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案例看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论文

从实际案例看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

梁腾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 郑州 450018)

[摘要]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两个实际案例,分析了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应明确限定各步骤的先后顺序,以限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审查员需要关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为侵权判定提供依据。

[关键词] 方法权利要求;步骤顺序;保护范围;等同原则;捐献原则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的记载,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例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由此可见,方法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时间过程。然而,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予以规范。如何根据方法权利要求记载的步骤确定其保护范围存在困难。以下两个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实际案例,均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从而为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提供帮助。

1 案例概况

1.1 OBE公司与浙江康华公司侵权纠纷案

1996年4月24日,OBE公司提交了名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弹簧铰链设置在眼镜腿上,通常具有一个外壳,外壳内设置有铰接件、锁紧件和弹簧件。现有技术中,弹簧铰链采用切削加工,需要昂贵的型材,制造费用高;弹簧铰链由尺寸很小的零件组成,组装复杂;零件都是散装料供给,需要人工找正,搬运也不方便。

该申请的说明书第11页及附图17(参见本文图1)记载了弹簧铰链的铰接件制作例。

图1 铰接件的制作过程

如图1所示,铰接件11用金属带481制作,步骤如下:

第Ⅰ步,首先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图1中的阴影区为被切除的区域,且阴影区也可以扩展到金属带481的边沿,使铰接件11只有一边与金属带481连接。

第Ⅱ步,将凸肩9倒成要求的圆形。

第Ⅲ步,冲掉两个相邻凸肩之间存在的金属带部分。

第Ⅳ步,完全切掉凸肩9和金属带481之间的连接,同时在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15。

此外,说明书第11页及附图18(参见本文图2)记载了弹簧铰链部件装配的六个步骤。

第Ⅴ步,制作铰接孔15所在范围497的形状,并将铰接件11从金属带481上切掉。

图2 弹簧铰链的装配过程

如图2所示,弹簧铰链部件包括铰接件11、锁紧件13和弹簧件7,装配过程如下:

第Ⅰ步和第Ⅱ步,参照图1所示的方法,用金属带加工铰接件11。

这两个权利要求并不涉及“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等与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能够对发明构思进行有效保护,在侵权判定中不涉及等同原则。因此,在确保权利要求撰写质量的情况下,采用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撰写方式,可以获得清楚的保护边界,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都更加有利。

第Ⅳ步,将弹簧件7装上并用一个套环503(第Ⅴ步)锁紧。

在第Ⅵ步,将凸肩9端部挤压,于是套环503被锁紧。部件组装完毕后从金属带481上切掉,或者,上述部件也可继续固定在金属带481上,这样与散装件相比更便于搬运。

该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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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

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

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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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之后,OBE公司起诉康华公司,认为康华公司实施的制造方法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经查明,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过程为:

第一步:人工将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

第二步: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

第三步: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

陈顺弟辩称:一是即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8、9步涉及的零部件来自第三方,但乐雪儿公司利用该零部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制造,并将制造获得的侵权产品进行了使用和销售,也构成侵权。二是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第10、11步的顺序可以调换的内容表明,该两个步骤可以不按照严格的顺序进行操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标号仅是为了叙述简洁和清晰的需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和第10、11步的步骤顺序并未对权利要求1构成限定;且依据等同原则,将涉案专利的第6、7步互换和第10、11步互换后的技术特征与互换前没有实质区别,构成等同侵权。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是否应当以“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对于步骤顺序,OBE公司提出,说明书中的两个实施例采用了顺序不同的步骤,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可依不同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了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

对于“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康华公司提出,OBE公司在涉案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明确承诺了权利要求1的限定条件,即“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就已经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根据禁止反悔原则,OBE公司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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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是“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二是“对于切割步骤,即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由于其中使用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产生争议。”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特征的记载、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OBE公司在实质审查中的主张,可以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

1.2 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2006年2月24日,申请人陈顺弟提交了名为“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布塑热水袋用于热敷或冬季取暖,包括袋体、袋口和袋塞,袋口处固定有塞座。现有技术中,布塑热水袋的袋口内壁与塞座通过涂胶粘接,还有的采用线或钢丝扎紧,不仅麻烦,而且密封连接性能差;已有技术对产品不进行充气耐压试验,所以合格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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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热水袋由袋体、袋口和袋塞所组成,所述的袋体有内层、外层和保温层,在袋体的边缘有粘合边,所述的袋塞是螺纹塞座和螺纹塞盖,螺纹塞座的外壁有复合层,螺纹塞盖有密封垫片,袋塞中的螺纹塞座是聚丙烯材料,复合层是聚氯乙烯材料,密封垫片是硅胶材料所制成,其特征在于:

第一步:首先取内层、保温层以及外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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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纹塞座,再把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层;

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入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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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

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

“先修边还是先进行热粘合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且这两个步骤的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将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后,确实产生了如乐雪儿公司主张的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而这一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调换后的步骤不能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适用捐献原则。”

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

第十步: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

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充入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

第十二步:包装。”

同时,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明确记载了第十一步和第十步的顺序可以交换,即,可以在进行第十一步的热水袋充气试压检验之后再进行第十步旋入塞盖的操作。

深刻认识区域水循环演变规律 确立合理的绿洲灌溉农业规模……………………………………………… 康绍忠,佟 玲(5.22)

OBE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权利要求的解释,陈顺弟案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来自于等同原则。这是否意味着两种撰写方式均不能达到限定出清晰保护范围的目的呢?通过对比可以发现,OBE案中,权利要求解释的不确定性是未限定步骤顺序造成的,因此,这种不确定性是不限定步骤顺序撰写方式的固有缺陷。陈顺弟案中,不确定性来自于等同原则,一般情况下,等同原则的使用与权利要求的撰写水平有关。因此,对于限定步骤顺序的撰写方式,如果权利要求能够涵盖发明的核心技术方案,则通常无需依靠等同原则获得保护,权利要求可以具有明确的保护范围。

2010年9月17日,陈顺弟以乐雪儿公司生产、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其“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乐雪儿公司主张:一是被诉侵权方法不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8、9步,即加工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步骤。上述三个部件是由乐雪儿公司提供样品,由供货方按照样品的材质、结构生产,按照订货数量供货。二是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的顺序相反、第10、11步的顺序相反。第6、7步的改变可以节省后一加工工序中被加工产品所占用的空间,提高加工效率,并使产品能够直接进入检测工序。第10、11步的改变使得在充气前无需将塞盖安装好后再取下来进行充气检测,节省了时间,并保证了检测质量。虽然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将第10、11步互换的步骤顺序,但根据捐献原则,该说明书中记载的另一步骤顺序不应当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方法在步骤上的改变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步: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乐雪儿公司的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及垫片虽不是其自行加工,但系其提供样品在案外人处定做的,也即这些部件是案外人按照乐雪儿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的,故乐雪儿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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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评析

2.1 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应明确限定步骤顺序

目前的专利申请中,方法权利要求多采用不限定步骤顺序的方式撰写。甚至有文献指出,诸如“(a)”、“(b)”、“(c)”的步骤编号都不应使用,以免给出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具有先后顺序的暗示[1]。申请人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步骤顺序,例如限定了步骤(1)→(2)→(3),则解读权利要求时,该权利要求仅保护了按照步骤(1)→(2)→(3)的顺序依次执行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不限定步骤顺序的方式撰写,则权利要求可以涵盖各步骤按照其它顺序执行的技术方案,从而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OBE案和陈顺弟案可以作为支持上述观点的证据:OBE案的权利要求1未限定各步骤的顺序,从而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可以调换顺序的技术方案;陈顺弟案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步骤10和步骤11的先后顺序,说明书记载的步骤10和步骤11调换顺序的技术方案未在权利要求1中得到保护,导致申请人丧失了权利。

然而,如果对OBE案和陈顺弟案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谭志勇等[10]通过乳液聚合方法合成了SAN树脂作为ABS基体树脂,利用分子量调节剂TDDM控制SAN树脂分子量。研究了在相同橡胶含量情况下,ABS树脂的冲击强度与基体SAN分子量之间的关系,如图5所示。为便于分析,谭志勇等采用SAN树脂的熔融指数(MFR)代替SAN分子量。因为SAN树脂分子量与熔融指数之间有对应关系,树脂分子量大则熔融指数低。在橡胶质量分数21%的条件下,共混物在基体SAN树脂分子量增加到一定值后冲击强度急剧增加,根据吴守恒增韧理论,当基体SAN树脂分子量增加时,材料的脆韧转变粒子间距离临界值增加,当临界值达到或超过橡胶粒子间距后,材料发生脆韧转变。

在OBE案中,虽然权利要求1未限定各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据此认定为涵盖了各个步骤的顺序可以随意排列的所有技术方案。这与《专利审查指南》中记载的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是一致的——既然是时间过程要素,就不能单独考虑每个步骤,还必须考虑各步骤之间的先后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限定步骤顺序的方法权利要求,“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这种判断方式实际上是折衷原则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由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一致的认知,必须在侵权诉讼阶段借助于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同时,在陈顺弟案中,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各步骤的先后顺序,从权利要求解读来看仅涵盖各步骤依次实施的技术方案,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等同原则认定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可见,对于限定步骤顺序的权利要求,虽然其字面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但其实际保护范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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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需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在陈顺弟案中,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现有布塑热水袋的袋口与塞座的密封连接性能差;现有技术中对产品不进行充气耐压试验,合格率低。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说明书中记载的关键技术手段如下: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纹塞座,再把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去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层;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入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中充气进行防漏耐压试验。

根据以上分析,可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如下:

一是一种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热水袋包括袋体、袋口和袋塞,袋塞包括塞座,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先制作外侧具有复合层的塞座,再将有复合层的塞座安入袋口内,与袋体的内层接触,然后将袋口与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二是一种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热水袋包括袋体、袋口和袋塞,袋塞包括塞座,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首先,分别制作袋体和塞座;其次,将塞座与袋口连接为一体;再次,向热水袋中充入气体进行耐压检验。

第Ⅲ步,将锁紧件13推到铰接件11上。

研究主要围绕企业特定范围内影响协调合作的共同要素展开,没有结合具体企业的协调合作特征,而实践活动中合作关系受多维因素综合影响,在影响因素的提取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在不同合作阶段都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研究结果也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扩大样本调查范围,结合企业合作特定阶段特征,深入探讨与分析更多潜在因素及其对协调联动的作用路径与影响程度。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提高撰写水平可以避免等同原则带来的不确定性,但仍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构成必要技术特征的几个步骤中,有两个以上的步骤可以交换顺序,且技术方案仍能够实施。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撰写申请文件?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先看一下陈顺弟案中的一个潜在的问题,即等同原则和捐献原则同时存在时何者优先的问题。假设步骤10与步骤11顺序的改变未在技术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则应当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侵权,还是应当依据捐献原则判定不侵权?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等同原则与捐献原则同时存在时的处理方法,但已有文献对此进行了讨论[2][3][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俊义与博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的裁定中指出:一方面,随着专利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撰写水平不断提高,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更为严格,等同原则对于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的保护作用在逐渐减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的认识更为深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更为严格和谨慎。

因此,当采用限定步骤顺序的撰写方式时,虽然理论上说明书中可以只记载技术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实施例,并在权利要求中对其进行保护,而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方案可以由等同原则获得保护,但考虑到等同原则会带来保护边界的不确定性,并且等同原则的适用越来越严格,为了避免争议,在说明书中记载步骤顺序不同但技术效果基本一致的实施例是必要的。同时,这些步骤顺序不同的技术方案须写入权利要求中,以免由于捐献原则导致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受到保护。

通常情况下,对于方法类发明而言,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是具有详细流程的具体实施例。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基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具体实施例中提炼出必要技术特征,并考虑这些构成必要技术特征的步骤是否有交换顺序的可能性。当构成必要技术特征的步骤存在交换顺序的可能性时,首先要在说明书中记载不同步骤顺序的实施例,分别说明其技术效果;其次要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哪些步骤可以交换顺序,以保护不同顺序的技术方案。以OBE案为例,如果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均是必要技术特征,且两个步骤可以交换顺序,则应在说明书中记载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并在权利要求中指出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的顺序可以交换。

2.2 对实质审查的启示

首先,在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如果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步骤顺序,则应优先选用公开了相同步骤顺序的文献作为对比文件。如果文献的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不同,但这种不同未带来实质性差异,则依然可以使用该文献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如果文献的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不同,且这种不同带来了实质性差异,则需要仔细考虑。以陈顺弟案为例,其权利要求限定了第10步、第11步依次执行的顺序,即先进行塞盖安装步骤、后进行充气试压步骤,如果文献公开的是先执行第11步、后执行第10步,即先进行充气式压、后进行塞盖安装,则文献的生产效率高于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假设其权利要求限定了第11步、第10步依次执行的顺序,即先进行充气试压步骤、后进行塞盖安装步骤,如果文献公开的是先执行第10步、后执行第11步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文献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但笔者认为,这种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不能认为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实质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与侵权判定中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并不等价,即使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实质性差异,该权利要求可能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其次,如果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步骤顺序,则根据其字面含义理解,公开了任何一种步骤顺序的文献均可作为对比文件。以OBE案为例,权利要求包括供料、切割、冲压、冲孔四个步骤,如果文献公开了供料→冲孔→冲压→切割的技术方案,则该文献可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此外,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也要关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OBE案中,申请人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认定起到了辅助作用。如果实质审查过程中,实审员未指出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申请人不会进行相应的陈述。因此,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完整、概括范围是否合适应当给予关注。

2.3 其它问题

目前,申请人撰写方法权利要求的格式不一,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未对方法权利要求的格式进行规范。根据通常的理解,如果权利要求限定了“第一步:……;第二步:……”,则认为其限定了步骤顺序;如果权利要求采用OBE案中的写法,则认为未限定步骤顺序。然而,对于权利要求中采用数字或字母序号的形式,例如“包括步骤:(1)……;(2)……”,“包括步骤:(a)……;(b)……”, “包括步骤:(ⅰ)……;(ⅱ)……”,则其是否限定了步骤顺序并不明确。因此,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有待规范。

3 结语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宜采用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方式撰写,以限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同时,独立权利要求中仅需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对发明构思进行有效保护。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注意权利要求是否明确限定了各步骤的执行顺序,从而筛选合适的对比文件。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审查员应关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侵权判定提供依据。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

②作者注:说明书附图18中,第Ⅰ步结束时铰接孔已经形成,第Ⅱ步冲压凸肩,与图17中的先冲压凸肩、后制作铰接孔的顺序不同,即冲孔步骤与冲压步骤顺序可交换。

制作:1.锅内放油烧至八成热后将扁豆、蒜苗煸炒5 min,再放平蘑、豌豆翻炒片刻取出。2.将荸荠、玉兰片、离笋、木耳同时放入锅内炒3 min。然后放入柿椒、胡萝卜翻炒片刻取出。3.锅中放油,放姜末,将炒好的全部蔬菜放入锅中,加精盐、白糖、味精、黄瓜翻炒均匀后即可入盘。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40号

【参考文献】

[1] [美]本杰明·皓普曼,[美]黎建,脱颖. 美国专利申请撰写及审查处理策略[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16.

[2] 闫文军.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捐献原则——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1):103-106.

[3] 张羽振.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D]. 杭州:浙江大学,2017:34-36.

[4] 岳利浩. 捐献原则是对专利侵权判断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限制[J]. 人民司法,2014(14):85-87.

[中图分类号] D923.42; D920.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29-0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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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看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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