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人民党的社会进步_土地政策论文

论国家人民党的社会进步_土地政策论文

論國民黨的社會改良主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論國民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國國民黨是孫中山和許多志士仁人爲“振興中華”而創建的革命的、愛國的政黨,蔣介石、張静江、戴季陶等一大批人也曾追隨孫中山從事革命,獻身於國家和民族的解放事業。爲什么後來其中的部分人成了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革命的對象?簡單的“投機”說或“叛變”說不足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歷史學的任務在於根據史實,科學分析,理清事件、人物的發展、變化邏輯,找出合情合理的答案。

革命和改良是一個多世紀以來廣泛流行的政治詞匯。對它的涵義,歷來衆說紛紜。爲了避免陷入無窮無盡的學理糾纏并便於討論,本文將根據多年來社會公衆約定俗成的普遍理解,先對這兩個政治詞語作最簡明的界定:採用暴力或激烈的方式徹底改變一種社會制度者爲革命,採用非暴力方式以求對一種社會制度作温和的、緩慢的改革者爲改良。這樣的界定可能不十分嚴密,但兩者之間的區分却是清楚、明白的。

孫中山思想中的改良成分

孫中山是革命家。爲了拯救中國,孫中山堅决主張以暴力手段推翻清王朝和北洋軍閥政權。在這一點上,孫中山意志堅决,態度鮮明,不屈不撓,終身如一。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問題上都主張採取激烈的、革命手段和辦法。

孫中山主張土地公有,認爲土地和空氣、陽光一樣都是大自然對於人類的普遍饋贈,不應爲個人私有。早在辛亥革命前,他就提出,“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①但是,在解决中國的實際土地問題時,他採取的是比較温和的辦法。同盟會綱領中的“平均地權”的核心内容是“漲價歸公”,即土地原價歸地主所有,因工業、交通、商業發達所增長的地價歸全民所有。這一綱領承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所剥奪的僅是因社會因素所增長的地價,因此,可以視爲一個改良主義的土地改革方案。1924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爲佃户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②會後,孫中山進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但是,他并不主張仿效俄國的辦法,以革命的手段“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國的田土都分到一般農民”,而是主張“慢慢商量”,“和平解决”,採取讓農民得利,地主也不吃虧的“雙贏”方案。③孫中山也曾說過,對地主,可以照地價去抽重税,如果地主不納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來充公,令耕者有其田,但是,他又擔心,“馬上就拿來實行,一定要生出大反動力”。④可見,他不願意、也不敢以强力改變地主的所有權,仍然屬於改良主義的範疇。

孫中山强烈地批判資產階級和資本主義,贊成資本公有,推崇馬克思爲社會主義的“聖人”,但是,孫中山認爲,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只能適用於高度發展的西方國家,連蘇俄都不够格,中國自然更加不行。他說:“照俄國人說,俄國現在的實業和經濟還没有大發達,實在够不上實行馬克思主義;要像英國、美國之實業經濟的那樣發達,才可以實行馬克思主義。”⑤又說:“俄國之所以要改用新經濟政策,就是由於他們的社會經濟程度還比不上英國、美國那樣的發達,還是不够實行馬克思的辦法。俄國的社會經濟程度尚且比不上英國、美國,我們中國的經濟程度怎么能够比得上呢?又怎么能够行馬克思的辦法呢?”⑥因此,孫中山提出,中國只可“師馬克思之意”,而不可“用馬克思之法”。⑦他不主張全面、徹底地剥奪資本家的所有權,而是主張“節制資本”,即發達國家資本,獎勵私人資本,允許老百姓自由興辦部分企業,政府加以獎勵并以法律保護。孫中山認爲,他的這種主張和列寧的“新經濟政策”完全一致,所以他曾很高興地宣布,他的民生主義就是列寧的“新經濟政策”。

在孫中山看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都是人類社會進化的“動力”,中國的出路是“調和”這兩種“動力”,利用外國的資本主義建設中國的社會主義。⑧孫中山又認爲,鬥争的手段只適用於政治領域,在經濟領域,他强調的是階級合作、階級互助。20世紀20年代,孫中山看到了部分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社會改良與社會福利政策之後,生產力迅速發展,工人工資、勞動狀態、生活狀况都有較大的改善和提高,因此,孫中山認爲,可以用和平的、調節的方法解决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矛盾,這就是:第一,發展生產力,提高生產效率,用孫中山的話來說,就是“社會與工業之改良”;第二,將運輸與交通事業收歸公有,實行部分企業的國有化,;第三、税收。實行纍進税率,多徵資本家的所得税和遺產税。第四,分配社會化,不由商人,而由合作社一類的“社會組織團體”來分配產品。孫中山稱這四種辦法爲“社會經濟進化”。⑨孫中山相信,通過“社會經濟進化”,資本主義還會有很强的生命力。他說:“究竟資本家應該不應該推倒,還要後來詳細研究才能够清楚。”⑩孫中山的思想在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有變化,有發展,後人據此認爲孫中山思想有新、舊三民主義之别,但是,他的社會改良思想并無重大變化,上述“社會經濟進化”的辦法并且是在國民黨一大之後提出并加以闡述的。

孫中山的上述思想和主張,明顯地不同於馬克思主義,不同於當時已在改變列寧“新經濟政策”的蘇俄,更不同於二十年代中國共產黨人的社會革命理念。

國民黨和蔣介石對孫中山思想中改良成分的繼承

國民黨是孫中山建立的,以孫中山思想爲旗幟。孫中山逝世後,戴季陶等人宣揚孫中山是“中國道德文化上繼往開來的大聖”,聲稱“先生的人格,以仁愛爲其基本”,提出“孫文主義”,其目的就是使孫中山的言論成爲國民黨的長期指導思想,并以之和蘇俄以及中共的社會革命論相對立。1929年,胡漢民等鼓吹將孫中山思想視爲國家“最高之根本法”,可以代替“約法”和“憲法”也是企圖進一步鞏固孫中山思想的無可動摇的權威地位。考察孫中山逝世後國民黨的實際活動和歷史文獻,可以看出,國民黨一方面繼承孫中山的革命思想,堅持以暴力推翻北洋軍閥政府,同時,他們也繼承了孫中山在社會改革問題上的改良主義思想。

蔣介石早年接觸過馬克思主義,表示過欣賞、贊佩之意,但是,他更爲傾信的是孫中山思想,特别是其思想中的改良主義成分。在蔣介石與共產黨第一次合作期間,蔣介石講過,“必能包括共產主義始爲真正之三民主義,同時亦必能容納共產黨,始爲真正之國民黨。”(11)但是,即使在那時,他也特别强調,二者之間,有方法與時期的不同,在現階段的中國,只有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才適合中國國情,中國革命必須以三民主義爲“中心”。(12)他說:中國的商家、富翁的資產如果與歐美的大資本家比較起來,“算不得是資本家”,因此,“中國現在不是實行共產的時代”。只要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不許大地主、大資本家再現於中國”,全國人民都將得到“足衣足食的幸福”。(13)他聲稱: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即使千百年後也不能改變。國民黨以三民主義爲基礎。“無論共產黨或是那一黨,加入了國民黨,就要信奉三民主義,要相信三民主義是我們中國革命的唯一的中心”。(14)他有時甚至說,三民主義是救中國的“唯一的主義”。(15)後來,蔣介石更將孫中山思想稱爲“盡善盡美唯一最高之革命指導原則”。因此,他的經濟思想和執政期間的經濟政策雖然各個時期不盡相同,但大體上仍然不超出“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範圍。

1927年2月,蔣介石在和共產黨分家前夕曾說:“民生主義對於土地承認私有制,而共產主義完全是取消私有制。這一點原則上民生主義和共產主義是不同的。”(16)這就是說,在蔣介石看來,國民黨承認私有制、而共產黨則反對私有制、消滅私有制。同年4月,蔣介石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會上稱:他和共產黨的分歧在於三方面:1.我們是謀中國全民族的解放,所以要各個階級共同合作,不是要一個階級專政,使其他階級不但不能解放,而且另添一個最殘酷的壓迫階級。2.我們認定中國民族當有處分自己之權。自己利害,只有自己知道親切,自己能通盤打算;“東交民巷的太上政府”斷不能代以“鮑羅廷的太上政府”。3.我們既爲解除全國的痛苦來革命,所以必須於革命過程之中,力謀减輕民衆所受的痛苦。我們希望軍事早日成功,從事建設事業,使社會有正當發展的道路可達,而共產黨則力謀將所有社會基礎破壞,用大破壞來造成大暴動,用大暴動來攫取政權。(17)蔣介石所述三方面,第二方面涉及中蘇關係,不在本文考察範圍之内。其他兩方面說明,當時國共兩黨的分歧,一在於國民黨搞階級合作,將地主階級、資產階級都包容在“合作”之列;而共產黨則搞階級鬥争,要打倒地主階級,將來條件成熟時還要消滅資產階級;二在於國民黨企圖維護社會既定秩序,“和平解决”社會問題,而共產黨則要搗毁舊的社會秩序,以“暴力”和“鬥争”改造中國。1927年蔣介石反共、“清黨”之後,兩黨各走各路,徹底决裂。中共轉入農村,“打土豪,分田地”,以暴力破壞鄉村的地主所有制;蔣介石和國民黨則竭力“剿共”,保護鄉村的地主所有制,同時企圖實行某種程度的“社會改良”。

蔣介石和部分國民黨人有過解决土地問題的打算。1932年5月13日蔣介石日記云:“聽中外人士土地制度。”(18)這段記載雖語義含糊,但說明,蔣在研究土地問題。6月2日日記云:“土地問題二說:一在恢復原狀,歸還地主;一在設施新法,實行耕者有其地主義。對於耆紳亦有二說:一在利用耆紳,招徠土民;一在注重貧民,輕視耆紳,以博貧民歡心。”蔣介石這裏實際上提出了兩條完全對立的主張,但蔣却無所軒輊:“余意二者皆可兼用也。”可見,他并不反對使農民得到土地。此後,他曾急切地找尋“平均地權”的“實施計劃”與“方案”,准備爲此徵獎,并設立專門的研究委員會。6月26日日記云:“節制資本與平均地權二方案,應即確定,不可再緩也。”(19)1932年9月30日日記云:“對農,以土地農有爲目的。”直至1942年4月23日,蔣仍在日記中寫道:“以耕地農有解决土地問題。”(20)可見,經過較長時期的研究後,蔣介石終於確定了自己的土地政策,并且多年未變。與此相應,蔣介石也多次將“耕者有其田”或“耕者有其地”作爲施政綱領,(21)并且提出過部分具體辦法,如成立“集團農場”;“發行土地證券,扶助自耕農”;設立“土地銀行”,幫助佃農貸款購地;“提倡合作”,“發展合作社”等。(22)其他國民黨人也設計過一些“耕者有其田”的方案。這些方案雖然最終也要觸動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但無例外地都是比較温和的“和平解决”方式。張繼、吴稚暉等人指責中共領導的農民運動和土地革命是“奪產”或“搶產”運動,是“梁山泊强盗的老方法”,是“加些訓練,加些組織”的‘科學的’李自成、張獻忠方法”,“把國民黨直縮到太平天國以前”。(23)蔣介石也特别强調:“土地問題不能够用暴力來解决。”(24)

在解决城市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關係上,蔣介石和國民黨也没有提出超越孫中山的更多的辦法。1932年9月30日蔣介石日記云:“對工,分配紅利,獎勵勞動保險,以增加生產爲目的。對商,以保護私產,節制資本爲目的。”(25)同年10月23日日記云:“當在社會主義路綫上,謀盡消滅帝國主義,以養成中國社會資本主義。”(26)“社會資本主義”,這是一個全新的提法,蔣介石没有在其他場合對之作過解釋。其内容,應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結合,是一種“改良資本主義”。1937年7月9日,蔣介石在廬山暑期訓練團講話,提出:解决民生的方法,是要以生產爲主,同時注意到分配的平均。”他認爲,必須首先實行下列幾件事,除“平均地權”外,就是“防止資本操縱,實施纍進税率”、“促進勞資合作,實施勞資仲裁”、“發達國家資本,保障私人企業”、“政府與人民協力解决生產及分配問題”等,這大概就是他所謂的“社會資本主義”了。(27)到了1943年,蔣介石又曾將他的社會經濟理想名爲“國家資本主義”,“以社會福利民衆共享爲依歸”。(28)

國民黨建黨伊始,就以“全民黨”和“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自居,長期提倡階級調和、勞資合作。此後國民黨的多次代表大會或中央全會都以之作爲指導思想。如:

1931年5月,國民黨三届中央第一次臨時全會通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臨時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調協互利原則,發展生產事業。”會議將“勞資互助調協”定爲“國民生計根本政策”之一,主張在這一原則下,通過法律保護,“謀求農村與城市中勞資雙方的共同利益”。(29)

1935年11月,國民黨四届六中全會通過《努力生產建設以圖自救案》,聲稱:“我國近奉遺教,以全民主義立國,自不容有階級之争。”“亟宜採用勞資協調政策,對於勞資兩方之保護,無所偏倚。”(30)

1937年2月,國民黨五届三中全會宣言稱:階級鬥争是社會進化中的“病態”。所有工業生產的剩餘價值,不專爲工廠内工人勞動的結果,凡社會上有用有能力的分子,無論直接簡接,在生產方面皆有貢獻。因此,會議提出:“務使社會利益,相互調和,平均發達,以馴至於共有、共治、共享之域,决不縱容階級鬥争之謬說,以招致社會之擾亂;亦决不釀成貧富不均之厲階,以重貽將來之糾紛。”(31)

以上所引各次會議通過的議案、宣言,幾乎句句可以從孫中山思想中找到淵源。

一次改良主義的重要實踐

北伐後,國民黨宣布其農村政策是:“改良農村組織,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額之法律,增進農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頒布勞工法及工廠保護童工及女工。”(32)1926年10月,北伐軍進軍湘、鄂期間,爲减輕農民負擔,動員農民支援北伐,國民黨在廣州召開有大量左派參加的中央和各省區代表聯席會議,通過《最近政綱》,規定“减輕佃農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統稱“二五减租”。(33)孫中山生前說過,農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去大半,這是很不公平的。”“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决。”(34)1926年的“二五减租”方案可以說是孫中山上述思想的具體落實。但是,它仍然是一個温和的改良主義方案,當時各方,包括中共在内,均無異議。同年底,共產國際在莫斯科召開會議,以極其嚴厲的口吻批評中共在土地問題上軟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决中國的土地問題。1927年春,部分中共領導人接受共產國際的意見,着手按國際要求開展農民運動,在中共和國民黨内部都出現分歧,形成左右兩派的對立。同年,蔣介石等在江浙地區發動“清黨”,成立國民政府。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繼續標榜實行“二五减租”。1927年5月,國民政府頒布《佃農保護法》,規定“佃農繳納租項不得超過所租地收獲量百分之四十”,“佃農對於地主除繳納租項外,所有額外苛例一概取消”,“佃農對於所耕土地有永佃權”。(35)根據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蘇都曾制訂過相應條例,但是,真正實行過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國民黨“清黨”後,浙江黨政聯席會議曾公布《最近政綱》,宣稱“减輕佃農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灾歉時,更得酌量减輕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應欽等人認爲:“佃農終歲勤勞,三餐難得一飽;業主一次投資,子孫坐收其利。事之不公,無逾於此。”(36)同年由國民黨浙江省黨部和省政府聯席會議通過《浙江省十七年佃農繳租章程》,規定“正產物全收獲百分之五十爲最高租額”,“佃農依最高租額减百分之二十五繳租”。這樣,佃農只須向地主交納收獲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己則可得百分之七十五。《章程》同時規定:“副產業之收入,概歸佃農所有”。《章程》一方面對地主撤佃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農“不繳租”。(37)同時頒布的還有《佃業理事局暫行章程》,規定省、縣兩級設佃業理事局,由省縣黨部、省縣政府、省縣農民協會等三方組成,處理農民和地主之間出現的糾紛。省黨部在處理佃、業糾紛决議案中聲稱:“浙江省本年佃農繳租實施條例,絕對不含妥協性。”“土豪劣紳、惡田主及農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來面目,而有挾制壓迫他人之行爲者,治以反革命罪。”(38)既反對土豪劣紳、惡霸地主,也反對農民中的所謂“地棍、流氓”,力圖不偏不倚,站在中間。1929年2月,國民黨浙江全省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及决議案,繼續聲稱實行减租。會後舉行常務委員會,决定會同省政府,成立繳租章程討論委員會,討論施行辦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較大,佃農實際所得遠大於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鄉地主階級的强烈反對。1928年10月,董士鈞等以永嘉城鄉全體等衆名義上書,指責减租之舉“苦樂不均,倒置主佃名義”。(39)11月,董松溪等以浙江全省公民代表名義上書,指責浙江省黨政兩方“高坐堂皇,罔知民間情狀”,“自黨部至處理佃業各機關,以逮於各農協會,均爲惡化、腐化、無產暴民所占據”,“中小地主生平千辛萬苦,粗衣惡食,齒積蠅頭,購得薄田數畝,或數十畝,藉爲一家數口或數十口養生之資者,莫不俯首貼耳。”同月,永嘉城區業主上書,指責佃業理事局“每袒於佃方,致業主所得不及佃農十之二、三,不平太甚,衆怨沸騰。”1929年2月,永嘉李芳等上書,攻擊“永嘉近日農運,已入階級專制狀况,流毒所至,中等之家立見傾覆。”同月,葉清等上書,聲稱“二五减租原爲調劑勞資衝突,實行階級調和民生主義,應從全民利益着想。民等弱小業主,似此横受佃農非法壓迫,心何以甘。”3月,葉何氏等上書稱:“受佃農之壓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夫豈訓政時期實現民生主義之良象!”同月,屈映光、張載陽、吕公望、周鳳岐聯名上書,攻擊浙江所訂繳租章程“尚欠平允”,“共黨乘機搗亂,勾結土匪、流氓,借减租問題向業方肆行搶擄,殺人燒屋,大禍頻乘,勢急倒懸。”上述四人中,屈映光是北洋政府大官僚,張載陽曾任浙江省省長、北洋政府時期的陸軍上將,吕公望原爲光復會會員,擔任過任廣州軍政府參謀部長,周鳳岐原爲孫傳芳所部師長,向北伐軍投誠後被任命爲軍長,曾任國民黨浙江省政治分會臨時主席。他們的聯合上書,反映出浙江城鄉地主、官僚、士紳對“二五减租”及其相關規定的强烈不滿。

在城鄉地主、官僚、士紳的强烈反對下,浙江省政府當局終於坐不住了。1929年4月,浙江省政府繼任省主席張静江等人以“糾紛迭起”,“政府税收逐年减少”爲理由提出:

本省自前年試辦二五减租辦法以來,佃業兩方糾紛迭起,微特無成效可言,又并深受其害。初則佃農因收獲多寡之争執起而抗租,繼則業主因减租影響收入,將田畝收回自種,紛紛撤佃,於是佃農之强悍者又群起反抗撤佃,往往霸佃不讓,而懦者即緣此失業。各地方凡遇此項情事發生,即有地痞、流氓從中把持唆煽,甚至土匪、共黨,亦即乘機騷擾,以此種種原因,遂致佃業兩方之生計,并皆不得安定。不獨佃農與地主不能合作,共謀農業生產之發達,且田價暴落,社會經濟發生急激之巨變,影響所至,竟致政府税收逐年短少,尤以田賦爲甚。(40)

浙江省政府委員會隨即召開會議,認爲减租辦法“洵屬有弊無利”,决定暫時取消,此後田租多寡,由佃、業雙方根據《佃農保護法》關於租額不得超過收獲總量的40%範圍以内,自行協定。(41)這樣,佃農應繳租額就又較此前的百分之二十五提升了。

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受到强烈反對,浙江許多國民黨員、農會及其工作人員紛紛呈文國民黨浙江省黨部:

武義縣黨務指導員胡福指責浙江省政府:“違背革命原則,莫此爲甚。此等消滅民衆對本黨之信仰的議案,如不予以糾正,黨國前途,何堪設想!”(42)

國民黨鄞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趙見微分析說:二五减租,浙江推行已經兩年,成效漸著,基礎已立,糾紛所在,源於“土劣地主之反動”。“此後凡屬革命建設,誰能保無糾紛,一遇糾紛,即行取消,則所有革命建設必致無從進行”。他責問說:“與其空言積極,繼續剥削佃農以增肥地主,何如實行政綱,努力解放佃農以取信國民?”

余姚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蕭顯稱:此事緣起,在於“土劣因租既被减,心猶未甘”。他譴責浙江省政府的决定有“四不通”,“二不法”,聲稱這一决定“摧殘農運姑置不論,其如農民將對黨失却信仰何”!

國民黨蕭山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周旦充分肯定二五减租的“偉大作用”,認爲它可以“培養農民自修之抵抗力,消滅土劣壓迫農民之憑借”。他表示:浙江農民“因得本黨之扶植,始稍稍有反抗之表示”,國民黨應該繼續前進,徹底解决“佃業兩方之糾紛”。他擔心,國民黨的政策自此改變,“擁護農工誠恐轉爲壓迫農工”。

浙江省杭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李尹希指責省政府的决定,不啻推翻本黨最高權力機關之决議案,是“撕碎本黨之政綱政策反革命之行爲”。

海鹽縣黨務指導委員顧佑民稱:二五减租“爲解放農民第一步,本黨必須繼續努力。”

佃農代表涂俠等十人要求浙江省黨部:不可因困難而中輟,不可因噎而廢食。

蕭山國民黨員陳蔭楠要求浙江省黨部出面糾正,呈文稱“黨部爲最高機關,省黨部固具監督省政府權。而今省政府取消减租,違背政綱,大冒不韙,應直起糾正”。

這些呈文,維護原定的二五减租方案,激烈抨擊浙江省政府,反映出廣大農民和不少國民黨浙江基層工作人員的心聲。

鑒於廣大黨員紛紛反對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國民黨浙江省黨部召開常務委員會討論。會議認爲二五减租爲黨、政雙方共同决議,不能由省政府單方取消,且亦與國民政府所頒布之《佃農保護法》大相刺謬。常務委員會朱家驊等人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復議理由書》,要求開會復議。《理由書》首先提出:國民革命必須“首先解放農民”,“以農民運動爲基礎”;“黨的政策,須着眼於農民本身之利益”。接着,《理由書》陳述“二五减阻”和孫中山倡導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之間的關係:

土地問題爲民生主義之基礎,而農田問題又爲土地問題之主要部分。農田問題設無適當之解决,則整個社會問題亦不能解决…總理遺教,實欲於最短期間内促進耕者有其田,而二五减租實爲實現平均地權之捷徑。二五减租之基本觀念,誠爲解放農民之最低限度之政策。

《理由書》批駁浙江省政府“由業佃雙方自訂繳租數量”的决議案,“實不啻驅農民於水深火熱之境,使任受地主之蹂躪”。《理由書》要求按照孫中山的遺教,“對抗税者加以没收土地之處分”,認爲這樣做,“遲以五年,则土地泰半將爲農民所有”。(43)4月23日,浙江省政府復函浙江省黨部,拒絕復議。《杭州民國日報》在省黨部的支持下,大量刊登社評和各地反對取消“二五减租”的文電。張静江認爲該報“妨礙省政府政策之推行,并損及省政府之威信,影響所至,尤關治安”,向該報提出警告。(44)繼即勒令停刊,逮捕該報主筆。

4月27日,朱家驊與另兩位常委葉溯中、陳希豪聯名向國民黨中央黨部申訴。朱等充分肯定浙江實行二五减租以來的成績:“二年以來,因該項决議案之實行,浙省農村經濟,率較他省安定,自耕農之逐年增加,農村小學學童之激進,工商業以農民購買力增加而繁盛等,皆爲不可掩之事實。”朱等嚴厲指責浙江省政府的做法只能引起“各地貪污豪紳之益肆凶焰,貧苦農民之剥膚及髓”,“農村經濟之破產失業者之繁多,社會各階級之日趨尖銳化”,以致“影響於整個社會之秩序”,爲共產黨的發展提供“好機會”《理由書》稱:

以此而言民生,則日驅一千六百餘萬農民於絕境;以此而言建設,則徒增多一般貪污豪紳之發財機會,構血花於白骨之上,以爲傷心慘目之點綴品。此種舉措,在各國專以驅騙貧苦民衆、延緩資產階級之壽命爲職責、主張社會政策者亦不屑爲,况夫實行三民主義,以冀達到世界大同之本黨!(45)

朱等要求國民黨中央迅速採取措施,糾正浙江省政府的錯誤决定。呈文稱:“若中央對於浙江省政府此種違反黨義黨綱,僭越職權,以驅浙江千餘萬農民於絕境之取消二五减租不迅予糾正,嚴厲取消,則本黨之所謂主義,所謂民生,將毋如屠人念佛,爲本黨仇敵所訕駡鄙夷,本黨同志所疾首痛心。黨國之威信無存,總理之遺教安在!”在浙江省黨部向國民黨中央申訴的同時,蕭山縣農民協會整理委員會也同時致電,表示將“率全蕭三十萬農民誓死力争”,并公推代表三人到南京請願。(46)

國民黨中央接到浙江省黨部和浙江省政府雙方的呈文後,於5月2日召開第三届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七次常務會議,决定接受戴季陶建議:1、核准浙江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二五减租暫行辦法》,但認爲浙江省政府只是因實行上的困難而暫時停止。并非取消二五减租之原則,要求浙江省政府修正文字,以除誤解。2、已實行减租的地方,而又無糾紛者,不得再將租額復舊,以免再起業佃兩方的第二次糾紛。3、浙江省政府應於今後兩年間,將鄉村自治機關組織完全,土地調查辦理清楚,并將二五减租之辦法規定詳密,以便施行。⑩其後,國民黨中央派戴傳賢赴浙,召集浙江省黨部與省政府人員共同討論,制訂《浙江省佃農二五减租暫行辦法》和《佃業争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收獲除副產應全歸農民所有外,由業佃雙方就各該田畝情形,以常年正產全收獲量百分之三七·五爲繳租額,自行協定新租約”。在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五之間,採取了一個折中的百分比。

可以看出,國民黨浙江省黨部與浙江省政府的矛盾是“清黨”後國民黨内兩種力量之間的一次角力,實際上是堅持還是否定孫中山的“扶助農工”政策的鬥争,也是南京國民政府是否真正貫徹其社會改良主義路綫的重要考驗。國民黨中央黨部雖然在口頭上表示要堅持“二五减租”,但在實際上支持的却是浙江省政府的“取消”辦法。這就表明,國民黨的政策正在向地主階級傾斜,其改良主義路綫正在弱化。當時,浙江省政府委員陳布雷發表文章稱:“實施减租之際,斷不可含有片面的示惠佃農之觀念。换言之,不能於二五限度以外,使田主再有所犧牲。”(48)陳的言論明顯地表現出袒護城鄉地主階級的態度。但是,浙江城鄉地主階級仍不滿意。1931年11月,樂清縣鄭邁等53人致電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及國民政府,繼續指責二五减租辦法“適以獎勵惰農,生產力因之驟减,糾紛又日甚一日。”⑩同月,樂清徐可樓等51人具呈,認爲“勞資合作,階級乃能化合,而社會秩序始得維持。今平日感情極融洽之業、佃雙方,因减租各趨極端,已足影響治安。”12月,樂清里長盧選臣等上書,認爲二五减租使業佃雙方“争長競短,各不相讓,因此發生絕大衝突,階級鬥争已成不可免之事實”,“絕對有弊無利”。1933年,上虞縣糜虞封等控告該縣農會幹事“額外减租,煽獲佃農,抗租不繳”,國民政府居然批示:“應向該省主管機關呈訴。”(50)

在地主階級的强大壓力下,浙江省的二五减租運動逐漸成爲具文。全省八十多縣中,只有少數縣的部分區、鄉有所動作,大多數縣份仍是一潭死水,不見波紋。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實行,大部分省份連裝模作樣的减租條文都没有。國民黨僅存的改良主義火星只是閃爍了一下,就灰飛烟滅。抗戰勝利之後,國民黨重提二五减租,然而,死灰難以再燃,連些微的火星也難以見到了。

一輪又一輪的改良呼吁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是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的重要改良主義實踐,它雖然夭折了,但是,此後的國民黨繼續標舉其改良主義綱領,出現一輪又一輪的改良呼吁。這些呼吁,仍然比較多地集中在土地問題上。

1936年7月,孫科、陳立夫、王用賓、傅汝霖、蕭錚、周佛海、夏斗寅、徐恩曾、洪蘭友等17人向國民黨五届二中全會提出《請迅速改革租佃制度,以實現耕者有其田案》,要求調整“現有之租佃關係”,“庶幾佃農生活能日益提高,而農村亦可有逐漸復興之望”。其内容有:1、由政府嚴定租佃條件。2、組織土地金融機關,援助其取得土地。3、佃農得備地價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其餘部分由政府擔保其分年攤還。4、從速實行纍進地價税,使不自耕之地主逐漸放棄其土地,使佃農有取得所有權之機會。5、政府應發行土地債券,徵收土地,轉讓佃農及雇農。(51)7月20日,决議交中央政治委員會詳細研究。

1939年6月,地政學家、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蕭錚向重慶國民政府提出《實驗地政區辦法大綱》,要求在四川選擇一個地區作爲“地政實驗區”,進行土地測量登記,耕地重劃,促進土地利用,增加生產,調整佃租制度,創立自耕農,規定地價與舉辦地價税,樹立土地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時,蕭錚又提出《沿新建鐵路沿綫重要城鎮辦理地政綱要》,認爲成渝、叙昆及滇緬各路沿綫重要城鎮土地,今已逐漸漲價,將來地價更高,亟須規定地價,并頒布沿綫各地將來漲價歸公辦法,“庶不致國家以巨款建設,而其利益反歸地主”。蔣介石閱後,於6月24日批示行政院秘書長張群稱:“實行總理之土地政策確有必要”,“即希切實研究核辦施行”。(52)

1940年7月,蕭錚、張冲、陳果夫、程天放、谷正鼎、徐恩曾等向國民黨五届七中全會提出《擬請設立中國土地銀行,以促進土地改革,實現平均地權,活潑農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其主要内容爲,由國民政府特許,授予該銀行發行土地債券及徵收土地特權,官民合辦,資本總額定爲1億元。其主要業務爲:1、實行照價收買政策,凡地政機關認爲地主報價不實,應行收買之土地,由土地銀行以所發土地債券收買之。2、實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扶助佃農購置土地,或依法徵收土地轉發農民。3、實行“地盡其利”政策,貸款農地合作社或其他機構,供開墾荒地及土地改良之用。蕭錚等建議,土地債券可分地價債券及抵押債券二種,前者用於徵收土地或扶助佃農購地時發行,直接交付地主補償地價,由借款農户以地租方式分年攤還。蕭等并建議,以四川省爲實驗區域。該案由會議經濟組審查後,認爲“本案關係推行本黨土地政策,至爲重要,擬請大會通過,送國民政府限於半年内,成立土地銀行”。(53)

與蕭錚等同時,方覺慧、居正、何成浚、王子壯、焦易堂、夏斗寅等12人提出《確立民生主義經濟制度以奠定建國基礎案》,要求“節制資本以防資本獨占”,“實施平均地權以安定農民生計”,具體措施有“提倡合作方式之集體農場”、“設立勞工主管機關”、“組織工廠議會”、“仲裁委員會”等。經濟組審查後認爲:“本案所提各點關係民生主義之推行至爲重要,擬請交憲法委員會參考。”最後决定“交常務委員會參考”。(54)

1941年4月,陸宗騏、譚平山、胡秋原、王雲五、羅文干等向國民參政會第二届第一次大會提出,“擬請政府切實推行合作耕種制度,以改進農業生產案”,提倡“以合作方式共同生產”。蔣介石批交農林部酌辦。(55)

1941年11月,國民參政會參政員齊世英等23人向參政會提出《積極實施土地政策、改革租佃制度,以期根本解决糧食問題與社會問題案》。該案痛責“地主對於國家曾無絲毫之貢獻,而利用國難,坐致巨富”,要求:1、“凡現由佃農耕種之土地,悉令地主限期報價,由國家發行低利土地債券照價收買,分授佃農耕種。”2、“佃農受田後,分年以穀繳還國家,國家逐年出售實物,即以所獲資金收回土地債券。”3、“土地債券收回之日,佃農即完全取得其土地之所有權。”(56)

上述議案,都以實行階級合作,利益調和爲特點,并不完全剥奪城鄉村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權。其中,也有比較激進的,如1932年12月,孫科等27人向國民黨四届三中全會提出《整理本黨實施方案》,要求“恢復本黨自來代表最大多數被壓迫民衆利益之立場”,徵收土地價值税、土地分歸貧農;徵收資本收入纍進税、遺產税;甚至提出建設國有資本,樹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等主張,其中“土地分歸貧農”就是比較激進的方案。(57)

上述議案并不只是少數黨員的意見,其中不少議案經國民黨的中央全會或代表大會接受,作出决議,成爲共識。上述孫科等27人“土地分歸貧農”的建議經四届三中全會討論通過,蕭錚等人的“成立中國土地銀行,以促進土地改革”的建議,也經國民黨五届七中全會通過。其他如:

1935年11月,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規定地價,調整土地分配,促進土地使用,活動土地金融,以增加農業之生產,而謀平均地權,實現三民主義”等主張。會議通過蕭錚等24人提出的《關於積極推行本黨土地政策案》,要求成立中央地政機關和中央土地銀行。(58)

1941年12月,國民黨五届九中全會將“實施土地政策”列爲四大要政之一。宣稱“全國土地應受國家之統制,由政府調整其分配,支配其使用”。(59)

1945年5月,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其《土地政策綱領》中提出,對於地主出佃的耕地,逐步由政府發行“土地債券”,備價徵收,盡先歸原耕農及抗戰將士耕作。在《農民政策綱領》中提出:“調節農地分配”,“規定標准地租”,甚至提出“徵收地主超額土地”。在《本黨政綱政策案》中提出:“都市土地一律收歸公有,農地除公營者外,應以最迅速有效之方法,實行耕者有其田。”(60)這些方案,使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有了實施辦法。同會通過的《勞工政策綱領》除提出“工會得有全國性之聯合組織”外,也提出了一些改善勞工待遇的條件,如:取締包工剥削制度,工資以同工同酬爲原則;各地并應分别規定最低工資率:工時以每日八小時,每周48小時爲原則;應有連續24小時之休息。每年應有定期休假,休假期内照發工資等,甚至還提出:獎勵勞工入股,倡導勞工分紅制;提高勞工政治認識,扶助勞工參政。(61)

上述情况表明,國民黨在思想上、理論上贊成改革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和社會制度,但是,國民黨是黨國體制,中央全會或代表大會作成决議後,要經行政機構研究,提出方案,還要經立法院審議,才能行成法律。有時,路走到半途就停止了。例如,1939年6月蕭錚提出的《實驗地政區辦法大綱》經蔣介石批示,轉到孔祥熙手上,孔以“需費浩繁”、當時“最重要之工作爲兵役行政與生產”、《土地法》修正原則尚在“審議之中”等種種理由加以否定。(62)又如,1941年12月,國民黨五届九中全會通過《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後,國民政府行政院飭由財政、農林兩部及地政署分别擬具實施辦法。1942年9月,行政院召開經濟法制聯席會議,提出《非常時期土地徵收實施辦法》及《非常時期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農地不得因出賣、贈與、繼承或分割等原因而“移轉於不自耕作之人”,農地所有人如“不自耕作,而將農地永佃或出租於他人”,得由政府依法徵收之。這當然是對不勞而獲的地主階級的沉重打擊。但是,行政院却主張暫時擱置。1943年3月24日,蔣介石以行政院院長名義致函國防最高委員會稱:辦法“關係人民權利義務至爲重大”,“在此戰時,驟爲社會經濟制度之重大變革,深慮影響全國之租佃關係,在推行之初,對於全國糧食生產,必發生不利之影響”,因此决定“暫緩制訂”。(63)

可見,國民黨人提出的各種改良議案,即使作成决議,其命運,或者在反復研究、審查及審議立法中夭折,或者僥幸通過了,但令者自令,行者自行。國民政府雖一再聲明:“如查有違反情事,應以命令强制遵守,不得稍涉寬縱”,但各地“仍係奉行故事,視若具文,佃農所受增高租額之剥削及違約解租之痛苦,不僅毫未减少,甚且倍於往昔”。(64)。這樣,到了1945年5月,國民黨的六大《宣言》終於承認:“過去對民生主義之經濟建設與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兩大政策,因種種障礙,未克實施,實爲革命建國之最大缺憾。”其《對於政治報告之决議案》提出:“在抗戰期中,農民出錢出力,貢獻最大,而生活最苦。乃自二十三年公布《土地法》及二十五年公布《施行法》,迄今已及十年,多未見諸實施。”(65)

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宣言》和有關《决議案》表明,國民黨在其大陸執政期間,除浙江省“二五减租”的短命實踐外,其改良主義只停留在紙面上、口頭上。

與共產黨競争,再次提出改良主張

八年抗戰期間,中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是和日本帝國主義决鬥,挽救民族危亡,在這一形勢下,要求國民黨人採取重大的社會改革行動并不現實。抗戰勝利之後,形勢改觀,國民黨人企圖繼續推行改良主張。它企圖重提减租政策,并曾企圖學共產黨之所長,改變其土地政策,借以争取農民。

抗戰中,國民黨與共產黨既是對日鬥争的合作者,同時,又是競争者。蔣介石很希望國民黨能在這場競争中獲勝,將共產黨比下去。1939年3月,蔣介石在重慶開辦黨政訓練班,曾親擬問卷,要求學員回答。其問題有:本黨黨務爲何如此消沉疲弱而不能及時振作?本黨爲何不能與共黨抗争,一切組織、宣傳、訓練皆比不上共黨?本黨黨員爲何不肯深入民衆,作基層工作?本黨幹部辦事爲何不切實際,不肯研究與負責?爲何辦事不徹底,無成效?爲何黨委變成官僚?爲何民衆不信任本黨與黨員?本黨爲何不能掌握青年?一般大學教員爲何要反本黨?等等。(66)將這些極其尖銳的問題坦陳開列,說明蒋介石對國民黨的弊病了解甚深,也說明他改造國民黨的心情相當迫切。1945年4月至7月,中共在延安召開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蔣介石以高度警覺的心情關注這次會議。(67)對會議通過的中共黨章的部分内容頗爲欣賞。日記云:“研究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經過、内容,對於其新增黨章黨員與群衆及下級與上級之聯系一條,殊有價值。本黨誠愧不逮。若不急起直追,則敗亡無日矣。”(68)正是在這種危機感和緊迫感的驅使下,國民黨重新撿起部分改良主義政策,以求挽回頹勢。

1945年9月,蔣介石在《本月大事預定表》中提出:“實行二五减租。”(69)11月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等聯合開會,討論行政院所擬“二五减租辦法”。出席者普遍贊成爲農民“减租”,但討論結果,都感覺難以推行。陳布雷稱:“民生主義政策最具體的,也使農民得到一點實惠的,就是二五减租。本黨政策,向來對於農工似乎不大顧到,所以共產黨常常藉此煽動。”蔣夢麟則慨嘆國民黨的縣長不行,鄉鎮長不行。他說:“辦理時,如果不得縣長幫忙,很難辦得通。根本問題尤其在鄉鎮長,鄉鎮長、保甲制度不健全,不僅二五减租没有辦法,任何制度都無法推行。”事實是,豈止“二五减租”,連不久前爲慶祝抗戰勝利而宣布的全國减免田賦一年的命令也無法施行。徐堪稱。“免賦令下去以後,中央規定得很清楚,除了布告以外,又去了四五次電報,事實上中央免了,地方上并没有免,因爲縣級公糧等等,縣政府依然在要,許多未經收編的軍隊也在要糧。”陳濟棠稱:“廣東情形我最清楚,在過去人民没有錢,天天抓人,押了追繳。現在免了一年,還是天天抓人,人民真是不堪苛擾。”(70)討論來,討論去,委員們除了决定,准予備案,由行政院申令各級政府徹底實施,由中央黨部及行政院分令各省市黨部、各省市政府隨時具報實施情形,“務期達到增進佃農利益目的”外,什么具體解决的辦法也提不出來。(71)

有一些真正的貧苦農民曾經大膽上書,向國民黨當局反映問題。1946年6月28日,四川省大足縣佃農蔣澤鄉等10人呈文國防最高委員會稱:“國府立有土地一法,用維佃農生計,殊經頒行十年以來,毫未見諸實效。”“多數地主對於契約,不管定有期限與未定期限,任意揭退。”“租佃委員會者,純希收租之人組織而成,以致國家善政,惠不及民,此非制度不善,實則人事不良所致。政府頒行一切法令,如對伊等稍有不利者,竟瞞上欺下,奸弊百出,以致普通佃農毫不知聞。”(72)同年7月1日,四川大足縣佃農張紫高等21人也具呈國防最高委員會,聲稱《土地法》十年前即已頒布,“無如地主勢力浩大,竟視<命>令爲弁髦,直至今日,未見實施”。呈文揭發,當地所謂“縣租佃委員會”呈報省政府的“二五减租之辦法,“對地主之利益早已安排妥當”,“真是德深一尺,弊深一丈”。(73)可見,國民黨頒布過的一些法令,用意雖或可嘉,但并未施行,或無實效,或者在施行過程中改變了性質。大足縣的這幾十位的農民雖然給國民黨最高當局寫了信,但却被束之高閣,自然,在這種情况下,他們很容易走上中共所號召的革命道路。

1946年10月24日,國民黨向解放區大舉進攻之際,曾經頒布過一份《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在變亂期間,農民欠繳之佃租,一概免於追繳。”第七條規定:“綏靖區内之農地,經非法分配者,一律由縣政府依本辦法徵收之。”第十一條規定:“依本辦法徵收之土地,由縣政府分配於現爲耕作之農民,繳價承領自耕,但變亂之前原佃耕人有優先承領權。”(74)這裏所說的“非法分配”,顯指中共在部分地區實行的土地改革。20世紀30年代,國民黨軍進攻蘇區,一概實行“田還原主”政策,强迫農民吐出勝利果實。現在國民黨則提出,將這一部分土地由縣政府徵收,“分配於現爲耕作之農民,繳價承領自耕”,這是很大的政策改變。其後,江蘇省政府并以寶應、鹽城、東臺等四縣爲“土地政策”實驗縣。但是,很快就受到地主階級的强烈反對。1947年1月3日,江蘇寶應縣地主成錫侯等一批“還鄉隊”成員上書國防最高委員會,要求“緩辦”,其理由爲:一、“憲法爲國家根本大法,業經於今年元旦公布,對於人民自由財產等權利,予以保障”,“乃憲法甫經頒布,政府即舉辦土地政策,不顧人民之利害,所謂保障人民財產之權利者何在?”二、“吾邑自共軍盤踞四郊,已有三年”,“現在仍無田租之可收,更無動產之可用”,“對於苦難人民,不特不憐恤撫綏,并私人田產,而亦不令其自由處分”。成錫侯等堅决反對國民黨效法中共,呈文聲稱寶應等四縣土地,“共軍僅於去年七八月間開始改革,草草分配”,“似不應繼續接辦,尤而效之。”(75)同月31日,東臺縣旅鎮同鄉會從報上得悉,當局規定:“凡業户有田在八十畝者即予收繳公有”,立即致電國防最高委員會反對,聲稱:“吾東縣城於勝利之後始爲共軍竊據,廣大鄉村雖多匪踪,但‘分租’‘分田’實行未久,地形既未變更,經界依然完整,地方一經規復,人民土地權利不難恢復原狀,即分得土地之佃農,亦莫不自動歸還原主,土地之無糾紛可見一斑。”電文爲地主階級訴苦稱:“吾東有百畝以上之地主,爲數甚罕,在共軍占領期間,流亡異地,備嘗艱辛,此種忠貞不二之氣節,應表揚之不遑。及還鄉伊始,田園未及整理,而實驗之對象復以施行土地政策爲主體,將使制造亂源者有所藉口,誠非善策。”(76)經過地主們這么一叫唤,自然,所謂“土地政策”的“實驗”就進行不下去了。

1948年8月,蔣介石在内戰戰場上一再慘敗,研究共產黨勝利的原因,他從毛澤東的《中國革命戰争的戰略問題》一文得到啓發,認爲其關鍵在於中共得到農民擁護,於是下達手令稱:“吾人必須打破其優點,爲爾後發揮戰鬥力之要着;其對策應考慮土地政策,實行耕者有其田,并於收復區已分配之土地,承認其所有權,以争取農民。”⑩蔣介石的這一手令較之上述《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顯然又大大向前發展了一步。但是,國民黨正依靠各地的地主“還鄉團”進攻中共的解放區,何能真正實行?

中國地主階級是一股歷史悠久,根深蒂固的强大社會力量。國民黨要反共,除了依靠地主階級外,别無他途。1931年6月,國民黨三届五中全會訓令各級黨部稱:“對於地方上純正老成,辦理社會事業著有成績、鄉望素孚之人士,應與之切實聯絡,使其勸導當地民衆,共同組織,以增加剿匪工作之力量。”(78)這是國民黨明確依靠鄉村地主階級以反對中國共產黨的宣言。1932年12月23日蔣介石日記云:“此時應積極剿匪,以求社會之安定。”(79)當時的中國,鄉村土地大部份爲地主占有,中國要進步,要發展,就必須改變這種狀况。然而,蔣介石却要“求社會之安定”。這樣,他就必然要從改良主義進一步蜕化爲保守主義,以維護和保持舊的社會秩序。

國民黨在1927年“清黨”之後,其成員的階級結構發生重大變化。1940年11月8日,唐縱訪問譚平山,談對中國政治前途的估計,討論從何處下手,挽救當時的政治危機。譚稱:“救國必先救黨”,“必須清理黨的成分”。他說:“國民黨的黨員大都是地主、資本家、小資產階級,與三民主義的精神正相反,何能望其執行三民主義之政策。”(80)1949年7月,國民黨非常委員會指出:“在上海、漢口、平、津及廣州的同志,都在有意無意之間和買辦、流氓妥協;在其他各省的同志,亦均與土豪劣紳結不解的政治緣。買辦、流氓、土豪劣紳本都是時代的渣滓,應在肅清之列,但由於一些同志的畏難苟安,不去肅清他們,結果他們的勢力就反而壯大起來,變成了各地的實際統治者。”(81)這一段話,比較准確地反映出國民黨及其政權的階級基礎的變化。其結果是,國民黨黨員中的地主階級分子愈多,其實際政策的推行又要依靠地主階級和“土豪、劣紳”,國民黨所有的改良、改革自然無從實行。抗戰時期,四川一度發生嚴重糧荒,國民黨内很多人主張查封地主囤糧,唐縱在日記中感慨地寫道:“查封的事情,大致不會實行。我們的政策,依然放在資本家、地主、土豪劣紳基礎上,米荒的基本原因,是無法解消的。”(82)米荒問題無法解决,其他改良主張當然更無法貫徹。

蔣介石看到了國民黨黨員結構中的嚴重問題。1942年,蔣介石曾設想將國民黨改名爲“中國勞動國民黨”,“凡黨員家庭或本身必有勞農與軍人爲社會服役者方能取得黨員資格”。(83)這說明,蔣介石企圖對國民黨進行脱胎换骨的根本性改造。他還曾提出,擬在三年内造就三萬幹部,每個革命幹部必須下鄉工作三年。(84)甚至還曾提出,中學生畢業後,“必須任農村服務與社會行政工作”,才能考升大學,(85)也曾效法毛澤東,要求黨員“爲人民服務”,“使智識青年與工農相結合以推行地方自治及建設社會”。(86)還曾提出:“各級幹部必須由民衆產生”。(87)這些地方,也說明蔣介石深知國民黨的痼疾所在,企圖有所變革。但是,蔣介石的這些願望都只停留在他的日記中,無法轉化爲現實。退到臺灣以後,蔣介石成立改造委員會,規定國民黨“以青年知識分子,農、工及生產者等廣大民衆爲社會基礎”,要求地方黨部徵求新黨員時,“農工約占百分之五十,青年及知識分子約占百分之三十,生產者約占百分之十”。(88)顯然,這是其大陸時期有關思想的延續。上一世紀五十年代,國民黨在臺灣推行三七五减租,繼而推行土地改革,也是大陸時期有關思想的延續。

改良并非是壞事。一個社會,能够通過改良,不斷革故鼎新,避免與暴力革命伴生的對社會的巨大衝擊和破壞,推動社會生產和歷史的有序發展,自然是好事。不斷改良,也就不斷進步。社會蒙發展之益,而無代價過大之虞。否則,不斷革命,天天革命,社會將無寧日,也會走向進步和發展的反面。

改良和革命是如影隨形的弟兄。歷史的常例是:改良受阻,革命就會滋生。原來的改良主義者,或者向前發展成爲革命派;或者堅持原有立場,反對革命,甚至成爲舊秩序的保護者。在近代中國,國民黨就發生了這樣的分化,一部分人轉而支持共產黨的激烈革命主張,而另一部分人,則始終堅持温和的改良立場。自己的改良搞不下去,又反對别人以激烈的革命手段推翻現存秩序,自然,其結果,是自己成爲激烈革命的對象。

2004年7月19日急就,2007年5月3日至5日修改,2007年11月三改。

注釋:

①轉引自章炳麟:《訄書》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120頁。

②《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選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93頁。

③《在農民運動講習所第一届畢業典禮的演說》,《孫中山選集》,第939頁。

④同上。

⑤《民生主義》第1講,《孫中山選集》,第812頁。

⑥《民生主義》第2講,《孫中山選集》,第811頁。

⑦《民生主義》第2講,《孫中山選集》,第843頁。

⑧《建國方略之二》,《孫中山選集》,第369頁。

⑨《民生主義》第1講,《孫中山選集》,第814-816頁。

⑩《民生主義》第1講,《孫中山選集》,第823頁。

(11)《爲西山會議告同志書》(1925年12月),《蔣校長演講集》1927年2月版,第216頁。

(12)《校長第三次訓話》(1925年4月9日),《蔣中正先生演說集》1925年12月版,第70頁。

(13)《在汕頭市總商會的演說》(1925年11月16日),《蔣介石年譜初稿》,檔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460-461頁。

(14)《校長在本校特别黨部第三届執行委員選舉大會演說詞》,《蔣中正先生演說集》第155-156頁。

(15)《對於聯俄問題的意見》,《蔣校長演講集》,第5頁。

(16)《事略稿本》(1),國史館2003年7月印行,第79頁。

(17)《革命文獻》第16輯,第2815-2816頁。

(18)《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2年5月13日。胡佛檔案館藏,以下均同。

(19)《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2年6月26日。

(20)《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2年4月23日。

(21)《民國三十年大事表》第17條:“耕者有其地與平均地權方案之制定。”第51條:“土地政策(平均地權與耕者有其地)之推行。”見《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1年卷首。《各部中心工作與政策》:“平均地權實施方案之積極制定與積極推進并注重耕者有其地政策與制度之推動”,見《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2年卷首。《民國三十三年大事表》:“經濟政策與制度:耕者有其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見《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4年卷首。《民國三十四年大事記》與此略同。見《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卷首。

(22)《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0年4月1日;1940年9月2日;1942年6月19日;《民國三十三年大事表》,《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4年卷首;《建國工作重點》,同上,1944年卷末;《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9月30日。

(23)《初以真憑實據與汪精衛商榷書》,《吴稚暉全集》卷9,第87-876頁;《民生主義實現之途》,同上卷7,第319頁。

(24)《中國經濟學說》,《先總統蔣公全集》,第194頁。

(25)《蒋介石日記》(手稿本),1932年9月30日。

(26)《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2年10月23日。

(27)《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第1118頁。

(28)《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3年3月17日。

(29)《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946、958頁。

(30)《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266頁。

(31)《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431-432頁。

(32)《敬告全國人民書》,《蔣校長演講集》第299頁。

(33)《中央各省區聯席會議録》,油印件。

(34)《民生主義》第3講,《孫中山選集》,第849-850頁。

(35)《土地改革史料》,國史館1988年印行,第33-34頁。

(36)《土地改革史料》,第36頁。

(37)《浙江省十七年佃農繳租章程》,《土地改革史料》,第37-38頁。

(38)轉引自萬國鼎:《二五减租述》,《中農月刊》第7卷第二期,1946年2月28日。

(39)《土地改革史料》第50頁。以下所引呈文,均見此書,不一一注明。

(40)《抄原提案》,國民黨黨史館檔案,3.3/26.12。

(41)《浙江省政府呈國民政府》,1929年4月30日。國民黨黨史館檔案,檔案號同上。

(42)國民黨黨史館藏檔案,3.3/26.12。以下所引各呈文均同,不一一注明。

(43)國民黨黨史館藏檔案,3.3/26.12。

(44)《土地改革史料》,第70頁。

(45)國民黨黨史館藏檔案,3.3/26.12。

(46)《快郵代電》,國民黨黨史館藏檔案,同上。

(47)中國國民黨第三届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七次常務會議記録,1929年5月2日,國民黨黨史館藏。

(48)陳布雷:《浙江省二五减租之前途》,上海《時事新報》,1929年5月9日。

(49)《土地改革史料》,第110頁。以下所引各呈文均見同書。

(50)《土地改革史料》,第127頁。

(51)國民黨黨史館檔案,5-2-12。

(52)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885。

(53)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750。

(54)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750。

(55)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1535。

(56)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1872。

(57)《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175-176頁。

(58)《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295、317-318頁。

(59)《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735、746頁。

(60)《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926-927、936頁。

(61)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3180。

(62)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885。

(63)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3,2085。

(64)同上,003,1871。

(65)《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第913、916頁。

(66)《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9年3月2日、3日。

(67)《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5月9日云:“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文。”

(68)《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7月16日;參見《民國三十四年雜録》。

(69)《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9月30日。

(70)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75次常務會議速記記録,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1,9,12。

(71)《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録》第7册,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6年影印本,第637頁。

(72)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1,60,4。

(73)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1,60,4。

(74)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4,145,452。

(75)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1,60,7。

(76)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001,61,4。

(77)行政院檔案,《土地改革史料》,第185-188頁。

(78)榮孟源主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上,第1007頁。

(79)《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2年10月23日。

(80)《在蔣介石身邊八年——侍從室高級幕僚唐縱日記》,群衆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頁。

(81)《本黨同志今後的認識》,重慶《中央日報》1949年7月25日。

(82)唐縱:《在蔣介石身邊八年》,第156頁。

(83)《蒋介石日記》(手稿本),1942年10月14日。

(84)《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2年8月10日。

(85)《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2年10月23日。

(86)《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卷首;2月11日;《民國三十四年雜録1月21日》。

(87)《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45年卷首。

(88)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怎樣去徵求新黨員》,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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