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论文

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论文

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

周 敏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不抵触原则是我国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一条最基本原则。我们既要明确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标准,又要防止因机械化理解不抵触原则而导致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适用不抵触原则,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主动性。

关键词: 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标准;限度

一、内涵

如何理解不抵触原则,目前学界没有统一或者权威的说法,结合学界观点,根据《宪法》、《立法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是指《宪法》、《立法法》明确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地方立法时所必须遵循且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相矛盾的立法准则。

2.健全强制免疫申报机制,推行 “主动免疫”。自2007年以来,南川区推行两种免疫模式,一是全面推行以农村散养户为主的“仔猪阉割三针二次强化免疫”的程序,即要求畜主在母猪产仔后提前主动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登记,站上及时安排包片兽医按阉割免疫程序服务好;二是推行规模养殖场由包片兽医负责监督执行的自主免疫程序,即各规模场根据养殖情况,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上报该场疫苗领用计划,每次需要时主动到站申请,免费领取强制免疫用的疫苗。挂牌兽医及时上门监督,检查业主完成免疫注射和建立养殖档案的情况。近年来,免疫申报制度在南川区兽医和养殖场中,都得到了很好的推行和落实。

二、不抵触原则的适用标准

(一)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

对于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明文规定相抵触的具体标准,目前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许多学者都提出不同观点。对此本文认为地方立法不与上位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要做到以下几点:

本实验以新鲜绵羊后腿为材料,添加生姜蛋白酶和猕猴桃蛋白酶等植物蛋白酶,通过检测TN含量、NPN含量和PI等蛋白质降解指标,结合SDS-PAGE电泳分析其对肌肉蛋白质降解的影响,为日后干腌羊火腿的工业化生产以及工艺改进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就同一种行为,地方立法不得在上位法采取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加以允许,或者上位法做出允许性规定而加以禁止;第二,从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不能扩大和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上述标准适用于执行性地方立法,对于自主创制的地方立法,由于其没有上位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不适用此标准。

菲律宾人的主食,一般以大米、玉米为主,有时也吃玉米和薯粉,伴以蔬菜和水果等。农民煮饭前才舂米。米饭是放在瓦罐或竹筒里煮,用手抓饭进食。菲律宾人最喜欢吃的是椰子汁煮木薯、椰子汁煮饭。玉米作为食物,先是晒干,磨成粉,然后做成各种食品。而生活在菲律宾大城市的中上层人,则大多喜爱吃西餐。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由中央进行立法的事项,即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由中央进行立法;此外,法律可以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也可以在某些领域确定地方的专属立法权,使得地方立法能够明确自己的立法范围。

(二)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合理划分立法权限、优化立法权配置对于贯彻落实不抵触原则,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

其次,还有一些有特点的民族乐器,例如蒙古族的马头琴、新疆手鼓达卜,它们的演奏方式方法、形制、结构等都有着厚重的文化背景。

判断地方立法是否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一般遵循如下步骤:首先,若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则不发生抵触;其次,若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明文规定不一致,要判定立法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若更能使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则不构成抵触;最后,若在判定中发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基本精神不一致,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利于保护环境等,则应当判定为抵触。

三、不抵触原则的限度

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正确理解并且在不抵触的标准内适用立法不抵触原则,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不抵触原则,促进地方立法的发展,仅仅有不抵触的适用标准还不够,还需要明确立法不抵触原则的限度。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限度即地方立法机关不能盲目和机械地理解不抵触原则,不能为了回避立法风险和避免承担立法责任而进行立法不作为。

地方立法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绝对的立法不作为

相对立法不作为是指地方立法者虽然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活动,但未能实际有效地解决本地问题,未达到法定的立法目标。它包括地方立法重复式立法和粗放式立法两种形态。

在现实情况中,地方立法机关当然不会公然宣称不进行地方立法,而最常见的绝对立法不作为就是不断地通过“假以时日”等待“立法时机成熟”来懈怠立法。立法的期限不明确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地方立法可以遥遥无期,地方立法机关应该遵照法治精神,以积极配合的态度及时进行立法,否则便构成绝对的立法不作为。

(二)相对的立法不作为

地方的立法机关负有制定、修改、废止地方立法的义务,但地方立法机关违背其义务,应当履行而不及时履行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一些条款中“倡导性”、“宣誓性”的规定较多;第二,部分条文内容过于宏观和抽象,针对性不强。这使得地方立法错过了以立法手段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机会,削弱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直接照搬,地方立法的条款完全复制上位法的某个法律条款或者法律条款中的某款或者某项;二是进行部分删改,地方立法通常将上位法条款中某些不具备立法权限、超出立法范围的内容去掉,略加修改,或者进行语序调整,但并未改变上位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内容;三是总结拆分,有的地方立法将上位法的若干法律条款进行总结归纳,或者将某一法律条款进行分拆。

目前,常州市通过科技部备案的共有8家星创天地,共有入驻企业及项目近百个。随着星创天地管理机制的日趋成熟,创业环境的不断优化,服务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人才和优秀项目的吸引能力将日渐攀升,为常州市现代农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储备。

2.地方立法粗放式立法

1.地方立法重复式立法

四、贯彻落实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对策

怎么做到既保证法制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是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

这一标准的基础,是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处理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而上位法的法律条款只是反映了上位法立法当时的具体情况。事实上,在变化发展的法律体系内,抵触不可避免,关键要把这种抵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从而避免出现严重的抵触和冲突。

③特别检查。当水闸等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强烈地震等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修复方案和计划。

另外,这并不是要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完全保持一致,如果完全一致,则使得地方立法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以,有的地方立法做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抵触,例如,地方立法在上位法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二)协调好遵守不抵触原则和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主动性之间的关系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需要我们坚持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违反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机关滥用地方立法权的表现;担心违反不抵触原则而不去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也会妨碍地方立法权合法有效行使。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运用整全性立法思路。整全性立法思路即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追求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试图做出一个内容涉及多个方面、结构较为完整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机关的这种立法思路就不可避免地粗放式立法、重复上位法,因为不这样就很难保证地方立法内容的全面性和结构完整性。我们认为,整全性思维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要正确运用这一思路。这种立法思路只有在地方立法可以“自成体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地方立法只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上位法已经就某项内容做了规定,并且符合地方

实际需要,地方立法则无进行再次立法的必要。

第二,增强地方立法的具体化。在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规范表述存在趋同化的情况下,地方立法难以达到其适用的目的。地方立法的任务是要把“粗线条”的上位法,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5)加样回收率试验:取同样已测定的木香药材6份,每份约0.15 g,每份均加入去氢木香烃内酯与木香烃内酯对照品,按照“2.1.3”项方法制备,每次进样10 μL,求得平均加样回收率分别为100.6%、101.1%,RSD分别为0.89%、1.61%,表明回收率良好。

(三)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根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的规定,目前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两类,即备案审查与提请审查。这种立法监督机制的核心是一种审查制度,属于一种事后的立法监督。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加强了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力度,如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备案审查权、建立了立法提请审查反馈机制等。但这种监督制度还是存在着一定不足,如对于不备案或者不提请审查没有明确的惩处措施,对审查程序未作规定,审查期限不确定,导致审查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此,我们认为完善立法监督机制需要:第一,完善立法监督和审查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第二,完善审查的具体程序;第三,明确规定完成审查所需时限。

[ 参 考 文 献 ]

[1]谢立斌.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情形的认定[J].中州学刊,2016(05).

[2]钟会兵.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及其救济[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5(05).

[3]吕新华.论重复立法之克服[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

中图分类号: D9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229-02

作者简介: 周敏(1995-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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