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市场绩效及管理对策_网络侵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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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盗版的市场表现及管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权性质和当事人范围等方面已经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五年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前后,版权管理机关受理的著作权纠纷主要是发生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之间、不同作品的作者之间、不同作品的作者之间、同一作品的合作者之间以及作者与非作者之间的署名权和获酬权纠纷。这类纠纷涉及的被侵权者主要是某一特定的自然人。例如某甲抄袭了某乙的作品、某乙利用职权在某甲的作品上署名、某甲某乙合作的作品,发表时只署某甲的名等。又如某刊社刊登了某甲的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类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虽然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但是被侵权人仍然是特定的自然人。总之,这类纠纷的侵权关系比较简单。而最近几年,另一类侵权行为,即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和其他邻接权的行为明显增加了。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被某一个人或单位盗印公开出售;某音像出版社投入重金制作出版的音带被非法翻录,低价抛售等。这类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侵犯了合法出版者、合法制作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侵权关系比较复杂。我们通常说的“打击侵权盗版”就是指打击这类侵权行为。由于这类侵权行为最终要通过市场表现出来,我们姑且把这种变化称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市场化趋向。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把这类侵权行为统称为侵权盗版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的这一变化将会给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什么新的课题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分析一下日益增加的侵权盗版行为在市场表现方面的某些共同特点。

第一,以营利为目的。

侵权盗版行为如果未被查处,就一定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由于侵权盗版者不需要支付选题策划论证费、组稿费、作者报酬、表演费、摄制录制费等巨大的开支,只需花少量复制费用就可以生产出与合法产品大体相近的侵权盗版产品,因而他们可以用低廉的价格向市场抛售,大量占有本应由合法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高额利润。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侵权盗版者往往不惜以身试法,故意侵权。

第二,范围广、规模大。

范围广是指侵权盗版行为涉及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多种门类,侵权盗版产品流传的地域遍及全国。规模大,是指侵权盗版者为了获取规模效益,往往要把他们非法生产的盗版产品控制在较大的数量规模以上,太少则赚不了钱。如盗版录像带一般成百上千盒,盗版书一般成千上万册,盗版音带一般在几万到几十万盒。这样大的规模、这么广的范围,一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都比较大;二是由于点多面广,侵权行为的表现过于分散,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调查举证。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社会上发生的侵权盗版活动数量很多,而真正由权利人主动告诉到行政或司法部门要求处理的却很少。

第三,侵权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并存。

为了逃避行政管理部门的制裁,侵权盗版者总是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他们的侵权盗版行为。例如隐蔽的地下生产方式,秘密的地下发行网络,以假乱真的产品包装等等。但是,由于侵权盗版产品必须和消费者直接见面才能获利,所以在零售、出租、放映等环节,侵权盗版行为又不得不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实施。隐蔽性给打击侵权盗版活动造成了困难,公开性又使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有了可能。

第四,侵权盗版行为的长期性。

由于以下原因,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还难以禁绝:1, 由于版权意识较弱和消费水平不高,有不少消费者对侵权盗版产品仍有需求,而这种需求正是侵权盗版者能够获利的重要条件之一;2, 版权管理机构的力量尚不足以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全覆盖式查处,侵权盗版活动仍有可乘之机;3, 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既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又助长了侵权盗版者的气焰。因此,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几次大规模的集中检查就能禁绝侵权盗版活动,而必须作长期斗争的准备。

侵权盗版活动的这些特点使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因而也迫使我们改进工作方法和研究新的对策。下面是我们的对策建议。

一、从不告不理到主动出击。

前几年,一件著作权纠纷往往表现在个别权利人之间,侵权关系比较简单,被侵权人比较容易发现侵权行为,所以,无论司法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但是,侵权行为市场化以后,侵权关系随之复杂化,权利人往往很难发现分散在各地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就难以向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告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用不告不理的办法,就会使大量的侵权盗版行为消遥法外。于是,形势的发展就要求管理机关从不告不理变为主动出击。可是,由于司法程序方面的原因,法院是不能主动出击的;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公安和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便主动出击。这样,主动出击的任务就理所当然地落在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肩上。

由于侵权盗版行为总是隐蔽进行的,主动出击的目标比较难确定,所以,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必须从检查市场入手。如前所述,侵权盗版行为再隐蔽,也总要在市场交换这个环节表现出来。因此,通过零售查批发,通过批发查生产,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有效途径。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不应该管市场,这等于从事实上把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取消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意这种观点。

二、把权利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尽管我们已经有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可是市场那么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那么少,无论他们怎么尽力,也只能查一漏万。要解决这个问题,有效的办法之一是把权利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侵权盗版行为除了对社会和公众造成危害外,还给权利人带来直接损失。因此,购买了影片放映权的发行商总是对非法盗映者恨之入骨,同样,拥有合法出版权和发行权的出版商和发行商也是与盗版者不共戴天的。这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权利人之间在打击侵权盗版上就有了共同语言。只须稍加组织和培训,权利人就会加入打击侵权盗版的队伍,成为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三、加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

我国的市场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又各具优势。如工商部门对市场的控制比较严密,文化部门对经营者的情况比较熟悉,公安部门掌握着特殊的侦破手段等。但是,这些部门又缺乏打击侵权盗版的法律手段。比如对侵权盗版案件,如果工商部门当作投机倒把案件处理,公安部门当作治安案件处理,文化部门当作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处罚都不如版权部门按侵犯著作权案件处理严厉,起不到打击的作用。但是,如果版权部门和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各自发挥优势,就会如虎添翼。从实际看,这些部门配合比较好的时候,案子处理就比较顺利,而相互协调比较差的时候,案子就久拖不决,侵权盗版者就有机可乘。现在,各地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协调机构。有些案子,由他们统一协调,处理起来就容易得多。

四、鼓励举报。

打击侵权盗版,光靠几个政府部门和少数权利人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当侵权盗版行为一出现就有人举报的时候,我们对它的打击才能说是完全有效的。要想有更多的人举报,就要制定鼓励举报的政策,包括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政策。鼓励举报人的基础是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因此,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让更多的人增强版权意识,懂得侵权盗版的危害,自觉地和侵权盗版行为作斗争。

五、培训经营者。

侵权盗版者中,有不少是明知故犯的,但确实也有一些是在无意中违法的。我们查处过的一些经营者,他们只知道销售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是违法的,却不知道销售侵权盗版产品也是违法的。对于他们就有一个教育的问题。办经营者培训班是个好办法。经过培训的,再犯就要重罚。

六、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

我们在查处侵权盗版中碰到的最大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很多同行也有同感。有的地方的领导认为,打击侵权盗版不利于本地区市场繁荣。有的部门领导查处发生在其他部门的侵权行为很积极,但对于本部门的同样行为却采取包庇的态度。对于有这种认识的领导当然要设法把他们的认识统一到《著作权法》上来。但是,消极地等待他们转变认识一是会耽误很长时间,二是使侵权行为有了庇护所,三是会影响其他地区巩固打击侵权盗版的成果。因此,在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应该采取一些能够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上级人大和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执法检查监督,一旦发现地方或部门保护行为就立即纠正;因搞地方或部门保护造成侵权盗版泛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组织可在较大范围机动执法的版权稽查队伍,到执法不力的地区重点执法。

我们的这些对策建议,是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一段时间以后(估计这段时间不会很短),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执法工作的完善,也许其中的一些内容就显得没有必要了。不过,到了那时,我们又该研究新的对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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