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腐败级别的决定:官方沟通和独立_政府支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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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4)11-0098-10

       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污染和政治挑战[1]。那么,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中央政府在推进地方反腐败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反腐败的努力是衡量一个政党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2],官员可以通过反腐显示其执政能力并塑造威信;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亦体现为集体行动问题,如果缺少反对力量以改变目前的激励结构并打破现状,腐败既得利益者构成的权力网络能够阻止任何个人的挑战[3]。因此,政府反腐败的力度往往与政治构成的变动存在一定的关联,并伴随官员的任职变动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构成再均衡的结果。

       中国的官员治理体制是中央政府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4]。本文尝试从政府反腐败的角度出发,将“立案侦查的腐败案件与公职人员数量之比”作为地方政府反腐政策实施力度的衡量指标,并考察在干部交流制度实施过程中地方政治构成变动对政府反腐实施力度的影响,特别是中央政府对纪委书记提名权的控制所产生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纪委书记的异地交流将带动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提高,且异质化的政治构成对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更为明显。

       一、腐败与反腐败:文献综述

       1.腐败研究及其问题

       早期关于腐败的研究主要关注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考察腐败对经济效率或经济增长的影响[5-7]。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研究视角逐步转向了腐败的成因与决定因素。如埃兹和泰拉(Ades and Tella)、拉奉特和恩盖桑(Laffont & N'Guessan)考察了市场竞争对腐败的影响,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市场竞争将会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8,9]。此外,民主程度的提高[10]、媒体自由度的增加[11]、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本的提升[6]等亦将对腐败带来抑制效果。当社会中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时,即便存在反腐败的政策与激励,腐败将会是最优的选择,而腐败行为也将成为一种均衡策略或者社会规范[12]。

       对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发现,中国经济存在更多的腐败供给源和对腐败更强的需求[13]。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寻租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规模的扩张,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14,15]。经济决策的地方分权、双轨制市场化和集体所有等要素既提高了官员推动经济增长的激励,也促使许多官员以腐败的形式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16]。万广华和吴一平考察了司法制度与工资激励对腐败水平的影响,发现司法制度建设能够显著减少腐败发生率,增加公务员工资对反腐败发挥了积极影响,预算外收入增加是导致腐败蔓延的原因之一[17]。他们的另一项研究则表明:法制建设、财政分权和预算外收入等制度性因素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了腐败程度的下降;公务员相对工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开放度的影响则相对较弱[18]。

       以上研究从多个视角展开,不论是关于腐败的经济后果还是关于腐败成因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的腐败问题都提供了非常广阔的思路。但在已有讨论中国腐败问题的实证文献中,对于腐败水平的衡量均采用了历年《中国检察年鉴》中各省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所统计的、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数和人数除以公职人员数量,以此作为腐败程度的衡量指标;并认为这一数值越低说明腐败程度越低,反腐败的力度也就越大。

       然而这一指标并非真实的腐败水平,甚至可以说与真实的腐败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为这一数据显示的只是已被发现或查处的腐败,这只占到实际腐败案件数量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少的一部分。所以,采用这一数据对腐败水平进行衡量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这一指标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度量了腐败的发生状况,因为只有在发生腐败的情况下,才会引发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另一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反映了政府打击腐败的力度。腐败被查处的比例越大,意味着反腐败的成果越多,也表明政府反腐败的力度越大。那么,相较之下这一指标更多地代表哪一层含义呢?张军等、高远[19,20]将该指标与谢平和陆磊[21]提出的中国金融腐败指数以及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透明国际”(IT)清廉指数进行对比,发现:该指标越高,金融腐败程度就越低,而清廉程度也越高。用人均立案数来表征腐败程度明显不合理,人均立案数在更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反映的是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即腐败案件的破案率[22]。

       从反腐力度这一角度对中国的腐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非常少,如科尔(Cole et al.)等[22]、高远[20]将登记调查的案件数量作为政府反腐败努力的代理变量,并考察了政府反腐败努力对于中国省级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2.反腐败决策的决定因素

       政府反腐败的努力,除了单纯打击日益严重的腐败之外,反腐政策的实施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任务①,是衡量一个政党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2]。实现政治清廉获得更高的合法性是政府反腐败的第一目标追求,也是反腐败决策的第一关键决定因素。

       但是政府反腐败的决策及其效果,不仅受到制度框架、惩罚机制与工资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更要受到政治力量格局的深刻影响。效用最大化的政客总是在比较改革的成本与收益,当期环境下推进的反腐改革,尽管可以增加其在当期选举中的选票,但受到遏制的腐败现象则可能减少他在当期与未来的收益[23]。在一方清廉、一方腐败的政治竞争中,由“清廉方”推进成功的反腐改革将影响“腐败方”在未来的选举策略,迫使其采取更为迎合选民的政策,进而使得“清廉方”的选票支持率减少,因此“诚实”的候选人可能并不会推进这样一项改革,腐败的存在可以使双方候选人均能获取收益[23]。因此,腐败陷阱(corruption trap)的存在将不仅仅发生于所有政府官员均腐败的情况,在腐败与清廉的官员均存在的情况下,腐败可能成为一种均衡。

       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腐败个体被抓捕并惩罚的风险低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监督结构而在于当反腐力量无法组织起有效的集体行动时,由腐败既得利益者构成的权力网络能够阻止来自反腐个人的挑战[3]。换句话说,保持反腐机构职能失效以及更加的分裂对立的派系更为符合腐败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治理者能否保持政治上的中立(politically neutral)就成为反对腐败治理的一个关键所在。由最高领导人推动的反腐努力在墨西哥、秘鲁及香港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3]。

       二、中国省级政府的反腐工作:经验事实与研究假设

       在中国,中央政府试图通过领导结构的优化治理严重的腐败问题,200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指出:“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央政府大力推行干部交流工作,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更好地执行中央政策,打击宗派主义,是加强干部管理和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5,24,25]。

       在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执行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反腐工作的职能单位,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对纪检领导体制不断进行探索,以强化纪检监督权的形式,提高监督效能与力度[26]。

       1.地方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

       为考察纪检领导体制改革对反腐工作的影响,我们对1995—2009年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③)纪委书记的任职情况进行了统计④,见图1。对于纪委书记是否异地调任,尽管中央并没有具体规定,但经过不断的实验,尤其是在张家界“选派纪委书记”的模式取得成功后,中国各省级纪委书记由异地“空降”已渐成常规化的调整方式。“异地调任”纪委书记,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下派或“空降”纪委领导干部;但从深层次而言,则意味着地方纪委书记的“提名权”由同级党委调整到上级纪委[27]。多位省级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也被认为是中纪委加强纪委系统的垂直监督,强化反腐力度的重要举措。

      

       图1 历年省级纪委书记的构成

       注:《青海年鉴》显示1995年与1996年纪委书记职位空缺。

       省级纪委书记可以分为“本地提拔”与“异地交流”两类。本地提拔的纪委书记是指长期在地方任职,通常有着在地方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任职的经历,与地方政府中的各级官员存在紧密的联系;异地交流的纪委书记则通常是由外部官员直接“空降”成为一地的纪委书记,在当地无较长的任职经历,这部分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平行交流”与“垂直交流”两类。

       从图1可知,纪委书记职位上异地任职的干部比例不断提高。1995年时28位纪委书记(青海省纪委书记职位空缺)中只有2位属于异地任职官员,比例仅为7.1%;2003年时29位纪委书记中有8位异地任职,比例为27.6%;2009年时异地任职的纪委书记达到16位,比例为55.2%。

       另外,近年来,部分省份的纪委书记开始由中央下派,进行垂直交流。2007年以前,地方纪委书记全部由在地方政府长期任职的干部担任,无中央下派干部;部分省份的纪委书记长期由本地提拔的干部任职,如海南、黑龙江、湖南、辽宁、青海、山东、四川、新疆、云南。2007年之后,具有中央纪检系统工作背景的干部开始在地方纪委中任职。

       2.省委书记的异地任职

       尽管省委书记并非反腐败工作的直接职能部门,但由于省委书记是党的省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党委的全面工作⑤,作为“一把手”,在社会各项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考察地方领导人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文献,也将省委书记作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省委书记往往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者和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其最重要的任务不一定是经济增长,否则会削弱其监督、领导职能,因此省委书记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反腐败政策的实施。根据省委书记的任职经历,亦将其区分为“本地提拔”、“平行交流”与“垂直交流”三类。当然,由于省委书记职责的全面性,反腐败并非其单一任务,这可能会影响我们观察到的结果。

       3.反腐败的实施力度

       关于腐败,中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周黎安和陶倩[15]将其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既包括贪污受贿行为,也包括挪用公款、巨额财产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陈刚等[30]采用的定义是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等行为均包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要树立“渎职也是腐败的观念,把渎职犯罪纳入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中”。因此,某些文献将腐败行为的范围仅限定为贪污贿赂案件是值得商榷的[20,31]。借鉴科尔等(Cole et al.)[22]的做法,我们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公职人员的数量之比作为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代理变量,识别地方政府在打击腐败行为方面的努力⑥。其中,职务犯罪案件采用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数量之和,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检察年鉴》。公职人员数量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各地区按行业分职工人数”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中的人数。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1997年之后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所变化,即“贪污、受贿案的立案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5000元”。这可能是导致前期各省反腐败努力程度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在后文的实证分析部分我们将采用虚拟变量来控制这一制度性变化。

       4.研究假设

       地方保护主义是腐败的“温床”[32],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便成为打击腐败的重要举措。干部交流限制了官员在同一地区的任期,有助于破除官员因长时间在同一地区任职而结成的“利益型关系网络”,进而减少腐败现象。因此,干部交流制度由于破除了官员之间的“利益型关系网络”,减少了处于这个关系网络中官员的腐败机会和腐败收益,具有反腐败效应[4]。特别是,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纪委书记提名权的控制直接强化了中央对地方反腐控制力,地方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可以使其超脱地方利益的羁绊,权责更为明确,行使监督权时的效果更为明显[26]。此外,干部交流也有助于弱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且,对于新任的交流干部而言,为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发展思路的转变,新的力量需要通过反腐来展示其执政能力并塑造威信,为其未来的执政过程铺平道路。故有:

       假说1:干部交流将有助于打破地方主义,促使地方政府实施更为严厉的反腐败政策。

       政府反腐败的举措是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当所有的力量具有一致的利益取向时,往往会产生合谋,而政治构成的多样化则能强化竞争效用。干部交流引入了新的政治力量,并带来了地方政治构成的变化,而当政治构成更具异质性时,将有助于地方政府采取更为严厉的反腐败措施。故有:

       假说2:政治构成的异质性将能够提高地方政府反腐败的努力程度。

       三、模型与估计结果

       1.回归模型的设定

       我们借鉴周黎安和陶倩[15]、万广华和吴一平[17]的研究,将地方反腐败努力程度与政治构成间的关系设定为以下一般化形式:

       其中,anti-corruption表示地方政府反腐败的努力程度,采用各地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腐败案件数量与公职人员数量之比进行衡量;politics表示干部交流或地方政治构成的变动,分别采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纪委书记、省委书记的异地任职情况进行衡量。其中,对纪委书记的异地交流情况,考察纪委书记是否为交流官员(jiwei-jiaoliu)与是否为垂直交流官员(jiwei-central);同样的做法,考察省委书记的异地交流(shuji-jiaoliu)与垂直交流(shujicentral);Z是影响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其他控制变量;θ则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区域固定效用。

       另外,控制了以下变量对于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1)非国有工业经济比重(nonstate)。关于市场化进程对反腐败的影响,孙刚等[33]发现政府治理腐败的力度与市场化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即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会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非国有工业经济比重是市场化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通常而言,非国有工业比重越高的地区,其市场化程度也越高。因此,采用非国有工业比重作为各地市场化程度的代理变量,考察市场化进程对政府反腐败政策的推动作用。(2)受教育水平(edu)。科恩(Keen)[34]将教育定义为一种公众意识方案(public awareness program),倡导通过教育提高人们对各种形式与特征的腐败的认知与理解,进而发挥和扩大反腐效果。当居民对腐败拥有更高的认知程度时,也会迫使政府采取更为严格的反腐政策。采用人均受教育年限对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进行衡量。(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进行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足够的收入水平与较为完善的福利制度,单纯惩治腐败则不会得到良好效果[35]。另一方面,当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居民拥有更高水平的收入与福利状况时,可能会较少关注腐败现象,对腐败拥有更高的容忍程度。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衡量,分别从发展的水平与发展的速度进行衡量,其中经济发展水平采用实际人均GDP进行衡量(GDP per capita),经济发展速度的衡量指标则选用GDP的增长率(growth rate)。(4)反腐支出(cost)。反腐支出是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当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反腐,才能揭露更多的腐败案件,实现更好的反腐效果,进而体现政府反腐努力程度的提高。对于反腐败支出的衡量,采用了各地人均的公检法司支出数额。(5)1997年的虚拟变量(dum97),用以控制腐败案件立案标准变动带来的影响。1997年之后腐败案件立案标准有所变化,贪污、受贿案的立案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5000元。当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时,自然使得更少的腐败行为被查处,自然带来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衡量指标的下降。因此,实际的估计模型为:

      

       其中,下标i表示省份,t表示时间,

为不可观测的扰动项,人均的GDP、受教育水平以及公检法司支出进行了对数化处理。β与

为估计的各变量对政府反腐败程度的影响系数。根据前文的分析,各变量估计结果的预期符号见表1。

      

       2.估计结果及分析

       估计过程中,分别采用了混合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FE)与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RE)进行检验,面板数据F检验的结果表明存在非常显著的个体效应。为比较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模型的适用性,还进行了Hausman检验,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下的估计结果。

       从估计结果表2来看,纪委书记的交流对反腐败努力产生了非常显著的推动作用。不管是异地交流的纪委书记还是垂直交流的纪委书记,都能够带动地方政府进行更多的反腐败尝试,这说明中央政府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提名权的控制,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力度。因此,将纪委书记职位的干部交流进行制度化,将有助于提高反腐败水平,构建更为廉洁的执政环境。而省(市、区)委书记的异地任职,并没有对政府的反腐败努力产生显著的影响。

      

       从影响反腐水平的其他因素来看:(1)随着非国有工业经济比重的上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将使得地方政府在反腐败政策实施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更为严厉地打击腐败行为,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则对腐败行为保持更高的容忍;(2)居民受教育水平与地方反腐败努力水平呈显著正相关,这证明了科恩[34]的方案,即教育将提高人们对各种形式与特征的腐败的认知与理解,进而迫使政府采取更为严格的反腐政策;(3)经济发展与反腐败。经济发展对反腐败的作用较为复杂,快速的经济增长将会带来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提高,而以实际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却对地方政府的反腐败努力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地方政府的精力与资源是有限的,只有当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增长绩效后,才会有精力反腐败,毕竟“廉政建设”只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一⑦。以经济绩效为核心的干部绩效考核机制,使地方政府在没有取得良好的经济增长绩效之前会相对忽视反腐败[36]。同时以实际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地方居民对腐败的容忍程度;(4)公检法司支出对政府反腐败行为的努力程度没有带来显著影响。

       3.进一步的检验:消除变量间可能存在的逆向因果联系

       政府的反腐败努力与经济增长速度及公检法司支出间可能存在逆向因果联系:(1)在讨论腐败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中,腐败通过改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对经济增长带来影响[33],那么政府反腐败的努力也将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2)政府反腐败努力对公检法司支出存在的逆向影响体现为,某个地区政府反腐支出增加的原因可能是由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提高而引起的。

       考虑到以上变量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修正,分别采用经济增长与公检法司支出的滞后一阶作为工具变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反腐败努力所产生的逆向影响,因为第t期政府的反腐努力不可能对t-1期的变量产生影响。修正后的估计结果见表3,结果显示各变量对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没有发生显著变化⑧。

      

       四、反腐败的具体实施:纪委书记独立性的重要性

       1.纪委书记与省委书记的同质性

       对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了省级纪委书记异地任职的另外一项特征: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往往以省委书记的异地任职为前提。在所有样本⑨中,共有94个样本在“纪委书记是否异地交流”的指标中取值为1,即由异地交流的干部就任纪委书记。而在这94个纪委书记职位异地交流的样本中,与之对应的“省委书记是否异地交流”指标有82个取值为1,只有12个取值为0。这意味着纪委书记的异地交流,往往选择异地交流干部担任省委书记的省份。那么这样一种安排又会对地方政府反腐败的努力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对94个样本的实证检验⑩表明,见表4:那些纪委书记异地交流、省委书记本地提拔的省份,其反腐败的努力程度要显著高于两者均为异地交流官员的省份。也就是说在纪委书记异地交流的情况下,省委书记的异地交流反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反腐努力程度的下降。初步的解释是:异地交流的纪委书记相对于本地提拔的省委书记具有更高的独立性,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异地交流的纪委书记担负着突破本地关系网络的责任。而当省委书记同时也是异地交流时,稳定可能是省委书记的第一选择,纪委书记就要服从和配合省委书记开展工作,此种情况下纪委书记的独立性被削弱。

      

       2.纪委书记独立性的重要性

       进一步对省委书记与纪委书记的任职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四种匹配:(1)同质,且均为异地交流干部的情况,共82个样本;(2)异质,省委书记本地提拔,纪委书记异地交流的情况,共12个样本;(3)异质,省委书记异地交流,纪委书记本地提拔的情况,共245个样本;(4)同质,且均为本地提拔干部的情况,共94个样本。对上述四种不同的匹配分别检验对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处理的方法采用虚拟变量,对满足某一匹配的样本取1,其余取值为0,这样共构成四组虚拟变量:dum1、dum2、dum3、dum4,分别对应上述四种匹配。

       检验结果表明,见表5:与同质的匹配相比,那些省委书记与纪委书记来源不同(匹配2与匹配3)的省份,对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往往具有更为强烈(10式)或更为消极(11式)的态度。这进一步证明了纪委书记对于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显著影响,同质化的政治构成往往不利于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反腐败治理者的独立性对于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同时,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不论纪委书记是本地提拔(9式与10式相比)或异地交流(11式与12式相比),省委书记的异地交流总会使得地方政府反腐败水平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异地交流的省委书记不看重反腐败,而是说对于省委书记而言反腐只是其全部工作中的一部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等相对而言是更为重要的目标,反腐败要服从于这些更高目标的需求。尤其是刚刚异地交流到任一个新省区时,稳定局面进而展开工作往往是省委书记的第一选择。

       五、结论与建议

       从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角度出发,将“公职人员的人均立案数”作为反腐政策实施力度的代理变量,考察在官员异地交流制度实施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控制下地方政府官员构成的变化,尤其对纪委书记提名权的控制,地方政治构成变动对政府反腐实施力度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我们还控制了非国有工业比重、受教育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检法司支出等因素的影响。

       分析表明:地方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与反腐败努力程度呈正相关,不论是平行交流还是垂直交流的纪委书记,都会带动当地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提高,对腐败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而省委书记并没有对地方政府的反腐败努力程度带来显著影响。扩大干部交流制度的实施范围,将纪委书记职位的异地交流进行制度化推广,有助于增进地方政府反腐败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省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匹配的检验则进一步表明,地方政府反腐败政策的具体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力量间博弈的结果,异质化的政治构成将有助于地方政府更为积极、努力地打击腐败行为。所以,以异地交流为基础构建和完善反腐败治理体系的独立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因此,从本文的结论来看,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地方反腐败制度的构建:(1)保障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反腐实践中,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往往是反腐政策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地方利益型关系网络中,反腐机构往往与被监督者存在共同利益,因而对腐败保持较高的容忍度。通过地方纪委书记异地交流的方式,则有助于打破反腐机构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构建独立性较强的反腐机构;(2)提高市场化水平与居民受教育程度。市场化水平、居民受教育程度与地方政府的反腐努力程度呈正相关,地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将推动地方政府反腐努力程度的提高,而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则有助于增进其对腐败的认知与理解,降低其对腐败的容忍程度,进而使得地方政府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3)保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地方政府的精力与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是必要的。在取得一定的经济增长绩效后,地方政府才能投入更多的资源与精力推行反腐败政策;(4)全面提高对反腐败执法者的监督水平。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反腐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中央反腐败政策的执行力度可能会大打折扣。通过干部交流尤其是对地方纪委书记提名权的控制,将不仅有助于突破地方关系网络,提高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也是缓解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信息梗塞,强化对地方反腐执法者监督水平的有效措施。

       收稿日期:2014-07-17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四条。

       ③西藏的数据缺失较多,而重庆在1997年才成为独立的直辖市,故不包含这两个样本。

       ④数据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鉴,任职背景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www.gov.cn)与新华网(www.xinhua.net)中公开的个人简历。

       ⑤中共中央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词典》,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

       ⑥实际上,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我们是难以获取的,因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涵盖全部案件。但由具体数据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数量的比例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由于篇幅所限,具体数据在此未列出)。

       ⑦中央组织部在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⑧关于组织部长与省委书记的异地任职对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估计结果依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此并没有列出。其余变量的影响则保持了一致性。

       ⑨共433个样本。29×15=435,但由于青海省1995年与1996年纪委书记职位空缺,所以共433个样本。

       ⑩实证检验过程对数据的处理采用虚拟变量,对94个样本中纪委书记异地交流、省委书记本地提拔的样本取值为1,其他取0。94个样本中,只有4个样本处于1997年之前,故在本部分的分析中没有加入1997年的虚拟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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