

3.强化信息披露标准,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这能够减少信息不完全的程度,同时能促使金融机构更审慎地经营,保持市场稳定。

4.开展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

5.改革完善现有的支付清算系统,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来减轻外汇交易清算和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清算中潜在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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