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评价的性质与作用_学术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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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2—0010—06

一、学术研究内在包含着学术评价

什么是学术?舒尔曼说:“不是所有的智力活动都是学术。只有具备了如下三种成分之一的智力……活动才成为学术:公开发表;成为圈内人士严格评价的对象;圈内人士开始使用、参考和发展这些思想和创造活动”。[1](P15) 按照这个要求,一个人自己闭门思考、密而不宣的东西,显然不是学术。学术本身包含评价的成分,密而不宣的东西不能成为学术同行的评价对象,也就不能作为一种思想或创造活动在学术界中传播、使用、参考和发展。

学术的本质是求真,其灵魂是创新。学术以追求真理和知识创新为目的,这构成了学术评价的抽象基础、逻辑起点和最终理由。学术评价是以学术标准为尺度对学术活动效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学术标准内在地包含着学术目的。“学术评价需要考察:(1 )是否有严格的研究准备,(2)是否对知识体系有所贡献。”[1] 当然,对知识体系的贡献即学术价值并不排斥社会效益。因此,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包含着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价值考虑。

学术评价标准是学术目的之具体化,具有内生性、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特点。[2] 内生性是指,学术评价标准是学者共同体自己制定的专业标准,它体现着学术界的共同价值;统一性是指建立在学术共性基础上的国内外同行的认同性;多样性不仅是指基础研究的评价侧重学术价值和创新,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的评价侧重社会效益,更重要的是指不同学科评价标准的差异性,比如,哲学、文学等人文学科的评价标准可能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的评价标准大不相同。

正是由于学术评价标准把学术目的具体化了,学术目的才具有了可评价性。以美国贝勒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的学术评价标准为例,“学术创造知识或以一种新的方式使用现在的知识解决疑难、回答问题”的学术目的在评价过程中变成以下被应用的标准:[1] (1 )问题或目标:问题或目标是怎样区分学术活动本质的?问题或目标是以怎样的方式引出本领域重要的成果的?(2)方法或过程:方法或过程是怎样与问题或目标联系的?问题或过程是怎样显示出本领域范围或知识的?资源是以怎样的方式支持方法的?学术活动能被重复或证实吗?(3)成果或绩效:学者提供了何种可靠的论据?怎样组织论据以有效地向读者传递成果?(4)学者圈内评价的重要性和影响:学术怎样显示不同?描述对读者的影响,对知识基础/领域和实用的贡献?学者怎样说明起始问题和目标?成果的范围和影响是什么?(5)同行评价的特征:学者是怎样选择外界评价小组的?该小组能提供无偏见的观点吗?评价者的专业知识层次如何?它适合于该研究吗?外界小组怎样评价成果?评价有多详尽?评价者的评论是什么?

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一对矛盾。任何学术评价都力图对对象作恰如其分的评价,因此,客观性或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相符,是学术评价所追求的目标。学术评价的客观性表现在,它是学术同行对评价对象作出的专业评价,反映了学术共同体对评价对象的认同程度。除此之外,可能还找不到对学术问题更具客观性的评价方法。学术同行之所以有资格从事学术评价,是因为他们受过共同的学术训练,拥有共同的知识,读着同样的书,用共同的专业语言说着有时候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听懂的行话。学术同行之所以能对知识产品的价值作出客观判断,是“由于分工而带来的专业化、专门化,一项研究成果只有同行们才能较真切地了解到它的理论价值和意义,所以同行评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3](P183—184) 相反,不同专业之间的距离则会使人产生隔行如隔山的感觉。因为“不同的共同体总是注意不同的问题,所以超出集团范围进行业务交流就很困难,常常引起误会,勉强进行还会造成严重分歧。”[4](P292) 从学术评价的客观性来看,小同行比大同行的评价包含更多学术因素,其评价结论具有更大的可靠性。

学术的可评价性与不可评价性也是一对矛盾。学术评价由评价机构主持和同行学者主导,必须遵循学者共同体认可的一般标准,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然而,学术研究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存在着个体研究、独立思考的个性化特点。吴志攀教授在谈到学者个性化标准与国际主流化标准的关系时,谈到德国洪堡大学的“孤独”精神,以及北京大学蔡元培校长关于个性化也是人文学者思想独立、研究独立、不受到宗教与政治干预的一种保障的思想。人文学科学者的个性化和研究的独立性,使得用统一学术标准横向比较其研究成果的难度更大。孤独者不合群,不容易被人认识和接受。[2] 对于这样的个性化研究,只要研究者不申请立项资助、不申请成果评奖,也不以此为应聘、晋升的砝码,甚至不要求学术共同体给予其任何带有功利性的评价,它就超出了学术评价的管辖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被动性,它需要评价对象发动。

但严格说来,不公开发表并接受学术评价的学术研究,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因为交流是学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学术研究的价值所在;学术只有交流才能为同行所用、所参考,并对学术思想的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可评价和不可评价的问题还涉及到培根的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问题。前者是推理和证明,后者是实际应用。同行学术评价所采用的是内部标准,它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比较有效。但培根即使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也更看重外部标准,他认为“只有把新概念成功地运用于实际,才是正确性的最终象征”。[5] 对于应用研究成果,同行学术评价虽然可就其价值作出一定的判断,但实际上只有采用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才最具有权威性。所以,学术评价的外部标准,实质上是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即使是基础研究成果,也会遇到可评价和不可评价的问题,也有一个实践检验的问题。例如,许多学者就质疑书稿鉴定等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立即作出学术评价的做法,因为一种新理论、新观点、新学说或新方法,需要时间或历史来检验,这从本质上说就是实践检验。

二、学术评价与学术批评之异同

学术评价与学术批评有时候很难区分,因为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从广义上说,学术批评也是学术同行的一种评价。但从狭义上说,它们之间有以下三点区别。

第一,学术评价的社会性和学术批评的私人性。如果说学术评价是同行学者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一定学术标准及符合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那么,学术批评就是同行学者对评价对象做出个人判断的学术活动。学术批评带有某种主动性,即使不申请,批评也会落到研究者头上来。

第二,学术评价具有权威性,它是由评价机构主持的评价活动。学术评价的权威性与评价机构的中立性和公认性有关,如果没有评价机构主持,学者之间自发的学术批评就会因其缺乏统一标准而表现为不确定,各种评价结论可能互相冲突,从而失去权威性。学术评价的权威性还来源于公正性和客观性。公正性主要指学术评价制度和程序的公正性,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只是其副产品;客观性主要指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相符的程度,歪曲性评价是学术评价的大忌。所以,学术评价要求建立公正的制度和程序,统一标准,实现评价工作规范化,社会行为的特点比较突出。而学术批评则不需要这些条件,个人行为的特点比较明显。所以,人们一般不用权威性对自由的学术批评进行挑剔。

第三,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学术批评则遵循自由原则。学术评价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对评价对象作出判断,它所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用投票的方法来裁决学术价值的有无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有时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或程序暴政,因为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罗尔斯就对程序正义的绝对化有保留,他说:“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6](P82) 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说推崇程序正义的人放弃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不如说追求实质正义受到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的限制,人们不得不做出这种选择。如此,只要大家在投票前接受了学术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就必须接受投票的结果,并且不能认为多数人的决定不公正。绝对公正可望不可及,人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让民主程序发挥错误过滤器的作用。

学术研究以追求真理和知识创新为目的,它的繁荣和发展需要自由精神。就思维活动规律来说,思维越自由,思想便越活跃,知识创新的潜力就越大。国家允许“文科的学者们有一个自由、独立、甚至是有些极端式的思维生活方式。文科的学者们被允许极端强调某一观点、见解、知识和经验,不惜达到极至的程度,为的是他们希望引起社会大众对此问题的关注,为了强调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综观世界上经济与科技成功的国家里的大学,它们对文科学科的存在与发展,几乎都给予学者们这种特殊的思维权利。只有如此,他们的学者才保持着冷静、沉着、深刻、独特与远见。”[2] 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我们在建立‘学术研究中的学术规范’时,需要体现的也正是这种学术自由精神,而不是学术民主精神”。[7]

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而学术研究崇尚自由精神。二者如何统一呢?俞吾金教授的办法是把学术活动分为“学术研究活动”和“非研究性的学术活动”两种类型,前者如学术研究课题的酝酿和提出、学术研究的具体过程、学术讨论的展开和深入、学术成果的言说、发表或出版等;后者如学术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学术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学术组织的建立和相应的学术领导机构的诞生等。他认为,学术民主并不适合于前者及其规范。因为学术研究活动的本质是自由的而不是民主的,人们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完全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即使在这种观点只有少数人赞同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放弃自己的观点而去认同大多数人的观点。一旦把学术民主的原则引入学术研究活动,也就必然会导致多数人观点对少数人观点的霸权和暴力,必定会导致这种研究活动和研究规范的毁灭。

我在赞同俞吾金教授观点之余,认为仅仅把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截然分开而强调前者需要自由、后者需要民主还不够,关键在于理解学术研究本身包含评价的成分,人文社会科学似乎是纯粹“沉思”的研究也需要表达、交流和评价,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实践理性活动”[8] 的特点:在其“大量依据所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方面,学者是思想者;而在其必须与同行交流,并用自己的观点向社会传播、去影响和教育他人方面,学者又是行为者。如果我们肯定学术研究需要在评价中发展,那么学术评价的民主原则就可以对学术研究的自由精神构成一种保护。正如自由需要民主来保护一样,学术自由也需要学术民主来保护。但是我认为,学术要发展,光有学术评价是不够的,因为一些学科、一些学者自己不发动,学术评价就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请自来的学术批评就成为学术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待到被批评者被挑剔得忍无可忍,不得不进行反击的时候,学术创造力便受到从未有过的激发,正是在这种批评与反批评、挑战与应战的学术竞争、学术争鸣中,理论得到锤炼,思想碰出火花,方法受到洗礼,推动学术共同体不断地从相对真理逼进绝对真理。

三、学术评价的作用

学术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评价,即评定、估量、比较价值,是人把握价值的主要精神形式。”[9](P198) 学术评价所要把握的价值是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是它对人类知识体系的贡献,因此对机构、团队或学者的评价往往都是通过对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的评价来实现的。当然,对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的评价不一定等到研究工作完成之后,它也包括对研究项目计划、研究机构目标的预测,“学术评价……是对一定理论、学说、观点、方法的学术价值或理论价值的评估和预测。”[3]

学术评价是对评价对象的价值的判断,这对评价对象的学术地位、社会声望和实际利益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学术评价一般都服务于某种组织活动的需要,与学术资源的分配有关,涉及诸如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发表出版和奖励、职称聘任和晋升以及机构拨款等方面,可以给被评价者带来或不带来某种荣誉或利益。这种社会目的性可能从两方面对学术事业产生影响。从直接和积极的作用说,学术评价通过鼓励知识创新,引导学者遵守学术规范,控制越轨行为,激励评价对象提高学术水平,发挥着推动学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功能。学术评价引导科研资源的分配,从而对学术活动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学术评价可以激励评价对象努力实现和达到一定的学术目标,比如加强机构建设,加强个人专业修养,完善课题设计,提高研究成果质量,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等。在这个作用过程中,价值目标如果与公正程序相结合,则可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客观性又起到鼓励公平竞争、激发学术创造力的作用。从间接和消极的作用说,学术评价因为社会目的性太强,可能给评价对象造成直接压力,并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评价对象由于利益驱动或为了缓解压力,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干扰学术评价,试图以非学术因素来削弱评价的客观性,从而获得不当的荣誉或利益。这使得社会目的性与学术性分离而削弱客观性,滋生学术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公正的学术评价起着阻碍学术事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学术评价需要遵守一定的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规范也是学术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评价规范主要指学术评价的程序规范,设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学术评价的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防止学术腐败。学术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土壤,主要是与学术评价制度不健全有关。因此,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对于促进学术发展、遏制学术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性作为学术评价制度之首要价值理念,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是,对于如何重建学术评价制度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取消论,二是改造论。前者认为学术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学术制度未能随经济体制改革而变迁,因此要治理学术腐败就应彻底取消由政府参与学术评价活动的办法,包括取消人文社科方面的政府项目,取消政府评奖活动,取消核心刊物制度等等。[10] 这种意见忽略了两个问题,第一,只要评价机构有权力,不论它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劫持;第二,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水平较低、 还需要政府扶持的情况下,政府的全面退出可能会制约学术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倾向于改造论对学术评价制度重新设计的主张,包括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评审,杜绝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现象,改多学科大同行专家组为小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起主导作用,取消核心刊物终身制等等。[11] 学术腐败既然与学术规范不健全直接有关,就应当花大力气进行制度建设。

在学术评价制度建设方面,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了明确规定:学术评价机构应遵循科学的评价标准、公正的评价程序,采用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价结果、意见公示制度。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评审专家名单和评议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上述规范是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6](P81—82) 完善的程序正义要求手段和目的之完美结合,以此来设计学术评价制度,就要求学术评价标准必须适合于每一个体。但实际上,抽象的评价标准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一评价对象,也不可能为每一评价对象制定一个特殊标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只有判断结果正义的标准,却没有保证这一结果实现的程序,它忽视用程序规范制约主体的评价活动,可能会导致主观随意性。纯粹的程序正义可用游戏来说明,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方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该被认为是公正的。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平的程序而仅有评价标准,不一定得到正义的结果;但只要大家都承认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并严格按程序走完评审的全过程(如阅读评审材料、发表评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其结果的公正性就不容置疑。“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12](P5)

建立在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学术评价制度所维护的是程序规则的权威,其价值在于:首先,程序公平就是在同一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保证评价对象(人员、机构、项目设计、研究成果等)受到公正对待,平等竞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其次,程序规则所规范的主要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权力,以防范特殊利益集团把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最后,它使评价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只要程序公正并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便可以接受评审结果。按程序正义设计的学术评价制度应包括下述规则。

第一,评价机构中立规则。学术评价机构的公正性来源于其独立性或中立性,即不受任何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评价对象或利益集团的劫持等。尽管目前行政机构在职称评定、项目审批、成果评奖、机构评估等方面都引入了同行专家评价的机制,但学术评价仍带有很多行政管理色彩,因此,建立独立的中介评价机构是学术评价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二,评价标准先立规则。像立法先于司法一样,学术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应在具体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由学术界充分讨论、取得共识后确立,并正式颁布。就像法官不能立法一样,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价标准和程序规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或变通执行。

第三,评价专家分散回避规则。学术腐败与评审专家职务化有关,后者易造就“学霸”并导致“寻租”活动,也给利益集团和评价对象劫持或收买评审专家提供条件。所以,应根据具体评价工作的需要,在大型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回避规则旨在消除非学术因素对评价工作的影响。一是本人回避,申请者不能任评委。二是利害关系人回避,与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者回避。一般来说,在通讯评审中,回避规则的实施比会议评审更加容易和彻底。

第四,小同行评价规则。小同行评价能真正体现专业评审的特点。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学科综合趋势不断增强的同时,专业研究领域的划分越来越细,“隔行如隔山”的话语障碍愈益明显,无所不知的“万金油”越来越少。因此,学术评价应当取消以一个多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多学科评价对象进行评审的做法,组织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评审。与会议评审相比,通讯评审可在同一学科或跨学科对最窄的研究领域选择评审专家,适应了科学研究既综合又分化的发展趋势。

第五,评价程序规则。这包括一系列程序规则,例如,会议评审应规定足够时间使专家阅读所有申请材料,以防先入为主;对申请者逐个讨论评议,以防未经评议就被轻易淘汰;对评议情况严格保密,以便充分发表评价意见。投票规则:一是差额投票,二是无记名投票,三是计票监督。一票否定规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在评价的任何阶段及之后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宣布对其评审的结果无效。

要充分发挥学术评价对学术发展的积极作用,还须处理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关系。学术评价指标体系是学术标准的量化,它是通过对各种评价标准设置不同权重而实现的,具有导向性。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注重成果引用等客观量化评价、社会影响等指标的设置,科学设计主观判断指标。一般而言,可选择的测量值越多,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判断越精确,越能区别不同的评价对象,而且便于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目前各国科研机构和高校普遍采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作为学术评价的指标之一。我国高校自2000年以来采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这种把学术期刊检索系统作为学术评价指标来使用的方法,是因为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而学术界则以这些引文索引的学术排名,特别是发文量和引用率作为一个学术机构或学者学术水平的评价指标之一。[13] 定量评价方法的采用,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评价提供了客观量化的帮助。CSSCI等检索系统提供的关键数据,不在于作者发文篇数多少,而在于作者学术成果的被引用量。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学术研究对知识体系的贡献,因此,有助于高质量论文的撰写和揭示研究成果的价值, 有助于增强论文及著作评价的客观性,有助于较为客观地认定个人和机构的学术水平和研究实力。此外,计量化也有助于衡量学科发展和国际比较。然而,学术研究的知识或智力劳动的特点,使单纯的定量评价可能会产生学术泡沫或背离学术自由的精神。因此,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应当结合,从学术研究是发现真理的自由探索和知识创造过程来看,仅靠定量或定性评价均不能准确刻画真理性认识的阶段性和相对性。

从学术评价的民主性来说,学者共同体制定的评价标准尽管有统一性,但每个评价者都是独立主体,其思想观点和观察角度不同,因此需要参照一定的客观量化指标作出定性评价。学术评价主体即同行学者各自拥有独立的思想、观察问题的独特视角甚至不同的偏好,而且评价结论又涉及到评价对象之难以定量把握的价值问题,这些都是学术评价体现出主观性的原因。学术评价主体具有自由意志或主观能动性,因此在充当仲裁人时会遇到如下问题。首先,评价者的观点会使同行评议出现偏差。例如,美国学者的一项实验研究表明,调查者把关于儿童行为矫正的论文寄给75位对该问题有明确看法的心理学家评议。实验结果表明,当论文的结论符合审稿人的观点时,审稿人一般都打分很高,反之则很低。[5] 其次,学术同行有趋同的科学思想和研究范式,这有利于评价者达成共识,但却不利于支持创新,甚至会把某些创新观点看作异端邪说。再次,学术评价受到评价者个人知识结构、学术兴趣、道德心理、人际关系以至工作责任心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评价不准。最后,评价对象的复杂性和评价者知识的有限性使得同行只能是某个专门研究领域的“专家”,并非什么都懂,如果不懂装懂就会出现歪曲性评价。学术评价客观性和主观性矛盾的存在,正是我们加强学术评价规范建设的原因。建立学术评价规范的目的,就是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性,防止主观性。我国学术评价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评审标准、轻评审程序的传统,这很像只重视目的而轻视手段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忽视了评价者作为人会犯错误,如果没有严密的程序制约主体的评价活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可能导致主观随意性的泛滥。

学术研究是一种科学探索事业,是一个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不断迈进的认识过程,学术评价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它对另一种认识活动的认识,更受到人的认识能力和历史条件的制约而具有相对性。“人们受各种历史条件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最终一劳永逸地把握全部决定条件和因素。正因为如此,评价及其预见性应该不断充实、发展和验证,不能作为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指标和律条。”[14](P258) 在学术发展史上,有许多新理论、新观点在刚一提出时并不被学术共同体接受和承认。这说明,学术评价的结论具有暂时性,学术评价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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