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头港”涉及三合会案件的审理_黑社会论文

“西头港”涉及三合会案件的审理_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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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头帮”长期危害一方

2001年8月21日,公安部督办的涉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西头帮”在北海市公开受审。据公诉机关起诉:从1993年1月至1999年11月,以李昌裕、李昌海为首的“西头帮”以北海市西部城区为主要活动区域,购置霰弹猎枪等作案工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不义之财,扶植亲信,豢养打手,欺压、残害无辜群众,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涉嫌制造各类案件44起,杀死8人。此次,检察机关起诉35起案件、41名被告人,其中有2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敲响“西头帮”丧钟的日子为1999年11月2日晚。当晚,因“西头帮”开办的梦幻城歌舞厅员工与相邻的迷你城电子娱乐城保安发生摩擦,李昌裕幕后策划,李昌海亲自“督战”,“西头帮”纠集近百人手提砍刀、铁棒、猎枪,从北部湾广场向“迷你城”杀气腾腾扑去,见人就打,见物就砸。顷刻间,7名保安、服务员和顾客受伤,其中1人重伤,价值10万多元的电视机、游戏机、桌椅等被砸毁。

中央领导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在一个月内将李昌裕等30多名成员抓获。2000年6月4日,骨干张伟光在深圳落网;同年6月16日,李昌海在钦州市被擒。

背后隐现“保护伞”

“西头帮”犯罪团伙公审前,记者赶到北海对此事件进行实地采访。许多市民纷纷置疑:“西头帮”何以长期危害一方?

北海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和专案组刑警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透露了在抓捕“西头帮”成员过程中遇到的“蹊跷”。1993年1月27日,“东头帮”“老大”赵振锋被杀后,当时被胁迫为凶手开车的陈某曾到某分局投案,指认李昌海等人作案。专案组查阅这个分局档案时,却未找到陈的自首材料。

1996年七八月间,涉嫌杀死原“西头帮”“老大”何向东的邓克华、裴钦荣被抓。裴受审时声称是“大佬”指使,并吐露如一审被判死刑,就供出主谋者。邓克华、裴钦荣不久被枪决。专案组查阅此案卷时,不但没有找到裴的检举材料,还发现询问笔录中许多该询问的记录都没有。

“案卷中的漏洞太让人不可思议了!”专案组的同志说。据专案组介绍,在北海,李氏兄弟与一些有“背景”的人来往密切,有的干部经常和他们一起吃喝、赌博。有些领导干部遇到职位升迁等喜事,请李昌裕吃庆贺饭。李昌裕迁到新居,前往祝贺的就有某公安分局当时的主要领导。李昌裕被称为某区“第二检察长”、“第二公安局长”。李昌海落网时的藏身处,是钦州市一名民警的家。

李氏兄弟被捕前后,市里分管政法的领导经常接到说情电话,这些人甚至找到领导家里。有人给市公安局副局长唐敏打电话:“砸‘迷你城’的案子赔点钱就算了,不要弄得太大了,搞得满城风雨的。”随着案情逐渐水落石出,告专案组的状、写匿名信变得多起来。李氏兄弟被关进监狱后,先是北海看守所两名民警通风报信被处以禁闭。到一审开庭前,合浦县看守所两名民警和北海市看守所1名民警又因替涉案人员传递纸条被逮捕。

李昌海在审讯时放言:“我什么也不会讲,你们有本事找证据定我罪,我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等市领导换届和公安局领导交流后,就有机会说话了。”

“打黑必须反腐败”。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保护伞”问题,北海市委副书记段文道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延风都对记者表示:“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西头帮’案件无论牵扯到什么人,都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一审判决引发争议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头帮”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西头帮”头目李昌裕、李昌海兄弟及4名团伙骨干被判处死刑,3名骨干判处死缓,其余31名涉案成员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年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检察机关指控“西头帮”的10项罪名中,一审法院认定9项罪名成立,但对最为关键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作认定。

北海市民对此议论纷纷。2001年11月22日下午,在北海市人民剧场审判现场,当审判长宣布“西头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不成立时,全场一片嗡嗡议论声,显然这出乎大家的预料。一名旁听群众说,北海连3岁小孩都知道“西头帮”,如果“西头帮”不是“黑社会”,真不知道什么才叫黑社会!

记者为此采访了此案审判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朝祥。他说:法院是经过认真研究,逐条反复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这一判决。

滕朝祥说,“西头帮”作为犯罪团伙,符合最高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司法解释提出的部分特征,如它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特别是其涉及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都与“解释”的规定对得上号。但仍与这一“解释”有差距。

滕朝祥说,“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最高准则,是不可逾越的。他同时指出,尽管“西头帮”没有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它们结成团伙,长期横行霸道,团伙中有老百姓公认的“大佬”,有主要骨干,骨干又各有马仔,已形成一股“恶势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滕朝祥认为,“西头帮”未确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不影响对它的惩治和打击力度。他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量刑仅10年,而在这次审判中,起诉的27名涉嫌这一罪名的被告人中,包括李氏兄弟等9名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处死刑,说明了这一点。

滕朝祥同时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的司法解释过于严格,影响到审判中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活动或提供非法保护”一条,往往不容易找到确凿证据,目前各地对涉黑案件的审理已经遇到这个问题,亟须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公安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主持“西头帮”案侦破工作的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唐敏和“打黑”小组副组长潘晓波认为,凭现有证据应可以认定“西头帮”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应作为确定罪名的主要因素。

同时,潘晓波也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对司法解释中“国家公务人员参加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提出异议,认为难以取证,像“西头帮”的“保护伞”问题,侦查中疑点很多,但没有检察机关、纪监部门的配合,在公安侦查阶段很难查实。被告往往在一审被判重刑后,为立功保命才供出“保护伞”,如果以此作为必要条件,这类案件一审时难以认定罪名。而境外的“黑社会”定性并没把“政府官员参与”作为条件。

检察院和人大作出强烈反应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要求对一审判决北海市犯罪团伙“西头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北海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公安机关就内部是否存在警匪勾结和“保护伞”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西头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虽无成文的章程和帮规,但骨干成员都直接听命于李氏兄弟,成员以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哥们义气为准则,背离者轻则被殴打,重则被杀。1999年“11·02”事件中,李氏兄弟在数小时内就纠集近百人打砸“迷你娱乐城”,充分证明其内部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检察机关认为“西头帮”以违法犯罪手段敛取了大量不义之财,这些金钱除了供李氏兄弟挥霍,还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给被追捕的成员逃跑藏匿和对被关押者进行保释活动。李氏兄弟曾一次向手下骨干谢海涛、蓝庆德等提供20万元,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这些事实表明“西头帮”符合司法解释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特征规定。

对于群众强烈质疑的“保护伞”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显而易见”是存在的。“西头帮”在北海猖狂作恶长达7年,先后于1993年元月、1995年2月枪杀“东头帮”头目赵振锋、“西头帮”原头目何向东,公安机关当时就已查清为李氏兄弟及其骨干所为,如果没有“保护伞”,显然不可能逍遥至今,特别是候审羁押期间,“西头帮”头目李昌裕在看守所仍能通过某政法干警(已被捕)为其传递串供信。

检察院同时认为,一审中认定的“西头帮”犯罪事实,对北海市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足以定罪。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专题调查。北海市民普遍反映:像这样一个长期作恶、恶劣影响如此巨大的特大犯罪团伙都不能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到底怎样的犯罪团伙才够得上这个罪名?这一判决不仅不利于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斗争,也对今后团伙犯罪的定性产生不良的预后影响。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法院关于“西头帮”审判和市公安局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汇报后,一致通过一项特殊决定:要求公安局就“西头帮”作恶时间长达7年,涉及多起命案有明显线索却未能及时查清等问题,对是否存在“保护伞”或渎职作出“详细而明确”的答复。

按中央领导指示,“西头帮”案一审后,北海市成立专案组,对“保护伞”问题展开调查。这项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多名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接受贿赂充当保护伞,已被“双规”或逮捕。

目前,北海市对“西头帮”保护伞问题还在追查中。这场风波集中反映了“打黑除恶”斗争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说明了中央部署的这场战役是一项长期的斗争。本刊对此事件的发展将继续关注。

新闻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四个特征界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几个特征。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法律解释后,原司法解释将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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