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道德责任_企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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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道德责任的问题上,有三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目前企业道德责任的概念需要明确厘定;二是企业承担道德责任何以可能;三是企业道德责任实现所需的支撑条件。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界说

谈企业的道德责任,不能不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在学界和日常用语中,这两个术语经常被同时引用或同义互释。按照亨利·明茨伯格的考察,“社会责任过去叫做‘noblesse oblige’,即高贵责任”,所以一些人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描述为是“企业行为的一种高尚的方式”。不难看出,这种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实际上是站在道德意义上。正因为此,人们常把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作为同义语置换使用,但我们认为,为确保概念语义指向的明确,避免概念使用的含混,需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与条陈。

由于社会责任所关涉的利益关系,也是道德的观测点和实施领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也是道德责任。但由于道德责任不仅是客观的伦理利益关系衍生出的任务和使命,也是人们对企业的一种较高的道德期待,更是责任主体的一种主动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分层释义。尽管学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独立责任”和“综合责任”之说,但按照早期企业社会责任论思想家提出的本意及其目前较为共识的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利润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以企业活动为圆心、以利益相关者为半径而形成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圈。鉴于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我们亦可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分为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有人可能会置疑,有必要做这种具体的区分吗?含混使用有什么弊端吗?

首先,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要求层次不同。任何国家的《公司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要求具体且为最低限度,如企业生产排放的有害气体不能超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标准、不准违背《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的规定。企业的道德责任更多是社会成员及其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人道经济的价值理念和对美好社会的向往而对企业的一种道德期待,这种道德期待除了要满足不施害的最低的法律要求外,还包括自愿行善的较高道德要求。其次,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赋予企业履行的意志自由空间不同。法律对行为主体责任的规定,是以“必须”的禁令体现的,它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和不可践踏性,而不是以主体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这也是法律的强势所在。而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一种道义性的使命和义务,加之道德是以提倡、劝诫、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它赋予了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即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可依自己的意愿选择遵德或背德,因此,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自觉的道德追求而不具有必行性。再者,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约束方式不同。企业法律责任的实施,靠国家的强制,一旦企业的法律责任出现缺位,就会招致社会力量的有形打击,如来自司法的制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企业道德责任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的褒贬和教育的劝导,一旦企业的道德责任出现缺位,主要是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或一定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抗议等,它是一种软约束。

二、企业道德责任何以可能

由于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是一定的利益关系、自由选择和行为能力,因此,要立论企业道德责任的可能,我们需要廓清三个问题:企业是否是关涉利益的行为主体、社会是否为企业提供了行为选择的空间和可能、企业是否具有行为选择的能力。对此,我们从三方面进行理证。第一,企业功能的利益化所形成的各种利害关系构成了道德调控的必然性。道德作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原则和规范要求,蕴涵了两个基本的定理:一是道德干预与约束的对象不是无限的;二是凡是构成利害关系的行为主体,都是道德干预的对象。由于企业的自然本性是为投资者赚取利润,客观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薪酬等,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与其员工、投资者、供货商、经销商、顾客、政府、社会环境保护、所在社区等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利益关系,使得员工、投资者、供货商、经销商、顾客、政府、债权人、社区居民等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无疑,企业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必负道德责任。第二,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了独立人格,企业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和行动的自由。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间接化,使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进行生产和经营,而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责、权、利的规定,也使得企业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自主权。可见,社会为企业的自由选择提供了外在可能性。第三,企业的人格化存在形式,使得企业具有道德意志和行为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企业的意志和行为具有集体性。具言之,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战略、竞争策略、企业活动等无不是企业集团意志的体现,因此,企业的有意识的谋利行为就成为企业道德责任的伦理主体。

三、企业道德责任实现的要件条件

上文我们对社会责任进行了解构,区分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但从另一个视阈,我们也可把法律责任统摄到道德范畴中。因为在法律和道德关系中,不仅法律理念体现着道德精神,而且许多具体的法律原则本身也都是道德原则,如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故此才有法律规定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的说法。不难推论,如果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律责任,应该说法律责任本身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责任,正因为此,在学界有一种“基本道德责任与积极道德责任”之说,即把法律责任称之为“企业基本的道德责任”,把超出法律责任以外的对企业的道德期待以及企业的自觉性道德追求称之为“企业积极的道德责任”。出于对企业道德责任实现要件条件分析的针对性的需要以及避免笼统的泛论之嫌,我们对企业道德责任实现条件的分析,也将采用这种划分方法以分别而论。

企业的趋利本性有两个行为向度:一是不会自然而然地道德谋利,二是能够为利守规。有鉴于此,我们既不能奢望企业天生遵规守德,也不能任由企业趋利本性的恣意横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借力诱导,使其谋利方式能够遵循市场经济交换的互惠互利原则,而对企业行为选择构成压力的力量,我们认为,至少有三方面:法律制裁力、市场筛选力、中间力量的博弈力。而这三种力量应该说是企业基本道德责任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法律制裁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命题,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的协调主要靠明确的法律制度;二是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要想使法律制度发挥出有效的协调功能,形成强大的法律制裁力,法律制度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属性:法律制度的伦理性、法律制度的健全性、法律制度的信用性。法律制度的伦理性表明,法律制度对人们利益的分配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必须合乎社会正义精神。法律制度的健全性表明,法律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方式,必须能够覆盖一般的社会利益关系和行为样态,且规定要详尽具体,使企业的危害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从而避免因法律空白而纵容企业的惟利是图行径。法律制度的信用性表明,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要具有实效性,即法律所明示的规则在社会中得到较好的贯彻而赢得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市场筛选力。按照经济学的学理分析,市场经济既是利益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和道德经济,它意味着企业谋利的前置词是合法合理,而法律和道德就是这种合理的赢利秩序的一种凝结。所以,依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市场体系对违法败德的谋利行径应该具有筛选和惩戒的能力,产生市场的“良币驱逐劣币”的自然淘汰效应,如消费者对那些具有坑蒙拐骗行径企业的产品进行抵制,银行不再对那些具有违约或毁约失信劣迹的企业提供贷款等。事实上,市场筛选力越强,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越不敢违规牟利。

中间力量的博弈力。经济学家创立的博弈理论,表明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其行为的决策和选择,是一种“策略博弈”的过程,即企业作为“局中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要考虑其他局中人的行为可能和反应,根据对局中其他人的行为推测,而做出对应性的行为选择,表现为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各方在力量均衡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认为,经济的这种“策略博弈”的原理,同样适用于企业基本道德责任的形成,表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社会民间团体等社会中间力量与企业构成的具有影响力的博弈力量。

企业的基本道德责任,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应该说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不论其规模大小、盈利与否,但积极的道德责任,由于是一种对企业的较高道德期待与要求,如主动高标准地控制环境污染、在用工方面自觉按人性化的人道原则进行管理、积极参加社会慈善事业等,因而,履行积极的道德责任,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到的。因之,积极道德责任实现的条件,除了上述基本要件外,还需附加如下条件:企业具有盈利能力、企业经营团队尤其是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社会组织和民众对企业的积极行善形成了褒奖机制。

企业的积极道德责任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企业能够履行其积极的道德责任,是以其本身能够存在为前提的,而企业的生存则取决于盈利,一般而言,企业在生存的直接压力下,往往会全力投入到提高盈利能力上,鲜有心思和余力主动履行积极的道德责任。在自顾不暇的情形下,企业能守法经营不投机牟利已难能可贵。企业只有具有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不受生存危机的胁迫,才有能力改善生产条件、降低污染或捐赠公益等。如果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即便企业想行善,也无能为力。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凡有盈利能力的企业,都会履行积极的道德责任。

企业积极道德责任的履行与企业决策者的社会价值观密切相关。企业在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情况之下,能否履行积极的道德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团队的主要领导者的社会责任感及其态度。如果企业经营团队的主要领导者固守传统的企业价值观,不认同企业除经济目标、法律责任以外还有其他社会责任,他们对积极道德责任所抱的消极态度,就会滞碍积极道德责任的履行。惟有企业经营团队的主要领导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企业利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回报社会的道德感或民族精神,企业才会有履行积极道德责任的行动。

企业的积极道德责任的履行需要社会组织和民众对企业的积极行善给予褒奖和鼓励。积极的道德责任是社会的一种提倡和美好的道德期待,因此,它需要社会的激励。要产生良好的正激励效应,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遵循量力适度的评价原则。由于积极的道德责任不是企业的规定动作,是可做的选项动作。我们既不能苛求所有企业都要做到,也不能过分地要求企业全部做到,而应让企业遵循量力而为的原则,提倡能者为之。另一方面社会要形成褒善的奖励机制。对企业积极道德责任的倡导,不能光倚赖企业自身的向善力,还必须借助社会力量给予推进,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的善恶判断力和正义感,对那些主动履行积极道德责任的企业,不仅要形成舆论的赞誉声势,而且在购买中要给予“货币投票”的优先性,从而使企业的积极道德责任能够强化企业的形象、信誉乃至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积极道德责任的履行提供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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