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审计法律论纲论文

中国古代审计法律论纲论文

中国古代审计法律论纲

肖建新

(南京审计大学a.法学院;b.泽园书院,江苏 南京211815)

摘 要: 我国古代没有以审计命名的审计法,也无一部专门系统的审计法,但有大量的审计方法、手段、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或者说是适用审计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考绩、上计、考课、会计、财政以及监察等方面,主要规制财政财务收支、钱物出纳的审计,以及官吏考课的绩效审计,具有政府审计的传统和品格。传统的这些审计法律,与近代以来的审计法有很大的差异。我国传统审计法律,源远流长,内容逐步充实丰富,渐有系统,是中国审计史、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审计法律对认知古代审计的变迁、作用、传统,以及审计法律的文化基因都具有历史价值和借鉴意义。文章将我国古代审计法律分为先秦和秦汉、魏晋至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展开探讨,从长时段、通史性的考察中,勾勒我国古代审计法律的发展脉络,揭示其主要内容、规律、成败、特点等,构建古代审计法律史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古代;审计;法律;赋税;绩效

审计学本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或专业,而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大致是近代民国以后的事,此前很难找到一本正规的著作。而审计史的研究更晚,大约是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兴起的,至于审计法律的历史研究更迟,在法学领域或法学界几乎找不到它的位置。在审计史研究成果中,李金华主编的《中国审计史》有一定的代表性,① 参见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三卷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2005年版。 在相关的章节对审计法律有过初步梳理,民国政府、根据地政权和新中国的审计法律的叙述较为丰富,同时历史、法史学界等相关成果也要多些。而古代审计法律的研究甚为薄弱,系统研究尚处于建构时期,成果很少,可谓凤毛麟角。近十多年来,也零星出现一些疑似古代审计法律通史性的研究成果,但更多地受到传统典章制度或职官制度研究的影响,主要讲仍是审计相关的机构及其职责。为此,平心而论,李金华主编的《中国审计史》,涉及法律以及审计法律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其它相关审计法史的成果确实很少,且另有侧重。在相关的成果中,表面上似乎论审计法的历史,但与此关系紧密一点的通史性论文,大约只有数篇;若从法律史或专门史角度讲,审计法律的专门性、专业性探讨也有待步入正规。如:冯勇《中国古代审计制度中的权力制约机构》(《法商研究》2007 年第1 期),包括三个部分:古代审计制度、权力制约机制和借鉴意义,一、三部分讲的仍是古代审计制度的内容和意义,第二部分则从权力制约,也是从法学、法理的视角揭示我国古代审计的权力制约机制,应是对审计法律史的专门探讨,只是制度史的叙述过多,而以法律和审计为基础的论证较为薄弱,此外,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审计立法的完善性、审计人员素质的高要求等的认识和评价都有拔高的嫌疑,未必与历史事实相吻合。刘家宝《浅析中国古代审计法律制度》(《财经监督》2009年第5期),从题目上看,此当为中国古代审计法律史研究的专题论文,其实,主要分阶段叙述了中国古代的审计制度,也概括阶段的特点,但是,历代相关审计的法律,引用不多,挖掘更少,论述的是审计制度,不完全是审计的法律制度,故此文的题目很容易引起误解,似为一篇中国审计法律史的专文。黄文德等《略论中国古代有关审计的立法》(《审计研究》2015年第4期),确是叙述了中国古代秦、汉、唐、宋、明、清主要朝代相关的重要法律,也指出审计法律的系统、主体和职责等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但是,法律演变、阶段、特色的分析、论证甚少,未能起到以点带面的论述效果,还认为“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关于审计的详细、系统的立法”,显然也有高估之嫌。叶和申《简析中国古代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商》2015年第6期),似乎从经济责任角度论我国古代的审计法律,其实,主要分阶段讲经济或经济绩效方面的审计,并不是审计法律内容的专门探讨,且以叙述为主,十分简略。此外,还有卢知增《我国古代审计问责探究》(《兰台世界》2014 年第21期)、方宝璋《中国古代审计方法方式考论》(《审计研究》2017年第3期)、夏寒《中国古代审计思想演进评述》(《审计研究》2018 年第6 期)等涉及我国古代的审计法律,但限于主题,审计法律的论述也就自然不是很多。总之,全面系统地清理中国古代审计法律史是法律史、法制史、专门史、审计史研究领域的崭新课题,当下迫切需要进行通史性的长时段考察,以便揭示演变的阶段、规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推动断代或分期的审计法史研究。

在此学术研究的背景下,审计法律史在研究涉及的历史学、法学,乃至审计学领域,还在争取人们的认可及其合法的身份。有些学科的学者迄今仍对审计法律,尤其古代审计相关的法律规章,熟视无睹,或不以为然,甚至表示怀疑。我国古代虽无专门的审计法,但有审计的典章制度,也有大量审计适用的法律。这类审计法律有一定的专门性、系统性,内容也很丰富,涉及古代考绩、上计、考课、会计、财政以及监察等方面,主要规制财政财务收支、钱物出纳的审计,以及官吏考课的绩效审计,具有政府审计的传统和品格。这是符合我国古代审计历史的,审计史界一般认为:“在中国古代审计演进的各个时期,大体贯穿着两条线:一条是以勾考账簿为主,审查钱粮收支真实性,类似于今天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条是以考核官吏财政经济方面的治绩为主,与行政监察紧密结合的审计活动。”① 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第一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这是近几十年古代审计的重要观点,很有代表性。而就审计内容而言,又与我国的近代审计有很大差异。1914 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审计法》是第一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内容,包括总决算、官署月收支、特别会计、官有物收支、政府补助费或特与保证收支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收支等。显然,古代审计的范围较近代要宽泛一些,不仅包括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还包括赋税征收,以及官吏考核和监督时的绩效审计。正因为古代的审计要宽泛一些,涉及审计的法律也要丰富和复杂许多,但主要集中在考核、财税和监察领域,古代审计机构也就大多分布在治官、财政和监察机构之中,审计法律往往与这些领域和机构的法律密切相关,或者说其中一些法律适用于审计,成为审计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必须要指出,审计只是古代上计、考课、监察中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全部,这就决定了上计、考课、监察的法律又不能等同于审计的法律。这一点无疑增加古代审计法律辨识和讨论的难度,也是本议题研究的挑战和价值之处。

我国古代审计的法律,源远流长,形成文脉不绝的传统,并有自己的文化基因,承担过历史使命,也留下过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总结。本文将我国古代审计法律分为先秦和秦汉、魏晋至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展开探讨,从长时段、通史性的考察中(尽管目前已有较大的篇幅,但因主题宏大,仍然显得粗浅、简略),勾勒我国古代审计法律的发展脉络,揭示其主要内容、规律、成败、特点等,构建古代审计法律史的基本框架。这也许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审计法论纲,对审计法律史研究和审计法律史学科,乃至审计学的建构都有一定积极意义,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先秦、秦汉时期审计法律的起源和形成

在原始社会后期,父系瓦解、阶级产生之时,大约相当于黄炎尧舜禹的传说时代,审计、审计法律作为统治的一种手段或政权的一种措施也在萌芽之中。自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夏商经历千年;公元前11世纪,武王伐纣,消灭商朝,建立周朝(包括西周、东周时期,东周亦称春秋战国),又历时近千年。夏商的审计,皆有文献记载,审计法制文明初见端倪。周朝则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趋向成熟,为我国传统审计法迈向成型的关键时期,形成重视国家审计、官吏考课的传统审计法特色的基调。秦朝(前221 年—前206 年)统一全国,结束春秋战国的分裂状态,确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法”立国,建构了较为丰富的审计法律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因严刑峻法很快灭亡。汉朝(前206年—220年)继承秦制,并有所调整,既重视“法治”,也重视德治,法律趋向儒家化。在此基础上,汉代上计、监察等方面审计法律颇为丰富,律、令等法律类型中已有不少规制审计的法条,尤为重视官吏政绩、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总之,我国的审计法律与审计、法制一样,起源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历史悠久,有着五千年的审计法制文明史。

肿瘤转移是癌症相关死亡的主要原因。转移前微环境的形成是肿瘤转移的关键步骤[1]。肿瘤转移研究领域先驱David Lyden教授发现原发肿瘤分泌的细胞因子为肿瘤细胞在转移灶的定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并提出了转移前微环境的概念,彻底改变了人们对转移级联反应的认识[2]。目前已经可以确定的是,肿瘤细胞的远端转移器官不是循环肿瘤细胞(circulating tumor cells,CTCs)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转移扩散发生之前原发性肿瘤主动选择性修饰的“土壤”,以利于播种转移的“种子”[3]。

(一)审计、法律及审计法律的起源

上计,三国两晋仍然存在,南北朝之后逐渐削弱或淡出,上计的审计法律也随之衰亡。比部的勾检即审计乘势而出,渐显审计风采。比部最初在曹魏时隶于全国性行政机构尚书台,后归属经济、治官、监察的机构——度支曹、吏部、都官曹等不一。但就其性质而言,本是一个立法、司法性机构,地位很高,刘宋时与三公同“主法制”。① 沈约:《宋书》卷39《百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37页。 比部之比,应该源自《周礼》“及三年,则大比”,实际上还是考课之类的性质,但逐渐成为专门的勾检财政财务、官吏治绩等的机构。此外,御史、刺史、主簿等也承担审计的职能,只是魏晋南北没有流传完整的法典,相关审计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勾画。不过,《魏律》《晋律》《北齐律》都是当时著名的法典,应该有所规定。这一时期的监察法律法规也比较丰富,如曹魏《察吏六条》规定: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历史上有许多认识和看法,如起源于天意神道、道法自然、天理、人性恶、定分止争、兵戎、礼祀等,③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尤其兵、礼是我国法律产生的重要途径。军事上的“师出以律”“大刑用甲兵”“兵狱同制”,都说明“兵”与法律产生十分密切。而礼起源于祭祀活动的礼仪规则,也是风俗习惯的制度化,逐渐强化为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在我国古代,兵与礼地位重要,很早就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说法。这些观点主要说明法律起源的途径,似乎与审计没有直接关系,但若深究下去,则会发现古代审计萌芽于考课,而考课法律又是在兵制、礼制的内容融合演化之后,形成的行政性法律制度,兵、礼也应当是审计法律的渊薮。

具有现代审计含义的“审计”,至宋代才开始使用,但审计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也即大约尧舜禹传说时代已经出现。大禹召集宗族、方国首领在会稽山会盟,戮杀迟到的防风氏,当然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盟主地位,同时也是为了“会计”四方群臣,就是审计他们的课绩,并进行赏罚。此时,会计更多的在于强调计或稽,即审计,可以说,会计一词在产生时,更多是审计之义,并不只是会计,一般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是同源的。④ 参见肖建新:《论宋代“审计”的法制内涵》,《会计之友》2016年第22期。

甘南高寒草甸群落演替经历了草本-半灌木-灌木的演替过程,物种的丰富度和多样性指数均出现了较大波动,从前期到后期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变化趋势;从演替前期到后期,叶片光合性状中,除叶片SPAD外,其他性状均随演替进程呈显著差异(P<0.05);环境因子中,土壤含水量(SWC)随演替进行呈增大趋势,土壤温度(ts)和光照度(Il)则呈降低趋势,其中,光照度是该区演替发生及影响光合性状的主导因子。相比于演替前期,后期优势种叶片光合性状的可塑性更强,对环境因子的变化适应性更高,演替过程呈现由有机物质积累较强转变为有机物保持能力较强的变化。

尧舜禹和夏商时代,即使有文献提及审计,但因年代久远,许多具体内容已经失载,确切可考的已经不是很多。孔子早在二千年前就发出求证夏商“文献不足”的感叹。即使如此,会稽会盟是一个审计起源性的案例,值得重视,史书《史记》和《吴越春秋》上都有记载: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⑤ 司马迁:《史记》卷2《夏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89页。

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归还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观示中州诸侯,防风后至,斩以示众,示天下悉属禹也。乃大会计治国之道。内美釜山州镇之功,外演圣德以应天心,遂更名茅山曰会稽之山。⑥ 赵晔:《吴越春秋》卷4《越王无余外传》,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32、133页(数据来源:大成故纸堆数据库。限于条件,有时引用电子数据库,但多有图像版对照,较为可靠,有质量保证)。

两者讲的都是禹在茅山会盟诸侯,考核贡赋绩效的故事,茅山也因此更名会稽。可见,会盟是形式,考功是目的,通过考核贡赋的方式,实现对诸侯的统治,并视为治国之道。这是案例,不是律条,但又是案例造法,实为我国审计、审计法的渊薮,是述审计、审计法史等绕不过去的起点,中国审计博物馆、中国财税博物馆都在序厅陈展此案例。

印度梨形孢对黑松幼苗生长量及其根系形态的动态影响 周晓莹,梁玉,董智,李红丽,张梦璇,韩秀峰,范小莉,房用(7-7)

为了加强集权和专制,秦朝又建立御史监察制度,主要是监察百官,制约权力,如御史大夫纠察百官,甚至监察丞相,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⑦ 参见班固:《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卷42《张苍传》,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25、2094页。 待御史张苍还“明习天下图书计籍”⑧ 杜佑:《通典》卷24《职官》,清末浙江书局版,第128页(数据来源:大成故纸堆数据库)。 ,监察或审计官吏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等职责,限于史料,具体法条难以钩沉。但是,秦朝一些涉及监察官吏的法条,对审计的强化应是大有益处的,如《语书》要求郡守考核县官课绩,“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为官之道》要求官吏“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无论考课县官,还是要求官吏审悉、审当,对审计都有积极意义。不过,秦朝审计法律更多是为严刑、重赋服务的。

(二)周朝的贡赋、考课与审计法律

努力将水务普查成果转化成服务首都科学发展的能力……………………………………………………… 杨进怀(7.40)

用外圆内方来概括全新路虎发现非常恰当,而圆与方抛开形似外更有哲学层面的意义。圆更符合这个时代人们对于传统汽车外形的共同认知,方则体现着路虎并不愿彻底向时代让步从而忘却经典本真。从哲学层面的意义来理解,全新路虎发现并没有失去人们曾经喜欢的那种类似工具车的硬派与酷,如今的它只是将曾经外露的性格藏在了车内。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西周的审计及法律都逐步成型,并成为我国传统审计法律发展的重要渊源。在西周,礼的法律地位可能高于刑,且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典籍中,礼是经书,而经书具有崇高的地位,位于经史子集“四书”之首。《周礼》多为职官方面内容,也是行政制度和法律规定,由所谓天、地、春、夏、秋、冬6官,即6个部分构成。《周礼》相关审计的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机构职能,二是官计考绩,如:

大宰之职……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自宋朝960 年建立到清朝1911 年灭亡,在这一千多年,历经宋元时期多个政权的并存,元明清的统一,是我国古代社会或封建社会的中后期。这一长时段总体的政治、经济特征是专制集权强化和商品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宋朝在法律形式、内容、制度等方面多有建树,影响深远,而辽、金、西夏、蒙元、清等政权的法制很有民族特色,又大多“附会汉法”,融入华夏传统法律的内容。明清法制皆以强化专制集权著称,又很有个性,明朝重典治国,清朝“参汉酌金”,直至清末,改革法律,作垂死的挣扎,也未能挽救王朝的灭亡。同时,审计法进一步完善,并有特色地变化和加强,宋朝行政法典上的审计法内容丰富,强化财税审计,发挥制约功能;辽金等效仿唐宋审计法律,创获不多;元明清发展监察法律,强化监察审计,加强考课审计,而清末改革法制,引进西方审计法律,开启了审计法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

司书掌邦之典……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④ 《周礼》卷1《天官冢宰》,徐正英等译注,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28-29、47,62、65、69,145-146,147-148页。

通过将福州市划分为市辖区与县域研究单元,在变异系数、泰尔指数、空间自相关理论和灰色关联分析技术的支持下,对福州市市辖区经济和县域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时空变异度量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如果发现饲料中存在的蛋白质不充足,要为其提供一些动物性蛋白,如鱼粉;植物性蛋白,如玉米蛋白粉等;如果氨基酸不充足,可以为其提供充足的氨基酸;如果发现维生素不充足,可以在饲料中增加维生素的含量,如锌、铁、铜等。将这些微量元素作为要点,还要引进适量硫酸锌、硫酸亚铁等。当发现其中存有的硫含量不足时,可以适当增加硫酸钠,其含量为1%。经过3 d后,可以将硫酸钠的含量改为0.1%,同时也需要增加生石膏粉,其含量为1%~2%。如果增加羽毛粉,其含量为5%;如果盐分不充足,可以将食盐的含量保持在0.5%~1%;如果发现饲料中的粗纤维含量不足,可以增加5%的统糠粉[2]。

此外,西周的《洛诰》《吕刑》之类法律,有些法条适用或配合审计。《洛诰》中,周公对周成王说:“汝其敬识百辟享,亦识其有不享。”就是要求他考核诸侯按时足额纳贡。《吕刑》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这是较早司法责任的规定。唐代杜佑说:“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① 杜佑:《通典》卷168《刑法》,王文锦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2页。 实际上也大多适用于审计的要求,还是围绕贡赋、钱物和责任来规制的。为此,在礼制和法律的基础上,西周初步建构以贡赋和考绩为中心的审计法律。

至公元前八世纪,西周时运不济,周平王东迁,定都洛邑,史称东周,也即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政治、经济巨变的时代,孔子深为震惊,称之为“礼坏乐崩”,各家法律思想争鸣,成文法公布,《法经》制定……构成法制史上的绚丽画卷,变革是这一时代特点。世卿制到官僚制、分封制到郡县制、公田制到私田制等变化,催生了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楚国“书土田”、郑国“作丘赋”等新型赋税,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税、考绩的审计,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如上计制度加强、《效律》等颁布,都是当时的审计法制发展的重要表现。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称雄,周王只有象征意义,他们在自已领地内实行上计制度。春秋时齐、鲁、晋等先后实施这一制度,至战国时几乎七国都实行过。齐桓公时,地方官乡长复事、五属大夫每年正月的复事,根据功绩赏罚,实为地方官的年度考核,与上计相似,也具有审计监督的色彩。齐桓公在考核五属大夫时,说:“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② 佚名:《国语》卷6《齐语·桓公为政既成》,张华清译注,山东画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反映地、民是复事的法制依据,以考核地方的治理。至战国时,上计日益制度化、正规化。魏国西门豹治邺时,“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③ 张觉撰:《韩非子校疏》卷12《外储说左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801页。 这种上计有内容、形式、程序的规定,如计书、时间等,商鞅曰:“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④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5《禁使》,《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所云也就是年度考绩。

在《周礼》中,六典、八法之类的归纳叙述很多,显然带有后人编纂的痕迹,但其性质是法律性的规定,类似于行政组织法,所述大宰、小宰、司会的职能大致可考可信。大宰之类职官位于《周礼》的第一部分,是行政、财政类机构和官吏,大宰也是行政长官。可见,西周很重视审计,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控制,考核官吏治绩、官府出入、贡赋财用等。这是从夏商“三载考绩”发展而来的,但规制内容要具体丰富得多。

这一时期法制成就很大,其中秦国的《效律》的审计法色彩很浓,也有典型意义。在商鞅变法之后,法更名为律,律也成为主要的法律类型,具有基础的地位。秦国的法律,因20 世纪的重大考古发现——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大批法律竹简,《效律》就在这批珍贵的法律资料中,我们也对秦国、秦朝的法律有较多的了解和研究。《效律》主要是关于核验县和都官的物资、财产、账目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总体上是财经管理方面内容。其中,审计性的规定较多,《效律》之效就有验校之意,主要内容:一是度量衡、库存、粮食和其它财产的审核,二是簿集账目的审核。此外,《仓律》《田律》《工人程》等也有相关审计的规定。可见,秦国的审计法建树是比较突出的。

(三)秦汉审计法律的初步形成

秦朝(前221—前206)从秦国发展而来,存在只有十多年,但创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秦朝推行法家的“法治”路线,法律内容丰富,以严刑峻法著称。同时,继承秦国的审计法律,如《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又如《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之后,“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显然这些是仓库、俸禄的具体审计法条。至于上计方面的相关审计法律,应该比较系统,已经形成上计制度。⑤ 参见肖清益等:《中国审计史纲要》,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考课也有法律规定,定期、不定期进行,如年终“大课”,“卒岁,以正月大课之”。上计、考课自商周发展而来,主要是官吏的考绩,但不完全等同审计,审计只是上计、考课的手段和方法。也有人认为上计制度是“早期的预决算制度”⑥ 参见黄天华编著:《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但侧重在考绩。

夏商审计法律的文献记载甚为简陋,但夏商法律又是有稳定形式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① 王伯祥选注:《春秋左传读本》昭公六年,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77页。 在当时,刑既指刑法,也是法律的总称。同时,从虞、夏起,贡赋即财政税收已经确立,如在《尚书·禹贡》中就规定赋的上中下等级,以便征收和稽考,保证国家机器和治理的正常运行。为此,法律、赋税制度为审计、审计法萌芽奠基提供了条件。夏商文献缺失,相关的记载简陋,但还有一些零星史料佐证。如《尚书》虽然成书时间学界有分歧,但所载为上古之事则没有问题,其中就有如下记载:“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明试以功”“三载考绩”,都需要使用审计方法,且是规律性的程序化行政活动,必然有所依据,有相关法律的支持,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更有意义的是,商朝甲骨文是当时的材料,可信度更高,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审计事例或审计相关法律实施的证据。如《殷墟文字乙编》的甲桥刻辞,其中有关于进贡的记录,右桥记入贡,左桥载核验,如:右桥曰“画入”,左桥曰“帚井示卅□一。□。”又如:右桥曰“我氏千”,左桥曰“帚井示百,□。”右桥上的“入”“氏”是入贡、送达的意思,左桥上的“示”则为检视之意。可见,对象、内容和结果都是审计的基本要素,而且这种甲骨刻辞记载的是行政性活动,应该是根据官府或诸侯的要求展开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为此,人类从原始社会跨入阶级社会的门槛,政权、国家形成之时,经济和行政关系逐渐建构,财政和法律制度也在形成之中,在此基础上审计及其法律初见端倪,并侧重贡赋和考绩的审计,为审计法形成奠定基础。这对西周的影响较大,“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说的就是周文王生活俭朴,努力稼穑,增加贡赋,实际上也是为了满足审计的需要。

一般认为,汉承秦制。汉朝立国后,正式制定的基本法律《九章律》,就吸收秦律中适用内容,此后逐渐形成“汉律六十篇”,以及律、令、科、比的法律体系。只可惜汉律早已失传,不能像了解秦朝法律那样认知汉朝法律的具体内容。尽管秦汉立法异趣,秦重法家,汉尊儒家,但并不影响基本法律内容的继承。这从考古发掘的秦简、汉简得到印证,其中相关法律的内容,许多律名是一样的,由此可以推论,汉朝法律必有适用于审计的内容。

汉朝审计法律的丰富充实,主要反映在上计和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汉朝曾制定《上计律》,是专门的上计法律,并处在基础法律的地位。上计制度,西汉实行较好,汉武帝就主持四次,也称为受计。① 班固:《汉书》卷6《武帝本纪》,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 尽管《上计律》现已佚,但据集佚的汉朝法律,其中许多是审计性质的法条,规定审计主体、对象、时间、地点、程序等,如“尚书主大计”“岁尽遣吏上计”“计文书断于九月”“御史大夫敕上计丞长史”等。②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18《汉律摭遗》,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91-693页。 其中年终上计,是与秦朝一致的,并从残佚条文看,审计法条较秦朝要丰富许多。正因如此,汉朝的上计就十分具体和准确,出土的汉简《集簿》可以佐证,这是东海郡上计的底稿。③ 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汉朝监察法律较秦朝有进一步发展,专门的监察法律充实审计法律的内容。汉朝有《监察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监察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其中,“铸伪钱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④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3《御史台·侍御史》,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9页。 这5条既是监察的事项,也是审计的内容,至少通过审计实现。而《刺史六条》又称《六条问事》,则大多具有审计法条的意义,并影响深远,顾炎武称之为“为百代不易之良法”⑤ 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黄汝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701页。 。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讬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令。⑥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9《选举考》,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等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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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汉朝审计法律在秦朝的基础上,专门性增强,内容更为丰富,形成包括监察、上计、考课,以及具体的财物财务等方面的审计法律。为此,秦汉时期的审计法律,已初步形成并初具规模。

二、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建构与发展

魏晋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又一个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时期,类似于春秋至秦汉。魏晋以后法制的大势,“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⑦ 程树德:《九朝律考》卷6《北齐律序》,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93页。 隋朝继承并发展齐律,至唐朝集前代之法律大成,《唐律疏议》成为我国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这一长时段的法制历程主要沿着汉朝儒家化的路子走下去,直至唐朝礼律融合。而审计法律的变化更多地与政治体制、财政制度、监察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较秦汉有所差异,魏晋创构较多,隋唐则以充实完善著称。魏晋南北朝(220—589),或三国鼎立,或南北对峙,专制削弱和士族兴盛是这一时期的政治特征,秦汉以来服膺于专制集权的上计逐渐式微,区域政权不得不借助于创构新机构、新制度、新法律维系短暂的统治,在审计上创建比部审计和充实监察审计的相关内容,为隋唐审计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隋唐(581—907)都是统一的政权,结束了分裂的状态(安史之乱后又陷入藩镇割据的状态),加强和调整集权专制体制,发展和完善监察法制,在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基本法典《开皇律》《唐律疏议》对审计作了一些规制,有的还比较明确,如勾检的规定,并且出现《比部式》《勾帐式》等专门法律,较以往的上计律以及监察审计法条有明显进步,使审计的独立性和专门性有所发展,应是传统审计及其法律的成熟时期。

(一)魏晋南北朝审计法律的建构

我国的审计法制五千年文明史,只是170万年人类历史长河的短暂一段,但又是人类文明史、法制文化史的组成部分。审计法的起源是与审计、法律起源结合在一起的。学术界一般认为审计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起源于会计、财政监督、受托经济责任、西周宰夫等,① 刘云:《中国古代审计史话》,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秦荣生编著:《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其中特别注重受托经济责任,视为审计的一般客观基础。② 陈思维等:《审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认为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财富增加的基础上,社会的物质财富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出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这就是受托经济关系,也是审计产生的物质基础。而要解决受托经济关系中资本代理或公共资源责任的问题,审计就是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从而形成政府或国家审计,以及内部、社会审计。其实,公共资源的责任审计,处理的不只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包括行政受托、行政管理的关系,尤其现代政府或国家审计的发展,这方面的内容更为充实和加强。

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② 萧统等:《文选注》卷59《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19页。

主要监察地方官吏的行政、财经和人事,尤其是察取贪墨政状及钱谷计簿等属于审计监察性法条。这很可能是从汉代《刺史六条》发展而来的,内容相近,但不完全相同。此外,还有晋朝《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③ 房玄龄:《晋书》卷3《武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 年版;另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4页。 、西魏《六条诏书》④ 令孤德棻等:《周书》卷23《苏绰传》,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82页。 、北周《诏制九条》(又称《九条监诸州》)⑤ 令孤德棻等:《周书》卷7《宣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6页。 ,如此等等。可见,这一时期的监察立法是比较多的,主要是监察行政的内容,也对审计法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如《六条诏书》的第三条尽地利、第六条均赋役,地利、赋役实为审核或审计的对象,或者是审计的法律依据,故要求:“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显然,监察法《六条诏书》与审计账簿有密切的关系。

(二)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发展

隋朝(581—618)重建统一的专制政权,结束了魏晋以来的分裂局面。隋朝吸取前代法制成果,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制定基本法典《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隋朝法制的成就和地位与秦朝颇为相似,但无法典传世。而唐律是在《开皇律》基础上修订的,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唐律疏议》窥见隋律的大概,以及对审计和审计法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法制背景下,隋朝审计法律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健全,比部逐渐正式隶于刑部,审计职能更为专门,财政收支的审计更为有力;二是加强勾检的法定性,勾检主体、对象、方法更为明确,比部的勾检几乎成了审计的代名词;三是御史机构完善和监察法律充实,促进了审计法的发展,如司隶台监察郡县的“六条”,与汉朝刺史六条相比,在对象、重点和官吏行为上有所调整和充实。即: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⑥ 魏征等:《隋书》卷2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97页。

周朝,特别是西周是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尤为儒家看重,礼兴乐盛,法制成就很大,孔子曾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很可能主要是从礼的角度评说的,即所谓“三代之礼至周大备,夫子美其文而从之。”②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页。 西周法制思想的核心是“明德慎罚”③ 周秉钧著:《尚书易解》卷3《周书·康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68页。 ,重视德治与法治的建设,尤其是两者关系的协调。周公制礼,吕侯作刑,并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制建设成就。

其中,第二条“察官人贪残害政”、第四条“枉征赋役”等,都与审计规制密切相关。可惜隋朝暴政,国祚不永,仅存30余年,但法律建树成就了唐律的辉煌。在此基础上,唐朝法律形成了律、令、格、式体系,强化了法典内部结构体系,审计法也由此获得进一步发展,日益丰满起来。《唐律疏议》《唐六典》和某些令、例的传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审计法律资料,也表明审计法的发展程度,传统审计法趋于成熟。唐代审计的法律,在体系严密的法典上有进一步规定,《唐律疏议》有12 篇,其中《名例律》《职制》《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都有适用于审计的法条,《名例律》疏议就对检、句(勾)界定:“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⑦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5《名例》,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99页。 而《厩库律》规定的“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明显具有检查审核的特点,并且内容较前代丰富了许多。《唐六典》还规定相关审计机构及职责,也具有审计规制的意义,如御史大夫肃正朝纲、侍御史纠举百僚、监察御史巡按郡县等,正因此授权,御史台与比部一样,成为重要的审计力量,初步形成了监察审计合一的体制。唐朝的勾检是沿袭前代发展而来,包括勾检文书、账簿等,后者即为审计,比部以及户部、大司农、太府寺都有勾检审计的职责,并且还有《比部格》《比部式》,这是审计专门法规,唐朝后期比部还奏请“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获得德宗的依准。① 王溥:《唐会要》卷59《比部员外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036页。 还有《勾账式》规定了勾检的内容,包括旧管、新收、破除、现在等,这也是对四柱账的法律规定,从技术层面讲,已经比较科学了。此外,唐朝的考课制度发达,规定四善二十七最的详细内容,四善的“清慎明著”,二十七最的“句检之最”就是审计相关的规制或适用,如句检时,“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②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页。 ;监察机构和法制也进一步完善,《六条巡察》《四十八条察州县》都是监察地方官吏的法规,③ 王溥:《唐会要》卷78《诸使中》,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419页;欧阳修等:《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7页。 其中考课和检察户口、籍账、农桑、仓库的审计性较为显明。唐朝以《唐律疏议》为基础,辅以格、式,以及考课、监察法制等,并有专门的勾检之法,使唐朝的审计法律逐渐具有一定的体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比较成熟的。

三、宋元、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与“加强”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

(一)宋元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

宋朝(960—1279)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未能实现全国的完全统一,先后与辽夏金等并列,但文化极为发达,所谓“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④ 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7页。 。当然也包括法制文化、审计文化,宋朝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审计”命名审计机构,加强三司、户部、司农寺、太府寺等财政机构的专门审计。宋朝沿袭唐律,在基本法典《宋刑统》的名例、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杂律等篇多有审计相关的法条,并且宋朝行政法律成就突出,传世的专门法律较多,如《天圣令》《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涉及审计规制的内容丰富,特别是《庆元条法事类》的职制、文书、榷禁、财用、库务、农桑等门类包含丰富的审计法律。宋朝的法律,将人口、户数、垦田、工程、捕盗等纳入审计的范围,主要类型为赋税、户口、和籴、常平、禄廪、兵费、转运、库藏、账籍等审计,其中最为基本的内容是税课收入和“冗费”支出的审计,直指考课和财政,呈现出政府审计的特色。宋朝的令、式还对审计内容、方法、程序都有规定,如赏式《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类似于审计报告,内容极为详细,包括时间、地点、税租亏失等,由审计院、磨勘司实施、奏报,审计官吏还要签押。⑤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48《赋役门·簿帐欺弊》,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5页。 其中,“磨勘出亏失税租”内容与唐朝《勾账式》相近,但总体内容较唐朝要充实完善。此外,监察、考课法制都有很大发展,监察上健全台谏机构,台谏合一,设置监司通判,加强官吏监察,强化专制集权;考课上更是比唐朝有较大的充实,内容专门细腻,如《转运使考课格》、七事考监司、十五事考校监司、十四条考通判等,《庆元条法事类》就有许多考课的敕、令、格、式,人口、赋税都是考核或审计的基本内容,从而丰富和充实了审计法律;此外,宋朝还特别重视会计录的修订,可考的有景德、祥符、庆历等会计录十四五部,对实施审计法律有积极意义。为此,在中国审计法律史上,宋代是一个成就巨大和地位极高的时代,与经济、文化的发展一样,超过盛唐是没有问题的。

辽夏金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法律制定上,一方面学习唐宋,一方面又保持民族特色。每个政权都制定过审计法律,但元朝成果较多,有所变化和发展。辽朝的条制、西夏的律令、金朝律义仿制唐宋的较多,相关审计的法律也是如此,西夏磨勘(审计)的规制就与宋朝十分相近。元朝(1279—1368),在蒙古政权基础上成长为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少数民族政权,制定的法律很多,如《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还有监察性法律《风宪宏纲》和行政法典《元典章》,以及专门性监察法规《宪台格例》《行台体察等例》《禁治察司例》《察司合察事理》《廉访司合行条例》等。为此,元朝审计方面的规制,较其它少数民族政权要丰富。不过,监察以及考课的审计法律,其内容与宋朝类似。值得注意的是,元朝改革三省机构,建立行省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照磨所或照磨官,如中书省,“照磨一员,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又如吏、户、礼左三部,“左三部照磨所,秩正八品。照磨一员,掌吏、户、礼三部钱谷计帐之事。”① 宋濂:《元史》卷85《百官志》,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137页。 可见,元朝的照磨审计及其法律规制较为专门,也有体系和特色。

(二)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加强”

明朝(1368—1644)实行“重典治国”,强化极端的专制集权制度,使审计法律也为此服务而发生一些变化,并以严厉著称。《大明律》及大诰四编(大诰、续编、三编、武臣)是重惩贪赃的法律,也是审计法律的基础。《大明律·户律》设有“脱漏户口”“欺隐田粮”“纳粮违时”“多收税粮斛面”“隐蔽差役”“赋役不均”等罪名,都是重要的审计法律依据。随着丞相制的废除,六部地位的提升,明朝继承传统审计的基本内容,并有所发展。尤其是户部的财政审计,户部设立十三清吏司,户部审计及其法律的地位有很大提高,相关法律得到完善。更为突出的是,明朝构建新的监察体系,制定专门系统的监察法律《宪纲事类》,明确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巡按御史等的审计监督职责,规制财政财务审计、官吏廉政审计、经济绩效审计等,如监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三年一次“照刷”在京衙门或都司、布政使、按察使的文卷,包括钱粮、赋役的内容。② 《宪纲事类》卷10《皇明制书》,明万历刻皇明制书本(数据来源:中国基本古籍库)。 此外,明朝继承传统的考课法,考核官吏的规制,更为具体,分任期考满、定期考察,并有八项标准,张居正还曾主持制定《考成法》;确立完善的黄册制度,要求御史、给事中等清查户口、赋役等,即所谓“比对”“户口、田粮、军匠埋没差错等项”③ 赵官:《后湖志》卷7何亮《为清理黄册事题本》(正德五年),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 。这些都在内容、技术方面,为审计法的完善提供了条件。为此,明朝的审计法律发展以适用重法、加强监察审计、具体规制审计为特征。

清朝(1644—1911)是满族建立的政权,立法趣向与元朝相似,“参汉酌金”是其基本特征,同时继承明朝基本的法律遗产,审计法律与明朝相比,有一定变化。清朝都察院设十五道监察御史,户部设十四清吏司,刑部设十七清吏司,御史一般兼任总督、巡抚,进行监察审计。而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至此台谏合一,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加强。清朝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涉及审计的法律,与《大明律》类似,但行政、监察、经济方面法律发展较多,相关审计的内容更为丰富。《钦定台规》《大清会典》《户部则例》《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对赋税、仓库、工程的审计颇为详细,如科道照刷各省钱粮账目、衙门开支,尤其是户部收支,并规定审计了责任。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曰:“支领财物,顺治初年定凡在京部院各衙门支领户部银物,各衙门每月造册送户科察核。”④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此外,还规定了官吏经济违规的处罚标准、等级,有利于审计对象的责任追究。清朝考核官吏的法规也与明朝相似,包括京官的“京察”和地方官的“大计”,并有考绩的标准“四格”“六法”,都对审计法律的丰富有积极意义。为此,清朝审计法律与明朝状态和水平相近,而其中监察审计的法律更成体系,更有法典意义。然而,1840 年鸦片战争打断我国历史的进程,清朝日趋衰亡,危机加剧。20 世纪初,清廷不得不变法图存,预备立宪,修订法律。在此过程中,清臣先后提出设立会计检查院、审计院,独立于政府之外,清廷也筹备成立审计院,并起草《审计院官制草案》,规定审计院负责审计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府的收支。不久,辛亥革命爆发,审计院流产,但这是传统审计法律终结的信号,也是近代审计法律开始的征象。

结语

总之,我国传统审计和审计法的起源,总是与阶级、政权和法律的产生分不开的,至今已有5000年的历史,若以商朝甲骨文的记载为据,至少也有3500多年。为此,我国审计及其法律历史悠久,我国与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埃及、希腊、罗马等都是审计、审计法的发源地,甚至比有些国家的起源还要早些。古代的审计法律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较长的时期:夏商到秦汉的起源和形成、魏晋至隋唐的建构和发展、宋元明清的变化和“加强”,每个时期审计的规制或法律形成了一些特色,或者特定的内容。

③对汉江中下游生态影响问题的重视还不够。尽管中央全额投资建设四项治理工程,但四项治理工程中除兴隆水利枢纽在实现壅高水位、提高灌溉能力的同时,兼顾发电,有一定的发电效益,基本能够满足本枢纽自身的运行费用外,其余三项工程都是公益性工程,特别是引江济汉工程和闸站改造工程,不仅运行费用数额较大,而且是长期性的并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的上涨将不断增加。随着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快速推进,竣工运行已为期不远,而治理工程的运行费尚未落实。

在夏商到秦汉时期,审计或审计法自产生之后,无论传说时代的会计、会稽,还是习惯法、成文法形成时的计功、考绩,都与审计规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审计法律正在孕育和萌芽之中。这种内容只能依据传说、文献、考古资料进行探索性的说明。而自商朝尤其西周以后,审计上承夏商,总是与考课、上计相伴而行,侧重于绩效、贡赋的审计,西周审计的法律规制具有奠基意义,并且文献、史书的记载逐步丰富起来。至秦汉,考课、上计制度可证可考,内容充实,其中审计性的法律规定日益明确和具体,审计法律初步形成。尽管考课、上计不等于审计,但考课规制以及《效律》《上计律》上的许多规定,也是审计的法律规定,并且直指审计的对象,包括钱粮、簿集等,审计法律的属性明显增强。此外,秦汉的监察法律嵌入或补充了一些审计的内容,如《监察御史九条》《刺史六条》有就不少审计的规定,或者规定通过审计的手段展开监察,审计法律也就更加充实,初步形成,并有一定的规模。

在魏晋至隋唐时期,魏晋南北朝审计历经创构和补充,传统的上计审计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比部审计应运而生,同时,出现大量的监察法律,如:曹魏《察吏六条》、晋朝《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西魏《六条诏书》、北周《诏制九条》等。基于这些监察法律的发展,审计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审计法律也日益丰富。到了隋唐,法典和法制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尤其《唐律疏议》《唐六典》的制定并传世,使我们真切看到基本法典对审计的规制,此外,还有较为专门的法,如《比部格》《比部式》《专勾式》等,再加上考课、监察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都进一步明确指向财政收支、官吏课绩,使隋唐尤其唐朝的审计法律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宋元明清时期,宋元开启后期传统审计法律的转变,明清进一步为专制集权统治的加强而服务。宋元审计法律规章的体系性有一定的发展,在基本法律、监察法,尤其行政法中审计性内容增多。同时,宋代经济长足的发展,带来了赋税财政收支的增长,财政、监察及专门机构的审计职能不断加强,在宋代《天圣令》《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律中规制审计的令、格、式十分丰富,形成多种关联的审计法律,并有一定的系统性。元代基本法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监察法《风宪宏纲》《宪台格例》及行政法典《元典章》等的审计内容也颇为突出。明清时期审计法律加强专制集权的功能进一步彰显,《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及《宪纲事类》《钦定台规》等都有不俗的表现,充实审计法的内容,提高审计的地位,特别是会典、则例、事例等行政法律的审计内容,不仅丰富,而且具体。当然,这些法律所规定审计的内容,仍然围绕传统的财政、课绩进行,但经济绩效性的审计内容有明显的增加。清末,传统审计法走到尽头,早期审计院的设想也就应运而生,但因缺乏成长的土壤,很快化成泡影,期待着近代的转型。

由上可知,古代审计法或传统审计法总是与考课、上计、监察密切相关的,关注的重心是赋税和课绩,规制财政、监察以及行政机构等的相关职能,从而决定传统审计是财政性审计、监察性审计、绩效性审计,本质上是官府或政府的审计,维护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

最后,师生一起总结本节课的内容,评价学生是否完成以下学习目标:知道急救电话沟通的注意事项知道并能判断出血的类型;说出止血的方法;知道人工急救的方法;学会止血包扎;学会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的基本方法。

12月7日,以沙特阿拉伯为首的欧佩克和以俄罗斯为首的10个非欧佩克产油国达成减产协议,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减产120万桶/日(其中欧佩克配额为80万桶/日,非欧佩克配额为40万桶/日),减产参考基准为2018年10月的产量水平,减产期限为6个月。2019年4月份产油国将对减产效果进行评估。在欧佩克成员国中,伊朗、利比亚和委内瑞拉获得减产豁免。此外,卡塔尔决定将在2019年1月退出欧佩克。

中图分类号: D90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683( 2019) 05-0005-10

收稿日期: 2019-07-1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ZS104);南京审计大学重大项目(NSZD201730)

作者简介: 肖建新(1961— ),男,江苏南通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泽园书院院长,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校 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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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计法律论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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