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政策与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综合优势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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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将愈来愈重视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运用。但中外宏观调控的实践都表明,加大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控力度,不仅在于增强财政政策或金融政策各自的调控能力,更重要的是使二者有机配合,发挥其综合优势。这是由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所决定的。

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的直接作用有明显的区别。金融政策主要是从流通领域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财政政策则主要从分配领域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财政政策工具包括税收、预算、公债、补贴等,所有这些手段都是通过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来实现的,财政政策正是依靠这些手段参与分配与再分配,对国民经济实施调节。金融政策的核心内容是通过货币供给量的调节来对国民经济施以影响,其功能是向流通界提供既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保证物价稳定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从调控目标看。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固然都对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和结构产生影响,但所显示出的调节重点及所付出的代价却是不同的。金融政策注重社会总供求的总量调节,而财政政策更偏重总供求的结构调节。

从表面上看,财政政策是具有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功能的,这是因为财政赤字特别是“硬赤字”的存在,将直接造成中央银行增发货币,从而导致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即所谓通货膨胀。因此,要有效治理通货膨胀,必须压缩赤字乃至消除赤字。从这个角度讲,财政政策对社会总供求的总量平衡有着重要影响,但在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情况下,财政的收支活动只能改变社会总供求的结构,而不能改变社会总供求的总量平衡。这是因为,财政部门不具备最终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功能。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际表现为社会商品劳务供给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社会总供给一定时,供求平衡就取决于总需求或货币流量的控制。虽然财政收支是影响货币流通的重要因素,但最终能够控制货币量进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是中央银行,而不是财政部门。因此,应该由金融政策承担起对社会供求总量调节的任务,而财政政策更应注重社会总供求的结构调节。这是因为,财政政策作为国家政府的收支部门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一种再分配关系,其主要作用于货物市场而非金融市场。具体表现在:(1)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经济体系中,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配置资源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政府收支的变动往往导致企业和家庭部门收支的相应变动,如政府支出扩大,无论其资金来源于税收还是扩大债券发行,都将导致私人部门支出的下降,产生“挤出效应”。(2)在收入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收入政策影响原有的分配结构,直接对某种经济活动进行激励或抑制,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结构的效果。(3)财政支出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则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政府可通过扩大某些项目的开支和压缩某些项目的投资,直接体现结构调节的目标。(4)财政政策还可以通过所得税与转移支出的结合,将一部分人的收入转移给另一部分人,直接影响收入的再分配,以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均等和不平等因素。

与财政政策相反,金融政策结构性调节功能是不健全的。首先从政策手段作用过程来看,无论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还是公开市场业务,都是着眼于供求总量平衡,而不体现结构调整的问题。目前所实行的信贷计划和配给制度虽具有明显的结构调节功能,但这种结构调节是以资金运用的低效益,商业银行经营积极性受挫为代价的。

此外,产业政策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具有诱导作用,有关决策部门可以向银行提出产业发展的优先顺序,但具体项目的选择应由银行自主决定,不能要求银行对优先产业必须实行优惠利率。其次,从金融政策调节结构的效果看,金融政策调节结构矛盾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即先影响总量,再通过总量变动影响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然后再通过它们的自我调整影响市场结构。结果往往是预定的金融政策调节目标还未实现,客观经济形势就已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目标。可见,金融政策调节结构矛盾的效果是间接的并且是有限的。金融政策的结构性调节之所以不健全,是由金融政策自身特点决定的。货币或资金的运动主要是横向的,资金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在企业、居民和银行之间不断流动,流动的方向完全由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所决定,并呈现偿还性和交易性。因此,金融政策本身基本上没有直接调节经济结构的功能,而应由财政政策承担起对社会供求结构调节的任务。

从控制调节方式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取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没有离开市场的计划,也没有离开计划的市场。它们共同寓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体中。由于财政政策的行政性较强,所以应当成为国家计划调节工具,而金融政策的经济性特征,并与市场活动相联系,因此,它的主要功能应当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财政活动是借助于国家政权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活动。毋庸置疑,财政政策的调节活动具有行政色彩,反映政府在一定时期的愿望。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的宏观管理逐步由实物形态管理向以价值形态管理过渡,打破计划统管的直接控制局面,实行计划指导下的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最能够体现国家计划要求并可由国家直接操纵的调节手段只能是财政政策。过去由于计划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财政部门总处于被动之中,从而我们希望能够保持财政政策的独立性,摆脱计划支配财政的现象。但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财政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手段。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双重职能的实现,必然借助于财政活动。只要国家计划已定,财政政策首先必须成为实现计划的保证,而不管人们的意愿如何,这已被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

金融政策尽管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主要手段,但必须看到,金融政策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与财政政策不同,它是与市场机制紧密相联系的。金融政策的直接作用是向流通界提供适量的货币,而市场能够容纳多少货币要受货币流通规律的制约。国家当然可以把金融政策完全受制于计划支配,正象过去那样,先把计划项目定下来,然后要求银行满足资金供应,但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流通界货币过多,影响市场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宜把金融政策作为计划调节手段,而应当正视它与市场的密切联系。根据市场机制要求,通过货币供给量的变动,调节市场的供求变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避免或减少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是金融政策本质特征所在。反之,如果脱离市场机制的要求,完全按照计划方式或行政手段去管理金融政策,必然把弹性很大的金融政策变成僵硬的资金供给制,而失去其应有的功效。

从作用时效看。任何政策从制订到获得应有的效果,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我们把政策这种迟延性叫做“时滞”。时滞的长短对政策的功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策时滞可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内部时滞和外部时滞。前者指采取行动过程中的时间,后者指政策行动对经济变量和政策目标发生作用的时间。一般来说,财政政策的内部时滞较金融政策时滞长,因为在决定财政政策时,政府提出的有关税收变动和支出调整的财政措施,往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批准过程(在我国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执行,在西方国家要经过国会通过才能执行了)而金融政策制定则不需要那么长的批准过程(西方国家的货币当局可以根据经济形势随时变动金融政策,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请示国务院后也可以较快地变动金融政策)。相反,金融政策的外部时滞要比财政政策的时滞长,因为金融政策无论是通过扩张货币供给量降低利率来刺激有效需求的增长,还是通过紧缩货币供给量提高利率来抑制有效需求增长,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差,即要经过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准备金的过程。而财政政策只要能使政府扩大或紧缩支出,便可以较快地对社会总供求产生影响。正是由于两大政策这种时效的不同,因此只有相互配合,才能避免调节时滞的出现。

值得指出的是,现阶段我国两大政策的时滞有别于西方国家。其内部时滞明显长于西方国家,而外部时滞则明显短于西方国家,特别是金融政策的外部时滞显著缩短。这是由于我国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从而影响了各种信号的及时灵活传递,加之我们统计汇总技术手段落后,预测能力有限,因此影响了我们对经济形势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政策内部时滞较长。相反,我国金融政策外部时滞却表现出明显缩短,其主要原因在于:(1)金融政策手段的直接行政性特点。自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们虽然借鉴和重视了间接调控手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以直接控制基础货币量为主要手段,许多间接调控手段也发生了扭曲和变异,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并未理顺,同时由于我国生产领域的流动资金几乎全部由银行提供,因此,当金融政策发生变化时,必将直接作用商业银行并迅速传导到实物经济方面,引起工业产值的紧随波动。(2)金融政策以实施到实物经济之间缺少金融市场的缓冲层次。在发达金融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己掌握的有价证券的买卖,来缓和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冲击,从而维持适当的贷款规模,这样从金融政策实施到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变动存在一个金融市场的缓冲带。这个缓冲带虽然延长了金融政策发挥效应的时间,但却减缓了经济震荡的负作用,促成了金融政策的“软着陆”效应。而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资产较单一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金融政策对实物经济的快速性,其外部时滞大为缩短,具有见效快的特点。

正是由于金融政策这种见效快的特征,往往被用于应付经济的短期变化,而忽视了通过稳定的货币政策来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但是,从十几年来的实践效果看,金融政策应放弃短期目标,以防止突然扩大与突然紧缩的冲动行为,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供给量增长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不能否认,金融政策可以根据对经济态势的判断,通过紧缩交替调节货币供给,即所谓“轮番突击”,但那是建立在发达金融市场和健全传导机制基础上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实行轮番突击,必然导致经济的冷热交替,给经济造成波动,并容易导致政策的误用与滥用。与金融政策不同,财政政策则更能够体现国家的意志,通过其特有的税收、补贴、预算等工具的运用,可以较好地应付经济的短期波动,以达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目的。

除上述以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在国内外平衡上所表现的作用力也是不同的。金融政策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而财政政策更注重国内平衡。因此,要实现国内外双重均衡,也必须发挥两大政策的协同作用。

从以上分析比较我们看到,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在调控领域、调控目标、调控方式等方面是各有特点和优点的,谁也代替不了谁,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必须使两大政策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相互补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要改变过去旧体制下财政政策支配金融政策的局面,强化各自的约束机制,规范财政与银行各自运行的秩序,从而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但同时也必须高度警惕轻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倾向,消除“金融调节中心论”的不良影响。面对中国经济体制的现实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体现国家政府意志的财政政策不可能仅仅处于辅助地位。相反,为了发挥财政政策结构调节功能,消除由经济结构不合理而导致的经济波动,应该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在现阶段,较为符合现实和理性的选择是由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共同承担宏观调控的重任,使二者从不同角度和方面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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