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的第三项建议_婚姻论文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的第三项建议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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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是当前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更难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二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变化和复杂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

全国妇联认为,修改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宜采用法定和约定两种财产制度。在现阶段,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又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在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和提高农村妇女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目前,我国还出现了丧偶、离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增多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发生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如果采取约定财产制,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并将约定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让结婚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作出选择,对于明确夫妻财产所有权、预防纠纷和诉讼、保护妇女权益都是有利的。

与财产制度相配套,修改婚姻法宜对婚前财产登记作出相应规定。根据辽宁省北宁市关于婚姻登记、婚前财产公证的统计,1999年登记结婚的4137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1950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47%;2000年一季度登记结婚的1004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600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60%。北宁市农村1999年登记结婚的3623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1539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43%;2000年一季度登记结婚的852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468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55%。这说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人们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愿意接受婚前财产登记的作法。

修改婚姻法应对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制止及相应的惩处措施。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隐匿、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致使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文化教育状况等原因,承担损害后果的大多是女方。广东江门市有一个女农民,其夫是某镇领导的儿子,夫妻俩办了一个加油站,女方参与经营,后来,双方闹离婚,男方靠关系出具假证明,将加油站原来的个体经营性质变为合伙经营,致使女方无法分割财产。

修改婚姻法应增加财产保全和法院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的条款。在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取证难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做妻子的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或者即使知道共同财产,也难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离婚时妻子所得的50%共同财产往往大打折扣,有的不仅得不到财产,还要背上债务。

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建议规定如下:夫妻财产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婚前财产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选择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下列几种约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10年以上归双方所有。选择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选择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变更或废止。一方要求变更,另一方不同意的,从原约定。双方协议废止原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变更或废止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分割,宜作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调查取证,一方将夫妻财产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帮助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罚。一方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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