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出版保护的重要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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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十八世纪初叶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相比,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出现是晚了两个世纪,但从有文字记载的《大清著作权律》计算,却也有了八十余年的历史。只是从清末到蒋家王朝的几十年间,战乱频繁政局极为不稳,在此种历史背景下,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只能是供奉在神案上的佛龛。解放后的这段时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著作权法根本不可能摆上国家的议事日程,弹指又是三十年。这其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起了体系完备,保护水准较高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与开放的扩大,我国同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科技文化交流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的摆到面前。我国仅用十年时间就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跨世纪的迈出三大步,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二百年的历史,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一九八四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后又用半年时间加入三个世界版权保护公约,可以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在知识产权和文化、科学与艺术领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项重要成果。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已基本完成并日趋完善,著作权管理机构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行,著作权知识开始在公众中传播,著作权专业队伍正在成长。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三大部分共同组成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文化艺术等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入高度文明与进步的体现。对应于出版事业,知识产权中最直接的法律保护是著作权法。有同志认为,商标法、专利法侧重于保护物质文化成果,而著作权法则侧重于保护精神文化成果,我们同意这种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者之间以及各个作品的使用者在创作和使用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部法律,对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我国作者的智力成果,开发民族智力资源,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对外文化与经济合作,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但是,应当看到,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与我国公众当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尚有一定差距,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要普及著作权知识,要树立保护著作权观念使之成为全民族的意识和自觉行动,决不是短时间内能够一蹴而就的,全面实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还需付出巨大的努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认识差距,在相当长时间内,全社会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不懂法,更不讲法,许多人,特别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著作权意识十分淡薄,不尊重他人创造性劳动成果,不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他们对知识就是力量,精神财富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巨大功能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全民道德水准与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教育,而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赖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有赖于知识分子辛勤劳动的关系不十分清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及其载体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影等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可以影响人们思想的特殊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也应尊重价值规律,这种特殊商品也应通过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来提高质量的道理并不十分明白,或者是相抵触的,因此,对遵守著作权法自觉或不自觉地持一种消极态度甚至抗衡态度。甘肃《读者》杂志几年间在市场上发现近二十种假冒的同名出版物。有些出版部门的所为就更是没有职业道德,为同行们所不齿了。沿海某音像制版合资公司为逃避向国家纳税和向表演者支付使用报酬,将出版的盒带全部进行了技术处理,盒封印成偏远地区的其他出版社,使他们蒙受不白之冤。

旧的习惯势力也是执行著作权法的一种强大阻力。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的说法,给那些改头换面剽窃别人作品的人披上一层合理的面纱,而不受社会的谴责。不订合同,或只订与自己有利的随意性条款,由使用者单方面决定作品的修改与付酬标准、方式的习惯作法,使许多作者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受到严重侵犯而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习惯性的一次性付酬,使作者丧失了作品以多种形式使用可以多次获酬的权利。在这种习惯的推动下,一些出版社采取以书代酬合情合理;领导者在下属上报的论文中成为第一作者理所当然;作者用心血凝成的稿件被丢失是小事一桩;某些手中有权的编辑无理要求成为合作作者令人无可奈何……。

与此同时,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者,共同面对的是在金钱驱使下置党纪国法于脑后的日益猖獗疯狂的侵权者。北京市版权局及版权保护协会曾对33家出版社摸底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有11家出版社的36种图书被盗版,占被调查出版社的33.3%。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三千万元以上!我们知道,出版社出版发行一本书起码有下列支出,作者稿费、国家各项税收、印刷费、发行费等,而盗版图书的出笼只需付印刷费和发行费,成本很低而获利极高。为何非法盗印者能给那样高的发行费率,秘密就在于此!这种优劣一目了然的不平等竞争,如同轻重不同量级的拳击手同台对垒,出版社岂有不败之理。小说《围城》被盗版10种以上,遍及全国十几个省市,印数达几百万册。春风文艺出版社的布老虎丛书原计划出10种,但是才出到第四种就被盗版书搅的很难继续。

图书出版如此,音像出版的形势更令人担忧。通过对甘肃音像出版社的调查就很能说明问题。该社八十年代末每年可出售盒带六、七十万盒,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进入九十年代,情况急转直下,目前销售量惨跌到十几万盒,究其根源是该社出版的盒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被盗版。

面对着赚钱赚红了眼的不法分子,面对着正在进入市场经济的出版事业,面对着混乱无序的文化市场,一切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新老出版工作者痛心疾首,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决不能拱手相让。市场经济首先要平等、公正、有序,必须用法规来约束,用法律来管理,除此别无他法。

面对社会上反映出的出版界问题颇多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我们认为对于版权的保护和管理,我们不能仅看作是一般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它和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前的国际交往中,它是政治敏感性很强的工作。著作权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和他们的创造性劳动问题。在我们的出版事业中,如果对侵权行为不以为然,对盗版盗印的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任其泛滥,不仅会挫伤知识分子进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其结果必将影响和阻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繁荣;不仅会损害文化、科技产业的利益,最终将影响和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和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不仅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交往和发展,最终将影响和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同时会使我们的祖国形象和声誉受到玷污、损害。请看下列事实,青年诗人汪国真曾在一次打击侵权盗版座谈会上谈到,他的作品已发现有十几种盗版本,自己又没有能力查清,唯一的出路是暂时停笔。作家叶永烈近年来创作了几百万字的传纪文学,但这批畅销作品却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不少盗版者一而再、再而三地盗用他的作品牟取暴利,仅他花费八年时间创作的五十万字的《江青传》至今已发现有五种盗印版本,甚至被贩卖到了国外!盗版作为出版界的一大公害已严重挫伤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作者的作品如果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我们的出版业将面临“断源”的危险。一九九三年北京图书节期间原计划举办国际版权贸易洽谈会,为搞好这项重大的国际性活动,北京市委、市政府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向外发出近千封邀请函,结果是国外仅来了新加坡一家外商,国际版权贸易洽谈只得告吹。事后经了解,原因很简单,很多海外出版商、作者认为大陆盗版情况严重,无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故不愿把作品转让到大陆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要求必须规范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的出版行为,也就是说各出版单位一方面要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益,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作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查处不法分子的盗版盗印犯罪活动。著作权法既是国家在出版行业中维护正常工作程序的基本手段,又是各出版部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促进发展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它还是开发国际间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基本条件。从世界各国著作权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和我国目前已遇到的问题可以明显感到,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出版事业进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著作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保护水准也就越高。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体现在出版行业方面的必然法则,充分运用著作权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出版工作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作用。

进入一九九四年,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明显加快,立场更加鲜明,态度更加坚决。六月份,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并随之作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十一条措施;建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陆续出台了一批旨在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强化执法的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等。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八届八次会议也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司法部等也分别依据各自的分工和管辖范围,制定出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措施,加大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的执法力度,有力地促进了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我们国家在一年的时间里采取了上述一系列坚决、果断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是前所未有的。这既是著作权事业发展的机遇,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亦通过中国“复关”,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大起大落、戏剧性变化的艰难历程深刻感受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已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国际间政治斗争的需要。

如果说我国的著作权法萌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雨露,成长于改革开放的沃土,发展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那么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我们的国家顺利进入法制社会之日,正是著作权法成熟和完善之时。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由衷地盼望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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