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立法构建论文_梁文超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立法构建论文_梁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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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农民是以土地作为他们的生产资料而生存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因此,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允许交易的。在实际的生活当中,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大量的,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常之活跃,逐步成为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为这种自发的,是缺乏法律的引导和规范的,从而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文本就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方面,在法律上做了充分的初步分析,此文是采用了“提出问题,进行分析问题,从而解决问题”模式来构建本文的结构。因此,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土地的所有权;完善;制度

1.引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它是以平均分配的方式而为农民提供的土地,从而形成了农民的无偿使用,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归自己所有房屋的土地法律方面的政策。农村的土地,是为我国九亿多的农民提供了安居建房所用之地,这其中的重要性是不可以用语言而表达的。目前,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得到了很大的开发与利用,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得到法律的进一步的认可,而宅基的地所有权制度经过历次变革,它的还仍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在城镇化、市场化的具大冲击下,宅基的地所有权制度已经发生了理论和实践相互脱节,而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方面的立法还是严重匮乏,在学术上,对它的性质、发展方向、存在价值始终争论不一。然而近几年以来,土地不断地升值,各种类形的农村土地以及房屋方面的纠纷日渐增多,相关的法资源的稀缺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障碍。因而,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许可土地所有权的是势在必行的。

2.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涵

“土地所有权利”,这个名字最早是在1963年3月20日使用中共中央下发了“等问题上人们土地成员作出通知一些额外的规定”;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房屋土地管理条例”中的成员第15条也出现在“使用要求土地”的权利。

2.2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之现状

2.2.1进行非法交易,从而形成了“地下"市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土地的有着明文规定,可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地方,农村的土地与农村房屋之间的交易和好像是一种普遍现象,还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市场。因此,就出现了这种“地下"交易,“地下”市场也就产生并且存在了,这样就严重地干扰了我国土地市场的正常的交易与秩序,同时,也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的混乱局面,给土地市场增加了非常大的不安全因素,造成了土地市场的不稳定性,危害到了交易双方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

2.2.2多样的方式,难以确认它的效力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获取方式有下面几种方式,农村的村民是可以申请土地的,除了申请新的土地以外,还可以通过互易房产、房屋买卖、受赠、继承等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得到土地。因为历史上的许多原因,很多农村村民的土地是通过的多种方式得到的,在获取土地的过程中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也就造成了土地获得过程的法律依据不足,造成产权不清晰。怎样才能确定这一部分的农村土地的归属全呢?这是当今法律法定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一大难题。

2.2.3农村的土地实际占用情况超标严重

自从我国实行了土地公有的制度以来,农村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集体"却是无形的,也是难以界定的,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讲,这个“集体”是更加难以界定的。另外,因为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发放不够全,对此管理不够到位,所以就造成了农村的土地随意批占、不批先建、少批多建、不批乱占、等等许多的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现象。与此同时,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农村的土地的福利性质,农村的村民是可以无偿地获取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使得村民在建造房屋的的同时想多占一点地,更想要占好地、平地,于是,许多村民就在原来审批获得的土地的周围向外扩展一些,以至于造成了严重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面积标准。依据北京的一个小乡镇的调查结果,我们是可以发现超过了审批标准,多占用了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7%,私搭乱建、构建房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3%,新建造了房屋后而又不愿意拆除旧房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5%,各种违反法规的现象中,总计这些农户所占用的面积已经达到了调查土地总面积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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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农村的土地闲置浪费相当严重

农村的土地是具有农村的福利性质的,农村的村民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这样一来,许许多多的村民就有了一些想法“不占白不占",在原来审批分配的农村的土地基础之上不断地向外扩张,他们占用了许许多多的原来用于耕种的田地,从而造成了耕地资源的严重流失。

与此同时,在历史上,一些政府官员在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与监管方面投入的监管力度不够多等原因,造成了现行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因此造成了现有的农村土地少批多占、不批先建、以及房屋空置、一户多宅的现象非常普遍,从而造成了村内的闲置地多、废弃地等等,严重的浪费了田地资源。

3.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保护制度建议

3.1土地所有权制度立法的价值选择

3.1.1引入市场经济的机制

现如今,在我国已经逐步的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已经发挥出了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在一定时期的制度设计中,总是与当时的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是密不可分的。现在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历史的产物,它已经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在考虑重新制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时,就应该摆脱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来作为路标。我国新的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制度只能和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3.1.2不断地强化法治的理念

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法治化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它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的程度上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的内容已经落后了,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并没有别国经验可以借鉴;这样就要求我们要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在不断地完善新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的同时,还要真正树立起法治的理念,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在调整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时的权威地位。

3.2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3.2.1法律层级不断地提高

由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正处在的阶段,社会现实而造成了一系列问题,法律是不能坐视而不管的。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逐渐的放开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尽快地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土地的市场做到了有法可依。于此同时还要注意到,应该制定出统一的、专门性质的法律,从而形成具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在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2.2逐步建立起收回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回收方面缺少有效的规定,就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土地的回收制度:当农民因为婚嫁、求学、务工等搬迁或者终老以后,及时的把闲置的农村的土地收回集体所有,或者改作他用。如此这样就需要形成一个常规的调查机制,在政府部门或是村民自治组织,及时的发现并且上报闲置的农村土地。同时,配合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登记部门,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分工,及时的完成回收工作。这样,这样通过及时的发现与及时的回收闲置的农村土地,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时的回到流通领域中来,使农村土地得到了“物有所用,物尽其用”,从而缓解了我国农村用地紧张的局面。

3.2.3要建立统一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中第3l条的规定,在处分物权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混乱,应该建立起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同时还要加快农村土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的步伐,要严格确立“超标准占用农村土地"的登记和“一户多宅"的登记等问题解决的方案。只有通过登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才能产生效力,才能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通过规范的登记制度,才能有利于保护农村宅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并且促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合法而有序的正常的。

4.结束语

土地所有权在农村地区,涉及,数以亿计的农民,因此需要小心和改革的科学行为的系统转移,兼顾多方面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建立起一系列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措施,为了使土地发挥出更大效能,不断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化的建设提供了制度的支撑。综上所述,构建并完善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则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工程,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邓星晨、蔡伟明:土地置换中农民新居的产权问题[J].中国商界,2009,(12).

[2]张卫.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继承[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3]楼江、蔡建秀、祝华军.土地改造创新模式与对策研究[J].上海房产土地管理2010,(2).

论文作者:梁文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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