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托管制度及其借鉴_企业托管论文

德国企业托管制度及其借鉴_企业托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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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所进行的部分或全部让渡,即企业法人主体通过契约形式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限内,将本企业法人财产全部或部分让渡给受托方,从而通过财产经营权和处置权的有条件转移,实现委托资产保值、增值的最终目标。企业托管制度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重组和流动的一种途径,它的理论源于西方国家。近年来,德国运用这一理论对前东德的国有企业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从而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也有学者多次撰文提出应以企业托管的形式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纷纷援引德国企业托管制度为例。但是,对于德国企业托管制度的实质,托管局的任务、工作方式,以及企业托管的成绩与问题等却鲜有文章介绍。本文将在分析、介绍德国企业托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托管法》的出台背景与托管局的任务

本世纪80年代末,原东德国内政治经济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东、西德双方政府开始为统一德国进行谈判。为了适应统一的趋势,原东德政府开始考虑着手对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1990年3月1日,原东德政府颁布法规,规定要将国有企业与机构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政府设立了托管局(Treuhandanstalt),由其负责具体的工作。

然而,由于当时对于托管局的任务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一些相应的法律、政治等理论问题未得到解决,致使托管局的工作进展缓慢。到1990年7月仅有一小部分国有企业实现了改组。而这时,原东西德政府签订的《关于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条约》正式生效,德国统一指日可待。因此,加快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于是,原东德人民议院于1990年6月17日正式通过了《托管法》。该法的颁布解决了很多以前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该法的前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该法旨在尽快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托管局的任务、工作方式、组织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步骤。该法的颁布,大大加快了原东德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

关于托管局中的法律地位与任务,《托管法》规定,托管局是政府机构,它作为公法上的主体负责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工作。具体包括:国有企业的改组与改造,以及对无发展前途的国有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根据该法的规定,托管局是改组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样,托管局便成为前东德9000多家国有企业,以及7500家宾馆、上千家药店、书店和影剧院等的所有人。至1990年7月,在托管局下属企业、机构工作的人数达410万之多,这意味着前东德有近50%的工作岗位是由托管局来负责的。因此,德国国内有人戏称托管局是世界上最大的“控股公司”。

二、托管局的组织机构、工作方式

根据《托管法》的规定,托管局应负责组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其拥有的企业股份转交给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后者负责具体的私有化任务,而托管局则只负责监管这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托管局以双重身份出现而带来不便。然而,由于设立这类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未予明确,而且很多人以设立该类公司无实际意义为由而表示反对,所以在实践中并没有成立这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仍由托管局全盘负责。为了提高托管局的工作效率,也为了充分保护国有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托管局以地域为准下设了十五个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所辖范围内职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并逐步对它们实行私有化。职工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私有化改造则由位于柏林的托管局总部负责。

对于原东德的国有企业、托管局最先考虑的便是将其通过出让股份的方式实行私有化,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最大程度地恢复与保待国有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在将企业出让给私人的过程中,托管局十分重视对受托人的挑选。受托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并且需要为托管企业制订一份详细的发展计划。此外,对于托管企业也有一定的限制,凡是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如广播电视、铁路、邮电等不能进行托管,而只能由国家予以扶持。

但是,将企业以股份出让的方式进行私有化很快在德国国内遭到了反对。因为这使托管局过于重视私有化而忽视对其下属企业的管理与整顿。这种方式虽然加快了私有化进程。但却遗留了诸如失业人口猛增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一些问题。在这日益增大的压力下,托管局不得不逐步改变其工作重点,而将改造企业作为其工作的新重点,但是这种改造也是为以后的私有化做准备,因此它实际上是实现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渡性措施。

三、托管局取得的成绩与遇到的问题

托管局在实施私有化的进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是通过其自身的努力与政府的支持,至1994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它的使命。经过4年的努力,东部地区有14500家原全民企业全部或部分实现了私有化,托管局从中得款650亿马克,企业承担就业机会150万个,投资2070亿马克。托管局未完成的任务,从1995年1月1日起由联邦统一特殊任务局接管。

在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托管局也做出了努力。它与德国联邦劳动局合作,积极开展职业培训与转业培训、使一些面临失业的职工通过培训,来握了新技能,适应了新的变比。此外,它还鼓励所顾企业缩短工时,雇用非全日工。并为那些提前退休的职工支付退休金,以期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工作岗位,减轻就业压力。实践证明,托管局的这些努力,对于减轻德国劳动力市场的压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对企业托管经营的方式方面,托管局也作了大胆的尝试。它鼓励原全民企业的经营者亲自接管企业。以便利用原经营者熟悉本企业的优势,加快企业改造的进程。此外,它还鼓励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经营企业,从而使金融行业也积极地加入到原东德经济体制变革的行列中。

然而,经济体制的转变毕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尽管托管局作了种种努力、但是从1990年7月起,由其负责的400多万就业人口中还是有一半以上的人失去了工作岗位。这200多万新增加的失业人口随德国的失业率达到了战后及最高水平。

另外,托管局在资金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根据《托管法》的有关规定,托管局应将其经营企业所得及出让股份所得首先用于原东德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的重建,其次再上交国家财政。然而,这条规定显然对托管局的财政收支情况估计得过于乐观。实际上,托管局从一开始便是一个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机构。至1992年,托管局事实上已亏损了2500亿马克。造成这部分亏损的原因众多,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托管局对所托管企业原有债务的清偿、对于失业者的补贴以及用于环保方面的投资。这使政府不得不向托管局注入大量的资金,从而为德国经济在日后的不景气埋下了伏笔。

四、对德国企业托管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企业托管实质上就是私有化的一种过渡:托管局接管企业后即对其进行整顿和包装,然后出售给投资者以实现私有化。它的这种政策目标是与其所倡导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相一致的。而在我国,尽管企业托管制度也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改革思路,但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私有化,而是企业产权所有者将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以契约形式让渡给受托方经营管理,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寻求更有效的经营管理方式的一种办法。它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德国企业托管制度与我国所采取的企业托管制度的最本质区别。此外,德国的企业托管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成功,与德国所拥有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德国政府雄厚的资金支持有着重要的联系。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所缺少的。

德国托管制度的以上特点告诉我们,不可照搬照抄,而应取其精华,合理借鉴。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也都进行了以托管方式改革国有中小企业的尝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理论为指导,各地在进行探索的过程中都碰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德国企业托管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1.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委托主体 德国为了改造前东德的国有企业,专门建立了托管局。托管局主要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并被政府赋予相当大的权力。这一做法,使得委托主体十分明确,大大方便了托管工作。而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看,托管经营中的委托方很不明确,既可以是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国资管理部门,甚至大型企业本身。这种委托主体的多元化增加了管理难度,必将会给今后的托管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分设专门的机构,由其对托管工作专门负责,以解决多元托管的问题。

2.配套出台相关法规,对托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 德国为了对前东德企业进行改造,专门颁布了以《托管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既为托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又解决了困扰托管经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并对托管经营的一些负面效应(如关联交易)进行调整。而在我国,虽然各地都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但这仅仅是一种探索。其间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关联交易)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解决。这使得我国目前的托管工作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所以,应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可超前先行制定一些暂行规定,以便解决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

3.托管部门积极帮助,为托管企业提供便利 德国托管局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对托管企业并不是”一托了之”,而是积极参予到企业的发展中去,为其提供资金与管理上的支持,并对受托方执行企业发展计划的情况予以监督。这些工作既大大有利于托管企业的重振与发展,也避免了草率托管现象的出现。当然,这种参予是在尊重受托方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不是一种行政性干预,而是为企业发展提供的一种帮助。这一点,对于我们在进行托管经营过程中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不失为是一种启示。

4.各方积极参加,共同完成托管任务 德国在企业托管经营的过程中,积极鼓励多方参予。在托管局全面负责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信托公司以及各州政府也都纷纷加入到托管经营的行列中来。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大多数托管企业的债权人,变消极地索取债务为积极参与托管经营,由下属部门直接接手企业,由其注入资金共同搞活企业,然后再将企业出让。另外,州政府也纷纷设立基金(如首先由萨克森州设立的“萨克森基金”),并在接手托管企业后用基金来搞活所托管的企业。这种方式,对于调整有关州的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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