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证券(CMOs)研究

抵押担保证券(CMOs)研究

侯飞[1]2004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住房产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的确立以及货币分房政策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将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住房消费方式。随着住房贷款市场规模的日益增长,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信贷压力和资金供需矛盾,也因“短存长贷”引致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程度加重而加重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就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隐患。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缓解这一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技术引用两个层面上,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实施策略。 本论文首先基于美国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美国住房抵押证券化实施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具体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国际比较,以及对美国政府在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采用政府导向证券化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列举了抵押支撑证券与衍生品种,分析了其生成原理与基本构造;分析了美国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与持有结构,并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展示了美国政府在证券化中起的作用;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阐述了附属担保品的抵押债券(又称担保抵押证券)在发行与持有结构上与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存在着独特的线性关系,为证券化产品策略的提出作铺垫。 在对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技术引进上提出了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构想。通过分析政府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结合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别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提出了分步到位的实行策略,最终达到国际上通行的表外运行模式的标准。然后从金融技术角度,即证券化衍生产品的引入以及信用增级方式的采纳两方面提出了与我国金融环境现状相契合的实施策略。

王建红[2]2003年在《抵押担保证券(CMOs)研究》文中认为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同时,建立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市场是推动我国住宅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大居民自置住房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学术界和本行业实践者们对我国发展MBS市场这一课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中,很大一部分研究是围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品种设计展开的,这些品种包括过手证券、转付证券、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以及抵押担保证券(CMOs)等。不过,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对上述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特别是CMO证券进行系统研究的相关论述。基于此,本文选择了CMO证券作为分析对象,对其进行了完整的剖析。本文将固定收益证券理论以及结构化金融的基本原理作为分析的指导理论,揭示了CMO证券的一些内含特征,这些特征是我们进行MBS证券创新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MBS市场的发展史,对过手证券、转付证券以及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作了简单的论述,并同CMO证券一起进行了定性比较。并且,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揭示了CMO证券的创新机理,其中涉及到对抵押贷款组合如何进行分层、现金流的分割以及CMO证券各类别的创造等内容。其次,文章对CMO证券的各种结构现金流特性进行了定量分析,这些结构包括按顺序支付结构(SPC)、按计划支付(PAC)/支持类、付本证券(POs)、付息证券(IOs)以及浮动与逆浮动证券(IFs)。并且对按顺序支付结构的各类别证券:A类、B类、C类、Z类以及剩余类的现金流特点进行了着重探讨。在现金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CMO证券的定价方法,如现金流折现法、选择权调整利差法(OAS分析),另外,本章对CMO证券的持续期和凸性也进行了深入分析,给出了它们存在提前还款条件下的求解方法。最后,本文还提到了提前还款的风险管理,首先分析了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众多因素,如利率水平、住房转手率等;其次,介绍了各种用于计算CMO证券收益率的提前还款假设的种类,如,“FHA经验法”、CPR、PSA基准。最后本章对如何建立提前还款预测的经济计量模型提出了一些见解。

肖连魁[3]2000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对我国住房金融业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论文摘要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促进了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结合,对美国的经济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在我国,一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又空置着约6400万平方米的住宅空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对矛盾,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并对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过程怎样,其抵押证券如何设计,在我国如何推广,尚是一个新颖的课题。本文分四章对此展开论述。 第一章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把单个或多个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并以此为担保品发行证券(即抵押支持证券,MBS),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它起源于七十年代的美国,其初始动机是为了解决利率变动对银行、储蓄机构的资金来源约束和对赢利的影响,吸引机构投资者和其它投资者。 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产生所必备的市场条件包括:1 发达的一级抵押市场。其中住房抵押贷款人(又称贷款出售银行、发起人)、评估机构、信用局、产权保险人、私人抵押保险人、政府抵押保险人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能。2发达的二级抵押市场。一级抵押市场是抵押贷款的发起市场,二级抵押市场是抵押贷款交易和流通的市场,抵押支持证券产生于二级抵押市场。由于贷款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借款人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贷款人希望把不具流动性的抵押贷款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政府机构性质的抵押担保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性质的抵押担保机构就应运而生,随之产生了二级抵押市场。3 抵押贷款多种多样。4适应于抵押支持证券的结构变化。 抵押支持证券(MBS)的证券化程序以政府机构MBS为例为:借款人→抵押贷款银行→政府机构→抵押支持证券→投资人。证券化过程涉及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证券商、信用强化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第二章着重介绍了各种抵押支持证券(MBS)的特点、结构、现金流、收益和定价。抵押支持证券(MBS)主要有叁种类型:1抵押转手证券,2抵押担保债券(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s),3剥离的抵押支持证券。 抵押转手证券是指发行人把抵押贷款组合起来并以不可分的利益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它分为四种类型:1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转手证券,2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转手证券,3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转手证券,4私人转手证券。由于转手证券的现金流取决于其基础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速度,因而本文介绍了两种最常见的提前偿付模型:有条件的(不变的)提前偿付率(CPR)模型和公共证券协会(PSA)的提前偿付模型。在一定的提前偿付假设基础上,对抵押转手证券的现金流、收益<WP=3>率、和定价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出抵押转手证券的收益率指使证券预期现金流的现值等于证券购买价格的利率,给定抵押转手证券要求的收益率,抵押转手证券的价格就仅仅是预测的现金流的现值。同时,指出了抵押转手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包括收缩风险和延长风险)和局限性,从而引出了抵押担保债券(CMO)。 抵押担保债券(CMO)是一种衍生的抵押债券,包含几个债券级,每一级都有不同的最后期限和不同的平均寿命,因而能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克服了抵押转手证券的局限性。常见的两种抵押担保债券是顺序支付的抵押担保债券和含应计债券级的抵押担保债券。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两种债券的结构和现金流以及它们不同的特点,并从投资者和发行人的角度分析了抵押担保债券的优点。 当把本金和利息非等比例地分配给证券持有人时,就产生了剥离的抵押支持证券。最常见的剥离的抵押支持证券是只付利息(Interest-only,IO)证券和只付本金(Principle-only,PO)证券。文章详细介绍了只付利息(IO)证券和只付本金(PO)证券的现金流、定价、收益及价格波动。 第叁章指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难点与作用。虽然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相当成熟,但是,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其运作的难点主要包括:1一级抵押市场萎缩,主要是购房者(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有难处,2二级抵押市场上,缺乏推动证券化业务的机构设置,需求主体与规模不足,利率结构不合理,证券评级业不规范,尚无相应的法律、会计、税务等方面的支持。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购房者、投资者、中介者、贷款银行都有重大的作用。尤其可以使贷款银行:1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2增强流动性,3提高资本充足率,4健全资产负债管理,5扩大融资渠道,减低融资成本,6提高赢利能力。从而对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都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尽快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作了探索。笔者认为,尽管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点很多,但有利条件也不少:1住房消费将是我国跨世纪的消费热点之一,2贷款银行正转变观念,积极开展住房信贷,3证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4证券投资?

何晓行[4]2010年在《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文章由“导论”和五章正文组成。“导论”的内容包括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文章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次贷危机前,各国实务界趋之若鹜,理论界赞誉有加。次贷危机给资产证券化狂热浇了一盆冷水。危机爆发后,证券化交易被当成罪魁祸首备受指责,转眼间从市场宠儿变成过街老鼠。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萌芽于1990年代初,最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产品种类增多,发行规模成倍增长。尽管危机对证券化试点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资产支持证券在2008年整体上仍呈增长趋势。随着危机的阴影逐渐散去,业界呼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声音重新抬头。本文的宗旨即是,以次贷危机为背景,立足美国市场实践,全面审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市场价值和法律本质,客观分析交易利弊,以期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全文以价值分析为主线,适当结合美国法框架下的规范分析,透视交易本质,解析交易问题。主体部分五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资产证券化概述”是文章立论的基础,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轨迹,适当分析造成市场井喷的与交易法律结构无关的其它原因,并扼要介绍证券化交易在美国以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比较美国市场和其它市场的主要区别,意在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和金融风暴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全方位认识,避免将次贷危机完全归咎于证券化交易;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交易基本运作程序。资产证券化交易种类繁多,本部分力图以尽可能少的篇幅介绍基本交易程序,重点是SPV的法律构造以及信用增级的各种途径方法;第叁部分是对交易常见类型的介绍。文章以交易法律结构作为分类标准和研究基准,分别研究了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MBS)、非抵押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债务抵押证券(CDOs)的不同结构,并重点研究CDOs的法律构造。CDOs产品结构复杂,技术性强,最能体现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它也是次贷危机的始作俑者。国内以往的着述对其着墨也不多。本章末尾扼要介绍了整体营业证券化,它是资产证券化和普通公司融资的杂交产品。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部分。第二章从经济学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市场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章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公司资本理论的整体框架为视角,依据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不相关理论、权衡理论以及啄食顺序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比较资产证券化融资与股权融资、普通债券融资以及担保债券融资的优劣。从公司资本理论上看,证券化融资的重要功能在于弥补其它融资方式的某些不足。第二部分是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市场效率的分析,从融资成本节约的表象入手,再分析成本节约的原因。资产证券化节约成本的直接原因是免除银行中介、促进市场专业化分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改善融资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本部分对这些因素逐一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是对交易成本的研究,重点考察利益冲突及系统风险两个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借助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复杂证券化交易中通常存在的七类利益冲突,并指出针对这些利益冲突对各参与人进行动机整合的困难。次贷危机将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市场系统风险暴露无遗,本文对倒买倒卖交易方式、证券流动性不足以及复杂交易结构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淤积进行了全面考察,分析这些因素导致系统风险的路径。通过对交易市场效率与成本的全面剖析,本章得出结论:交易复杂程度决定了它是否具有市场效率。第叁章和第四章主要从法学视角审视资产证券化。第叁章研究次贷危机前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的法理基础以及国外的专门立法实践。本章研究的逻辑思路是:为什么需要针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既往法律专门规范选择怎样的路径进行?国外如何按照这一路径进行立法实践?按照这条思路,本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资产证券化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指出法律专门规范的必要性。尽管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制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基本商事制度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差别不大。因此,本部分重点论述证券化发源地和最大市场——美国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监管部门对交易法律基础的争论,籍此认识资产证券化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冲突的核心——规避传统法律制度加在担保权上的“破产税”。本章第二部分通过对证券化交易规避“破产税”的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得出结论:传统法律规范选择的路径是有限承认部分类型交易的法律效力。以此为基础,本部分末尾对美国和欧洲大陆及亚洲主要市场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考察。第四章研究次贷危机对传统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挑战。分为叁部分:首先概述次贷危机的经过;然后从法律规制角度分析证券化交易法律结构导致危机发生的可能因素,着重探讨传统金融市场规制措施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倒买倒卖交易方式与放贷标准降低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信用评级失准的原因,以及市场自律为什么会失灵四个方面;最后综合分析国外学者对规制交易市场风险开出的各种针对性药方,比较各种建议的利弊,探讨它们的适用条件。文章认为,减少“倒买倒卖”交易方式的弊端,以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信用评级失准,是规制交易市场风险的主要途径。第五章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作为全文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价值分析(市场价值与法律价值),而不是对交易具体规范的研究,因此,本章侧重结合我国实际,根据文章研究结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指出当前我国的交易试点无论从交易法律结构,还是从实现市场价值上看都还只是起步;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不足。本文认为,我国现有制度既不能为交易提供基本法律基础,制度本身也缺少内在市场逻辑,同时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措施也有待加强;第叁部分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立足点提出看法。本文认为,正确认识当前发展证券化的利弊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而公正、效率则是制度建设应当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尽管次贷危机要求加强监管,但考虑到我国长期计划经济形成的集权惯性,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仍应当是我国制度建设需要贯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对当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制度选择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当前应当积极发展未来收益证券化市场,为企业、公共事业单位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则应当审慎推进,以免发生市场风险;在立法模式上,本文建议采取基础法律和专项法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建议建立满足市场需要的适度监管制度,保证监管效率。

谈文胜[5]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与MBS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对它的研究一直是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2005年末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加强对该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加以研究,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类型、住房抵押贷款化的运作流程及其主要的优缺点。接着,本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类型及其现金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影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模型设定的两个主要因素,即利率期限结构模型和提前清偿预测模型进行了重点探讨。第叁,本文对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模式加以分析和对比,将其规类为政府主导型的表外模式、市场主导型的表外模式、以及表内模式。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得出结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主要决定于证券化的最终目的,市场的发育状况、市场组织结构、所处的历史环境也对其有一定影响,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应该由它的最终目的和市场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第四,本文探究了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及其结构设计问题。从宏观经济环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来看,中国已具备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条件。通过分析各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议模式的优劣,本文指出以表内模式实施证券化无法解决目前中国银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在中国开展证券化,表内模式并不合适。进一步,本文在分析中国建设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模式的基础上,指出该模式存在的3个方面的不足,即政府信用无法引入、对资产池中抵押贷款质量的监管缺位以及由财产信托模式所造成的证券化成本较高。针对以上这些不足并立足于中国现有的证券化法律框架和实施证券化的目标,本文提出可以构建基于信托的半政府半市场型证券化模式,采取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并举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在这一模式下,本文对中国住房抵押证券化流程、参与的主体和采取发行的证券化品种进行了详细设计。最后,本文构建了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提前清偿率预测模型,并将该模型与Hull-White模型整合在一起,利用扩展后的向前归纳法解决了过手证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型转付证券的定价问题。研究发现,以内生模型来预测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提前清偿行为几乎不具有解释能力,以外生模型来预测借款人提前清偿行为是现有市场条件的现实选择;本文构建的定价模型不仅能够解决过手证券的定价问题,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型的转付证券也能够很便捷的加以定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类典型的路径依赖型证券,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扩展后的向前归纳法来解决路径依赖型证券的定价问题;在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模型进行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发现提前清偿模型的参数设置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结果有重要影响,其中尤以资产池的最低平均提前清偿率最为重要。对期限结构模型而言,模型的输入参数对转付证券中处于较高层次证券的价格影响较小,但对处于较低层次的证券有一定影响。本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中,都作出了一定创新。同时,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都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作用。

赵丽丽[6]2007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量迅速增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重也相应迅速上升,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负债的短期性与资产运用的长期性矛盾越来越严峻,资金缺口也逐日增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压力日益严重。因此,如何摆脱流动性困境,规避金融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课题。源于上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并在美国蓬勃发展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举措。近30年来MBS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对我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学习并积极借鉴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无疑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心关注的重要课题。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成功发行了“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标志着我国近30年的资产证券化研究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培育金融机构、降低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各方面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建元2005-1”的发行成功,说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经进入了以试点为起点进而大规模推广的阶段。本文试图站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目的是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所以本文首先从介绍资产证券化的原理着手,进而详细阐述MBS的原理,并运用其原理,结合“建元2005-1”的实践对我国MBS的发展现状从产品结构和交易流程的角度进行层层分析,即对MBS的参与主体、资产池的构建、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逐一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张朝兵[7]2005年在《二级抵押市场及二级证券化工具》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概述了美国抵押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它对于传统初级抵押市场的投资者及对整个系统的含义,主要涉及零售市场的二级证券化工具的成长。这一市场提供了不同方面(风险、流动性、现金流)的初级贷款资产如何拆包,并且如何重新打包成从原始贷款者的资产负债表去除或重新融资成可交易的证券,为我国还未出现的这一市场提供前卫参考。

龙益红[8]2009年在《中国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与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称住房货贷款、抵押贷款或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收益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在金融市场广泛流动的投资证券。它使整个住房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直接联系,降低了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的成本,扩大了融资渠道,并为广大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机会。中国银行的住房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且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选择证券化模式与控制风险就成为中国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实施的关键。本文采用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客观的研究。住房贷款证券化主要有表内融资模式、表外融资模式以及准表外融资模式这叁种模式,通过比较这叁种证券化模式的风险特征,并借鉴美国及中国建设银行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经验,笔者认为,从中国银行实际出发,较为适合中国银行自身特色的住房贷款证券化模式是在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实行表外融资模式。中国银行进行住房贷款证券化面临着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众多风险,通过压力测试模拟叁种宏观经济环境的冲击对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稳健性影响进行分析,并采用了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和logistic回归模型对该分行的309笔住房贷款数据进行了模拟实证分析,并结合实证结果,提出了中国银行防范住房贷款证券化风险的相关措施。

邢佳菲[9]2007年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它在具有宏微观经济效益的同时,风险也显得集中与复杂。因此,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同时,系统地分析风险,谨慎的做好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工作,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在阐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基本流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及成因,提出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主要风险为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内涵界定、生成机理、风险度量叁方面对提前偿付风险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的防范此风险的措施。本文认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参与人的信用风险。对资产池的信用风险的分析主要采用改进的KMV模型来衡量资产池的违约概率。在对参与人信用风险分析中,本文以契约关系为载体,通过分析契约关系来分析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传递。此外本文提出信用风险的管理框架。比较了度量信用风险的四个模型,提出了每个模型在我国使用的优势与障碍;建立了外部信用增级的优化模型;根据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措施。结合建设银行2006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开元”的案例,分析其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式的特点,研究此次证券化发行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结合案例及当前法律、经济政策情况,提出如何构建国内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模式。论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归纳等研究方法。在参考和研究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提炼出作者的观点,并在理论研究及我国的实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仰栋[10]2006年在《中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提出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至此,已风靡海外叁十余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经过了长达十年之久的酝酿,终于冲破了中国国内种种限制,正式亮相中国。纵观2005年,中国宏观监管层为建行试点的成功推出做了大量的努力,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已经突破坚冰,基本的法律框架初具。但从结果来看,“建元”MBS诞生的环境还不很健全,宏微观经济效益一般,市场反应比较一般,其试点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可以说“建元”仅是一个被催生的早产儿。本文通过展示“建元”案例,并将其与美国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的MBS模式作比较研究,分析归纳中外在政府直接主导作用方面的差异,以及与政府主导作用相关的各种MBS基本环境的差异,试图证明造成中国MBS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直接参与和间接推动相对不足,并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宏微观经济环境,提出中国MBS发展的策略建议,即中国政府应该在MBS中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培育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推动中国MBS的迅速、健康发展。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背景和发展状况。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和产生的背景进行了介绍,简要说明MBS的主要产品,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开展MBS的积极意义,包括宏观积极意义和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积极意义两个部分。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着重分析中外,特别是中美在MBS运作模式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进而总结出中国MBS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足,间接导致相关基础条件薄弱。对比分析主要以八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政府的直接主导作用,其次是政府作用的间接影响,包括SPV形式的选择、MBS的动因、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状况、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信用风险防范手段、中介服务体系成熟程度、投资者范围七个方面。通过对比,证明中国MBS的发展策略必定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方向不动摇,并以此不断完善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基本环境,推动MBS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MBS在中国的发展策略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政府的支持体系和在政府的主导下不断完善MBS基础条件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侯飞. 武汉大学. 2004

[2]. 抵押担保证券(CMOs)研究[D]. 王建红. 重庆大学. 2003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对我国住房金融业的启示[D]. 肖连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

[4]. 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何晓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与MBS定价研究[D]. 谈文胜. 湖南大学. 2007

[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赵丽丽. 天津商业大学. 2007

[7]. 二级抵押市场及二级证券化工具[J]. 张朝兵. 求索. 2005

[8]. 中国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与风险控制研究[D]. 龙益红. 湖南大学. 2009

[9].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与防范[D]. 邢佳菲. 河北工业大学. 2007

[10]. 中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仰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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