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前期官吏薪酬分配模式研究_魏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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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魏前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众所周知的说法是“百官无禄”。为什么没有实行中原俸禄制度,其采用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又是什么,史学界有过一些讨论。(注:参见[韩]朴汉济:《北魏王权与胡汉体制》,《北朝研究》1993年第1期;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118页;粱满仓:《北魏赏赐制度述论》,《北朝研究》1991年上半年刊;杨际平:《论北魏太和八年的“班禄酬廉”》,《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但是笔者在读书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仍有补充的必要。

一般说来,一个政权采取何种官员薪酬分配形式,除了客观条件和传统的影响,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有很大关系。拓跋珪本人有着良好的政治素质,他重经术,好黄老,热中于专制主义思想,积极吸取以往国家统治经验和教训,已是众所周知的史实。对于包括俸禄制度在内的国家政治体制的取向,他有很多思考。因此,如果说北魏前期官员薪酬分配模式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而不是被动接受某种传统(如“游牧部落传统”),也许并不是曲意抬高古人。

一、拓跋珪对官、禄制度的思考

天兴三年(400)十二月乙末日和丙申日,拓跋珪连接发布两道诏书,阐述了他的政治观点。丙申诏书的主题即官、禄制度,大意如下:(注:参见《魏书》卷2《太祖纪》。)

首先,诏书总结了上古以及周、秦、汉国家兴衰治乱的经验和教训。拓跋珪认为,上古之治是成功的,原因在于“尚德下名,有任而无爵”。周朝“以号自定,以位制禄,卿世其官,大夫遂事”的政治制度,造成了权臣干政,“议发家陪”,故“衅由此起,兵由此作”,“下凌上替”。时至秦汉,“舍德崇侈,能否混杂,贤愚相乱,庶官失序,任非其人”,这些弊病的产生,都是由于“贵尚名位”。

接下来是拓跋珪对“而今世俗,佥以台辅为荣贵,企慕而求之”的官场风气的批判。在他看来,古代设置三公,是要委以重任,不是虚崇于高官厚禄。职司的地位高低,应该取决于人主的意志,“用之则重,舍之则轻”,既然如此,就不必固守官职的名称,所谓“官无常名,而任有定分”。

在提出改革官号的理由之后,诏书进而论述道德与地位的尊卑关系:“夫桀纣之南面,虽高而可薄,姬旦之为下,虽卑而可尊。一官可以效智,荜门可以垂范。苟以道德为实,贤于覆餗蔀家矣。”所谓“覆餗蔀家”指豪贵之家而败,恰与“荜门垂范”相对。

所谓“一官可以效智,荜门可以垂范”,一语道出了拓跋珪所赞成的权与利之间的关系。他提醒官吏不要“昧利”而求名,因为“利之与名”,乃“毁誉之疵竞”;要守本分,这样才能立世保身,所谓“故量己者,令终而义全;昧利者,身陷而名灭”。

最后,诏书再次强调道德与名爵的本末尊卑关系。“利之与名,毁誉之疵竞;道之与德,神识之家宝。是故道义,治之本;名爵,治之末。名不本于道,不可以为宜;爵无补于时,不可以为用。”利用名爵时,要严加控制,否则以上提到的弊病就不可避免。

概言之,诏书所表达的政治见解可以归纳为:第一,拓跋珪将官、禄制度看成治乱兴衰的关键因素。第二,他很清晰地了解国家管理体制在周、秦、汉之间的演变脉络,那就是流动性的秦汉官制代替了周朝的世袭制;在官员薪酬分配模式上,伴随着先秦“世官世禄”模式消亡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俸禄制度,成为秦汉以后中原国家分配模式的代表。第三,拓跋珪对周秦汉制度进行了批判:自周至秦汉,国家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以位制禄”方面,则是一致的,而“贵尚名位”的社会风气之所以形成,正是因为利益与官位紧密相连,利益诱导人求官,从而使“庶官失序,任非其人”。他自己的理解是:官吏的权与利由君主赋予,权力是职责的保证,而不是个人营私的工具。在职责与利益的关系上,他强调前者,对后者却满不在乎,他要求官吏在“昧利”与“荜门垂范”之间进行明智选择。第四,拓跋珪要针对“秦汉之弊”进行改革。

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史书的某些记载,不妨将这封诏书视为拓跋珪政治思考的一次总结。皇始(396-397)以后,随着北魏进入中原,国家机构迅速膨胀,政体的选择成为重要课题。《魏书》卷33《公孙表传》云:“初,太祖以慕容垂诸子分据势要,权柄推移,遂至亡灭;且国俗敦朴,嗜欲寡少,不可启其机心,而导以巧利,深非之。表承旨上《韩非书》二十卷,太祖称善。”据《资治通鉴》卷111,公孙表上书在天兴三年之前不久,那么公孙表上书,是与拓跋珪对权与利的思考有密切联系的。

丙申诏书所阐述的核心要素为权力与利益,形之于制度,二者分别表现为官制与官员薪酬分配模式,从而构成官僚制度的两个方面。拓跋珪的时代,在薪酬分配方面,历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包括:常规政治之下的中原标准俸禄制,以激励为目的的赏赐制,常规政治被打乱之非常时期应急的各项分配,以及本民族的传统分配方式,等等。所有一切都有待于统治意志的取舍,当然,也不排除创新。

二、北魏初期的官员薪酬分配

毋庸置疑,北魏初期最为显著的官员薪酬分配形式当属“班赐”,登国年间(386-395)尤其如此。

自登国元年正月拓跋珪重建代国政权,到登国十年参合陂(今内蒙古凉城县东北岱海)大捷,这一时期,国家政治的基本形式是战争,同时,战争虏获也是重要的经济形式,因此,如朴汉济先生在《北魏王权与胡汉体制》一文中论述的“战争—掠夺—班赐”,就成为直接而有效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据《太祖纪》,登国年间见于记载的班赐如下:登国二年春正月“班赐功臣长孙嵩等七十三人各有差”;登国三年六月破获库莫奚之后“班赏将士”;登国六年冬十月征蠕蠕,“班赐从臣”,十二月破刘卫臣,“班赐大臣”;登国七年五月“班赐诸官”;登国十年十一月参合陂大捷之后“班赏大臣将校”。

在这十年时间里,班赐能否覆盖整个的国家管理层面?答案是肯定的。建国之初,官僚机构极其简练,无论是原代国已设立的南北部大人、内侍以及大致由汉族士人担任的长史、郎中令,还是代国重建之际设立的外部大人、都统长、幢将以及此后设立的将军、中部大人和天部大人等,既是战争的领导者也是直接参与者。无论赏赐对象在称呼上有何变化,有一点可以肯定,官员大致都在班赐范围之内。

另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是班赐的标准。对战利品的分配而言,总的原则精神应是论功行赏,以功次为基本标准。即,“班赐(赏)……各有差”这种通行的表述,其所显示出的等级首先应该以功次而定。如,“王建……从征伐诸国,破二十余部,以功赐奴婢数十口,杂畜数千。从征卫辰,破之,赐僮隶五十户”。(注:《魏书》卷30《王建传》。)“太祖班赐功臣,(安)同以使功居多,赐以妻妾及吏户三十,马二匹,羊五十口”。(注:《魏书》卷30《安同传》。)按,王建于登国元年建国之际被任命为外部大人,安同随后因出使功也为外部大人,二人政治身份大致相当,那么,二人所得份额的差异,明显与功次有关。另外,从安同的资料还可以看出,“论功行赏”一事颇为严肃。

除了功次,政治身份的高低是否也是影响赏赐份额等差的因素?比如在同一功次上,将领与普通士兵是否平均分配?通常说来,差别是应该存在的。

暂不考虑政治身份的差异,以功次为标准本身足以使表面看来比较随意的战争班赐具有严格的内在秩序。总之,登国年间的班赐,无论从对象还是标准上说,都比较适应以战争为主要形式的北魏国家政治。

皇始元年九月,北魏攻克并州,开启入主中原的序幕。为适应中原统治需要,国家政治体制随即发生变化。并州平后,“初建台省,置百官,封拜公侯、将军、刺史、太守,尚书郎已(以)下悉用文人”。(注:《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元年正月克邺,北魏对后燕战争胜利结束,进入中原统治时期。天兴元年十二月己丑(初二),拓跋珪按照中原模式正式即皇帝位,而与中原原有政治形式和政治水平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建设早从当年六月即迅速展开。在中央,新增许多文职部门;在地方,除了州郡县、军镇,军事机构军府也成为常设机构。官僚体制迅速发育,不可避免地对官员薪酬分配提出新的要求,这就是,必须提供稳定的薪酬以维系官员的生活及职责。

当时,由于战争依然对国家发展起重大作用,战后班赐仍然拥有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沃土。根据《魏书·太祖纪》,皇始、天兴年间的班赐见于记载的如下表:

又据《魏书》卷15《拓跋仪传》:“又从讨姚平,有功,赐以绢布绵牛马羊等。”则天兴五年六月至十月间对姚平战争结束后,也有赏赐。《太祖纪》载,天兴六年十月间有诏命将军伊谓率骑二万北袭高车,“十有一月庚午伊谓大破高车”。依例推之,随后或有班赐。

整个天赐年间(404-409),据《太祖纪》,除了元年三月离石护军刘托受遣“率骑三千袭蒲子。三月丙寅,擒姚兴宁北将军、泰平太守衡潭,获三千余口”,不再有其他战事记录,大规模的班赐也不见记载。

这样,从皇始元年到天赐六年的十四年时间里,天赐之前的八年里,班赐依然频繁。天赐年间的六年里,战争形势明显沉寂,如果说此时战后班赐作为显著的薪酬形式暂时退出薪酬分配领域,应该是说得通的。

现将皇始、天兴年间的班赐稍做简单分析。九次班赐中,第五次即天兴二年年七月七日(辛酉)鹿苑(平城以北)大阅之时的飨赐,很明显与北魏七月七日讲武的习俗有关。(注:七月七日讲武始于昭成帝建国五年(342)。)赏赐内容可能是狩猎物,也可能有农产品。第六和第七次,赏赐内容为来自农业租调收入的布帛。前者很可能属于新春的恩赐,“群臣”的概念应该是中央和地方的全体官员;后者从时间上看也很可能与七月讲武有关,对象是中央和地方全体将士,是专对军事系统的赏赐。以上三次属于以节庆为由而进行的赏赐,在古代这是统治者的经常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性。在拓跋珪时期,据现有资料还看不出制度化的痕迹。以上非战争班赐的标准,大概应是政治等级。

再看战后班赐。无论从频率还是数量上讲,战后班赐在薪酬分配中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同样,班赐标准具有严格按功次分配的特征,除上述拓跋仪的资料,再如《魏书》卷33《张济传》所载,张济“频从车驾北伐,济谋功居多,赏赐奴婢百口,马牛数百,羊二十余口”。上列第一和第二次班赐发生于中原战争的白热化阶段,特别列出“功臣”,明显具有论功行赏的意义。

关于分配内容。从一些资料看,很可能有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在上述资料中表现出来,这就是土地的赏赐。最显著的例子是北秀容川的尔朱家族,这个家族在北魏的繁荣源自于北魏初期的功勋奖赏。据《魏书》卷74《尔朱荣传》,尔朱荣的高祖尔朱羽健“登国初为领民酋长,率契胡武士千七百人从驾平晋阳,定中山。论功拜散骑常侍。以居秀容川,诏割方三百里封之,长为世业”。尔朱氏本为领民酋长,有自己的地盘。但是,随着北魏力量的强大,国家化的重要一步即土地国有化,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权需要皇权赋予。与尔朱氏不同,大多功臣的土地赐予规模要小得多。可以看到的例子是庾岳于天赐四年被诏赐舍地于南宫,或许可以将之作为某种规模的功臣群体土地赏赐的代表。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个时期,在整个官僚群体中,能够享受到战后班赐的比例。根据上表所列,除了第四次,即天兴二年征高车之后的班赐对象明确为“从臣”,其他班赐在文字上表达得不是很明确,虽然如此,还是可以认为战后班赐的对象限于从征者。

因此,后十四年的班赐与登国年间相比,在标准、覆盖面以及频率上都发生了变化。在班赐标准上,出现功勋等级和政治等级双重标准。在班赐对象方面,能够凭借赏赐所得积累起财富,并凭借财富的增殖来保证某种生活水准的,远非官僚全体。大致可以列举出三个官僚群体在赏赐中所占份额极其有限:第一是文职官员,有相当大数量的文职官员没有从征机会;第二是地方军府,虽然地方军府担负军事任务,但任务性质是镇守而不是战争;第三就是州郡县以及军镇官吏。在频率上,天赐年间班赐明显减少。

以上变化使班赐尤其是战后班赐的重要性下降。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当一个国家进入稳定的行政秩序,它需要相对稳定的薪酬以保证全体官员的日常生活,从而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班赐在时间上的非确定性也使之难当此任。对进入中原统治时代的北魏政权来说,应该有相对稳定并且能够兼顾整个官僚层面的薪酬分配形式来弥补此缺。

首先是官司的廪给。从俸禄史的角度看,先秦以来廪食之制一以贯之,在成为俸禄制的渊源之一后,作为国家薪酬分配制度中的一项仍然保留。每当俸禄制度被迫停废,廪给就成为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最基本能量供应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史以来的廪给制度,与其说产生于统治需要,不如说是取法于自然。

关于北魏前期的廪给制度,史籍很少留下信息。凭着对历史的洞察力,杨际平先生在《论北魏太和八年的“班禄酬廉”》一文中,对此项制度有所描绘:“太和以前,政府的财政支出以供军为最大宗。拓跋族官吏大多有军职,自然亦在廪给之列。即使是文官(包括汉族的文官),其身粮、官服,估计亦应在廪给之列。……‘罢诸商人,以简民事’一语。……以中外史事揆之,此种场合下商人的作用不外两种:一是包税;一是为官府聚财,供官司之用。……北魏于太和八年‘罢诸商人’以前,可能也有类似于以公(廨)本钱贸易取息供公(廨)杂用、供官厨之类。要言之,太和八年以前虽然‘百官无禄’,但官吏的身粮、官服大体上由官司提供,类似于近世所谓‘供给制’。”

根据其他资料,笔者试着进行几点补充:第一,关于官服与身粮的供给标准,《资治通鉴》卷113载:“是岁,魏主珪始命有司制冠服,以品秩为差。”区别冠服是统治理念,也是官员政治身份的最外观表征,以品秩为标准是理所当然的事。那么,身粮供给的标准是如西汉的平均分配还是有着某种等级标准?目前还难以回答。第二,廪给对象的范围,《魏书》卷111《食货志》载:“正光以后,四方多事……民不堪命。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减一。”又:“河东郡有盐池……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之外,岁求输马千匹、牛五百头。”两条资料显示,对内外百官的廪给有统一标准,内外百官都在廪食之列,北魏前期亦应如此。第三,廪给的内容,根据上面两条资料,廪给的项目涉及基本生活所需,如粮和盐是最基本的两项,其他如酒、肉等可能因时而异。第四,供给方式,在统一标准之下,随机采取某种形式。笔者不能断定商人是否从一开始即发挥了作用,但是,大致可以断定,在中央顾及不到的地方,官府可以决定解决办法。

还有一条资料可能对了解廪给有所帮助,《魏书》卷30《安同传》:“同长子屈,太宗时典太仓事,盗官粳米数石,欲以养亲。同大怒,奏求戮屈,自劾不能训子,请罪。太宗嘉而恕之,遂诏长给同粳米。”可知,京城官吏可以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供应;另外,看来粳米在安同的时代不是廪食的主要内容。

对另外两个官吏群体,即拥有治民权的州郡县和军镇官吏,以及纯粹军事性质的军府,北魏大概实行一种较为独特的薪酬分配形式。据《魏书》卷24《崔玄伯附崔宽传》,崔宽于延兴二年(472,崔宽于此年去世)以前出任陕城镇将,“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诸镇之中,号为能政。……高祖嘉之”。可见地方治民官吏因为直接面对财政来源,国家允许他们自行解决生活问题,因而地方官的经济条件相对于中央官较为优越。

这种情况,北魏初年也应存在。例如《魏书》卷33《张蒲传》载:“世祖即位,以蒲清贫,妻子衣食不给,乃出为相州刺史。”又《魏书》卷48《高允传》云:“初,崔浩荐冀、定、相、幽、并五州之士数十人,各起家郡守。恭宗谓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选也,在职日久,勤劳未答。今可先补前召外任郡县,以新召者代为郎吏。’”

虽然几乎看不到较为明确的资料能够说明国家对地方官规定有某种分配标准,但是,也不能说对之全无规定,任其自行解决。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对地方官吏即有限制。如,太宗神瑞元年(414)“冬十一月壬午,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自家所斋,悉薄为赃。诏守宰不如法,听民诣阙告言之”。(注:《魏书》卷3《太宗纪》。实际上北魏对官员的资产考察从未间断过,这里不一一列举。)有限制,就意味着有标准,否则,就无从在自家资财和非法资财之间进行界定。在规定犯罪标准时,必定有一个合法的前提,即允许官员享有某种标准待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如《崔玄伯附崔宽传》所谓“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暗示了一种薪酬分配方式,地方治民官吏因为直接负责征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但是要受到某种标准的限制。可以推测的方式是,他们可以按照某种比例从所征收的税粮中提取。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数额规定,官员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也以不引起民众反感为标准,如崔宽所为。

最后要谈的是军府官吏的薪酬分配。作为军事机构,军府与租调收入不发生直接关系,应该是一种完全的国家供给制。所以,北魏初年平定中原后所设军府,在前期“百官无禄”的基本情况之下,却有所谓“食禄主帅”的称号,《魏书》卷58《杨播附杨椿传》载:杨椿“除定州刺史。……自太祖平中山,多置军府,以相威慑。凡有八军,军各配兵五千,食禄主帅军各四十六人。自中原稍定,八军之兵,溅割南戍,一军兵才千余,然主帅如故,费禄不少。椿表罢四军,减其帅百八十四人”。

军府主帅的食禄标准当由国家所定,而供给由当地财政负责。杨椿为定州刺史,中山郡在其辖内,因有供给军府之责任,故有可能发现问题。

至此,可以初步为北魏进入中原统治初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提出一个模式:官司的廪给提供官吏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同时,对地方治民官吏,在规定某种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允许其享有较为优越的份额,而对地方军府主帅也有明确的薪酬分配标准,由当地财政供给。以此为基础,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在此之上是班赐,对象为从征者或某个官吏群体,班赐在很高程度上与功劳直接相连。再往上,则是对功绩优异的个人的赏赐。

三、余论

受制于战争形势和财政状况,标准俸禄制无法实施,这种情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多有发生,北魏初期亦然。不过,与统治意志相比,客观理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从形式上说,如廪给、班赐、个人赏赐等薪酬分配形式在中原都普遍存在,但中原薪酬分配模式的基础却是与官品紧密结合的俸禄制。只不过在拓跋珪看来,这种制度弊端丛生,不能作为治国的基本制度。

北魏初期的薪酬分配模式,由于班赐在其中具有显著地位,使分配标准更大程度倾向于功绩,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必然联系大为削弱,分配权力更直接操作于执政者之手而非附丽于既定制度。同时,个人所得之多寡更大程度取决于其在历次军国事务中的表现,而不是官位等级。这种薪酬分配模式的优越之处可以概括为二:其一,作为最为显著的内容,对个体以及功勋集体的赏赐的功次标准,使薪酬分配制度所应具有的激励机制得到加强;其二,皇权掌握并随机运用薪酬分配权力的结果是增强统治能力,从而抑制类似周、秦、汉制度之弊端。

天兴年间几位佐命元勋先后被诛,说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拓跋珪对官员“权”、“利”的要求并非纸上谈兵,而是落实为政治实践。第一个牺牲品很可能就是拓跋珪早年流亡生涯中的追随者、“二十一元从”之一的李栗,李栗因“性简慢”、“不肃”,于天兴三年十二月被杀,时间就在丙申诏书公布之后。另两位佐命元勋拓跋素延、和跋则因生活奢侈被杀。不仅如此,丙申诏书所具有的法律性效力,足以使既定薪酬分配模式延续下去。

北魏前期,这个模式在具体操作上处于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如,太宗时期,以政治等级为标准的班赐多起来,而世祖时期的战后班赐也兼顾到了留台官员。地方官的薪酬分配也同样经历了调整过程,就是标准逐渐具体化,在显祖、高祖之际终于出现郡县长官食禄的字样,此即《魏书》卷7上《高祖纪》所载延兴三年二月诏书中提到的:“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

还可以看到,在中央官和地方官之间有一个经常的流动,以此来调节官员利益分配。由于地方官薪酬较为优厚,中央官出任地方官,也很可能是凋整二者差异的常用办法。

最后,根据黎虎先生的研究,北魏前期相当长时间内,狩猎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狩猎物的班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为重要的官员薪酬分配形式之一。(注:参见黎虎:《北魏前期的狩猎经济》,《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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