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促进甘肃省农村能源的发展--甘肃省农村能源法规的实施_生物质论文

努力促进甘肃省农村能源的发展--甘肃省农村能源法规的实施_生物质论文

努力推动甘肃省农村能源发展——《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施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甘肃省论文,能源论文,农村论文,条例论文,努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与1998年《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在贯彻《农业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创新性、特色化的新规定。

      丰富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内涵

      《条例》从沼气综合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太阳能综合开发、节能技术四个方面丰富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内涵。在沼气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建设沼气净化工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发电工程;鼓励开展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在秸秆能源化利用方面,鼓励开发利用秸秆等生物质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在太阳能综合开发方面,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技术。在节能技术方面,鼓励推广应用高效低排节能炉、灶、炕,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等。

      突出了政府的扶持与服务职责

      《条例》从资金扶持、服务平台建设两个方面规定了政府的扶持与服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发展,并逐年增加;鼓励引进外资及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组建农村能源利用服务平台。

      制定了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条例》从土地利用、产品补贴、用电价格、税收四个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方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或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所需土地,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在产品补贴方面,规定利用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固化、炭化、液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制取沼气并向农村居民集中供气的,对产品给予补贴。在用电价格方面,规定制取沼气并向农村居民集中供气的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在税收方面,规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了生物燃气生产和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

      沼气、秸秆气属于易燃、易爆、易中毒气体。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从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两个环节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环节,规定沼气、秸秆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订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户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使用环节,规定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管件。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解读摘选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发利用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产品:

      (一)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净化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

      (二)秸秆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

      (四)高效低排节能炉、炕、灶。

      (五)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利用。

      (六)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本条规定直接明了的表明了本条例对于开发利用这七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持高度肯定并应予以鼓励的立法态度。无论任何单位或公民个人,只要在生产、生活的任何环节,采用了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或产品,都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性评价,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利用这七项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给予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根据条例相关规定,鼓励的方式包括资金扶持、政策优惠、产品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的对象包括研究开发、产品生产、销售流通到消费使用各个环节的主体。

      技术和产品解释:

      (一)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是指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采用管道输送供气的方式,供应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使用。

      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接口技术措施。如沼气二氧化碳施肥、沼液叶面喷施、沼渣生产有机肥等。

      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净化,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经沼气工程(池)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的技术措施。

      厌氧发酵,是指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而被消化,同时产生甲烷和二氧化碳等。

      (二)生物质气化,是指在一定的热力学条件下,借助于空气部分(或者氧气)、水蒸气的作用,使生物质的高聚物发生热解、氧化、还原重整反应,最终转化为一氧化碳、氢气和低分子烃类等可燃气体的过程。

      生物质液化,是通过热化学或生物化学方法将生物质部分或全都转化为液体燃料。

      生物质固化,是以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原料,经切片、粉碎、除杂、精粉、筛选、混合、软化、调质、挤压、烘干、冷却、质检、包装等工艺,最后制成成型环保燃料,热值高、燃烧充分。

      生物质炭化,是将秸秆等生物质经烘干或晒干、粉碎,然后在制炭设备中,经干燥、干馏、冷却等工序,将松散的秸秆制成木炭的过程。

      (三)能源作物,是指各种用以提供能源的植物,通常包括速生薪炭林、能榨油或产油的植物、可供厌氧发酵用的藻类和其他植物等。如甘蔗、高梁、植物油、文冠果以及薪炭林等。

      (四)高效低排炉、灶、炕,是指产品符合《户用生物质炊事炉具通用技术条件》(DB11T540-2008)、《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技术条件》(NB\T34007-2012)、《生物质炊事烤火炉具技术条件》(NB\T34009-2012)、《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技术条件》(NY\T1001-2006)等标准的炉、灶、炕。

      (五)太阳能热水,是指利用太阳能集热器,收集太阳辐射能用于生产热水。

      太阳能采暖,包括太阳能热水采暖、太阳能建筑采暖。太阳能热水采暖,是指将分散的太阳能通过集热器,把太阳能转换成热水,将热水储存在水箱内,然后通过热水输送到发热末端,提供建筑供热的需求。太阳能建筑采暖,是指把房屋看作一个集热器,通过建筑设计把高效隔热材料、透光材料、储能材料等有机地集成在一起,使房屋尽可能多地吸收并保存太阳能,达到房屋采暖目的。

      太阳能种植,指日光温室、蔬菜大棚。

      太阳能养殖,指暖棚养畜。

      太阳能光伏电源,是指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离网式发电系统。

      太阳能干燥,是指利用太阳能集热技术和设备,对农副产品进行干燥作业。

      (六)地热能,是指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利用方式有地下热水取暖、建造农作物温室、水产养殖及烘干谷物等。

      (七)水能,是指水体的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能量资源。本条例所称的微水能技术,是指额定功率≤100千瓦的微型水力发电系统。

      (八)风能,是指地球表面大量空气流动所产生的动能,利用方式有风力发电、风车提水。

      联系电话:0931-8826844

标签:;  ;  ;  ;  ;  ;  ;  ;  ;  ;  ;  ;  ;  

努力促进甘肃省农村能源的发展--甘肃省农村能源法规的实施_生物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