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草案第三次审判应看什么??三场辩论的焦点_基金论文

“基金法”草案第三次审判应看什么??三场辩论的焦点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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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提交10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消息还证实,如果没有大的分歧,该草案将于会期的最后一天,即10月28日交付表决——走过四年立法历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大踏步向我们走来。

提交三审的基金法草案较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变化?关注这部法律的人都把目光转向了二审时的争论焦点,以及随后进行的立法调研可能对二审稿带来的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有定义吗?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问题曾让市场各方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有人认为是一种资本集合体,还有人认为是组织形式、投资计划、金融产品等等。

草案一审稿采纳了以组织形式定义基金的意见,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一审稿提交审议时,委员们对此提出了审议意见。在综合考虑委员意见的基础上,二审稿将基金定义式的规定修改为目前对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回避定义使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缺少了对法律调整对象的规定。有立法人士透露,现有的规定在三审时不会有变化,因为回避定义的同时也回避了冲突,便于法律的顺利通过。

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删不删?

草案一审稿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草案二审稿也保留了该规定。

但是此条规定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禁止银行资金入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融资,这一禁令是否会被打破?是否会带来金融风险?即便融资可以进行,那么这种融资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基金财产作担保?融资利息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

也有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给基金管理人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据悉,考虑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三审稿极有可能删去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但有关人士同时称,法律没有对短期融资开口子,但是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并不表示实践中这种行为不可能做。

多大比例持有人参会才有决定权?

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的最大亮点是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并体现了其自治原则。而其中的三个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会才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这之中争议最大的数字是30%。在一审稿中,这一数字是50%。二审稿将该比例降低为30%,令基金持有人十分振奋——从50%到30%,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权的实施难度得以降低,法律保护持有人权利的倾向更加明显。

但也有观点认为,30%的比例过低,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够,该比例还是在50%较为合适。

据记者了解,三审稿有将这一比例恢复至50%的可能。最终被写进法律的究竟是多大的比例,不日就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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