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创新与财务会计改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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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浪潮席卷全球,波及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强劲地推进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务国际化的进程。伴随着全球金融创新大趋势,金融工具创新更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一种新设计出来的金融工具随时可能投入市场,参加运作。金融工具创新已进入第二代即衍生金融工具阶段。第二代创新金融工具是在第一代基本金融工具(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基础上衍生(派生)而来,其衍生和翻新的速度十分惊人。

近年来,一些银行、证券公司更是不遗余力地推出新的“组合”衍生工具,如封顶(Caps)、保底(Floors)、加圈(Couars)、互换期权、汇价幅度期汇等,新的不动产类衍生工具、通货膨胀衍生工具也相继开拓。

衍生金融工具不仅翻新的速度快、数量大、品种多,而且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势头也越来越高,其交易的额度也是十分惊人的。1994年末,巴塞尔委员会调查了美国、法国、日本、英国和瑞士主要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余额,其中,被调查的美国的20家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余额为203,000亿美元;8家法国银行的余额为117,000亿美元;9家日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余额为99,000亿美元;8家英国银行的余额为67,000亿美元;3家瑞士银行的余额为53,000亿美元。国际清算银行(BIS)关于全球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调查表明, 截止1995年3月底,全球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未清偿余额超过573,000亿美元。按照国际清算银行复式记帐统计口径,其中266,000 亿美元为利率衍生交易;132,000亿美元为外汇衍生交易;5990 亿美元为股票指数衍生交易;3170亿美元为商品衍生交易。据预测,全球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总量将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1〕

衍生金融工具是当前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形式,它与金融衍生交易相辅相成,互相作用。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交易行为和投资手段,它是借助于衍生金融工具,通过对利率、汇率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以支付少量的保证金,运作远期大额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掉期或买空卖空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一方面,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提供了一种理想的交易工具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增长又需要借助并推进金融工具的持续翻新。可以预料,只要金融自由化革新不中断,只要以控制货币总量为目标的货币政策不变,继续放松对利率、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限制,只要布林顿森林体系不恢复,这种相互推波逐浪的势头还将持续下去。

在当今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环境下,新金融工具之所以具有强健的生命力,除了客观上为其繁衍、发育提供了一块成熟的金融土壤外,还在于它自身具备如下特点和优点:

(1)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杠杆效应。对投资者而言, 衍生金融工具大都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只要操作得当,价格变化预测无误,便可以以较少的保证金(投资成本)带来十倍甚至数十倍于保证金的巨额收益,优厚的投资报酬吸引着投资者。

(2)具有筹资(交易)成本低,多样化的融资手段。 对资本需求者而言,由于诸多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融资者提供了低成本的多种融资选择机会,使众多融资者积极参与运用衍生金融工具以达到其融资目的。

(3)具有防范、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机制。 作为投资者有可能运作多种衍生金融工具,以分散和转移风险;作为银行业有可能借助衍生金融工具改变传统的信贷业务,既作代理业务,又作投资业务。通过运作衍生金融业务直接参与衍生金融市场交易,以分散所持各种资产的风险。

(4)具有资产组合及时性和较高的流动性。一方面, “证券化”的兴起,通过债券工具,使原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如政府债券期货交易,大大提高了资产组合的时间性,提高了金融市场交易的营运效率。另外,借助于衍生金融工具,易作空头,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警觉到,创新的金融工具,如果操作得当,能够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带来诱人的投资报酬和优厚的利润;如果操作失误,将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甚至导致倒闭和破产。难怪国际金融界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称之为“怪物”,这个“怪物”竟然吞食了一些有名的投资银行。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日本大和银行被兼并事件,美国奥治郡事件,香港87清算危机,以及上海的327事件等, 均是操作新金融工具失误的例证。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OSOO)和巴塞尔委员会1994年7月发表的报告认为,从事金融衍生交易所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1)市场风险, 指因价格或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2 )信用风险(或对手风险),指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承诺的风险;(3 )流动性风险,指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致使投资者无法平仓的风险; (4)经营风险(或操作风险),指交易或管理人员失误或系统故障造成损失的风险;(5)清算风险(或交收风险), 指交付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带来损失的风险;(6)法律风险, 指因合约无法履行或条款存在欠缺而引致损失的风险等。1995年6月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ED32)43条披露中把金融风险划分为:(1 )价格风险(含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2)信用风险;(3)流动风险;(4)现金流量风险。〔2〕

诸多风险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迫使人们努力去探索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措施,作为风险信息揭示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也必然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一系列改革,以适应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需要。

金融工具创新形势下的财务会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财务会计的一次创新,它将涉及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在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会计确认标准(权责发生制、实现原则)、会计计量基础(历史成本原则)以及会计充分揭示原则、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供金融衍生商品交易决策(含风险决策)的有用信息。通过改革,建立起一种新的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引导衍生金融工具的有效运作,警惕类似巴林银行事件的再度发生。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财务会计带来一系列冲击,直接表现为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对确认标准的原则、对会计计量的基础以及对报表结构体系等的冲击。因此,改革的范围至少涉及重新定义会计要素(包括定义衍生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修正会计确认标准(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扩大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贴现价值及现行市价的运用),改革报表结构体系(包括项目重新分类、表内外项目的衔接与调整),强化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从1990 年开始, 陆续公布SFASNo 105《对具有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SFAS No 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SFAS No 119 《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不断的完善和补充形成了现有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其发布日期、适用范围、揭示事项及生效日期见表1。

表1〔3〕

公告

SFAS No 105SFAS No 107

日期 1990年3月 1991年12月

1.带有表外会计损失风险的金融

金融商品的公允价值( 若企

揭商品:(1)面额或契约金额.(2)

业无法或实际上难于决定市

商品的性质和条件,包括:商品

价,则应该披露与估计市价

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商品的

有关资讯,例如帐面价值、

现金需求; 相关的会计政策. 利率、到期日等) .

示2.具有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

商品.

除以上披露外,还应说明:(1)

因为对方完全不履行其义务,其

抵押品或保证金经证实无效时,企

事业可能产生的损失; (2) 要求契

约对方提供抵押品的政策及其目

目前持有的抵押品; (3) 因金融

商品交易集中于某一对方或某一

项群契约对方而造成的重大集中信

用风险.

适用 带有表外损失风险的金融商品及

所有金融商品( 除部分已由

具有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商

其他财务会计准则规范者外)

品( 已由保险契约、长期购货承

范围 诺、退休金、债务清偿、租货契

约以及外币应付款项等其他财务

会计准则规范的除外.)

日期

1990年6月15日以后的会计年度1992年12月15日以后的会计

公告 SFAS No 119

日期1994年10月

1.经常交易的衍生金融商品:(1)商品的平均

公允价值.(2) 商品交换利得或损失净额。

2.不以经常交易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1)

持有商品的目的.(2)商品于财务报表中如何

列报.(3)若衍生金融商品系供预期交易避险

者,应披露:预期的交易;避险的商品的类

种;递延的避险利得及损失的金额:造成避

险利得或损失正式认列的交易或事项.

3.补充SFAS No 105的规定:企业采取与其日

常管理金融商品一致的方式,将带有表外损失

风险的金融商品按种类、业务或其他类别披露

其个别的信息.

4.补充SFAS No 107的规定:(1)衍生金融商品

非衍生金融商品的公允价值应分开列示(即两者

不能合并、汇总或抵消);(2)衍生金融商品的

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一并列示于财务报表、单

一的附注或单一的汇总表中,并明确表示该类金

融代表资产或负债.

适用 衍生金融及具有相同

范围 的性质的金融商品

生效1994年12月15日以后的会计年度

英国不列颠银行家协会及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在修订1991年颁发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加强了银行会计报表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1)定性信息披露。 报告参与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持有某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原因,是保值或是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等;(2)定量信息披露。 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定情况,作如下补充:第一,信用风险,对每一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银行应提供有关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分析报告。第二,市场风险,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带来银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损益,并将其列报和披露。第三,期限分析,银行应准确掌握其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期限结构,并在会计报表系统揭示。第四,平均余额,提供一定时期金融衍生工具的平均余额并在报表中列示,以反映其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平均规模和水平。

另外,日本、澳大利亚、香港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等均采取相应对策,修订财务会计制度。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为增强监管,建立了交易的最低资本金的“资本金条例”、“信息披露”和“财务公开制度等。又如,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于1994年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向所有参与衍生金融商品交易的认可机构发出4点指引,包括:(1)建立监督风险制度;(2)推行测定和评估风险的科学方法, 提供风险资金保证;(3)建立内部财务监管及检查制度,执行衍生交易会计制度; (4)对交易涉及的风险,设计有效的管理程序。台湾地区(IAS32)要求:(1)财务报表披露衍生金融交易的重要会计政策, 包括:决定何时认列或消除此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标准;此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原始认列及绩后评价基础;此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所产生权益及费用之认列与衡量基础。(2)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衍生商品持有部位之目的, 即避险或投资;面额或契约金额;性质及条件,包括衍生性商品之信用及市场风险,往来对手银行的信用评价, 标的市场的波动系数(Volatility);衍生商品之现金需求金额及期间;相关之会计政策, 如认列或不认列资产、负债的原因,衡量方法及于财务报表中之表达方式;询问公允市场价值并予以披露;该类别衍生商品所产生的当期净损益,及其于损益表中之表达位置等。

应当肯定,在适应金融工具创新的财务会计改革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该委员会于1991年9 月发表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ED40);1994年1月发表修订(ED40 )后的第48号征求意见《金融工具》(ED48);1995年6 月正式公布《国际会计准则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简称(ED32)。(ED32)是在两次征求意见稿(ED40)和(ED48)的基础上制定的,属于正式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该准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有关条件,共96段,包括规定某些(不是全部)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列报要求,以及表内(已确认)和表外(未确认)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列报准则规定了企业金融工具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的分类,相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予抵消的要求和情况;披露准则对于影响企业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额、时间和确定性等因素的信息披露;应用于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的规范要求。准则还鼓励披露关于企业所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质和范围,商业目的(是投资或是投机),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和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采用政策的信息,并用详尽的条款规定企业对每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披露关于利率风险暴露的信息;披露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等。“准则”还涉及金融工具有关的定义和准则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增强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影响的理解。“准则”体现和影响着对现行财务会计的一种革新,尤其体现和影响着对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一系列财务会计问题的改革和创新。

然而。“准则”本身并不能完全取代财务会计改革,作为“增强理解”的“准则”回避了关于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基本会计理论问题,“准则”第28段表明“本准则不规范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计量,因而不规定任何确定包含在单项金融工具中的负债和权益成份帐面价值的特定方法”。但是,“准则”在公允价值的披露中显然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准则”不规定会计确认标准,但在列报中又要求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看来,“准则”对推动财务会计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对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进行了规范,而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准则的研究则放到第二步改革之中。可见,完成新金融形势下的财务会计改革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走。

当前创新金融环境下的财务会计改革,可考虑以下方案:首先,借鉴基本金融工具的处理方法,对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在不改变现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亦以仿效,比如仿照金融企业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及其避险的抵押、担保、风险储备金制度;仿效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传统成本基础,并考虑承受的风险,对长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价;仿效有价证券、应收帐款、融资租赁等会计处理,因为这些处理方法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原则。其次,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其他会计准则保持衔接,构造整体的综合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事实上,已经涉及的国际会计准则包括:(ED17)《租赁会计》、(ED26)《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ED15)《反映价格变动影响应提供的资料》、(ED30)《银行及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ED19)《雇主财务报表中退休金会计、(ED12)《所得税会计》等。再次,借鉴资产评估所涉及的计量、确认、列报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最后,是对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的改革和创新,除(ED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之外,还需进一步改革财务会计关于资产、负债等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改革会计确认标准,改革会计计量基础(计量属性),改革财务报表结构体系,如项目分类标准可考虑流动性分类与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相结合,增设《金融工具明细表》(头寸明细表),以反映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等等。

在全球财务会计改革的新形势下,我国财政部1996年1月1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期货(征求意见稿)》。 该稿对期货交易对象和主体的划分,对费用、损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和规范。比如,将金融期货作为准则适用的对象,而将金融工具的商品期货即非金融期货排斥在外;将金融期货交易各方作为主体范围,包括期货投资企业、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结算公司等。此种规范有利于统一期货交易的业务操作,也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对交易各方有关的费用、支出的确认条件和核算,包括保证金、手续费、席位占用费、会员资格费的核算以及交易各方的费用往来关系,作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对损益的确认,强调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区别处理,符合国际惯例。对交易各方列报和披露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范,尤其对浮动盈亏的披露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期货交易市场的监控。所有这些不仅有利于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而且为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此外,该稿要求期货结算公司可以从期货结算费用中提取“风险储备金”,期货经纪公司则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这是财务会计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控的一大进步,是财务会计改革的又一措施。

然而,征求意见稿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1 )期货合约价值确认入帐或者在报表附注中列示的方式和条件尚不明确;(2)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划分依据尚不清楚;(3)不同类别期货交易业务的未实现损益之确认与披露的方式尚不规范。尽管明确这些问题有相当难度,有的问题甚至在国际上尚未完全解决,但是,作为会计准则是不应该回避的。对于征求意见稿尚可补充两点:其一,随着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企业的风险度的提高,有必要对投资企业也要求提取“投资风险金”,从而构成“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二,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将不可能对每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制定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可考虑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趋势,探索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框架,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衔接,以加快我国财务会计改革的步伐。

注释:

〔1〕《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4期第29页。

〔2〕《国际会计准则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会计研究》1995年第12期、1996年第1期。

〔3〕参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SFAS No 105、No 107、No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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