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村落的社会特征与价值取向--以浙江兰溪县三泉村为例_中国近代史论文

中国传统乡村的社会特性及其价值取向——以近代浙江省兰溪县三泉村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兰溪论文,浙江省论文,个案论文,中国传统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传统乡村的社会特性问题,就一直是国内外抱着各种不同目的,试图了解中国、认识中国的知识精英们所关心的重要课题。他们的研究成果,总起来看,大致有三个:一是从社会分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强调村落社区内的贫富分化和对立;二是根据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特点提出了乡村社会和谐说;三是运用历史学的方法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建构的乡村共同体说。这三大成果的取得,应该说都是有相关的个案作为基础的,但是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它们在学界又都受到了来自建立在其他个案基础之上的、程度不同的质疑。这些新个案的发现和挖掘,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前人各自所建立起来的范式的偏颇和片面,从而逐步地深化了我们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认识。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此展开阐述,而仅仅准备同样从一个微观的个案出发,通过解剖分析,揭示其特点,以期使我们对传统乡村的社会特性,及其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某些价值取向,能够更加接近全面地认识。

本文所考察的个案——三泉村,位于浙江省中西部兰溪市(1985年7月以前为兰溪县,之后撤县设县级市)多山的西北部,距兰溪市区11公里,距黄店镇3公里。村子始建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注:参见周祝伟:《浙江三泉村700年变迁模式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村后面是主峰海拔307.6米的柱竿山,村子与农田均坐落在群山环绕的山坞里。据1997年统计,全村总户数398户,人口1213人,劳动力总数640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552人;耕地面积(水田)911亩、旱地150亩、山2782亩,人均耕地仅0.74亩;工农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136.76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仅为3万元。全村除民国期间迁入4户异姓外,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唐姓家庭构成的单姓村落,自明嘉靖年间至民国五年曾七修唐氏族谱。现存同治年间编绘的兰溪县鱼鳞图册记录了该村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在清咸(丰)同(治)之乱期间,该村与兰溪县其他的村落一样,曾经以保家卫村的目的出发,组织民团,既与清军作战,同时也与太平军作战。下面我们即对这一史实进行实证考察,并进一步分析和揭示决定这一价值取向模式形成的某些社会特性。

一、季世丧乱起:咸、同之乱中三泉村的人口变迁及原因分析

三泉村所在的兰溪县,地处浙江省严、衢、婺三州交界之地,其西部、北部与严州建德县接壤,西南部与衢州龙游县为邻,南、东南、东北分别与婺州金华、义乌、浦江三县交界。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军曾数度往返于严、衢、婺,并于咸丰十一年(1861)五月初四日控制兰溪,至同治二年(1863)正月十二日撤退,历时一年半载有余。据编修于光绪七年(1881)的《兰溪县志》说,该县“咸同之间历洪杨大劫,民人存者仅十之三。”(注:[清]秦簧:光绪《兰溪县志》序。光绪十五年(1889)刻本。)三泉村作为该县的一个偏僻山村,其在这场运动中的情况,官方文献包括县志均无片言提及。但该村编修并保存的《东鲁唐氏三泉族谱》,其中撰于光绪二十年(1894)的《三泉续修谱序》说:“咸同间加以洪杨大劫,兵燹之惨状,为(三泉唐氏)迁兰以来所罕见。”(注:《东鲁唐氏族谱》卷16,光绪《三泉续修谱序》。民国五年(1916)刊本。)指出三泉村在这场战争中同样也受到了重大的影响。由于该谱编修前后相续且时间间隔不长,如光绪甲午(1894)谱与道光壬寅(1842)谱相距52年,民国五年(1916)谱与光绪谱相距22年,而光绪谱的编修距太平天国运动影响该村的时间仅30年左右,也就是一代左右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编修的家谱,它所记录的该村人口存殁情况应该还是能够做到比较准确的。兹据该谱《行传》所载族众生卒年资料,对咸、同之乱期间该村各年份人口情况作一统计。

表1 咸、同之乱时期(1851~1864)三泉村各年人口统计表

年份

 人口

 年份

 人口

 年份

 人口

1851

 1060

 1856

 1046

 1861

 1015

1852

 1041

 1857

 1050

 1862

 925

1853

 1041

 1858

 1050

 1863

 709

1854

 1038

 1859

 1040

 1864

 697

1855

 1043

 1860

 1034

注:(1)本表在统计各年人口时,由于家谱中不载女儿的出生时间及婚期,因此,无法加以统计;但由于谱中记载了娶进媳妇的出生时间,因而笔者权且以未进门媳妇数充抵未出嫁女儿数,料想出入不至于过大。(2)统计时,死亡人口仍计入死亡当年的人口数。

附图

从上述图表(表1、图1)看,三泉村在1851~1860年间人口尚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状态,然而1860年之后村落人口开始出现了急剧下降。从1860年至1864年的短短五年间,人口由1034人降至697人,净减少337人,下降率达到33%左右,即减少了1/3。(注:这一根据族谱正文所载人口统计所得的人口损失比例表明,光绪《三泉续修谱序》所说“尔时(太平天国战争),死地而能生,危地而能存者,盖寥寥焉”,及《三泉续修谱跋》所说当时三泉村“死者十之八九,存者仅十之二三”的说法言过其实。)其中以1861年(咸丰十一年)、1862年(同治元年)两年损失人口最多,1861年减少人口90人,而1862年则减少得更多,达216人,两年减少的人口约占总减少人口的91%。这五年间高达33%的人口究竟是怎么减少的呢?是否如撰于光绪年间的《三泉续修谱序》所说,完全是“洪杨大劫”所致呢?

要搞清楚这一点,实际上并不太难,因为《三泉唐氏族谱》于光绪二十年续修时,对于太平军在该村所造成的直接人口损失均有具体记载。该族谱《行传》,在记载每个族人生卒情况时,如果属于非正常“消亡”的,往往都会附注其原因,如过继、出赘、外迁以及“殉难”、“被掳”等。考虑到三泉村唐氏续修族谱距咸同之乱仅相隔了三十年左右时间,而村民的丧亲之痛又是刻苦铭心的,因此这种文字记录从记忆的真实性角度讲,应当还是比较可靠的。为此,笔者对该族谱中载有“殉难”、“被掳”的村民作了仔细统计,统计结果是“殉难”者26人、“被掳”者32人。也就是说,该村由太平军直接造成的人口损失有58人。这仅约占这一时期减少人口(337人)的17%左右。那么这17%以外的83%人口损失又是怎么造成的呢?据光绪《三泉续修谱跋》说:“……咸同间发逆窜兰,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三泉唐氏)人丁寥落,死者十之八九,存者仅十之二三。”(注:《东鲁唐氏族谱》卷16,《三泉续修谱跋》。)尽管它对该村的人口损失严重程度有些夸大其辞,但却提供给我们另外一个信息,即该村人口的减少,并非完全是因为太平军的“杀戮”所致,至少饥馑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据光绪《兰溪县志》记载,该县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到同治元年正月间,连日下雪,“溪涧冰厚尺余,平地雪深六七尺,不得行。时贼盘踞邑境,百姓东搬西徙,多栖止山谷间。值此久雪无处觅食,饥窘交迫,辗转致死者不堪言状。”而到了同治二年(1863)夏天,又发生了大旱,当时“饥民食草木,饿殍满途”。(注:光绪《兰溪县志》卷8,《祥异》。)三泉村位于兰溪县“常苦旱,方夏,弥月无雨,禾必槁”(注:光绪《兰溪县志》卷1,《风俗》。)的西北部山区,想必饿死的人更多,如该县志卷8《兵燹·克复纪略》中就明确指出,当时该县“民多饿死,而北乡尤甚”。

尽管三泉村唐氏族谱《行传》中仅记载了死于或被掳于太平军的情况,跋文中也仅说“咸同间发逆窜兰,加之以师旅”,没有片言涉及与太平军作战的清军,似乎该村的人口损失与清军毫无关系。就这一点而言,应该说族谱与官方文献对于这场战争的记载口径是近似的。但是,它在指出太平军对该村影响的同时,并没有像官方文献那样颂扬赶走太平军的清军。那么清军在兰溪县的所作所为又是如何的呢?是当地老百姓心目中的“救世主”吗?我们不妨来看看当时私人撰述中对于清军在兰溪县所作所为的记载。据许瑶光(注:许瑶光曾于道光庚戌(1850)年至同治辛未(1871)年间任职浙东、浙西诸地长达22年之久,经历了浙江太平天国战争的全过程,并且在诸暨县令任上的他,还于咸丰十一年冬以劝捐为名下乡,被响应太平军的何文庆势力围困过,只到5天后使计方才得以脱逃。以他的身份、经历及社会关系网络,根据友朋所述记载而成的材料《谈浙》,应当是比较详细而真实的,对于清军在浙江境内所作所为的记述应该不会出现故意贬低或者毁谤的现象。)《谈浙》一文载,实际上清军与当地乡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张的。当时清军中一支由总兵明安率领的部队,“军中多美妇人,艳妆华服,驮以肥马,招摇过市,民咸惊讶”,而“其所部仁勇尤为不仁,由兰溪过金华以入缙云,一路掳掠”。(注:[清]许瑶光:《谈浙》卷1,《谈咸丰八年石逆犯衢州遂陷处州旋窜闽疆事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Ⅱ《太平天国》第六册,第567页,神州国光社1957年据邓之诚藏光绪十四年(1888)刻本编印。)对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副贡出身的李应珏所撰《浙中发匪纪略》中得到佐证。他同样也指出,“明安军由兰溪、金华赴缙,恣行掳掠妇女,多乘马过市”。(注:[清]李应珏:《浙中发匪纪略》,载《江浙豫皖太平天国史料选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03页。)清军的掳掠行径,已导致了兰溪县兵民之间的严重对立,不仅前面提到的明安军被“土民击溃”,而且到了乡民见清军就杀的状况。据《谈浙》记载,当时金衢严道道员缪梓曾“派营弁一员携兵五人,持令催油烛,道过兰溪。兰溪民团毁其文、折其箭,悉数杀之”。作为地方官的许瑶光觉得,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民团因士兵的掳掠而将之击溃相比,是“尤骇人闻听者”。(注:《谈浙》卷1,《谈咸丰八年石逆犯衢州遂陷处州旋窜闽疆事略》,第567页。)这还仅是在太平军进入兰溪之前发生的事情,即咸丰八年之事。到了咸丰十一年,清军提督张玉良所率的部队在兰溪县与民团更发生了大规模的互斗事件。这年的四月二十日,张玉良所部由严州退至兰溪,“兰溪民团愤其平日之掳掠,又以为不救金而回兰,詈之且遏之”,遂发生兵民相斗,张玉良部败退逃回严州。到五月三日,张玉良由严州率军杀进兰溪。重新杀进兰溪县的张玉良,带着复仇的心态,“纵部曲掳民财,团民杀之,遂下令肆杀,老弱妇女无一得免者。既杀其人,又纵火焚其屋,七十里皆灰烬。”展开了一场惨绝人寰的血腥大屠杀。从表面上看,张玉良部清军的掳掠与屠杀,似乎是报复心理所致,其实并不然。据许瑶光说,当时军饷奇绌,三四月只给一月粮,而行营掌支应者因无粮可给,往往开船避去,“饷无可闹,兵乃肆掠。有以激之,则变羞为怒,愈以杀人掳财为得计。”其中只有参将王浮龙率领的千名奋武军,因王浮龙驭军有法,不准扰民,军纪尚可,“兰溪之团每与兵相仇,惟见奋武军之腰牌、号衣,则无不互相救护”,《谈浙》的作者藉之以为证明“兰溪民团非好与兵仇”的证据。(注:以上引文俱见《谈浙》卷3,《谈严州四次失守及兰溪富阳事略》,第594—597页。)可见,清军在兰溪县的肆杀与掳掠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而是相当普遍的。三泉村地处兰溪县西北部,这一区域又正好是清军张玉良部由严州进出兰溪县所经之地。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对于三泉村除由太平军直接造成的人口损失(58人)之外,其余占损失人数83%的死亡人口,我们自然很难简单地将它完全归之于饥馑,族谱跋文中所说“加之以师旅”的“师旅”也就不仅单指太平军了。

二、借问谁家坟:从直系亲属的经济状况推测“殉难”、“被掳”者身份

前面我们对咸同之际三泉村的人口锐减现象及原因作了分析,指出除了饥馑这一天灾因素之外,太平军和清军则同样都是造成该村人口锐减的罪魁祸首。尽管从私人的文献记载看,兰溪县各个乡村自己组织起来的民团,对到处掳掠的清军都怀着切齿的痛恨,双方势同水火,但在清政府自上而下重新恢复统治秩序之后编撰的当地县志和各种族谱,自然不可能具体记载因清军而死的人了。万幸的是,族谱中对于因太平军而损失的人口却有着确切的记载,如光绪《三泉续修谱序》中就明确说明:“咸同年间不幸陷于贼者以‘被虏’书,击贼匪而被贼害者则以‘殉难’书,俾披阅者一目了然,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了如指掌,无甲戌己丑之疑,亦无亥豕鲁鱼之谬。”

表2 三泉村咸同之乱期间“殉难”者名表

姓名 排行

 出生年份 “殉难”时间  年龄

唐起忠

  演393

1779

 1861.5.16

 83

唐云兴

  齐241

1776

 1861.5 86

唐秋魁

  齐310

1784

 1862.9.11

 79

唐高珠配偶刘氏

  齐528

不详

 1861.6.28

唐连德

  芳113

1792

 1861.5.29

 70

唐方增

  芳121

1793

 1863.6 71

唐绍铿

  芳127

1794

 1862.5.29

 69

唐兆才配偶胡氏

  芳158

1805

 1861.6.1

  57

唐成馀

  芳182

1801

 1861.7.30

 61

唐绍厅配偶刘氏

  芳211

1804

 1862.6.9

  59

唐绍仪

  芳240

1809

 1861.7.26

 53

唐勋弟配偶王氏

  芳241

1817

 1862.6.9

  46

唐岳魁

  芳244

1810

 1861.9.13

 52

唐绍余

  芳329

1822

 1861  40

唐樟顺

  芳332

1823

 1861.5 39

唐家三

  芳349

1827

 1861.9.10

 35

唐维钢配偶王氏

  森22

 1797

 1861.9.9

  65

唐冬荣

  森27

 1798

 1861.6.1

  64

唐国淮

  森32

 1802

 1861.9.11

 60

唐凤求

  森68

 1812

 1862.6 51

唐风冈

  森92

 1817

 1861.7.27

 45

唐森配偶吴氏

森124

1825

 1863.6.12

 39

唐耀琮

  玉3

  1800

 1861.5.16

 62

唐席珍

  玉5

  1804

 1862.6.10

 59

唐耀璧

  玉10

 1807

 1862.6.9

  56

唐祝堂

  玉84

 1854

 1862.6.9

  9

注:表中年龄系虚岁,女性栏中的排行系其丈夫之排行,下同。

表3 三泉村咸同之乱期间“被掳”者名表

姓名 排行

 出生年份 “被掳”时间  年龄

唐日开闰演440  1807

 1861  55

唐日清演453

1824

 1863  40

唐日选演457

1830

 1861.12.10

32

唐码呐演477

1851

 1862  12

唐林高齐390

1796

 1861.6.18

 66

唐章连齐469

1810

 1862  53

唐洪魁齐484

1814

 1861  48

唐南隆齐559

1841

 1861  21

唐大增芳234

1808

 1861.7.16

 54

唐友海芳237

1808

 1862.6.11

 55

唐有弟芳273

1813

 1862.5 50

唐奶义芳312

1820

 1862.7.4

  43

唐连山芳384

1833

 1861  29

唐银海芳422

1841

 1861  21

唐全发芳456

1846

 1861  16

唐有发芳461

1848

 1861.7 14

唐国丰森89

 1816

 1861  46

唐国瓒森98

 1818

 1862  45

唐章立森113

1820

 1861  42

唐国珠森144

1827

 1861  35

唐秋香森165

1831

 1861  31

唐秋有森187

1833

 1861  29

唐凤来森249

1843

 1861  19

唐金兰森294

1849

 1861.6.24

 13

唐文和闰森307  1851

 1861  11

唐汝呐森308

1851

 1861  11

唐凤芝森320

1853

 1861  9

唐玉琤玉27

 1823

 1862.8 40

唐汝秀玉55

 1843

 1861  19

唐成仓玉57

 1844

 1861  18

唐顺新玉80

 1851

 1861.9.11

 11

唐家祺家9

  1843

 1861  19

注:谱载“被掳”者是指“陷于贼”而至修谱时尚未回归者,至于曾经“陷于贼”而业已回归者,谱中不以“被掳”记载。

从上述两表看,“殉难”的人当中老人占了一定的比重,26名“殉难”者年龄可知的有25人,其中60岁(含60岁)以上的有11人,占了将近一半,而有5人的年龄甚至在70岁以上,未成年人很少,只有一个9岁的唐祝堂;而“被掳”的人却相反,60岁以上的只有1人(唐林高,66岁),其余均在55岁以下,其中有虚岁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9人。

以上这些“殉难”或“被掳”的人,虽然我们没有可以用来确定他们在村落中所处社会阶层的直接资料,但是同治年间重新编造的鱼鳞图册,却详细地记载有他们的直系亲属对田、地、山、塘等土地产业的拥有情况。(注:同治《兰溪县鱼鳞图册》藏浙江省兰溪市财政局,长期以来一直不为外界所知,是浙江大学博士生导师孙达人教授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获悉之后,介绍给学界并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的。有关这批资料的情况,请参阅周祝伟等《浙江宗族村落社会研究》,第20—24页,方志出版社,2001年。)我们知道,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几乎总是与家庭的经济状况成正比。尽管经过大乱,村民们的土地占关系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但是大乱甫定,浙江巡抚马新贻就于同治五年(1866)立垦务章法,规定有主之田须“业主招佃垦种”;无主之田由“州县设法招佃”;无主田地即使垦熟之后,如果有业主指认,经“查明取结”,只要“酌给垦户工本或仍给原佃之人佃种,按年交租”,即可“改照有主田产办理”。(注:[清]马新贻:《马端敏公奏议》卷3,《办理垦荒新旧比较荒熟清理庶狱摺》,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三泉村受太平军影响的时间仅一年半载,土地产权的再度恢复实非难事。就十四都四图(该图包括三泉、毛堰、范宅、柏树园、彩衣堂、何家、牛社、上金、中何等九庄)鱼鳞图册看,三泉村各户所占产业除坐字525号、575号、1043号业主无契据而只领有给印单外,其余有主产业之业主均持有契据,足见在咸、同之乱后所编造的鱼鳞图册,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反映三泉村乱前土地占有情况的。鉴于鱼鳞图册中所载“业户”仅有户主姓名,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组成情况又无从了解,笔者只有将殉难者、被掳者及其叔父、伯父、父亲、兄弟、子侄等直系亲属的姓名,与图册中各号产业的户主名相比照,其中若有以父亲或儿子为户主的,则以父亲或儿子的产业为参照;若无,则次以兄弟子侄的产业为参照;若又无,则再次以叔父、伯父的产业为参照(女性以丈夫的血缘关系为准),以此来间接推算“殉难”者、“被掳”者的家庭经济情况。

经比照兰溪县纯孝乡十四都四图鱼鳞图册与《东鲁唐氏族谱》,结果发现在58名被掳和殉难者中,本人及相关亲属占有田地山塘产业的仅15人,其余43人无论是本人还是直系近亲均无田产,无疑当属贫雇农或佃农家庭。而与这15人相关且占有田地山塘产业的户主共18人,其中与殉难者相关的和与被掳者相关的各居其半,均为9人。现结合族谱与图册,将殉难者与被掳者分类列表,借以考察他们的经济状况。

由表4、表5可以看到,在拥有产业的业户中,无论是殉难者还是被掳者,其相关亲属的产业数量都多少不等。在殉难者的相关亲属中,产业少的如刘氏,其子唐森葵仅有0.3亩旱地,适合水稻种植的水田一厘也没有;即使以产业数量最多的唐映章户来看,也仅有水田5.41亩、旱地0.525亩、山18亩、塘0.4亩,这样的产业充其量最多只能算个自耕农。我们再看被掳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在被掳者的相关亲属中,表中产业最少的唐大满户,只有旱地0.15亩;最多的唐玉连户也只有水田5.749亩、旱地0.4亩、山3亩。由于殉难者唐成馀和被掳者唐国瓒均有两个儿子拥有产业,考虑到分家析产的因素,则殉难的唐成馀有水田7.186亩、旱地0.625亩、山18亩、塘0.4亩,被掳的唐国瓒有水田8.249亩、旱地0.6亩、山5亩,也十分的有限。如果再考虑到殉难、被掳者中属于没有任何土地产业的家庭达74%强的这样一个比例,那么唐成馀与唐国瓒的土地产业在三泉村中也应当不是最多的,充其量是中等农户水平(据图册所载统计,三泉村在十四都四图所拥有的水田共有984.797亩,人均水田面积不到1亩)。尽管从上述两表看,似乎殉难者的家境比被掳者要好些,但实际上32名殉难者中同样也有23名是没有土地产业的。笔者曾于1998年春在三泉村进行过口碑资料调查。据该村当时已年届92岁高龄、并曾在建国初担任三泉村农会主任的唐志仁老人说,他曾听他的堂伯父说:当时村里的村民对长毛都很恨,为了抓长毛,村里组织了旗会,在龙头厅等厅上插旗、架土枪;当时村里抓了一个长毛,把他剖腹,并且吃了他的心肝,长毛知道后,到村里报复,烧了村里的一个冬官第和一个龙头厅以及民房数间,但这次被太平军抓走和杀死的人不多,只听说了一二人。又据时年64岁的唐雪标老汉(系《东鲁唐氏三泉族谱》的保存者)告诉笔者,他的大伯父曾经跟他说,祖父唐辅仁9岁时曾经被长毛抓走过,是16岁时才回来的。笔者与唐雪标一起查阅族谱发现,这位唐辅仁属芳字辈排行四百七十二,谱中未载“被掳”,而注明是太学生,说明他后来还成了“太学生”。对笔者关于谱中为何不载“被掳”的问询,唐雪标老汉的回答是因为祖父唐辅仁已经回来了。以上在对三泉村殉难者、被掳者家庭经济情况考察基础上确定的他们的身份,以及三泉村口耳相传的口碑史料,都说明了当时的三泉村村民对来到村口的太平军采取了一致的态度。

表4 太平天国时期“殉难”者相关财产统计表

产业户主姓名  相关“殉难”者姓名 两者关系

  产业类别(亩)

 山  塘

唐起则 胡氏母子

 3.81  0.1 0.01

唐映章 唐成馀

 父子

 5.41  0.525  18  0.4

唐章富 唐成馀

 父子

 1.776 0.1

唐映荣 唐岳魁

 父子

 1.5

0.1

11

唐森葵 刘氏母子

0.3

唐四弟 王氏叔嫂

 1.12  0.2

唐绍初 吴氏翁媳

 2.87

唐绍满 唐绍铿

 兄弟

 1.62  1.2

5.2

唐玉音 何氏母子

 3.09  0.25

表5 太平天国时期“被掳”者相关财产统计表

产业户主姓名  相关“被掳”者姓名 两者关系

  产业类别(亩)

  田

 地

唐大满 唐汝呐

 父子0.15

唐金川 唐洪魁

 父子2.6

1.9  0.65  0.3

唐玉连 唐国瓒

 父子5.749  0.4  3

唐玉增 唐国瓒

 父子2.5

0.2  2

唐国球 唐国珠

 兄弟1.97

唐撮妹 唐国珠

 兄弟0.25

0.15

唐冬吟 唐大增

 祖孙0.3  5.5

  唐顺新

 父子

唐沧海 唐银海

 兄弟0.6

唐增寿 唐全发

 父子0.4

三、村落共同体化:对村民价值取向模式的一种诠释

三泉村是由开基祖千十五公唐光朝,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从兰溪县篁屿迁到柱竿山南麓,经过筚路蓝缕的开发而繁衍发族形成的,到咸同之乱时已是一个有着近700年历史的宗族型村落。在这样一个彼此具有血缘关系、相互之间沾亲带故的山区村落里,村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的、颇具古风的浓郁人情氛围。根据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共同体理论,在三泉村这样的村落里既存在着邻里共同体,又存在着宗族共同体。不过,正如马克斯·韦伯所强调的,居住地域的接近与血统的关联仅仅是为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条件,最终决定共同体是否得以形成并且具有牢固维系纽带的因素,是参加者们对于这一群体内的情感与传统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的认同和强化过程,也就是群体成员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强化过程,或者说是群体成员共同体化的实现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存在着先天的生物性因素,如现代遗传学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近亲之间会拥有某些相同的基因,而这些相同的基因又会导致利他行为在血缘群体中的普遍存在,但是后天社会性的人为型塑努力,如舆论的价值导向、公产组织的组建及其活动的开展、地域观念的培植,等等,都将在更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强化。

从三泉村的开发历史看,其初创期是十分艰辛的。自开基祖唐光朝迁此之后,到了第三代还只有两名男性,直到第四代才开始逐渐起步走上发族的轨道,也就是说这个艰辛的初创期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但是,它在自己的历史上也曾有过值得整个村落的村民为之自豪的辉煌——在第七代和第十二代先后共出了两名进士,村里还独力在柱竿山上建立齐芳书院,延聘像元代理学家金履祥这样的学者在书院讲学。此外,这个村还建立了不少的公众团体,而且这些团体都有一定的土地产业作为经济依托。也正是因为它们拥有一定的土地产业,才使我们得以从同治《兰溪县鱼鳞图册》中窥其一斑。兹据鱼鳞图册所载将三泉村的公众团体及其产业情况列表于下:

表6 三泉村公众团体产业情况表

产业 产业

组织

 产业类别

面积结实(亩) 组织

产业类别 面积结实

唐戏会

田 4.785 唐上坟会 田2.57

 塘 0.1

塘0.1

唐香亭会 田 0.216 唐正月初二会

田1.675

 田 1.625  田7.53

唐关帝会 地 0.3

唐重阳会 地2.9

 塘 0.05

山51

 田 3.43

田0.2

唐灯会

塘 0.1

唐小重阳会

  山20

唐八仙会 田 0.56  唐冬祭会 田4.74

唐火炮会 田 2.28  唐旗会  田0.816

唐义会

田 3.51

唐纱灯会 田 4.83  唐锣鼓会 地0.2

这些团体的组建,有的是出于岁时节日娱乐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民间信仰的目的,有的是出于宗族祭祀活动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社区自卫的目的。如,据唐志仁老人告知:上坟会是族里为了替那些绝嗣或后代外迁无人烧香的祖坟代为烧香而组织的一个会;旗会是村里出于自卫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一个民间武装团体,他们在村中各个厅上插旗,架土枪,防备外来侵扰;戏会是为了村里每三年一次的演戏所组织的会;锣鼓会、火炮会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组织一班人敲锣打鼓,放放火炮,以求热闹;冬祭会是三泉村唐族为了冬祭(每年冬至日在村里的唐氏宗祠世德堂举行大祭)而组织的一个会;而义会是出于帮助和救济困难族众的目的而组建的,是实现家族和村落“守望相助、疾病相救”的一种组织设计。这些团体的组建与活动,无疑增强了村落共同体的凝聚力,使共同体的意识逐渐内化为每个村民或者说是族众的本能意识。村落中的富有阶层则通过捐助地产组建上述各种团体,并主持这些团体开展各种各样的公益活动事业,赢得村落成员的好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弥了贫富之间的对立情绪,强化了血缘亲和的情感认同。

在这样的一个共同体内部,掌权的村落精英往往能够控制村落内的群体舆论。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较其他众多的成员有更为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信息来源,这使得他们所发布的信息在已共同体化的村落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村落精英在代表村落与官府交涉以及参与村落的公益事业等活动中,也树立了自己在村落内的形象。他们这种相对宽裕的家境,和在村落中受人尊重的地位,也成了人们向往的目标以及教育自己孩子的素材。因而,他们的行为在村落内往往具有众人模仿的榜样效应。当然,毋庸置疑,实际上,哪怕是最亲密的共同体内部,对待心灵上的顺从者,也往往仍会有种种暴力的施加。这种暴力的施加也会不可避免地激起受施者及其亲近者的不满与反抗。但作为村落领袖的施与者,则可以借重于自己的公共事务管理权,以及在社区内的“威望”,对不满者或反抗者进行经济上的箝制和舆论上的孤立。而当村落共同体面临外来势力的威胁时,他们又会以“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古训相号召,组织成员实施自我保护。对于这种宗族型村落社会,马克思曾经如是评价:“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于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注: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48页。)

四、结语

通过对三泉村个案的考察,我们发现在清军与太平军这两大敌对力量对峙的近代特殊场景之下,三泉村村民所体现出来的是这样的一种价值取向模式,即:他们立足于自己的村落,无论贫富,既与太平军斗争,又与清军相仇,保家保村却不爱大清,仇视清军却不革命,走的是一条以家、村为中心的地域本位主义路线。而这种保家卫村、集体抵制外部势力进入的价值取向模式,又是源自于该村所具有的深厚的社会特性基础之上的。三泉村由一个共同的先祖开始,经过几百年荜路蓝缕的艰苦开发,创造了被族人引以为豪的辉煌家族史,而且在儒家“尊祖”、“敬宗”、“收族”等理念的影响下,表现出了很强的村落社区自组织能力,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公益组织,强化了村民对村落的心理认同和归属感,从而使村落逐渐实现了共同体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本文选择三泉村作为研究个案,事先主要是着眼于两点:一是所选村落历史资料要相对地比较丰富;二是所选村落同时还需具有宗族村落这样一个传统原型保存较好的特点。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两个预设条件的存在,使得对三泉村的典型性或者说普遍性问题并没有进行严格、缜密的考察和界定,因而它也有可能仅仅只是个特例。这使得在此个案基础上得出来的结论,同样也就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是,就三泉村这个个案所揭示出来的传统乡村社会特性来看,传统乡村社会所具有的良好的自组织能力及其所折射出的村落社区凝聚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主流话语的环境下,如何创造性地将其合理内核提取出来加以改造、继承和发扬,使之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智慧,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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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村落的社会特征与价值取向--以浙江兰溪县三泉村为例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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