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_明朝论文

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值论文,人口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史研究的展开,有关明代人口数值的研究亦十分活跃。相关论著发表颇为不少,提出的说法也多种多样。在这些研究与探索中,不乏真知灼见,大大推动了明代人口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但其中有些立论亦值得商榷。本文不揣浅陋,谨就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谈点不同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一、所谓“不亏原额”说

如何评价明代开国即洪武时期所记载的人口数字,是明代人口数值研究中首先关注的一个热点。由于朱元璋先后制定了户帖与黄册这样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其治国又推行严刑峻法,政令实施基本到位,因而多数学者认为,洪武时期所记载的人口数字,比较接近历史真实,可信值较高。现存史籍中记载着洪武时期三个年份不同的人口数字,即:

《明实录》洪武十四年十二月载,“是岁,计天下人户一千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二月条, 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版。)

《明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载,“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

《诸司职掌》载,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注:《诸司职掌》户部《民科·州县·户口》,载《皇明制书》上卷,(日)古典研究会1968年影印本。)

对这三个年份所载人口数字的解释,则出现了种种说法。其中之一是所谓“不亏原额”说,引人注目。葛剑雄认为,三个年份的人口数字相比,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的口数比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的口数有较大减少,而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口数又比洪武二十四年的口数有明显增加,“从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这12年间,明朝境内既没有大的自然灾害,也未发生什么战争和社会动乱,所以可以肯定这绝不是正常的人口增长,而是数字统计上的错误所致。”“可能之一,是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造黄册时登记重点的变化导致了户口统计数的下降。朝廷在为洪武二十四年编造黄册作准备时就已规定:‘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由于特别强调了‘不亏原额’,就使编造黄册的实际过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因为各地只注意了‘不亏原额’的要求,所以对不涉及赋役份额的对象就会有所忽视,对这十年间新增的‘额’更不会主动全部列入登记,结果就出现了这个比十年前减少了5.18%的户口数。”(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232页。)

其后,葛剑雄、曹树基在《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一文中又以同样篇幅重申了这一观点。(注:葛剑雄、曹树基:《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36-37页。)

王育民所著《中国人口史》亦持同样观点:“二十三年户部奏重造黄册时,政府只要求‘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即不少于洪武十四年的赋役人丁数。”(注: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不难看出,“不亏原额”说的根据是史书上的一条记述,即《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的有关记载,原文如下:

(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一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条。)原文中确有“务在不亏原额”的说法。文中所说洪武二十四年重造黄册时,要求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的内容有两项,一为丁口,一为田地。那么,其所说“务在不亏原额”,究竟应作何种解释呢?是否既包括丁口也包括田地呢?显然,上述“不亏原额”说是认为丁口亦包括在内的。然而,仔细阅读原文,这一理解是有问题的。

先看一下田地方面。所谓“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系指十年之内,田地如有买卖,其所交易的田土面积与税额必须从卖者户下开除,同时将该田土面积与税额过与买方户下,双方各必过割清楚,在黄册上登记明白,这样才能使官府原己掌握的田土面积与税额不致亏减流失。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讲。具体来说,洪武时期的“原额”概念与以后又有所不同,洪武时则是指“额里”、“额田”,史载:

洪武十四年编赋役黄册,其法论户不论田。于是户均田不均,而欺隐之弊萌生。二十年,遣国子生武淳等定区丈量,为鱼鳞图册,田各归都,而人从之。田多者跨都立户,谓之寄庄。于是都有额里,里有额田,田均而弊以绝。(注:徐必达:《南州草》卷三《奏疏》,天启元年本。)原来,朱元璋在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度,本是一种以人身奴役为主的封建徭役制度。为控制劳动力,则又必须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于是“默寓井田之法”,实行“都有额里,里有额田”,即各都各里所掌握的土地都有一个定额,不许变动。为此,又实施田不过都之制:若跨都图购买田地,其田地与税粮,卖者虽作开除,但该土地不许出都图,仍留在原都图内,买者立为子户。从而达到维持各都图所掌握的田土原额不变之目的。其后不久,“四海通失初意”(注:吕坤:《实政录》卷四《治民之道·改复过割》。),打破了田不跨都之制,田地买卖实行以县为单位进行过割(注:参阅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377页。)。所以,洪武二十四年攒造黄册时所规定的“务在不亏原额”,具体地说,乃是要求在田土买卖时实行田不过都之制,以维持“都有额里,里有额田”。很明显,其所说“务在不亏原额”,是指田地买卖这一事项,没有疑问。

而“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则是指十年之内,人口若有增加,如新生或收继等,即登于新造黄册的“新收”项下,若有减少,如死亡或出继等,即登于“开除”项下。其中人口的自然出生与死亡为该项变动的主要内容。如果“务在不亏原额”的规定也包括丁口增减这一项内容,那就是要求丁口增减也要象土地买卖那样,维持原额不变,这就只有在十年之内新出生的人口数与死亡的人口数相等的情况下,或是出生的人口大于死亡的人口,才能做到这一点。要求十年之内的人口生多少就必须死多少,或出生人口必须大于死亡人口,显然不合情理。不能否认,实际造册时人口方面亦有照抄原额之弊。但在政策与法令规定的层面上,即使再昏庸的统治者,也不会做如此规定的。所以,“务在不亏原额。并不包括丁口增减这一事项,而只是指田地买卖而言的。这一点应是明确的。因此,当引用“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这段史料时,在“如丁口有增减,即为收除”之后,当标点为分号(注:按,郭厚安编《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5页; 及李国祥等编《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第781页,转录该史料时,亦均标点作分号。)。 而上述“不亏原额”说者,在引用这段史料时,其在“如丁口有增减,即为收除”之后,均标点为逗号,这是由于对史料原文的理解有误所致。

还可发现,在正德《大明会典》、万历《大明会典》及天启本《后湖志》中均录有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的详细文字,三者所载完全相同。兹引正德《大明会典》中的有关记载如下: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二·攒造黄册》,(日)汲古书院1989年版,第一册第254页。)

这段文字所言与前引实录中的有关记载,都是有关洪武二十四年攒造黄册之事,讲的是同一件事。从这段文字的记载中,更可清楚地看出,其所言“务不失原额”,是只指田地等项,而不包括人口在内。人口方面乃言,“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很明显,这里的“作数”,只能作按实数登录解释,不能作“不亏原额”理解。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在朝廷下达了包括“不亏原额”在内的一系列法规之后,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有关人口登录的实际结果又怎样呢?据《明实录》所载资料,将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这两个年份的户口总数及各布政司的户口数,列表如下:

资料来源:洪武十四年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二月条。洪武二十四年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

从该表可以看出,洪武二十四年与十四年相比, 其总户数增加了3万余户,但这是将洪武二十四年新增单位云南的7 万余户统计在内的结果(洪武十四年该布政司尚未建置),若除去这一因素,其总户数实际上是减少了4万余户。就各布政司的情况来看,其中有8个布政司的户数有所增加,而有5个布政司的户数有所减少。在口数方面, 洪武二十四年的总口数则比十四年减少了3百余万,同样,若除去新增单位云南的25万多口,减少的口数还要更多。就各布政司的情况来说,其中有6 个布政司的口数有所增加,而有7个布政司的口数有所减少, 且减少的数额颇大。总之,无论从户数来说,还是从口数来说,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比十四年黄册总数都有相当数量的减少。而各布政司的情况是或有增加,或有减少,变动幅度颇大。从总体上看,无论是户数还是口数都大大地亏了原额。这个历史事实说明了什么呢?它恰恰证明洪武二十四年造册时,在人口统计上并不存在所谓“不亏原额”之类的规定。然而,持所谓“不亏原额”说者却认为,“正因为各地只注意了‘不亏原额’的要求,所以对不涉及赋役份额的对象就会有所忽视,对这十年间新增的‘额’更不会主动全部列入登记,结果就出现了这个比十年前减少了5.18%的户口数。”(见前引文)这就是说,正因为有了“不亏原额”的要求,最后才亏了原额。这一推断逻辑,实在令人费解。特别是在明初朱元璋以猛治国、实行严刑峻法的时代,竟有那么多的布政司都亏了原额,敢与朝廷对抗?而且事后亦不受到惩罚?

明初统治者创立黄册制度,规定每十年一大造,其本意就是为了能够反映人口与产业的不断变化情况,以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十年之间,户口有消长,产业有推收,且沧海桑田,变更难凭,故必一大造黄册,以清赋役,乃均平之重点也。”(注:《后湖志》卷一○《事例七》,天启元年重修本。)若规定每次造册都要遵照原额,抄袭旧册,岂不失去了十年一大造黄册的根本意义?

当然,笔者绝不是认为在洪武二十四年的实际造册过程中,没有照抄原额之类的现象发生,也不是认为现存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字准确无误,没有疑问。但对其中的问题,显然不能用“不亏原额”之类的理由来解释。所谓明初人口统计中的“不亏原额”说,只是对史料原文的一种误解,其实并不存在。

二、关于《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

如上所述,在洪武二十六年成书的《诸司职掌》之中,亦载有当时全国及各布政司的人口统计数字。其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人口统计相比,增长额颇大,十分明显。而该书并未说明其人口统计数字的来源。因此,如何解释《诸司职掌》所载的人口数字,亦成为明初人口研究的问题之一。葛剑雄在其《中国人口发展史》中首次提出了这一问题(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232页。),这是值得研究者关注的。葛氏认为:“尽管目前还找不到任何直接的记载,我们可以假定:在洪武二十四年的黄册登记数统计出来并上报后,因总数比十年前下降而引起朝廷的不满,但黄册不可能重修,于是由户部根据后湖贮存的上一次黄册和各地历年上报的增减数,计算出各地的户口数重新上报,这就是洪武二十六年统计数的来历。”(注:同上,第233页。)“这一数据只是根据文牍档案拼凑起来的,并不是各地普查的结果,所以在地方志中从未发现有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数。”“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是为纠正二十四年数字的误差而炮制的,因此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人工拼凑的痕迹。”(注:葛剑雄、曹树基:《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37、41页。)虽然作者也统计分析了某些地方史籍所载人口数字,以论证该说,但如其所言,文中并未举出“任何直接记载”,证据显然不足。

查诸史籍,在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的法规中,载有下列条文:

又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二,攒造黄册》。)《后湖志》载:

大查职名。官职,洪武二十四年定制,每册完,奏委给事中一员,御史二员,主事四员,督同监生查对,事完一同复命。……监生,洪武二十四年定,取国子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新册奸弊。正统七年减取八百名,弘治六年奏准取三百五十名。(注:《后湖志》卷三《事迹三》。)可以看出,洪武二十六年所定黄册清查条令,是作为整个明代黄册制度的清查条款而颁行的。此后,明代每次大造黄册即按这一规定进行清查,称之为黄册驳查制度。但该法令在洪武二十四年既已颁布,当然对洪武二十四年所造黄册也进行了清查,这是可以肯定的。只是从该条文中看不到当时清查的详细情况和结果。不过,其后的记载仍可提供有关线索:

正统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本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二·攒造黄册》。)从这里所言“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则不难看出,此前的清查亦当如此。这就是说,在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清查之后,户部当掌握其总结果的。而《诸司职掌》一书编成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史载:

(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诸司职掌》成。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妨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是始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条。)所以,可知《诸司职掌》一书的编辑,离户部掌握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清查结果的时间,非常接近。因此,《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很有可能是利用了清查后的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资料。若如此,恐怕就不能说其所载洪武二十六年人口数字,“只是根据文牍档案拼凑起来的”,是户部衙门“炮制”的。

那么,《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必定会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人口统计有某种关系吗?未必如此。我们还应注意到,就明代的人口统计来说,除了大造黄册之际的人口普查与统计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人口统计系统,这就是每年自地方逐级上报户口登耗的岁计系统。

这种岁计制度,在明开国之初朱元璋推行户贴制度时就已存在。史载:

(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注:《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可以看出,洪武初实行户帖制度时,户部既制户帖,又制户籍,“籍藏于部,帖给之民”,天下户籍乃由户部掌管。而“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这一记载,则清楚地表明,由各级官府每年核实户口登耗、类为籍册上报的岁计制度,当时已经存在。

再看一下《诸司职掌》所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田粮政令。”“郎中、员外郎、主事,各掌该部所属户口、田粮等项。”(注:《诸司职掌》户部。)即掌管天下户口与田粮实为户部官员的本职。其后又载:

户口

丁口

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本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注:《诸司职掌》户部《民科·州县》。)这即是《诸司职掌》中录有当时人口总数的原文记载。此外,洪武御史台所上《宪纲》中亦有相关条款:

户口。仰本府州县,取勘所属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数目开报。(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一·丁口》。)

毋庸置言,以上这些记载均为当时朝廷发布的正式典令,而非一般记述。从中可明确看出,第一,与每十年大造黄册进行户口统计的同时,还存在一个每年查核、逐级上报的岁计制度。第二,这种户口岁计系统,从其制度规定来说,并非仅据文案重复报告,而是要求岁计“户口之登耗”,“每岁取勘明白”,逐级类总上报,最后呈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其当然亦具户口核查性质。所以,它与黄册的人口统计相比,实为另外一个不同的人口统计系统。而且,从《诸司职掌》有关款项的行文来看,这种岁计规定,乃是户部及地方各级官员的首要职掌,系官府及时掌握与控制人口的主要来源;而提到黄册,则偏重于其赋役功能。

有关史籍的记载,亦可证明这种户口岁计制度是实行了的。现存《明实录》中载有岁计户口、田地总数的共有137个年份,其中有20 个年份属于黄册大造之年,117个年份为非黄册大造之年;又, 从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元年、公元1402年)至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连续119年,每年都载有岁计户口、田地总数。那么不禁要问,《明实录》连续登载的这些非黄册大造之年的岁计户口总数是如何统计出来的?恐怕不能认为这些上百个数字都是户部从文牍档案拼凑起来的,都是户部闭门炮制的,显然,它是来自明代另一个户口统计系统,即作为户部及各级官府首要职掌的户口岁计制度实施的产物。

我们还可见到其它一些非黄册大造之年有关户口统计的记载,如:

(宣德)四年七月,户部上户口登耗之数。上曰:“隋文帝户口繁殖,自汉以来,皆莫能及。议者以在当时必有良法,因享国不永,故无传焉。朕谓隋文勤于政事,自奉俭薄,足致富庶。岂徒以其法哉?大抵人君恭俭,取民有制,则生齿日繁,财富自然充足。”(注:《明会要》卷五○《民政一》。)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并非黄册大造之年,离最近一次永乐二十年(公元1422年)大造已有7年之久,所以不难看出, 这里所言“户部上户口登耗之数”,当是岁计户口之数。

总之,明代户口岁计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可以肯定的。

如果我们将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黄册所载人口、田地总数,与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人口、田地总数加以对比,再联系其后一些年份的人口、田地的统计记录,还可从中得到启发。其表如下:

如表所示,在人口方面,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人口总数与洪武十四年黄册的人口总数相比,在10年时间里减少了300余万口(3098744口),而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总数与二十四年黄册的人口总数相比,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多了370多万口(3771260口),增加的幅度颇大,遂使研究者对《诸司职掌》所载该人口数字产生了怀疑,这就是我们讨论的问题所在。如果再看一下田地方面,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田地总数与洪武十四年黄册的田地总数相比,在10年时间里增加了1 千多万亩(10703124亩),而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田地总数竟达8亿多亩(849652300亩),与二十四年黄册的田地总数相比,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多了4亿多亩(462177627亩),增出一倍多,令人吃惊。显然,这不可能是对二十四年黄册所载田地数字进行修补的结果,而只能是另外一个系统的统计数字。因此,有理由认为,其所载人口方面的统计数字亦当如此。即,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也是一个与黄册不同的系统。这个系统就是从明朝开国伊始即存在的户口岁计系统。因而,其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人口数字相比出现了较大的不同。

稍微流览一下其后的人口与田地的统计数字,亦可说明这一点。《明实录》中载有宣德七年(公元1432年)的人口和田地总数,该年为黄册大造之年,这是现存的洪武二十四年之后最近的黄册大造之年的有关资料。 如上表所示, 宣德七年的田地总数又回落到4 亿2 千多万亩(424492880亩),从这一数字不难看出,它与洪武十四年、 二十四年黄册相比虽有增加,但仍属同一系统;同时又显出,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8亿多亩的田地统计只能是不同于黄册的另外一个统计系统。再看一下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的有关统计,该年为黄册大造之年,正德《大明会典》及《后湖志》中都载有该年全国人口与口田地的统计数字(见表中A组数字),《后湖志》还声称其本是“据本湖奏缴之数”(注:《后湖志》卷首《凡例》。),即可确定它是黄册大造的统计数字。而同年《弘治实录》中亦载有全国人口与田地的统计数字(见表中B组数字),两组数字相比,无论是人口还是田地,都有明显的不同,差额巨大,人口方面,黄册统计比《实录》所载多出1千多万口(10507703口),特别是田地方面差额更大,《实录》中又出现了8亿多亩的数字,比黄册多出近一倍。在同一年份里出现两组完全不同的统计数字,更证明了,当时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人口与田地统计系统。

总之,笔者认为,就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的来源而言,虽然目前尚未找到直接记载,但从以上对相关史实的揭示与分析来看,其本属于与黄册不同的另外一种人口统计系统,即户口岁计系统,这种可能性更大。

对这种户口岁计系统的价值评判,则另当别论。现存有关明代户口岁计的史料很少,给探索该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其无疑亦存在种种弊病,但也要作具体分析。由朱元璋亲自下令编纂制定、作为明代官府准则的《诸司职掌》,在有明一代的典章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载洪武时期的人口与田地总数,被以后的《大明会典》、《明史》等宫修史书多次引用,视为“定数”(注:《后湖志》卷首《凡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它。

标签:;  ;  ;  ;  ;  ;  ;  ;  

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_明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