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监督的七大症结_舆论监督论文

民意监督的七大症结_舆论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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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结一:有法不依是根源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舆论监督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处于法律真空。”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看来,即便为新闻界立法也不能真正保护记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周泽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事实上,有关新闻传播方面的社会行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则来予以调整和规范。包括《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力的规定;《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诸多与言论有关的犯罪的规定;《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以及大量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管理方面的规章。

对此,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黄瑚也认为,在很多人看来,当前,保护记者的权利,更多地应表现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上。“虽然没有独立的规范舆论传播的法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保护记者正当采访权利的条款。问题在于,某些人把法律当儿戏,视法律如白纸。”

症结二:舆论监督法制不完备

“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我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却似乎有些跟不上现实的需要。”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李道演认为,新闻单位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备。新闻界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却缺少了有关法律条文来保障记者权利的实行。也许正因如此,才会导致新闻媒体面对强权显得弱小,导致记者有些时候被殴打甚至被通缉,导致一些单位以丰厚的利益诱惑记者,导致某些腐败问题因得不到监督而难以遏制。

李道演表示,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这是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有力保障,但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够完善。“仇子明事件”是一个强大的催化剂,应促使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让公安机关、舆论管理机关、记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才是治本之计。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症结三:公权力滥用在作祟

查阅相关舆论监督记者言论时《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发现,他们大多认为,公权私用对记者造成的威胁最大。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看来,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等信息不够公开,地方公权力被滥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护短的行为让媒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造成公共权力同监督客体间形成了距离和真空,因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的“盲区”。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也才能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则,推进包括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在内的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

“舆论监督推进难的另一原因则是地方行政干预过多,使得本地舆论监督无所作为。在具体个案上,不得不承认确实在一部分人脑中,根深蒂固地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展江表示,开展舆论监督是时代的需要。但是中国很大,俗话说天高皇帝远,一些地方官员把所有权力都集中起来,致使其他人不能也不敢监督。

近年来,新闻记者在从事舆论监督采访时,遭遇打击报复甚至暴力手段抵制的事件屡有发生,但与这些行为相比,“通缉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严重。黄瑚表示,这种行为不光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更是对法制的亵渎。

在黄瑚看来,对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一些政府官员其实了然于胸,但是由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羁绊,一些人却往往会将媒体的作用抛诸脑后,生怕媒体影响了地方形象和自己政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各种社会问题,违法违规者往往会采取“鸵鸟政策”,或者滥用权力封杀媒体。可以看出,舆论监督不是说说就能实现的,总有少数人或部门会成为媒体揭示真相的阻力。

症结四:监督、问责未有效衔接

“问题曝光后,如果违法者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过问一下,问题会很快解决。如果不闻不问,问题往往一拖再拖。甚至可以说,目前我们的舆论监督报道中得到解决的问题都是有领导批示的,没有批示的问题则很难解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记者这样说道。

“监督和问责机制未有效衔接似乎正在阻碍着监督以后的执行效果。”展江认为,目前的现实情况往往是问题被披露后问责机制迟迟不启动。这也是为什么有些舆论监督报道出现后相关人员毫不畏惧的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官员眼中,没有领导批示的舆论监督只是一只纸老虎而已。官员们怕的不是舆论监督,怕的是领导批示,怕的是自己头上的乌纱帽会被摘掉。

许多腐败分子不怕内部监督,不怕同级监督机关的监督,因为他们可以动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监督流于形式。但是,他们也不敢小视舆论监督。因为丑事晾在了阳光下,上级领导机关注意了,群众愤怒了,他们想躲也躲不了。展江认为,监督与问责机制的有效衔接是舆论监督顺利进行的有利保障。黄瑚也赞同地表示,对于舆论监督,我们不仅应该向官员普及常识,更要加强法律与制度的保障,包括具体的问责制度。唯此,舆论监督才能持续,才不会为权力所左右。

症结五:地方政府错位行政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有一种现象时常出现,即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企业,自己不出来讲话,却由当地政府部门出面与媒体交涉,越俎代庖,替企业代言,尽显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特色。为此,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情况下,很多企业利益是和地方利益挂钩的,这些企业都是地方的所谓明星企业,是地方财政的支柱,企业成为地方某些权力运行的一种支撑。因此,引发了动用地方公共权力限制新闻采访、打击新闻记者的现象。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表示,谁的利益受损就应该由谁来主张权益,这是市场经济法则。有些私营企业,当地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均无任何股份,媒体批评报道了,为什么当地有关部门不去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交代,而是积极地通过行政干预要求媒体撤稿?此举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错位行政。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启动司法机关,对记者施行通缉、调查。批评报道难免会引起争议,被批评对象有权对不实报道提出异议交涉,甚至有权对簿公堂。但是,对于这类事件,掌握公权力的地方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毕竟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这种错位行政为企业充当代言人的行为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症结六:执法者意识欠缺

“严格地讲,公安机关是不应该轻易介入新闻事件的。”针对当前频频出现的损害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事件,李道演认为,公安机关不能成为监督对象的“保护伞”。即使是在合法框架下,也不能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李道演告诉记者,我国地方一些公安干警,其法律知识水平尚有欠缺。他们大多只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他们只知道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知道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股民和新闻界理所当然是可以揭露的。“甚至一些企业通过经济影响力直接给司法机构施加压力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坚持严格执法,坚守司法公正,很容易被利用而充当被监督对象的‘保护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谈到,具体的法律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怎样处理好与新闻媒体、记者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虽然专门规范舆论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暂时尚未出台,但公安机关办案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情况下立案,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刑事案件,是要有相应的法律证据的。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违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这是欠妥当的。这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执法者的素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问题。

游伟指出,对于地方司法机关而言,虽然执行的是全国统一法律标准,但事实上人财物全部是由地方决定,生存权也是由地方决定的。因此,其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时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游伟认为,应当限制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对国家秘密、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概念,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口法律不明确而擅自解释,并由此限制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

症结七:单打独斗致弱势地位

除了从理论和机制上呼唤让媒体有更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在实践中推进司法解释外,ICCD国际传播促进中心媒体顾问吴薇还认为,“媒体或记者应该有共同体的意识,这样可以避免单个媒体与某一地方、某一企业的‘对抗’,而是形成媒体的群体效应,形成联合作战的能力。目前,正是缺少了这样的共同体,使得媒体或记者在遇到问题时常显得力不从心。”

吴薇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共同体的建立可以让新闻媒体、学者团队、律师团队等通过相互支持、协作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对一些重大的典型舆论监督事例,对一些严重干扰破坏舆论监督的案例,通过共同体协调发力,对扩大舆论监督影响,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推进很有好处。

同时,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如果一旦遇到纠纷,这一共同体可以为记者配备法律援助的律师,很有针对性。在介绍国外相关经验时吴薇表示,共同体中针对记者的法律援助十分必要。国外的模式是直接给记者聘请最好的刑法律师,在其调查过程中给予法律的建议、支持和法律上的帮助以减少司法风险。而一旦媒体或记者真的遇到问题或纠纷事态发展严重时,马上会有相应的律师团队予以帮助,在监督过程中能够切实提供系统的法律帮助。

因此,团结媒体、学者、律师等建立舆论监督共同体十分必要。目前,由于这样的合力效应并未实现,使得“单打独斗”的媒体或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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