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调查程序研究

反倾销法调查程序研究

李韶峰[1]2000年在《反倾销法调查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法调查程序是反倾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总结欧盟、美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着重缕析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法律资格,以及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的种种法律标准。文章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反倾销调查机构设置、调查申请立案受理程序,第三部分则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根据调查所作出的初步裁决/最终裁决程序,特别针对我国反倾销法调查、裁决程序作了专门探讨。在本文最后一部分,作者以浓重笔墨,对反倾销调查司法审查程序制度作出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具体阐明了建立我国司法审查程序的现行法律依据,并为我国反倾销调查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可行性方案。

许鑫鑫[2]2013年在《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倾销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属于一种不受被欢迎的方法,它采用低价手段来达到抢占市场的目的,倾销产品以低价竞争,导致进口国同类产品行业受到一定的损失,甚至对于这些国家的某些产业的建立与兴起会有一定程度的阻碍。为维护国际贸易环境公平合理以及各国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制止在国际贸易中不公平,不公正竞争手段的发生,世界各国均已开始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随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颁布,美国、欧盟和世界贸易联合会、各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开始针对反倾销建立完善而科学的法律体系,从而达到保障国内产业稳定的目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第一章与第二章内容,对于反倾销法律条文研究。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世界贸易联合会的反倾销条款以及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所引起的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倾销概述,倾销的概念、倾销的分类、反倾销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国际反倾销法与我国的制度比较;第二部分是针对我国以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对在立法过程中一些概念给予界定,并对反倾销法中包括的实体法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根据分析依据得出比较结果,包括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地区产业、损害的确定和累积计算规则,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反倾销法和国际上各国反倾销法进行比较,并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反倾销法存在的实际问题予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完善对策;第五部分对我国反倾销法中实体法部分的损害确定完善等问题与程序法中我国反倾销部门的设置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王兆健[3]2003年在《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国际反倾销的立法动态,结合世贸组织和世界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对中国反倾销的立法与律师参加反倾销案件代理提出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国际反倾销法的一般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对国际反倾销实体法中的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将世贸组织及美国、欧盟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论述; 第三部分:对国际反倾销程序法中的世贸组织的调查程序及美国、欧盟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论述: 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反倾销的立法,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就律师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从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参加应诉及律师在代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

曾艳军[4]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郭桂琼[5]2004年在《试论反倾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文中提出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立法界、实务界和学界加强了对反倾销的立法、实践操作和理论研究的力度。有关反倾销的论文,亦林林总总,大多数是从国际法、国际贸易、经济学的角度等进行研究。鉴于WTO规则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行政法,又因为反倾销条例的行政法规、已经出台的10多个反倾销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立法色彩,而且,目前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大多是有关程序的规定,所以本文选择了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反倾销法律制度加以研究。由于我国的反倾销制度是“舶来品”,是对WTO有关规则和西方国家的移植和借鉴,本文采取了比较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与WTO反倾销制度的主导国:美国和欧盟进行比较。本文根据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先后顺序来安排结构。第一章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倾销的定义和反倾销的程序法性质:反倾销法主要是一部国际行政程序法,它的程序内容具有深厚的国际背景,同时又打上各个成员国家自己独特的烙印;美国以法条严密、程序透明、操作性强著称;欧盟以注重组织机构之间协调、倾销判断强调保护公共利益而闻名;我国则以立法与实践双轨走路、强化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立法规范见长。第二章是反倾销申请和立案,申请人的资格是反倾销提起的重要内容,立案的充分、准确的证据标准也是论述的重点;初步证明责任是反倾销立案中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第三章反倾销调查,这是本文的重点:手段直接决定结果,调查的手段和方式,调查中的透明和保密原则、听证制度与一般行政法要求相比,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独特性,本章有关反倾销调查中举证责任的论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第四章裁决,分为初裁与终裁。包括裁决的原则、裁决的标准、裁决的程序等内容;其中初裁和终裁的证据标准是论述的主要内容;初裁与终裁,由于调查程度的不一样,证据要求也应不一样;裁决的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最佳证据原则,这些原则与行政裁决中的一些原则相比,也具有国际性、独特性,第四节反倾销调查的司法审查论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尚昆[6]2017年在《老挝反倾销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深,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反倾销法使用的越来越多。自老挝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后,和东盟别的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贸易往来更加不受约束。如此的贸易环境很大程度上促进老挝的经济更快的进步,然而我们应当小心,不要在这方面过于依靠,因为东盟不少别的成员国和老挝制造的商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但较别的国家工业化发展程度,老挝还是比较落后的,因为老挝国内企业不是很清楚反倾销法的实质,所以多数情况下即便碰上了国外产品倾销,他们也很少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故该论文主要针对老挝反倾销立法方面的探讨分析,并对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从法律渊源、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老挝与泰国、中国的反倾销法,并进行对比,这样有利于老挝借鉴泰中两国反倾销法的长处,进而将老挝反倾销法进一步完善。通过上面的陈述,在当前老挝反倾销法的基础上,给老挝反倾销的立法提出以下完善对策:第一,提高老挝反倾销法的立法层次。老挝对关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比较欠缺,老挝有必要在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现实的市场情况,加快研究和制定出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案,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实体法方面的对策。老挝在相关概念上规定比较模糊,比如:适用“第三国价格”的条件、“出口价格”的计算、“同类产品”的定义以及因果关系的界定方面。但可以借鉴泰国、WTO的反倾销规定。第三,程序法方面的对策。可以完善反倾销启动机构、扩大申请人范围、明确调查期限、扩大临时措施的担保形式、扩大价格承诺的使用、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加强老挝反倾销的立法规定,为今后的反倾销案件提供法律保障。

宋长毅[7]2007年在《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一篇对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理论性论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立法过程进行比较。本文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法起步早,比较完善,对国际反倾销规则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反倾销法较欧盟的反倾销法起步晚,但进步快,虽然由于制定的时间短,缺乏经验等原因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不足,如条文过于简单抽象,专门涉及反倾销的条文较少等,但为国内企业开展国际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一面。论文第二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从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反倾销措施、行政复审等方面认真查找了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特别就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认真分析。通过分析和对比,分别指出了中国反倾销法存在的诸如对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规定过粗,不利于保护相关国内产业;未对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对反倾销调查的主体必须代表国内产业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更广泛的主体参与到反倾销调查申请阶段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大大高于中国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数量,欧盟已成为对华反倾销次数最多的WTO成员国,并且对华反倾销的后果十分严重,开展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趋势是日益增多。十多年来,中国运用反倾销措施的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欧盟相比,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论文第四部分是探讨了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反倾销机制。论文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建议。建议《反倾销条例》应在扩大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资格范围、明确管辖法院、区分损害与损害威胁的审查因素、明确国家经贸委在初步损害调查中的地位、明确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沈海洪[8]2005年在《反倾销法中的第三国规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国公司与我国国内产业争夺我国国内市场份额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反倾销不再是其他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专利”。面对这种情况,不愿意放弃倾销策略的外国公司企业必然会考虑采用各种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办法继续向中国倾销产品。第三国规避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而往往成为它们的“选项”。鉴于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规避(包括第三国规避)的内容比较单薄,笔者试图在比较欧美制度构成和邓克尔草案中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制度缺陷提出批评,并就如何完善反倾销法中的防止第三国规避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的历史沿革,为以后的部分奠定讨论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欧盟、美国制度构成和邓克尔草案相关内容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分别指出了其特点和局限性,为评判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和提出完善建议做出铺垫。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反倾销法律实践和遭遇反倾销规避的总体情况,为评判我国制度缺陷和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实践背景。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反第三国规避制度构成的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建议着重涉及五个方面:立法价值趋向的明晰,制度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实体法律依据的完善,职能机构与调查和裁决程序的设置,“一国四方”与反规避问题的处理。

丁科佳[9]2006年在《中外反倾销法律实务及我国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上升和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摩擦或贸易纠纷已成为国际经贸领域中较为突出的焦点问题。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及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倾销和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目前,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创新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如何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尽量加强本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能力,同时制定合理限制外方的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已成为各个国家政府面临的主要课题。本文是基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而进行选题与写作的。 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有国际反倾销法律,即WTO《反倾销协定》。除此之外各国都在维护本国利益及配合WTO规则为出发点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2004年3月31日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立法上适应WTO《反倾销协定》完善我国反倾销法而做出的积极响应,在运用《反倾销条例》保护我国产业和我国面对国外反倾销措施时,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有效的保护本国利益,最终达到贸易上的双赢局面。 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绪论,开篇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论文的总体写作思路、论文的创新之处、本论文的实践意义,第二章论述了倾销与反倾销法的基本理论,从理论上分析了倾销及WTO反倾销法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反倾销法的渊源及立法演进、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概况。第三章结合欧、美、印反倾销法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具体规定,针对我国实体规则中的倾销认定和损害的确定问题,以及程序规则中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和反规避措施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四章首先分析了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最后对于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在立法方面提出建议,并对政府、企业自身、行业协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的建议。

苏苗苗[10]2018年在《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摩擦,为了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和经济免受伤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次数不断增加。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深受他国倾销与反倾销之苦。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发动反倾销调查的第一目标国。随着中-澳自贸区的建立,两国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两国相互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加紧研究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异同,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对策,更好的解决中澳贸易摩擦显得很必要。随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颁布,各国也纷纷效仿,我国虽然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对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和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一些不足,使得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对于应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还是显得力不从心。本文通过对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发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渊源、立法现状以及实施概况。第二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规避制度四个方面,探究两国在实体规则方面的差异。第三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主管机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行政复审三个方面,探究两国在程序规则方面的差异。第四部分通过对中澳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比较研究,探究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并据此得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法调查程序研究[D]. 李韶峰. 暨南大学. 2000

[2]. 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D]. 许鑫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

[3]. 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兆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4].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5]. 试论反倾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D]. 郭桂琼.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老挝反倾销的立法研究[D]. 尚昆. 昆明理工大学. 2017

[7]. 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D]. 宋长毅.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反倾销法中的第三国规避问题研究[D]. 沈海洪. 苏州大学. 2005

[9]. 中外反倾销法律实务及我国的对策研究[D]. 丁科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10]. 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苏苗苗. 贵州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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