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

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

徐惠娟[1]2003年在《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

林轲亮[2]2012年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以及人们对于风险的越发重视,对于风险的预先评估成为了一种现代理性人的应然决策。纠纷以及纠纷解决同样具有风险,这样的风险如果处置不当,将可能导致时间、成本的极大消耗,甚至于在未来的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的程序内,也将面临着不利益。因而,就呼唤出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迷茫”、“不理智”、“疯狂”、“轻率”、“胆怯”、“无理”、“资料匮乏”等等情态语境下的当事人,通过现有的证据,对当事人的纠纷做出一定程度的评估,以使得当事人认识到案件的价值、自身于案件中所处的局势、帮助当事人厘清合意以及争点,让当事人纠正认知的偏差、破除认知的障碍,以正确决策未来的纠纷解决走向。于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在80年代,于ADR这一概念的首创国美国,率先得以建立,并在ADR运行顺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陆续创设,如今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在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民间组织等多种运作场域内运行的类型化的ADR。当然,无论从定义、特征、制度边界、运作机理等基础性理论,还是制度的实践、制度异化的防免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研究空间,同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并不是一种烙上了英美法系印记的制度,其在大陆法系各国目前并没有建立的原因其实更多地在于大陆法系自身ADR发展不畅的本土因素,而辩证观之,我国的ADR发展无论从历史传承,还是现行政策,都具备着良好的制度发展环境。事实上,我国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萌芽,但理论应该先行于实践,反观我国目前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研究,其实更多地只是局限于教科书式的制度介评。因而,本文将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运作规律、域外制度范本以及实践、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我国引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正当性、路径定位以及具体制度构想等理论以及实践模块的研究,充分展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本身情态的同时,为我国构建相关制度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助益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本文除导论以及结语外,共分七章十八万字,各章主要研究思路以及观点概要如下:第一章将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特征以及性质、制度边界、历史以及发展等四大方面进行制度界说。定义章节,所下定义为:在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由符合一定资质且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叁方主持评估会议,公平、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地对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在当事人同意开示报告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适时做出包含分析当事人优势劣势、指明未来走向的无约束力的评估报告,以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本质、纠正自己的认知、辨清自己的局势,进而使得当事人做出正确的行为决策,选择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者制度的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征章节涉及宏观特征以及微观特征,其中宏观特征包括制度集合性、制度设置目的的多元性和层级性、制度的预测性、制度的“中介”性、制度的权利指向性;微观特征包括程序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与迅捷性、费用收取方式特殊、对于中立评估人的资格要求特殊、现实性与指引性、秘密性以及结果的非强制性、衔接性等。性质章节则认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适用于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为了纠正当事人的认知偏差而生成的一项预警性的、间接性的或曰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边界章节对比了审判制度、仲裁制度、判断型调解制度(微型审判制度)以及其他类似制度。历史和发展章节将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美国北加州法院诞生的相关情况,并介绍其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概况。第二章旨在以法院为视阈,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域外制度范本的程序性运作规则以及运作场域。程序性运作规则将以北加州法院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范本为例进行研究,该法院的制度规则可谓完备,且很好体现了“纯化”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制度本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将以“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的分类方式来拓析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旨将早期中立评估的性质做一种原则与制度的归属,具体为回归程序原则以及评估型ADR;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分析了多门法院的构建理念,为早期中立评估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第叁章将将以认知心理学之视阈为主要研究框架,揭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机理。本文首先剖析了当事人的认知障碍,此即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设置的主要动因,包括感知偏差、归因偏差、框架冲突、信息不对称、情感、策略等方面的表现。在动因展现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作为一种当事人认知引导机制予以介入的运作原理,其中运用了认知心理学上的问题解决过程的分段模式予以论说,即发现问题、表征问题、选择策略与方法、实施方案与评估结果等。第四章将涉及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优势、劣势及其澄清以及域外实证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运作,自然具备着其他ADR所不具有的特质予以彰显制度的优势,比如一定程度上可以防免对于ADR机制的批判;比如,作为中介性、间接性、以权利为指向、模仿辩论过程等特质,也让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彰显着充分的正效应;还比如,基于比较视野,早期中立评估对于审判、仲裁、促进型调解、判断型调解等其他制度,也彰显着自身的优势。而金无足赤,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质疑声音以及劣势探讨依然是存在的,而其中的质疑可以分为局部的质疑以及全盘性制度否定的质疑。作为局部性的质疑意见在于,比如,预先的评估将阻碍当事人的后续协商;比如,被迫开示不想开示的诉讼资料等等。而作为全盘性的批判意见在于,比如,会有利于评估后占有优势的一方,破坏公平;比如,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简单的评估就能够预测未来审判,最终将会破坏司法的价值;比如,如果早期中立评估不能促成和解,则是对资源的浪费。纵观这些质疑声音,本文认为存在很多值得澄清的方面,并进行了论说,本文认为,很多质疑声音其实更多地是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纯化的评估本质有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是一项中介性的、间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并无太多结果指向,至于以和解为主要目标的制度范本,其只是制度异化的表征,其实违背了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本质。而在域外实证部分,概略地展示了南加州法院、东纽约州法院、佛蒙特州法院以及北加州法院的实践。总体实践综合运用了各种评价指标,结果显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态势良好,参与人满意度较高、但一些制度范本定位不甚准确,有制度异化的危险。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第七章,将以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第五章将立足于我国现实,按照非制度、准制度以及制度等叁分法的方式,以一种制度厘清的方式来探寻我国是否具有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中非制度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诉讼评估)制度、我国律师案情分析及诉讼(仲裁)风险告知制度、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准制度包括,湘潭仲裁委员会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心理咨询师第叁方中立评估制度;而真正属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则是珠叁角E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第六章和第七章的主题为我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中国化。第六章正当性以及路径探析。其中必要性在于,缓解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以及节省司法资源、宣泄平台的提供以及无效审判的防免、优化和补充诉讼制度;可行性在于,早期中立评估的推行土壤——一种案件激增背景的相似性与契合性、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支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政策导向、早期中立评估发展的障碍破除——一种体制内程序改革的可行性、早期中立评估的非冲突性——和诉讼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的协调、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畅通性——制度运行条件之满足;而制度设计路径的论说,本文首先基于总结的角度,结合上文的域外理论与实践,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应然定位做了理性思辨,即要辩证地看待该制度,不应将一些理论上假想的诸如大量分流案件、大量节约成本等ADR的制度优势不切实际地扣于任何一类ADR之上。然后,本文对于我国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设置路径作了定位,即应设置为以评估为主要目标的、纯化的、中介性的、以法院为主的多载体运作的、收费方式灵活的、强制与自愿并行的、在一审前进行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第七章将结合第六章的制度定位,以法院载体为视阈,对比域外的制度设计细节,论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我国的具体构建,具体方法为,在厘清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创建的诸种要素之后,进行具体的程序性设计,并辅以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的构想,最后将以规则条文的形式对以上构想做一规则层面的总结,其可以作为未来草案的样本。

陈振宇[3]2006年在《现代汉语时间系统的认知模型与运算》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认知功能语言学和推理主义角度研究汉语时间系统,以便从语义和语用两方面澄清时、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指示点、认知窗口和事件之间的关系。文中通过大量语料分析,考察了汉语中的时间信息以及对时间信息的表达方式,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时体时间模型,并把它作为分析汉语时间现象的基本原则。正文共分10章,27万7千余字。第一章绪论,先介绍时间系统这一概念,以及它的演化过程,将时间总模板定义为“时间认知窗口——事件”,即把对象事件投射到时间认知窗口之中。时间的两种表达方式证明了事件与时间的分离:在事件陈述中,表达事件的同时也表达了事件所占据的时间,所以时间与事件混在一起,被嵌入到事件表达式中;而在地址陈述中,时间成分获得了主题的独立地位,以事件为其述题。第二章进一步介绍推理主义理论背景,以及用于推理运算的句法结构。一个特定信息有两种编码方式:原子编码用一个特定的原子单位来编码,但在连结编码中,是用整个网络系统,而不是用任何一个单一的单位来编码。推理主义者认为,语言中采用连结编码方式,所以体和其它范畴的意义是依赖于语境的。为了充分解释语言现象,必须以运算为推理的核心,让它在语法中占据一个重要位置。本文不只是关注于单一标记的语法意义,也不只是关心各种标记之间的对比,本文是将时间系统看作更大的推理运算系统的一部分。第叁至九章是本文的主要部分。第叁章讨论时间认知窗口的构造。通过语料分析,我们考察了参照点结构中的时间实体和链接方式。参照点结构的目标区就是所指的认知窗口。它的链头称为时间基体,时意义就是靠它来确定。本章还从一百多万字的语料中找出有关链接方式的例子,深入考察了链接方式的意义,在汉语中共辨别出六种链接方式:零链接、复指实体、区域、部位、范围和领属结构。另外,在成组的事件陈述中,前一事件若突显一个时点,则为后面的事件打开一个顺接窗口,若突显一个时段,则为后面的事件打开一个平行窗口。第四章在认知语法理论的基础上,给出一个新的时体定义。由于“时”、“体”术语和概念的分歧,我们认为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达成一个共识:存在一个中间概念,它将时、体统一在一个体系之中。它与指示点的关系规定了时意义,它与事件的关系规定了体意义。这一概念在莱欣巴赫和约翰逊的理论中就是“参照时间”,在区间语义学理论中就是“观察时间”,在兰盖克认知语法中就是“直接时间论域”。本文用“时间认知窗口”代替“直接时间论域”,它由句子的时间状语表示,时范畴(过去—现在—未来)将认知窗口与指示点联系起来,体范畴(完整—非完整)将事件与认知窗口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体是事件在窗口中呈现的样子。第五章提出一个四层级的事件结构。从时间总模板角度说,事件在投射到认知窗口以前有自己的时间结构,称为“预成事件”。进一步可把预成事件分为初级事件和次级事件,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加上一些成规律地改变事件时间结构的语法成分而构成的。在投射之后,认知者关注窗口中的事件,并将其再建构为一个新事件,称为“生成事件”。句中有时标记,则事件已经投射到某个窗口之中。第六章在两千万字文学语料和网络语料中调查了现代汉语1067个常见形容词(1348个义项)和258个常见动词(446个义项)所表示的初级事件的时间结构。本章提出叁个基本格式以确定事件的时间结构:1.)事件有一个突显阶段,当且仅当“(当)XP的时候/时”格式意指事件的这一阶段;2)当“XP(以/之)前”格式指事件开始前时,事件有开始阶段;3)当“XP(以/之)后”格式指事件终结后时,事件有终结阶段。划分出四类典型事件:1)典型活动(c s e),在“…时”中表示延续c阶段,在“…前”中表示事件开始s以前,在“…后”中表示事件终结e以后;2)典型性状(c s s),在“…时”中表示延续c阶段,在“…前”中表示事件开始s以前,在“…后”中表示事件开始s以后;3)典型终结(e e e),在叁个格式中都表示事件终结;4)典型因果(hc/xc hs he):在“…时”中既可表示因事件的延续hc阶段,也可表示果事件的延续xc阶段,在“…前”中表示因事件开始hs以前,在“…后”中表示因事件终结he以后。其它事件是非典型的。本章还探讨了不规则现象背后的认知机制。第七章进一步考察事件的时间结构中与终结有关的参数。本文的“终结”,并不是一定指事件真的停了下来,而是指事件达到了某种界。它可以进一步分为:1)自然终结,即事件自身性质规定了一个终结,以表示达到某种界;2)任意终结,即事件可在任一点停下来。界包括量和结果。在表示带有自然终结的终结事件时,需要进一步用“(当/在)XP的时间/时”格式检测这一自然终结是否突显。本文与其它研究终结-非终结的着述不同,我们发现只有拥有突显的自然终结的事件才有P性质,即,它们只说“在多少时间以内”,而不说“做了多少时间”,它们的进行式决不能蕴含完成式(完整)的意义。有非突显的自然终结的事件,其进行式有时可以蕴含完成式的意义。本章还讨论了自然终结与事件实体的语用数之间的关系,以及界的约束对象问题——一个特定的终结事件中究竟那些实体有界。第八章首先回顾了汉语研究史上关于“了_1”语法意义的研究。语料统计显示,“了_1”的体功能是:尽可能使事件倾向于完整。但究竟能完整到什么程度,由各方面的条件和语境推理决定,所以最终句子的体意义可能是完整体,也可能是起始体和终结体。“倾向于完整”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完形作用。为了准确地解释“了_1”句的完形程度,即何时反映何种界,以及为什么有时几种界一起出现,有时则专门突出某一种界,本章引入叁个规(原)则,它们按固定顺序排列:“投射规则”、“完形规则”和“时间长度原则”。最终推理出“了_1”句的体意义。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完形规则”,它充分体现了“了_1”的本质,因此我们称“了_1”为“完形体”。第九章讨论前面各章所说的各种知识里,哪些必须合成到形式化的时间理论中,以便对汉语句子中的时间语义信息进行提取。现代汉语句子的时间信息,是由句中的各个单位及其关系共同编码的,因此必须建立起整体模型才能计算。包括四个方面:1)将时间性质分解为若干认知要素,包括事件的基本阶段(起始、持续、终结)、时点、时段等等;2)用这些要素对事件的时间结构进行描写和分类;3)对现代汉语句子中可能出现的每一单位和关系,用事件类型符号和时间要素符号进行翻译,所得的结果——该单位或关系的元语言表述式(翻译式)——表明了该单位或关系在编码时间信息时究竟表现什么意义;4.)在认知模型中建立一个由规则驱动的运算系统,将元语言表述式化简为最简表述,它即是句子整体编码的时间信息。本文提供了两套时间信息的形式化方案。第十章结语,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回顾,并指出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孟宇[4]2018年在《韩国学生汉语情态补语偏误分析及教学建议》文中研究说明汉语补语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历来都是语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情态补语作为补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对于自身母语中没有补语系统的韩国学生而言,如何使用情态补语进行正确表达更是一个难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情态补语进行了重新界定。通过汉、韩两种语言对比,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韩国学生学习情态补语的习得规律和特点。本文以国内的研究成果为主,同时对韩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探求韩国学生的认知特点,并结合其特点确定本文情态补语的研究范围。通过汉、韩两种语言的考察与对比,发现韩语语法中虽然没有类似于汉语的补语系统,但是在意义的表达上,韩语因其自身的形态变化和发达的助词系统,也能准确地表达出汉语情态补语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正是因为其表达的可替代性,可能会让学生在输出上选择回避策略。因此,为了深入考察学生对于情态补语的掌握程度,设计了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进一步考察学生情态补语的习得情况,并验证上述的观点。希望提出的教学建议能够有助于对韩情态补语教学效率的提高。

李诗芳[5]2007年在《法庭话语的人际意义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在功能语言学的理论框架内,通过对系统功能语法人际意义理论模式的扩展,提出了解释人际意义的结构—功能模式,并依据这一模式对14场公开的法庭刑事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话语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描述并解释了法庭话语的人际意义及其实现方式。第一章提出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界定了法庭话语,阐释了法庭话语的人际意义特征,并简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结构和研究内容。第二章通过对该领域的文献研究,介绍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趋势及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差异,概述了话语人际意义研究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方法,并对人际意义研究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第叁章简单介绍了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包括语料的搜集、语料的分析,并对中国法庭审判的情况作了概要地描述。第四章基于对中国法庭话语人际意义及其实现方式的考察,以系统功能语法对人际意义的研究为出发点,融合伯明翰学派和系统功能语法的理论方法,把交际回合和语步的概念引入到人际意义的解释之中,在话语层面从个人性介入和互动性介入两个视角考察人际意义,提出了解释人际意义的结构—功能模式。第五章开始实证性分析,主要考察语气在法庭话语中的人际意义。结合具体的庭审语境,从互动性介入视角整体地考察语气形成的模式。通过分析小句的数量、陈述句、祈使句、特殊疑问句和是非问句等手段,探讨语气选择在建构庭审参与人角色中的作用。研究表明,法庭审判中庭审参与人之间缺乏角色互换。第六章从个人性介入视角探究情态在法庭话语中的人际意义。首先考察了刑事庭审中情态表达的总体趋向,然后对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情态表达进行了分析。最后,着重分析了法庭刑事判决部分的情态表达,发现“本院认为”、“本院予以确认”及“本院予以支持”这些表达方式是法庭话语中特有的表达情态意义的资源手段。第七章重在分析刑事诉讼中“指称系统”及“叁问”的人际意义。通过借鉴前人对“参与”这个语义系统来表达说话人的态度性人际意义的研究成果,根据刑事庭审的实际语境,提出组成“参与”的两个语义子系统:指称系统由人称代词“你”、“我”和称谓语及主体指称语“本院”组成;术语化系统包括法律术语“叁问”即“询问”、“讯问”和“发问”。研究发现,刑事庭审中,庭审参与人通过对上述系统中词汇的选择表达对彼此的态度及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第八章分析言语功能在法庭话语中的人际意义。按刑事庭审功能把刑事庭审话语分为叁步,并描绘出法庭话语中言语功能网络体系,然后分别从语步层面和交换层面考察庭审参与人对言语功能的选择及其人际意义。研究发现,庭审语境中有其独特的言语功能:要么以建构功能启动话语,要么以陈述功能、重述功能启动话语。研究同时表明,法官和被告人之间缺乏角色互换,证实了他们之间是法定的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第九章是结论部分,在总结本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话语人际意义具有多样性、法庭话语人际意义的实现具有其独特性,这也说明了完善经典系统功能语法人际意义理论模式的必要性,并指出本研究成果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所使用的语料真实可靠,全部是第一手资料,取之于刑事审判的现场录音;(2)扩大了语篇类型研究的范围,对中国刑事法庭话语这类边缘性话语体裁的人际意义研究在国内外尚无先例;(3)理论方法上突破了经典系统功能语法人际意义理论模式的局限性,提出了解释人际意义的结构—功能模式;(4)研究结果对实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审判中的人文关怀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岳聚良[6]2016年在《科普文本英译汉中的人际语法隐喻现象分析及翻译策略》文中认为本翻译实践报告基于笔者所参与的天津金世未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科普新闻翻译项目,以及在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MTI中心的科普文本翻译实践,以韩礼德的人际语法隐喻理论为指导,结合科普文本的语言特点,分析了科普文本中存在的人际隐喻现象,并给出了具体可行的翻译策略。根据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语言的人际功能在英语中由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来实现,因此人际语法隐喻又可分为语气隐喻和情态隐喻。笔者通过分析所参与的科普文本翻译实践,发现科普文本中存在多种类型的人际语法隐喻现象,其中包括情态隐喻和语气隐喻,后者又包括陈述语气隐喻、疑问语气隐喻和祈使语气隐喻,然后对比分析隐喻式译文和一致式译文的优劣,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翻译策略。本报告最后总结了以韩礼德人际语法隐喻作为指导理论的优势和局限性,期望能够为科普文本英译汉过程中提供操作性强的翻译策略,为科普翻译理论性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张萌[7]2015年在《货币国际化视角下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与监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与“系统性风险监管”是目前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面临的两大战略性课题。研究在稳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上,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对于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安全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在现有研究中,系统性风险与货币国际化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理论体系,探究二者间联系的文献较少,尽管部分文献关注了货币国际化的风险,但是缺乏对风险理论内涵的详尽论述。另外,对货币国际化的研究也缺乏系统化、动态化视角,而且,研究方法过度偏重宏观理论与经验分析,缺乏微观基础与实证计量分析。鉴于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本文遵循由浅入深、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演绎过程,主要通过叁个步骤循序渐进地展开研究:首先,深入梳理“系统性风险”与“货币国际化”两大理论体系,通过“风险传导机制”这一理论纽带建立二者之间的逻辑联系,并构建统一的分析框架。其次,在货币国际化视角下对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一般性理论规律、实证依据、中国特殊规律进行逐步探讨。最后,基于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规律,对中国的系统性风险依次进行评估与管理研究。作为开篇导论,第一章对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案进行介绍,从全局视角展现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第二章通过理论演绎探究货币国际化背景下,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一般规律。第一节梳理了系统性风险的涵义、识别、成因以及传导机制等理论要素,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是指某种冲击通过一定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在企业或金融机构之间广泛传播,引发一系列连锁失败反应,导致宏观经济与金融系统陷入动荡或瘫痪的可能性,主要包括货币风险、银行风险、经济增长风险、主权债务风险4种形式。“冲击→传导→全面性危机”是风险演绎的主要特征,冲击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构成风险传导机制。第二节回顾了货币国际化的涵义、条件、过程等相关理论,研究表明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成为国际货币的演进过程,包括贸易货币、投资货币、储备货币、驻锚货币4个发展阶段,货币国际化涉及的条件是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冲击因素。第叁节论述了货币国际化4个阶段的系统性风险演绎过程,研究表明汇率定价扭曲是主要冲击因素,贸易与投资货币两个阶段的冲击具有外生性;储备与驻锚货币两个阶段的冲击具有内生性。另外,随着货币国际化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系统性风险的传导途径更加丰富,作用机理更加复杂,最终危机形式更加丰富、危害性也更加强烈。第叁章通过国际经验分析与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为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理论研究结论寻求实证依据。第一节系统回顾英镑、美元、日元、欧元国际化过程中,国内经济失衡、金融动荡的经验,探讨二者之间联系,研究表明英镑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的国际化经验,符合储备货币与驻锚货币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欧元与牙买加体系下美元的国际化经验,符合驻锚货币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日元国际化经验符合贸易货币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第二节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国际化程度与货币风险、银行风险、经济增长风险、主权债务风险之间的联系,模型估计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稳定联系,但是,这些联系在国际间存在差异。第四章基于人民币国际化现状,从时间维度分析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特殊规律。第一节分析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全球外汇储备领域中人民币使用情况,发现人民币国际化尚处于贸易货币初期且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第二节通过建立DSGE模型,刻画人民币作为贸易货币条件下宏观经济系统的主要特征。第叁节对DSGE模型进行稳态与转移动态数值模拟,研究结果表明在时间维度上,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贸易品外币与本币价格、非贸易品价格、人民币汇率等冲击因素通过国际贸易途径传导;二是人民币汇率与国内外利差等冲击因素通过国际金融、银行信贷、财政与货币政策规则等途径传导。另外,从经济系统长期与短期稳定性来看,人民币国际化的均衡发展路径都明显优于非均衡的发展路径。第五章从产业与银行两重空间维度分析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的特殊规律。第一节基于产业关联理论建立国民经济系统17个产业的完全消耗系数矩阵,通过数值模拟方法找出国民经济系统中易受贸易冲击的5大系统重要性产业。这5个产业通过产业间供求关联效应将初始冲击传导至众多产业,导致国民收入剧烈波动。第二节基于银行间同业联系建立16家上市银行的双边资产负债关联矩阵,并以流动性监管要求为约束条件,通过数值模拟方法找出银行空间中5大系统重要性机构。另外,研究表明存放同业款项与拆出资金;现金与中央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3类资产是流动性冲击传导的主要载体;同业资产违约效应、挤兑效应以及资产抛售折价效应在冲击传导中发挥主导影响。系统性风险监管包括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两部分。第六章基于人民币国际化背景,评估中国的系统性风险状况。第一节全面梳理系统性风险评估的相关文献,在比较各种评估方法的优势与不足基础上,选择指标预警法作为本文的评估方法。第二节在提出系统性风险评估目标与评估指标设计原则基础上,构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预警机制。第叁节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2005-2014年的系统性风险综合水平、结构分布、预警结果进行实证评估。评估结果表明2012年3季度以来系统性风险综合水平进入持续上升期,风险管理极为必要。另外,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类别包括经济增长方式风险、资产价格波动风险、银行体系稳定风险、主权债务违约风险、人民币投机风险、产业结构风险等6大类,而且,各类风险的演绎过程不尽相同。第七章根据系统性风险“冲击→传导→全面性危机”的演绎规律,针对各个风险演绎环节设计管理策略。第一节通过合理设计人民币国际化的长期战略规划与短期制度安排两条路径,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源头管理。第二节分别针对系统性风险在宏观经济系统内部、金融系统内部,以及经济与金融系统之间的传导机制设计相应的管理策略,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传导过程管理。第叁节分别针对系统性风险演绎终端——货币危机、经济危机、银行危机、主权债务危机,设计相应的管理策略,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终端管理。

冯雪[8]2017年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各项制度深化改革,社会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但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缓慢,公民法律素养有待提升。如何应对转型给社会稳定带来的种种压力与挑战,如何扼制繁杂多元的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冲突,巩固社会的和谐稳定,传统信访工作方式方法正遭遇瓶颈。面对大量涌现的新旧交迭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政法机关处理的大量各类矛盾纠纷的压力也与日俱增,涉法涉诉信访陷入管控失效的局面,重访缠访、越级上访现象凸显,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难以终结,使得我国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强烈质疑。社会治理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政策指导下,信访工作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试图引入社会第叁方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缓解信访困境。2015年,为借助律师队伍专业、亲和、中立的执业优势,重塑并强化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律师社会责任,《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正式提出要引入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该制度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优势作用,促使律师参与并辅助政法机关缓和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冲突,加强公权力机关与信访群众的有效沟通,瓦解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恶性根源,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向法治救济、终结轨道,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多元改革。综上所述,针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展开理论研究与实践讨论就显得尤为迫切了。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政策法律依据、实践调研探索、制度问题及原因分析、建立并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依据各地实践经验,以某市中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试点情况为例,笔者试图从坚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参与原则、搭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援助平台、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程序、加强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管理这四个方面探讨确立我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体系,以期有效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作用,缓解我省涉法涉诉信访难题。

罗杰[9]2012年在《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叁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第叁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叁,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公安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着,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叁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叁,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公安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管晓峰[10]2006年在《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产和其他可主张的债权在法律上可被代表的特性,以确定的财产进入资产池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将沉淀的信贷资产变为现金资产,然后将该证券委以信托增值,在证券期满时,变现担保财产偿还证券本息的一种组合经营和投资活动。本论文对商业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机制的基本观点是,第一,设立集合信用机制,以资产池的形式集中并保有最低限额的资产,该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几乎所有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和信用卡资产,对这些资产的法律性质,以及资产池的法律性质作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凡是银行可变现的资产都可进行资产证券化,认为组建资产池是资产证券化必要的基础条件。第二,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以适应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投资者对拟作担保财产质量的知情权。认为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对介乎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之间的金融资产在交易前,须有法定的形式进行信用评级,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第叁,以交易对手可接受的信用级别为基准,达不到该信用级别的资产应当予以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是抵押和质押,也可以由银行在一般信贷资产中掺入优质资产(例如按揭资产等),以提高资产池内资产的整体信用。第四,研究和设想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服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目前我国采取由信托公司兼任发行人的方式,但这不是惟一的方式,也不是最恰当的方式。综观国外经验,可以采取美国的SPV制度方式,但这种方式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相冲突,短期内似难以引进。比较实用的方法是引进英国的保证有限公司制度,商业银行作为股东并承诺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无须实际出资,只在公司清算时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清算责任。在银行出资额内,保证有限公司以自己的的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出售证券收入给付银行,在证券到期时,银行以出资额对证券持有人承担本息给付的责任。第五,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和其他可主张债权证券化法律程序,包括其财务和税务制度,发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对策。第六,对我国现行为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了较深入的评介,认为一个好的法律机制并不是可以完全避免风险,而是要尽可能

参考文献:

[1]. 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D]. 徐惠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3

[2].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研究[D]. 林轲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现代汉语时间系统的认知模型与运算[D]. 陈振宇. 复旦大学. 2006

[4]. 韩国学生汉语情态补语偏误分析及教学建议[D]. 孟宇.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8

[5]. 法庭话语的人际意义研究[D]. 李诗芳. 东北师范大学. 2007

[6]. 科普文本英译汉中的人际语法隐喻现象分析及翻译策略[D]. 岳聚良.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7]. 货币国际化视角下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与监管策略研究[D]. 张萌. 云南大学. 2015

[8].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研究[D]. 冯雪.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9].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D]. 罗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10]. 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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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终结报告建议部分的情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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