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都、北京、深圳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比较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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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及现状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不断完善。2002年7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全额缴费,外来农民工则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及老年补贴等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投保后,一旦外来民工发生工伤或因病住院时,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着实践的深入,上海市不断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如改变原来以季度为周期的缴费期限,并且从2005年4月起推出“日常医药费补贴”项目,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一张药费补贴卡,每月向卡中注入20元,外来农民工可持卡到全市400多家药房购药。上海目前有外来务工人员375万,属于参保范围的有300万,其余的是从事农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引进人才。2005年初上海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已接近200多万,参保率为66.7%。

成都: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更为灵活。成都市在考察上海模式以及对本地区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3月1日推出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其中,成都市住院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成都在综合社会保险制度的技术设计方面,像缴费周期、综合社会保险与基本保险的衔接等更为灵活,更具操作性。比如《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参加综合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改按本办法执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继续按规定使用。

北京:外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保大病、保当期。北京从2004年实施《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保大病,“大病”的界定是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以及门诊的三种特殊病种。农民工在患大病方面和城镇职工享受的待遇一样,但不将一般的门诊纳入其中。二是保当期,即指农民工在北京打工期间的医疗保障,而退休之后则不纳入管理范围。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高流动性,据调查,80%的农民工在京务工一般在三年之内。三是将统筹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总缴费额度为规定基数的2%),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深圳:劳务工合作医疗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2005年3月,深圳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合作医疗制度。深圳市的劳务工合作医疗遵循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逐步推进,以及合作医疗基金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从其内容上来看,深圳市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制度突破了上海、成都、北京三个城市只包括住院保险的局限,包括了门诊和住院两大部分。外来劳务工到医院看病时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报销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这种制度设计在为农民工提供更好保障的同时,还便于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接轨。

二、四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内容的比较

(一)参保对象的覆盖范围。

上海、成都等四地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体是外来的农业户籍从业人员),但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区别(见表1)。如成都综合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进城打工的本地农民,上海、北京及深圳则不包括这一部分人。而且上述四地的医疗保险办法都只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而并未对那些在乡镇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以及家政服务等临时进城打工的外来农民做出制度安排,这些农民工都被排除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外。

(二)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缴费基数、费率及周期。

上海的综合医疗保险以及北京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整齐划一,均为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且均采取了比例费率,操作方便、简便;成都市参考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档办法,将综合社会保险的基数划分为八个档次,便于企业灵活选择,但有的档次形同虚设,企业在选择缴费基数时都明显倾向于较低的基数。深圳的劳务工合作医疗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缴费采取了每月定额的形式,参保人每月所缴的12元合作医疗费中,6元划拨到门诊医疗费用部分,5元划拨到住院医疗费用部分,1元用于调剂。虽然这种缴费方法简单、明了、方便易行,但是由于缴费水平较低,且不随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保障效果,加重财政负担(见表2)。在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上,上海、北京规定只由单位缴费,成都市则是由单位和个人双方缴费。就这一点而言,可以看出两类城市施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发点不同。上海、北京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更倾向于全方位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三)医疗保险等待期、费用支付(起付线和封顶线)及结算方式。

1.等待期。

上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须缴费满3个月,成都市规定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上海市规定缴费间断后不能享受,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等待期重新计算。成都则规定若间断满3个月,补缴后仍可继续享受。深圳市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劳务工自相关手续办领后,次月1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劳务工合作医疗待遇。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了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标准支付。可见北京市的规定具有更加明显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倾向,体现了以人为本,从农民工角度出发来设计制度的理念,比其他三地更具优越性。

2.待遇支付的起付线及封顶线。

上海、成都、北京及深圳四地有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方法中均规定了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需方)享受医疗服务时的费用支付方式,即通过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的起付线(低于或超过起付线的费用由农民工全部或部分支付)以及封顶线(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的上限,超过的部分由农民工自付)来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见表3)。以上海为例,2004年度上海全市职工基本工资为23498元,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2349.8元,而农民工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患大病的几率较小,住院的费用一般达不到起付线的标准,加之上海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中未涉及农民工的门诊项目,因此有可能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工的作用。

3.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及周期。

成都和上海一致,都对因病或非因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报销;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方式比较复杂,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比例分担(见表4)。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费用的结算,分门诊与住院两种结算方式。门诊费用的结算,采用“年度结算、按月偿付、定额包干”的形式,即主管部门根据各辖区参保人员选择就医的情况,核算分配到牵头医院的基金数额,以核算数额为基数,暂扣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后,其余95%按月划拨给牵头医院统筹管理,由牵头医院负责分配与结算,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于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住院医疗费用采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方式结算:每月按应偿付总额的95%支付,5%的费用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表4: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起付 低于1万元1万元到3万元 3万元到4万

4万元以上

标准 (%) (%) 元(%)

(%)

医院等 统筹

统筹统筹 统筹

农民工 农民工

农民工农民工

级 基金

基金基金 基金

三级医院80 20 85 15

90 10

955

二级医院82 18 87 13

92 8973

一级医院85 15 90 10

95 5973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综观四地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法,可以发现以下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四地均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农民工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医疗保险模式,如缴费责任、待遇水平、结算方法等都因地制宜。这种状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会保持。当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可能会涌现出新的模式,但那并不符合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特点。各地制度之间缺乏可衔接处,可能会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四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都相对较高,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的水平都较低,而且医疗保险待遇的起付线相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年轻的群体来说还可能略高,可能并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抵御一般的疾病风险。

再者,四地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都严格规定了保障的对象,从而将农民工与本地的城市居民严格划分,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制度模式、运行方式。这种政策虽然考虑到了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两种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必然难以解决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后面临的制度准入问题(如“村改居”现象就已经出现),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可能会面临着转制的风险以及要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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