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一种商品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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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问题。在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问题,又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由于这一问题确实关系到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些基本问题的理解,关系到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很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有的同志在论文中提出,对劳动力商品问题的讨论,不应作抽象的议论,而应把它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①。我们认为这一意见是中肯的。因为,劳动力即存在于劳动者身体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不是从来就是商品,只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成为商品的。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无论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比如在原始社会,原始人的劳动力和归原始公社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存在出卖劳动力的问题。在奴隶社会,奴隶商品的买卖,是奴隶主对归其所有的奴隶的整个人身的买卖,并不是奴隶单独地把存在于其身体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无法出卖劳动力。在封建社会,农奴对封建主仍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也无完全的人身自由可言,也无法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

不过在这里要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同志认为,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劳动力就是商品。因为商品交换就是劳动的交换,劳动既已成为商品,劳动力也就必然是商品。这样劳动力成为商品就要追溯到很久远的年代了。对此我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确实是劳动力商品化的重要的前提条件,但不能说只要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力就成为商品了。因为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劳动的交换只能是物化劳动的交换,劳动产品的交换,而不是活劳动,更不是劳动力的交换。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劳动产品的交换,确实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而劳动力的商品化却是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但存在商品经济这个条件,而且还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另外两个重要条件,那就是第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出卖属于自己的劳动力,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实现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

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三个条件,如果从一般意义上来概括,也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出发点。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们在对社会主义进行理论探索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分成阶段的,我们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有重大区别的。讨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首先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否则问题就无法得到正确的说明。

众所周知,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同时他把社会主义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从共产主义的共性出发来分析社会主义的。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消失了,劳动力也就不再是商品了。首先,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商品经济退出了历史舞台,当然不谈什么劳动力商品。第二,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社会生产实行计划调节,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的劳动力,通过计划的方法实现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就无需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了。第三,分配方式是实行“劳动券”式的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很明显,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下面的分析将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的商品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它要求社会资源——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来配置,惟有这样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这是现实经济生活反复告诉我们的一个真理。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也是实行公有制,不过我们实行的公有制(主要指全民所有制),是有其自身特点的。那就是公有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公有制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按照市场的状况,按照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地选择劳动力,而决不愿意国家不根据单位需要用计划的方法来分配劳动力。这样,劳动者必须自主地进行劳动力再生产,接受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各种劳动技能和知识,以接受企业,更确切地说是接受市场的挑选,以便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从劳动者这方面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依然是谋生手段,并且劳动还存在着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等重大区别。因而劳动者必然非常关心劳动报酬的多少,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部门和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存在重大区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把自己的劳动力投向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的部门和企业。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各个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之间对劳动强度会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在这方面差别不会太大。对劳动者来说,关键是要选择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我国改革以来,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职工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这也是我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基础。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自主地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爱好和条件择业而从,待价而洁。企业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劳动力。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因为,当前我们实行的公有制是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的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在这种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为了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组织起大量的劳动者,以企业为单位,在严密的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生产活动。所以,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或集体劳动者所有,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劳动者个人离开了集体,他既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无经营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劳动力,并且被企业聘用以后,劳动力才能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那么这样讲是不是有悖于公有制的本质呢?我们认为并没有,因为公有制并不能把它理解成一成不变的东西。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和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显然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就是通过劳动者集体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出售劳动力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来实现的。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惟有通过这种结合方式,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学技术学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才能使社会主义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断降低劳动成本,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来,也才能使劳动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对此,也有同志在文章中说,公有的生产资料不能分割和量化到每个劳动者身上,这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的一般特点,甚至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②。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社会不要说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发展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已经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劳动力已成为社会的劳动,可以用计划的方法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又和当时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到了那时也就谈不到要量化和分割生产资料的问题。所以,我们感到讨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问题,关键是要分清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认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历史条件,否则问题很难得到正确的说明。

第三,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即同志们都熟知的“劳动券”式的按劳分配;很明显,在当代并不具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政治经济学教学科书中,重新解释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提出了诸如按劳分配中的“劳”,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要通过价值货币来实现,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的一致是暂时的,不一致是经常的,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对此作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种按劳分配的“劳”,仍然是无法确定,无法实现的。因为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企业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招聘劳动者,企业是因岗设人,因任务安排劳动力的。劳动者要完成的工作量和能够得到的报酬,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确定的,并不是在劳动过程结束以后按劳动量计算分配的。传统体制下那种按计划分配劳动力,工资全国一个标准的做法已经或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也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创造商品,创造价值,特别是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的能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它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和教育训练所需的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另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也有其历史和道德的因素。

然而在这里我们更想说明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同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主要的一点是,资本主义社会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工资奴隶,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指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是不受压迫,不受剥削的,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要粉饰什么,因为我们认为,关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问题,不能象有些同志在文章中对它作绝对化的理解,也要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是通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参加到集体中去,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努力工作,不断进取从而得到体现的。更何况,我们社会主义企业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是劳动者的代表。社会主义企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民主管理尊重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正确运用工资、奖金等手段,来满足劳动者的需要,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总代表,国家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各项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发挥宏观导向作用,把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运用到国家重点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另外,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价值的发展趋势也不同。资本主义工资仅限于劳动力价值之内。资本主义积累必然造成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价值发展总趋势是:劳动者对生存资料的需要在总额中占的比重将下降,而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所占有比重将逐步提高,需要的总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总之,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和数量都在不断地扩大。

收稿日期:1995-7-25

注释:

①杨思远《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定历史条件》《教学与研究》1994年第5期

②秦兴方《试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非商品性》。杨思远《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定历史条件》《教学与研究》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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