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设想与现实选择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设想与现实选择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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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国家、集体、农民在参与农村剩余产品分配过程中分配关系的反映,其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和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途径和方法一直是中央和地方关注的焦点。目前,财经理论界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税费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任意向农民收费使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问题的探讨颇多并已达成共识。但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还需看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看“费”改“税”后原“三提五统”费是否有足够的合理合法的来源,看是否真正有利于规范和减轻农民负担,这是当前费改税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设想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农村社会经济诸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只有将其置于地方政府分配体系的完善之中与减轻农民负担统盘考虑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因此,尽管从长远来看,城乡税收政策和国家税费政策应逐步统一,税收应当成为调节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农村与农业的差异太大,农民税收问题还有其特殊性和改革操作存在难于把握之处,如税收秩序的建立滞后于税法、执行政策的不力、国家财税体制问题、农民素质的欠缺等,这些因素加剧了税收的不到位,所以,有些收费还不能马上取消。再说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受益与付费相对应的政府收费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目前存在的费难兑现,干群关系紧张,并不仅是因为干部直接向农民收钱,更重要的是农民对所收钱的用途不清楚,有疑虑,进而对干部不信任,对要办的事情反感。事实上发达国家税收体系之所以没有形成乱收费,主要是公共部门收费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它们对收费的管理有三点值得我们借鉴:第一,收费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对税收和收费实行分列预算项目、分别管理;第二,科学地确定和从严控制收费标准;第三,任何收费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对收费及支出的预算与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对其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项改革能否顺利进行,首先取决于是否得民意。为此,作者围绕农村税费改革设计了几个问题,对浙江不同类型地区300户农户进行调查,通过问卷了解到,农民反对把村提留和乡统筹一并归入农业税,有56.26%的农民认为还是以分开较好,但许多农民要求改变目前以村为单位计算人均纯收入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的方法,希望用一个更简单、更合理的方法来取代。

我们认为,农民负担费改税,最终将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卓有成效,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和科学的管理方式等。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农村费改税的总体思路应是:清理整顿部分收费项目,在分清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与政府的财政活动的基础上,将部分收费项目改为征税,同时修改完善农业税政策,将其作为农村费改税的配套改革。

1.改革范围。第一坚决取消一部分是由部门内部利益驱动造成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第二完善原有农业税政策。具体是对原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进行重新调查和评定,尤其是调整常年产量和实际产量差距过大的问题,取消农业税中的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因这二税种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而事实上农业特产税已通过上市营业税和加工增值税进行了调整,牲猪屠宰税也通过屠宰交易税和营业税进行了调节;第三新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它主要由现有的乡统筹和合理的政府性收费组成,因为这部分费用是国家、集体和农村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是乡镇府为了满足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向农民筹集的资金,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且它的筹集可以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固定比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第四保留那些经过法律程序按规定针对农民某个特定行为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类收费不用全体农民负担,是受益农民为享受到的服务而支出的成本,但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村提留不宜改税,可通过建立共同生产基金、公益行管基金来提取。

2.“费改税”的计税依据。公平税负是税费改革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根据我国国情,目前要做到公平税负还十分困难,其中一个很大的困难是难以确定农民的计税收入标准。我国目前的统计制度是运用抽样方法,以乡、村为单位来确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在统计报表中无法得到每一个农户的纯收入数据。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税负,可以按照农民从事的职业身份将农村居民分为几个类型,一是农业户,二是兼业户,三是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然后按照各个类型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的计税标准。当前由于农业户的收入低于其他职业的收入,其计税标准可低些;而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的收入要高于农业户和兼业户的收入,其计税标准可高些。对于完全经营农业种植业的农户,还可以根据土地多少及其收益情况,再进一步具体确定不同的计税标准。这种划分避免了单纯按人头或田亩确定农民税收负担的弊病,通过区分农村居民所从事的不同职业,来适当考虑农户的不同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税负。另外,征收的形式应以货币税为主,征实为辅,这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征税对象应是户籍在乡镇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口,包括离土不离乡,离土离乡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的农村人口。

3.税率的设计。由于税率的高低关系到积累与消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又涉及到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因此在税率的设计上不仅要合理确定税基,还要兼顾需要与可能,避免过高或过低两种极端情况。农业税的税率可基本维持现状,因调整了计税的土地和常年产量,其税收总额将大大提高,关键是科学测定常年产量,即测算出不同等级的平均产量,该产量公平,那么增加了农业税也不会成为农民负担,农民也会赞成的;至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的税率及二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户收入水平及农业各产业间收入差异,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具体税率,由县区别不同乡镇情况,在测定不同产业、收入类型农民负担的经济承受能力基础上,按量能负担原则确定税率和基金承担的比例予以提取或实行减免。如我们对300户农户按收入测定经济承受能力后,认为小康型农户(4000—6000元)、富裕型农户(6000元以上)按目前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计提比例,在经济上有可能适当增加负担,它们实际负担与最高上限量的比在9.33%—14.42%及4.34%—5.04%之间,而温饱型农户(2000—4000元)不能再增加他们的实际负担。乡镇确定的差别税率须经过法律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4.征收管理。所有的税与费要完全归口到财政部门管理,即使是某些特定收入,如关税、规费由某些部门收取,也仅仅是一种“代收”与“代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必须统一由财政部门征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督的专用票据。农村“两工”的货币化支出以及重大抗灾斗争等组成的共同生产基金和村办公费、干部工资等组成的公益行管基金由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审计,使用结果每半年向群众大会公布一次,每年初民主预算。

完善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

费改税不是简单的分配形式改变,而应着眼于机制转换,因此在实施费改税中就不可简单地就费论税,而要与相关方面配套改革才能达到目的。

1.进行农村财产制度改革。农村财产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三项:(1)赋予农民永久土地使用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2)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明晰乡村两级非土地集体资产的产权。(3)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就总体而言,农民在各种乱收费面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客观上助长了农村乱收费现象。为了使费改税顺利进行并最终进入法制化管理,需加强农村组织与制度的建设:(1)彻底实行村民自治;(2)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能力;(3)建立规范的合作管理组织。

3.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首先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积极推行政府公务员制度,精简机构,裁撤冗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其次,推进政府机构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重要的是要落实人大对于政府干部的任免、考核、质询、弹劾等项权力,以及对于重要的政府决策事项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推进农村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县乡政府职责。使县乡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强化农业税返还乡镇的规范管理。即该由财政支出的一定要拨足,从制度上保证及时足额返还收取的税收,保证全额用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防止平调、挪用。

5.加强税费改革的宣传。农税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触动千家万户的利益,税赋调低容易接受,调高的、新增的就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党的农税政策,让农民理解调整是税赋合理负担的需要,并非增加负担,争取农民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就可减少思想阻力,以保证农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6.加强有关法制配套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公众来说,要遵纪守法,而对管理者来说,政府的行为也应该法制化。否则,没有约束性,良好的改革设想在实施中就可能从另一方面、另一角度出现新的问题。现行的《农业法》界定的农民负担是依法交纳农业税款、村提留和乡统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而《国务院条例》对农民负担的界定较之《农业法》少了一项税款却多了定购任务和其他费用两项,因此首先二者要统一,减少各自对农民负担的决定的片面性,尽快制定农民负担权益法,明确农民负担的立法主体及监督管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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