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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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市场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双方互相补充。探讨二者在市场经济中“角色”的前提是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政府主要是创造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校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大多发育不成熟,市场缺陷更为广泛,因而往往对市场采取过度的政府干预,以期弥补缺陷,其结果必然是市场缺陷更加严重。

当今市场经济运行理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掌握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合理的结合度、适宜的组合方式的问题。市场经济比其他经济形式来说有极大的优越性。它有一个好的运行机制,能导致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有很大的活力和很高的效率。但市场有时是会失灵的,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必要条件,但政府干预不能通过侵犯市场原则和扭曲市场机制来达到改善市场缺陷的目标,否则,实施校正“市场失灵”的政策,可能比实施该政策前的情况更糟。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的好坏,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学家们把市场结构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种。但无法证明一般市场经济可以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资源配置才能达到下述两个条件: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平均成本等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当每个生产者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时,并且当每个消费者都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效用时,这时能使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状态,即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但是,纯粹的自由竞争市场只存在于斯密神话中。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有下列几个:

首先,不完全竞争结构的存在。完全自由竞争要求市场经济具备三个条件,即所谓的原子性、流动性和公开性。原子性指每一部门中的公司小而多,没有任何一个公司能以其决策影响其他公司;流动性指商品、劳务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没有质的差别;公开性指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以最优的价格买最佳的商品和劳务。显然,这一模式从来没有存在过。不完全竞争结构的存在导致经济不可能自动恢复均衡状态。

其次,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又一原因。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强加了一定成本给其他人,就是负的外部效应,而正的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的活动给其他人带来一定的利润。外部性必然损害资源配置效率,既然人们并不承担他们引发的负外部效应的全部成本,他们必将过度地从事这些活动;相反,由于人们得不到来自正的外部效应的一些活动的全部收益,他们必将尽可能少地从事这些活动。

再次,要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即最有效率的状态,决策者必须掌握完全信息,但实际上私人决策者只能掌握不完全信息。

因此,市场经济存在缺陷。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面临着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经济的不稳定性。长期不稳定性会造成失业、通货膨胀和周期性衰退。二是分配的不平等。生产要素之间分配财富的机制可能会加剧分配中的不平等。市场失灵暗含着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执行如下几种经济职能:

(1)确立经济主体经济活动法律、章程和规则。例如,制定有厂商、消费者、甚至政府参加的经济比赛规则,包括财产的定义、契约和商业企业的规则,工会和资方的相互义务,经济环境的法律和条例以及交通规则等,以保证私人企业的运行得以顺利进行;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当企业喷吐出来的浓烟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时,就限制它们活动。

(2)建立宏观经济的稳定政策,以便缓和失业的起伏并抑制通货膨胀,减缓经济周期的波动。

(3)当市场失灵严重时,通过税收、支出和管制等手段协助社会进行它所需要的资源配置,消除污染,以提高经济效率。

(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通过社会福利的转移支付对资源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

(5)提供公共产品。“政府还提供某些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同时,由于这些服务的性质,把它们放在私人企业的手中是合适的。当人们发现‘每个人都该管的事是没人管的事’的时候,政府就出头露面了。”“公共物品是不能由私人提供的,因为这些物品的好处在居民中间分散的太广,以致没有一个企业或消费者具有提供它们的积极性(例如灯塔)”。“由于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量会是普遍不足,政府必须插手提供公共物品”。[①]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有三个作用,即“效率、平等和稳定。有关效率的政府行为试图矫正垄断一类的市场失灵。政府促进平等的方案使用诸如收入再分配等来的反映社会对穷人和残疾人的关心。稳定化政策试图削平经济周期的高峰和低谷和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并且促进经济增长”。[②]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但政府干预的程度是有差别的,政府干预不同于政府职能。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干扰或被替代,则市场体制是高度自由的。反之则反是。并非所有的政府职能都会影响市场的自由度,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也有其经济职能,但这种职能不是政府干预,也不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都具有这种职能,而且政府除了行使保护国防、维护社会秩序、兴办公共工程等传统职能外,还执行了稳定通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职能。这些职能不但不妨碍市场竞争,相反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只有当政府的职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资源配置过程或配置结果时才导致政府干预。也不是所有的政府干预都是替代市场的。在资源配置方面,有许多市场机制无法覆盖的领域,当政府的活动局限在这些领域时,其职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只有当政府的活动渗透到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影响市场调节的结果时,政府的职能才会代替市场的职能。可见,政府的职能包括保护市场功能、弥补市场缺陷和替代市场功能等。据此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保护市场功能型、弥补市场缺陷型和替代市场功能型三大类。只有后二种职能才构成现代意义的上的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是把双刃剑。人们企望政府用“看得见的手”能够解决“看不见的手”办不好的事,结果却发现“看得见的手”把事情办得更糟,这就叫“政府失败”或“政府缺陷”。政府缺陷的类型或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本和收入之间的分离,过剩和成本提高,无论市场怎样的不完善,它都是与生产成本或引导收入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是由价格所决定的,价格取决于对市场产出的支付及消费者。政府活动完全割断了这种联系,因为维持政府活动的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即税收、捐赠等,由于缺乏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关键性联系,使得非市场产出的价值同生产它的成本割裂开来,它们之间的分离意味着资源的错误配置程度大大增加了。如果维持这一种活动的收入与生产它的成本无关,那么当获得一个给定的产出时,它会使用较多的资源,由于不把进行一切活动的成本与维持它的收入联系在一起,那么低效率往往受到鼓励。

第二,内在性的组织目标。为了进行活动,所有运行的机构都需要某种明确的标准。市场组织的标准来自于消费者行为,它成了市场份额和盈亏底线的直接运行指示器,而公共机构的标准是内部自我发展的,这些标准就是“内在性”,这些内在性目标很接近于“私人”的组织目标。因为机构内的动力是由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产生的,而不是全为“公共”目的而规定的那些责任所产生的,因而公共机构就具有“私人的”内在目标,而且这些目标规定将影响机构的实际运行。在此情况下,非市场机构经济产生一些与原来设置该机构所要求发挥的公共职能不大相于的内在性,内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了公共决策者的计划,“内在性”扩大机构供给的成本导致比社会有效水平更低的公共产出水平,这样就产生了政府缺陷。

第三,具体的机构特性。经济伴随着政府活动或导致政府缺陷的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增长(多多益善);(2)技术进步(越新越高越复杂越好);(3)信息获得和控制(知道别人不知道的更好)。

第四,派生的外在性,由政府干预来试图修正市场缺陷,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副作用,因为政府总是乐于通过那些使用笨重工具的大型组织来运行,其结果既难以达到又难以预测,派生的外在性大多是消极的,也可能少数是积极的。

第五,分配的不平等,公共政策措施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在任何情况下,权力的再分配给不公正的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

“看得见的手”干预管理经济活动的另一个社会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当一个企业家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其企业就能享受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收入,这种活动称为“创租活动”或“寻利活动”,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社会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

各种寻租活动的共同特点是:

(1)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

(2)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

(3)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和“避租”活动,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会受到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将引发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企业也会采取“避租”行为与之抗衡,从而耗费更多的资源。

寻租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都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存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亟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与结构受到严重歪曲。

政府干预必须是顺乎市场的,它不能越过关键的临界点,必须适度。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管制经济,管制工资和物价,干预市场供给和需求,“这种紧急措施在短暂的紧急状态中可以有效。但是,繁琐的一个部门的物价与工资管制执行的时间越长,总是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偏差。……当政府企图使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时,往往会产生相当大的副作用”[③]。“任意干预供给和需求往往引起低效率的定价与资源配置。”[④]

尽管市场机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其配置资源、刺激经济效率的功能是不能忽视的,也是政府干预所取代不了的。市场机制既会刺激经济效率,又会刺激经济增长,这是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必须牢记这样一个观点:市场机制乃至市场体系是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必须大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即使存在市场缺陷。

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大多发育不成熟,许多方面显得落后,市场缺陷更为广泛。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发展中国家往往对市场采取过度的政府干预,正是由于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反过来又使得市场缺陷更加严重。例如,价格扭曲严重损害了效率。因此,我们在应用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时必须首先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在此基础上,协调政府与市场机制,治理寻租。政府在市场培育和市场制度方面应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反对的是政府的过度干预或不必要的干预,并不反对政府必要的干预和对市场培育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强调这一方面,轻视或者忽视另一面,都不利于改革和发展大业。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效率和公平等关系方面,应该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和更有成效”[⑤]。

注释:

① ② ③ ④萨缪尔逊、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文本第82、79、647、654页。

⑤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光明日报》1995年10月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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