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中小企业政府管理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论文

日美中小企业政府管理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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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是世界二大经济强国,战后,两国经济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虽然两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尽相同,但两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日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没有中小企业的基石作用,就没有日美经济的高速增长。今天,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如何正确地看待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对未来的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日美中小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市场经济是企业自由竞争的经济。企业竞争的结果取决于企业之间的相对实力和优势。小企业由于其固有的问题和弱点,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据美国普林斯顿民意测验组织报告,美国每年都有50~60万家小型企业涌现,其中50%以上开工不到一年半时间就宣告破产,能维持10年时间的只占其中的十分之一。日本中小企业厅编制的《中小企业白皮书》也同样表明:日本每年倒闭企业数大约在2万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大量的企业倒闭,一方面反映了国民经济的重组关系,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及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实。尤其在经济衰退时期,受影响最严重的是中小企业。尽管日美中小企业有着不同的历史状况,但在经济低速增长和高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却表现出十分惊人的相似性。

1.衰退和低速发展时期的资金问题 资金短缺是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经济衰退时期,小企业比大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危机。此时,不仅银行贷款利率高,而且大企业还出于自身的利益,推迟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或将现金支付改为票据结算,结果把中小企业推向更加困难的境地。例如,在1974年的经济危机中。丰田和日产汽车公司的承包费付现率分别由原来的90%和70%下降到75%和60%;三菱重工由原来90天现金支付改为120天期票支付。美国的情况更是如此,在30年代的经济萧条时期,由于金融紧缩,大企业纷纷采取延期支付手段,致使大批中小企业倒闭,失业人数急剧增加,造成严重衰退。

2.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对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最为严重。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由于高通货膨胀的冲击,致使美国中小企业经营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中小企业最大的敌人不是经济危机,而是通货膨胀”。这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①通胀使中小企业的原材料和人工费用大幅度提高,造成实际利润下降;②通胀造成消费者实际收入下降,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能力的下降,造成中小企业产品滞销,库存增加;③虽然名义利润会有所增加,但由于政府课税的增加,实际利润减少。

3.高速增长时期原材料短缺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资源稀缺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大企业凭借自己的实力,在争夺重要资源方面得天独厚。例如,1955~1973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中小企业就面临着资源不足的长期困扰,迫使它们进行结构性调整。美国在二战以后,由于原材料不足,致使许多小企业关闭。例如,由于砂糖和小麦供应不足,致使5万家面包厂商陷入破产。70年代的石油危机,更使以石油为原料的中小企业陷入困境。

4.买方市场条件下的不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日本和美国,市场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争夺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先天的劣势地位。大企业凭借其大量的广告投入以及巨额的市场调研经费,造成了企业经营上的垄断地位,迫使中小企业只能在狭缝中求得生存。

二、日美政府的中小企业观念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日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大企业和小企业的矛盾日趋尖锐,如果放任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持续下去,中小企业势必会在竞争中逐渐消亡。因此,在日美经济发展进程中,都曾发生了关于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大讨论,由此决定了日美中小企业的命运。1938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就决定设立“经济力量集中调查委员会”,对美国经济力量不断集中的状况进行调查,以期解决中小企业问题。在以后的历届政府中,对此问题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讨论,直到1953年《美国中小企业法》的出台,才告一段落。日本也于1957年开展了“二重结构论”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现代化的大企业和落后的中小企业“二重结构”并存的状况能否使日本经济实现高速增长。争论的结果不仅明确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地位,而且为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找到了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日本于1963年制订了第一部《中小企业基本法》。日美两国在对待中小企业的观念上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认识过程,最终形成了以下两点基本共识: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基础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是日美两国极力推崇的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之间还没有形成大企业和小企业明显的区别和对立关系,随着竞争的加剧,经济力量在不断集中,大企业越来越显示出其竞争优势,最终走向垄断,并占据统治地位。西方经济学家和日美历届政府都已经看到,如果不对中小企业加以保护,中小企业很可能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走向消亡,那么,国民经济就会被完全垄断的大企业所控制,所谓自由竞争的企业制度也就会名存实亡。此外,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同时又是大公司脱颖而出的基础。从这个意义讲,中小企业是大企业之父,是小企业的发展使市场出现大公司成为可能。

2.中小企业提供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功能 西方经济学家们把中小企业比喻为“蓄水池”,正是这种蓄水池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日美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对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具体地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提供了大量的创新的机会,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没有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就没有优秀企业家队伍的发展土壤。②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扩大了社会就业。③对地方经济和服务零售业起着主体作用,大量的中小企业支撑着绝大部分地方工业和服务、零售业的发展。

三、日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及其特点

鉴于上述观点的形成,日美政府都对中小企业进行积极的干预,以期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它们针对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金融政策、反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和管理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两国政府都在以下四个方面实施了相同的做法:

1.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美国政府于1953年就制订了《中小企业法》,1958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这是一部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基本法,由此奠定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十几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①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主要规定总统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竞争状况的调查,每年以《中小企业白皮书》的形式向议会报告;②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度法。明确了政府优惠贷款的受惠对象;③制度缓和法,试图通过行政政策和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④公正平等法;⑤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⑥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⑦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等。

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法是在战后逐渐形成的,其政策特点经历了“保护——现代化——知识化”三个发展阶段。于1963年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1973年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基本态度和基调。日本政府为了全面落实该法中提出的目标,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又相继制定了十几种具体法律文件。其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包括:①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②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③中小企业高度化资金货款特别会计法;④中小企业指导法;⑤中小承包企业振兴法;⑥中小企业转换事业临时措施法;⑦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法;等等。

2.规范中小企业标准 由于中小企业受到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因此,严格界定中小企业标准就特别重要。日美两国除了在基本法中严格定义中小企业以外,还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分门别类地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了具体划分。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员工在250人以下的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批发企业和零售、服务企业为小企业。日本政府就在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各行业中小企业的员工人数或资本额,同时还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标准。

3.设立专门机构 为了落实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日美政府都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厅)专门负责具体政策的执行或执行情况监督。日本政府于1948年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构,统辖地方中小企业的管理。同时,日本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设立了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对政府的中小企业决策进行调查和咨询。由于这些审议会的成员大都是专家,因此,审议会在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决策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除此之外,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还设立了五家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美国政府于1958年正式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机构。与日本不同的是,美国中小企业局直接参与中小企业融资,通过直接投资、协调贷款和担保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

4.间接引导和管理 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管理人才,管理手段落后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为此,日美中小企业厅(局)都极其重视向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指导。他们主要抓了两项工作:①加强企业诊断。日本早在50年代就建立了“企业诊断制度”,形成了一支以“中小企业诊断官(士)”、“经营顾问”为主体的诊断队伍。仅在政府登记注册的“诊断士”就多达1万人以上。美国中小企业局还从大专院校和退休人员中招聘经营管理专家,从事中小企业的管理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决策的指导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专家达9000人左右。②建立培训制度,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骨干。日本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还设立中小企业大学,以不同形式举办经营管理培训班。美国的各类大学都举办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和研讨班,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四、借鉴与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日美政府之所以都对中小企业特别关注,这与企业自由竞争制度的力量集中化趋势是分不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对中小企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企业兼并的过程也就是垄断的过程。可见,日美政府实行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差别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为有效地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政府对企业管理还是延用以产权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这种分类管理模糊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矛盾将会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借鉴日美经验,尽早规范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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