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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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应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带动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带动出口,带动就业,其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借鉴美国发展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势必有助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一、美国发展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

美国中小企业有2500多万家,占公司总数的99%,吸收了美国一半以上的就业人口;美国96%的出口商是中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最近,美国经济开始复苏,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复苏中起拉动作用的60%是中小企业。美国的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美国政府大力扶持中小企业

从20世纪40年代,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于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于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参众两院设立的中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中小企业管理局和白宫中小企业会议对有关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并定期向参众两院汇报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白宫中小企业会议则是根据总统的要求而设立的。不过,真正办实事的是1953年成立的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由于中小企业多,该局的服务质量高、贡献大,1958年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1998年该局又由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并被赋予依法制定、协调政策、资金支持等六大职能。目前该局已在全国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工作人员达3000多人。中小企业管理局还管理、联系着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的网络系统。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系统包括:1.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2.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唯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和现代化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3.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520所大学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此外,为不同领域的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还有60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13个“一站式资本店”等。

(二)美国中小企业的法律比较健全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美国在不同阶段出台相应的法律,目的在于保障自由竞争,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成长。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法、反托拉斯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管制制度缓和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消除限制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商品出口法,以及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这一系列法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美国政府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资金短缺几乎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付出2-5个百分点的利息。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

由于中小企业多,中小企业管理局只能支持那些经资格审查、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首先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再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虽然贷款利息较高,但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中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获得贷款。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经过严格审查程序,给社会上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颁发许可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贷款支持,一般能得到不超过9000万美元的优惠融资。获得许可和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长期控制所投资的企业,也不能投资于地产、信贷和外国公司的中小企业。其投资方向主要是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纳斯达克等的合作构成了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与全美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的支持,目前它已拥有一般商业贷款、担保和贷款超过45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资本和有价证券。

(四)美国政府支持与促进中小企业的出口贸易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不断向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信息、贸易机会,并在美国国内外建立其信息网络,以尽量改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还组织中小企业到国外参展和实地考察,并通过驻外商务代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使中小企业受益匪浅。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增长的70%源于出口贸易,其中97%的出口是来自中小企业。2000年,为了加速中小企业的出口增长,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快速出口贷款计划,即在36小时内可拿到出口贷款。该计划规定,快速出口融资的上限为15万美元,其中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获得中小企业管理局80%的信用担保;10-15万美元的贷款可获得75%的信用担保。此外,这项计划还放宽了贷款的用途,不再局限于出口产品及海外销售,还可以从事海外商业展览、贸易访问和印制宣传品等。

(五)美国政府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服务

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组织了全国各地的一大批以退休专家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科技咨询人员来负责咨询与培训工作。目前,在美国已设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点700多个,共有咨询服务人员13000多人,美国政府每年需拨出300多万美元作为机构运转的经费。这种服务,即可以是单个的需保密的咨询,也可以是公开的、普遍的培训,例如传授如何写营销报告、如何做广告等方面的知识。此外,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还在全国各地组建了近1000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旨在提供中小企业较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的帮助,亦提供科技和商业方面的咨询。这些发展中心大部分设在大专院校内。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既是繁荣地方经济的关键,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目前,在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实现利润和出口总额分别为60%、40%和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综观前段时间我国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实践,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借鉴美国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中小企业发展观

1.要正确理解政企分开的含义。政企分开是指政企职责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是政不管企,企不听政。政府不管企业是不行的,政府必须握有对整个宏观经济调控的大权,并行使好和认真履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市场机制,靠市场自发地配置社会资源;二是政府机制,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对企业的改革,政府不能有甩包袱的思想,更不能认为“转让”和“股份制”就是政企分开。

2.要深刻理解“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决不能淡化“计划”在市场经济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综观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产业分工协作上,无不渗透着“计划”的因素。而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仍在无序的竞争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中徘徊。因此,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要全面地认识“计划与市场”,二者不可偏废,要重视发挥我们靠“计划”指导、引导和规范经济运行的法宝,使计划与市场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3.要同步提高政府官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素质。因为政府官员掌管着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观念和政府行为是影响企业成败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家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与灵魂,高素质的企业家,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很强,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都会把企业搞活、搞好;企业员工则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员工的素质是企业竞争能力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才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因素。

(二)尽快为中小企业立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现有的关于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法》,二是《公司法》。这两个法律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而涉及到中小企业的内容很少,且仅按所有制的不同分别立法,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结合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管理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立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适合于各种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发展方向、管理原则、合法权益等,用法律形式保护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避免无序自流和无序竞争。二是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咨询、研究机构,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可喜的是,在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从资金、政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犯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国家还将通过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这表明,国家对中小企业已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政策。

(三)推进资金融通体制的创新,进一步开拓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政策和健全的融资、信用等促进体系的支持。各级政府和银行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进中小企业资金融通体制的创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无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项目。

商业银行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办事机构,尽快研究制定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操作程序,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有关手续和审批程序,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科技含量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重点给予支持。中小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快产权流动、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置换股权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中小企业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

(四)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

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当前扩大内需,解决就业的压力,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营中,工商登记手续十分复杂,存在着多头审批的现象,使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面临诸多不便。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简化审批手续,节省审批时间,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中小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发展空间。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在中小企业中的各项服务功能

1.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收集中小企业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和人才信息等,以保证中小企业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

2.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以及为企业产品的内外销牵线搭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提供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重点扶持优秀的中小企业。

4.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负责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政治、经济类保险。

5.加强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掌握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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